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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常工学院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日期:2019-09-22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学科吧  【下载本文Word版

  州常工学院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相关参考范文,州常工学院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大型贵重仪器的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大型贵重仪器......

  州常工学院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大型贵重仪器的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贵重仪器实行分级管理。单台(件)价值人民币10万元以上属大型贵重仪器。大型贵重仪器的购置(包括自制)、调出校外、降级使用以及报废处理,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条 大型贵重仪器的管理方式为“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管理部门有责任向全校提供使用服务;也可在满足校内要求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向社会开放,充分利用大型贵重仪器的使用周期,发挥大型贵重仪器的最大作用和效益。

  第四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大型贵重仪器的归口管理部门。全校大型贵重仪器的购置、验收、运行、调拨、评估、报废等必须严格实行归口管理。

  第二章 购置管理

  第五条 使用单位提出购置大型贵重仪器的申请时,申购单位必须填写可行性论证报告经二级学院、部负责人审查。教务处、资产管理处将会同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论证,并报物资管理委员会审批后,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编制购置计划和采购等有关事宜。

  第六条 申请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论证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申请购置理由(教学、科研工作的必要性、急需性及工作总量等);

  2.选型论证(选购大型贵重仪器包括其技术的先进性、经济性及生产厂商的信誉等);

  3.运行条件(置放场地的条件、环境、辅助设施;维修及技术、管理人员配备;对大型贵重仪器实现共享的条件等);

  4.资金来源(一次性投资、日常运行消耗、维修费用、技术改造资金等);

  5.效益预测(拟定仪器设备投入运行后应该产生的最大效益计划)。

  第七条 建立申购管理责任制,明确申购责任。申购单位负责人和学校审批单位负责人须对论证报告的可靠性负责;实验室负责人须对安装运行条件的准备工作负责;二级学院、部门负责人须对配备必要的合适的技术、管理人员负责;资产管理处须对采购、运输及合同执行情况负责。项目负责人在申购的大型贵重仪器到货后,应积极会同学校有关单位和本部门负责人,做好大型贵重仪器验收、安装工作,争取早日安装调试,投入使用。凡仪器设备到货后在半年内都无法安装使用的,要追究申请购置项目负责人及本单位负责人责任,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章 财产管理

  第八条 经学校批准申购的大型贵重仪器到校后,由资产管理处及时给实验室开具校内验收调拨单,并组织开箱验收。凡合同规定由厂商派人安装的仪器设备,执行合同规定,不得提前开箱。参加验收的实验室管理负责人应认真检查内、外包装,查对到货与装箱单及合同规定是否相符,并对质量、性能进行严格验收,做好文字记录,验收结束后写出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时,由资产管理处按规定办理索赔。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在将随机资料、验收报告及申报审批资料整理后移交学校档案馆;并及时持移交清单及校内验收调拨单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帐建卡手续。

  第九条 大型贵重仪器一般不允许借出学校。未经批准,私自借出大型贵重仪器者,依据学校的有关规定一律追究其经济责任并给予违纪处分。特殊情况必须借出时,必须由借用单位出具联系借用大型贵重仪器的正式公函,由实验室和二级学院、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经资产管理处审核上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在资产管理处办理具体借用手续和填写借用协议书。借出的大型贵重仪器到收回时间,由借出单位负责按时收回,严格交接验收手续,完好无损方可收回。如外借大型贵重仪器在回收时,发现有损坏时,应该由借出单位协同资产管理处按借用协议书中约定的条款追索经济损失。校内借用(对大型的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一般不允许拆迁、搬动),可由出借单位的负责人审批。借用单位应按操作规程使用,凡因违章操作造成设备损坏,将依据学校的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条 大型贵重仪器发生损坏时,操作、管理人员应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二级学校、部门领导和资产管理处报告。仪器设备所在部门要立即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资产管理处。隐瞒不报者,将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加重处理。

  第四章 技术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根据到货时间,提前做好人员培训,场地和辅助设施等准备工作;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成立验收小组,提前查阅、消化技术资料,作好验收准备。

  第十二 使用单位应根据所拥有的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操作和维护难度,确定其技术管理人员。技术管理人员由实验室提名,二级学院、部门同意后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三条 配备的专职技术人员队伍应相对稳定,尤其是经过专门培训的技术骨干,必需调离时,应配备好接替人员方能办理调离手续。

  第十四条 使用部门应以教师、实验技术人员为主,吸收硕、博研究生参加大型贵重仪器的技术开发工作;尽可能与校内其它单位、校外科研开发单位协同开发,在其大型贵重仪器的有限的科技先进性周期内,开发、利用,创造科技成果,取得最密集、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 每台大型贵重仪器都应由实验室负责建立技术档案,由学校档案室统一管理,要查询时可凭资产管理处的证明到档案室借阅。各使用部门应向资产管理处提供其大型贵重仪器的详细技术参数和功能、范围等数据资料,配合资产管理处研究、提高此类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第十六条 大型贵重仪器应逐台建立使用维修记录,由仪器管理人员随时将运行情况、使用时间、使用人、承担任务及结果、故障过程、定期检修或校验情况、功能开发情况等如实记录,并定期归入技术档案。使用维修记录采用统一格式,由资产管理处负责换发和定期检查核实。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对大型贵重仪器逐台制订《安全操作规程》、《维修保养制度》和《管理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资产管理处应经常检查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严禁违章操作和仪器设备带病运行。

  第十八条 大型贵重仪器未经批准不准拆改或解体使用;确有需要进行技术改造时,事先应做好论证和设计施工方案,以及经费预算,并按大型贵重仪器分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方可施工。

  第五章 经济及效益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积极支持、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争取社会企事业单位支持和投资,购置、安装大型贵重仪器在学校使用。 学校统一管理。提供运行条件,并保证投资单位和有关教师及科研人员优先优惠使用。

  第二十条 学校每年由教务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计财处组织实施对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的评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属资产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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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州常工学院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州常工学院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管理,促进学校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对仪器设备实行学校、二级学院(部门)两级管理。资产管理处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归口负责全校的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各二级学院、部门要明确一名领导同志分管此项工作,各实验室要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建立管理责任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学仪器设备包括: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工具量具和器皿。凡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为固定资产,均按本办法进行管理。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还要按《州常工学院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 各级管理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切实做好仪器设备的计划、验收、使用、维护、报废全过程管理,使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周期内充分发挥效益;做到账、物相符;要贯彻勤俭办学方针,注意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拟定学校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其实施,检查落实执行情况;

  2. 组织制订全校实验用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和政府采购工作;

  3. 组织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

  4. 建立全校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账,负责仪器设备的统计工作;

  5. 建立仪器设备使用绩效的考核制度,提高使用效益;

  6. 办理仪器设备的处置事宜,包括仪器设备的变更、转让、调拨、租借、报损、报失、报废及废旧物品的处理等。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部门仪器设备管理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1. 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申请、论证、编报、汇总工作;

  2. 参与本单位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工作;

  3. 建立并保管好本单位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账,保证账、物相符;

  4. 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领用、调拨、变更、借用、报废、报损、报失等事宜的申办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专、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室仪器设备的领用、安装、调试、保管、维修、维护、保养、标定、计量、调度等工作,建立并保管好本室固定资产账、卡及技术档案资料,做好主要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及成果的统计工作。

  第三章 采购与验收管理

  第八条 仪器购置计划及采购严格按《州常工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仪器验收按《州常工学院采购物资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对仪器设备的使用,各单位要定人、定物、实行岗位责任制,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对主要仪器设备必须制定操作规程,标定于实验室的明显部位,并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管理和指导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和管理人员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维护。一般仪器设备要做到随时保养和维护,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更要精心养护,定期检修和检测,对其性能和指标要进行定期检验、计量和标定,以确保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按照仪器设备的不同性能与要求分别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腐、防盗等工作,并经常检查,防止损坏和丢失。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卸,但提倡有计划地对陈旧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使其重新发挥作用。对拟改造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提出技术、效益和经济合理性论证报告,经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的使用成果考核,做好师生实验、实习的人次、时间记录及完成的科研成果登记。

  第十五条 各单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对仪器设备的帐妥善保管,标牌脱落应及时补贴。管理人员变更时,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教职工校内调动时,要办理借、还仪器设备手续;调出学校或离退休之前,必须交清原经管或借用的仪器设备,经资产管理处确认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否则由经办人或担保人负责追回仪器设备或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处每年对全校仪器设备清查一次,保证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属资产管理处。

篇3:州苏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州苏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仪器设备采购与招投标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采购与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州苏大学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仪器设备(以下简称设备)包括教学与科研用仪器、设备及其附件、大型成套软件、办公设备等。

  第三条 设备采购工作在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及办公物资等招投标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招投标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具体组织与实施。

  第二章 采购范围及采购方式

  第四条 学校设备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方式。集中采购由国资处负责组织实施,分散采购由各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 单台(件、套,下同)设备预算金额在1万元(人民币,下同)及以上,或批量预算金额在2万元及以上的,纳入集中采购范围,其余纳入分散采购范围。需办理免税的进口设备由国资处统一负责采购。

  第六条 集中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网上询价、续签合同等方式。其中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属于招标采购方式。

  第七条 单台设备预算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或批量预算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以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的;

  (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第十条 单台设备预算金额低于10万元,或批量预算金额低于20万元的,可通过校园网等发布询价公告,接受供应商报价,进行网上询价采购。

  第十一条 半年内再次采购相同设备(同型号、同配置)的,可采用续签合同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二条 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不含网上询价采购)采购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原已确定的采购方式的,应按下列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一)项目申请人填写变更采购方式申请表;

  (二)组织专家论证,提出论证意见;

  (三)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重大项目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 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校园网进行审批前公示。公示内容一般包括采购项目的内容、要求、单一采购理由以及单一来源供应商等。

  第十四条 经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的,可直接转入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其它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三章 采购前期市场调研

  第十五条 申请人或所在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围绕符合其教学科研需求的国内外同类设备开展市场调研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从国内外已使用相关设备的同行处了解设备的性能参数、配置、实际使用成效、售后服务以及购置价格等信息,并听取配置建议;

  (二)从互联网等公开媒体或其他渠道,了解同类设备在行业内的市场占有率、认可度(包括标注使用该设备发表高水平论文情况)等;

  (三)综合相关信息和建议,结合教学科研实际需要,确定拟购设备的配置及性能参数、售后服务等具体需求。

  第十六条 完成市场调研后,申请人通过设备采购系统提出采购申请。单台设备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或批量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需组织专家论证,提交论证报告;重大项目需另行提交市场调研报告。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七条 以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设备采购申请获批后,国资处会同申请人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文件。重大项目或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的,其招标文件应听取相关专家的意见及建议。招标文件包括投标人须知、投标人资质要求、主要技术性能及配置参数要求、投标报价要求以及评标方法和标准等;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接受投标人报名;

  (三)根据项目采购具体要求,组织开展资格预审、确定邀请投标人、踏勘现场、招标文件答疑等相关工作;

  (四)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

  (五)开标。招投标工作小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国资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将投标文件等移交评标委员会;

  (六)评标与定标。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投标工作小组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投标工作小组确定中标人;

  (七)发布中标公示;

  (八)签订合同;

  (九)履行合同。

  第十八条 以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申请人和有关专家共三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组成员由招投标工作小组直接选定;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小组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制定谈判文件,文件中应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参照邀请招标中确定投标人的方式,确定参加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直接邀请指定供应商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谈判对象;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其他供应商的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以及最终报价,提出书面谈判结果报告,阐明对供应商的比较意见,推荐成交供应商,由招投标工作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发布中标公示;

  (七)签订合同;

  (八)履行合同。

  第十九条 采用网上询价方式采购的,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询价文件。国资处会同申请人编制询价文件,询价文件应包括供应商资质要求、主要技术性能及配置参数要求、报价要求、评定成交的标准等。其中单台设备预算金额不超过5万元,或批量预算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明确品牌、厂家、型号、规格等;

  (二)发布网上询价公告,接受供应商报价;

  (三)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一般由申请人、纪监审办公室、财务处和国资处工作人员等组成;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根据供应商的报价、售后服务等情况,综合比较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报价的未成交供应商;

  (五)签订合同;

  (六)履行合同。

  第二十条 以续签合同方式进行采购的,一般由申请人提出续签合同申请,经招投标工作小组审批,可直接与原供应商续签采购合同。

  第五章 外贸代理

  第二十一条 进口设备由学校委托外贸代理公司办理进口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学科研使用的进口设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经海关审批可免征相关税费。以免税方式采购的进口设备,其使用、保管等应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重大项目是指单台设备预算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

  第二十四条 其他货物类的采购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学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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