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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常工学院实验教学管理条例

日期:2019-09-22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学科吧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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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州常工学院实验教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实践和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为加强实验教学管理,规范实验教学过程,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基本技能、实验原理和实验方法的系统训练,使学生了解科学实验的基本过程,掌握现代工程技术、典型测试方法和先进仪器设备的基本使用方法,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严谨作风,不断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条 实验教学要按照我校人才规格的能力结构要求,在明确专业要求的基础上,按照“循序渐进、分层递进”的原则,建立科学的实验教学体系。实验教学要做好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以及专业课的分工,发挥各类实验课程在创新人才培养方面的不同作用,协调统筹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实现实验教学的整体目标。

  第四条 实验教学实行学校、二级教学单位两级管理体制,以二级教学单位管理为主。在学校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在教务处和资产处等职能部门的协助下,各二级教学单位的分管副职领导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教学组织与实施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 实验教学体系

  第五条 各专业系部要在二级教学单位统一组织下,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构建分层次、多模块,既与理论教学有机结合又相对独立、便于实施的实验教学体系。

  第六条 根据专业特点和教学需要,我校实验课程体系可由课内实验、独立设课实验、集中综合性实验构成。其中,课内实验是以掌握本课程基本实验技能和基本实验方法为主,独立设课实验是以一门或几门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为基础独立开始实验课程,集中综合性实验是以系列课程或课程群为基础予以开设。独立设课实验和集中综合性实验纳入培养方案中的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进行管理和实施。

  第七条 根据学科基础与实验条件,我校实验项目类型可分为:演示性、验证性、综合性、设计性和研究性实验。演示性实验主要是由教师讲解和操作,验证性实验主要是在教师指导下,由学生进行操作来完成实验过程。综合性实验是指实验的内容、原理和方法涉及本课程综合知识或相关课程有关知识的实验。设计性实验是指导教师给定实验目的要求和实验条件,由学生个人或学生小组自行设计实验方案并加以实现的实验。研究性实验是指结合科研课题或创新实践项目,运用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等开展创新性研究的实验项目。

  第八条 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可以安排一些基本的训练和必要的演示性、验证性实验,专业课则应尽量多安排综合性和设计性的实验项目。各专业要根据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的需要,进一步丰富实验教学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大力推进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项目的开发,适当增加研究性实验项目。

  第三章 实验教学文件

  第九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实验教学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是组织实施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检查实验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因此,凡列入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内实验、独立设课实验和集中综合性实验均须制定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要对本课程实验教学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学生应掌握的实验技术及基本技能、实验项目选定的原则和学时分配、各个实验项目应达到的目的和要求,以及教学方式和考核办法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第十条 实验教学大纲由各院系负责人组织课程主讲教师、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等研究制订,必要时组织学科、专业与行业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并由教务处审定后方可实施。实验教学大纲一经批准执行不得随意变动,以保持其严肃性和稳定性。若确属教学要求或硬件设施等情况不能满足实验开出条件需要变更实验内容的,必须重新组织论证和审批。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要有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是体现实验教学目的、内容和方法的重要载体,它主要包括实验原理、实验目的、实验方法、实验内容、预习思考题和讨论题等内容。实验室主任应组织有关专家审定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内容,以确保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的选用或编制质量。

  第四章 实验教学组织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任务书由教务处或二级教学单位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与理论课程教学任务书一起下达给相关教师和实验室。每学期第二周前,任课教师和实验室人员一起根据实验教学任务书和实验教学大纲,协商确定实验教学计划,制订实验课表。二级教学单位教学秘书应于第二周周末前将实验教学计划汇总表提交教务处实验室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实验指导教师要根据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认真备课,撰写授课教案。组织与实施实验教学时,必须具备实验教学任务书、实验课表、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仪器设备使用说明或操作规程、实验或操作注意事项、必要的模型或教具等。

  第十四条 每门课程首次实验时,实验指导教师应对学生进行安全与纪律教育,简要宣讲《州常工学院学生实验守则》,根据需要介绍实验器材的安全操作要领,同时对实验纪律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五条 合理分组,科学安排。原则上要求基础课实验、上机实验、操作实验每组不超过1人,专业基础课实验每组不超过2人,专业课实验每组不超过4人(大型设备及系统装置除外),专业选修课、实验选修课和集中综合性实验视专业要求而定。

  第十六条 认真准备,加强监控。实验开始前,指导教师须向学生阐述本实验项目的目的、目标、原理、方法、操作规程及安全注意事项,还要抽查学生的预习情况,预习不合格者不予进行实验。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要关注实验进展状况,启发引导学生仔细观察、认真分析,及时解答疑难问题。实验结束时,要协助学生评估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正确性,督促学生做好实验现场的整理和清扫工作。

  第十七条 加强管理,悉心指导。实验课上,指导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的纪律与学习管理,指导和督促学生认真操作,仔细观察,做好原始数据记录,为高质量完成实验报告提供保障。对不按规定操作、损坏仪器设备、丢失工具者,按学校有关管理办法执行;对严重违反实验室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实验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有权责令其停止实验;对造成事故者,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建立实验教学档案。建档内容主要包括:实验教学文件、实验指导教师教案、人员岗位日志、实验室使用记录;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修理情况;学生实验报告、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常见问题的原因分析及解决办法;有关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研究及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文献资料等。

  第五章 实验教学考核

  第十九条 实验指导教师须对实验学生进行考勤。对迟到5分钟以上或无故不上实验课者,以旷课论处,因故未做实验的学生必须补做方可取得实验成绩。

  第二十条 课内实验计入课程成绩,所占比例按州常工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执行。课内实验主要考察学生的考勤表现、实验预习、实验操作、实验数据分析和实验报告的撰写等。课内实验考核不及格,该门课程成绩即为不及格,必须经过实验补考,实验成绩及格后才能决定该课程是否及格。

  第二十一条 独立设课实验、集中综合性实验实行单独考核(考试),单独记分。单独考核的实验成绩由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构成,建议平时考核成绩占60%,期末考核成绩占40%。平时考核可包括考勤表现、实验预习、实验操作、实验数据分析和实验报告的撰写等。期末考核可包括笔试、设计性或综合性实验、实验总结等。对于单独考核的实验课程,学生缺课达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实验考核(考试),其实验成绩按零分计,学生需通过重修获得成绩。

  第二十二条 实验成绩由指导教师根据实验表现和实验报告的撰写情况进行评定。在实验教学的过程中,指导教师要对学生的实验态度、操作能力、实验表现、实验成效等进行考核与记录。学生实验报告的批改率要求100%,指导教师要按“字迹端正、文理通顺、图表规范、分析深刻、结论合理”的符合程度进行评分,对不符合要求的实验报告单应退回学生重做。

  第六章 实验教学检查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州常工学院《教学检查工作管理规定》,实验教学检查分为期初、期中和期末三个阶段。检查形式包括查阅实验教学档案、实验现场听课、师生问卷调查、学生座谈会等,并形成实验教学检查报告,分别在二级教学单位和实验室存档。

  第二十四条 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任务书、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课表是学校进行实验教学检查、督导、核算工作量和了解实验教学运行秩序的主要依据。各二级教学单位和实验室要做好实验教学资料的收集和保存,关注实验教学的安排和实施过程,及时发现和解决实验教学中出现的问题,以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实验教学规范》(院教[2004]57号)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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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常工飞行学院加强实验教学与实验室建设工作若干意见

  常工飞行学院加强实验教学与实验室建设工作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强我校实验室建设,深化实验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实验教学与实验室建设工作的目标

  实验教学质量是衡量高校人才培养质量的核心内容之一。实验室建设水平是反映高校教学水平、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等综合实力的一个重要标志。实验教学与实验室建设工作是一项基础工作,在培养具有实践能力和创新思维的高素质应用型本科人才的过程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各二级学院(直属学部)要充分认识实验教学与实验室建设工作的重要性,明确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室建设的任务和目标。在广泛调研与科学认证的基础上制订好实验教学改革与实验室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近阶段工作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逐项实施。

  我校实验教学与实验室建设工作的核心内容是:加强对实验教学与实验室建设工作的领导;推进实验室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完善,强化实验室管理;加强实验教学规范化建设,严格执行实验教学工作流程;优化实验教学模式,改进实验教学内容,提高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比例;创新实验教学运行机制,大力推动各类教学实验室向学生开放;加快实验课程建设,将实验课程建设纳入学校重点课程建设和精品课程建设范畴;加强实验教学研究;加强实验教学队伍建设,推动理论课教师与实验教师的双向流动;进一步加大对实验室投入,改善实验设备条件和实验环境状况;健全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水平。

  通过努力,力争建成适应我校应用型人才培养、具有科学管理理念、较高水准的本科教育实验室,构建重点实验室、基础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相互衔接、有机融合的现代实验教学体系,力争建成数个省级重点实验室和省级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所有专业实验室均达到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专业实验室评估标准》。

  二、加强实验教学与实验室建设工作的领导,完善实验室管理体制

  实验室管理体制是实验室建设的基础,实验室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各相关二级学院(直属学部)、职能部门要本着有利于加强对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统筹管理、有利于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有利于提高实验室管理运行效益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学校实验室管理体制,推进实验室的建设工作。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和《高等学校专业实验室评估标准》的要求,我校确立由主管教学的校长主管实验室工作,教务处和物资处为实验室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二级学院(直属学部)有分管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工作的领导。由于实验教学与实验设备管理分属于教务处和物资处两个部门,为了进一步加强实验教学与实验室建设工作的统筹管理,教务处与物资处必须密切合作,综合协调组织,切实推进实验教学与实验室建设工作的良性互动。

  实验室管理体制采用学校、二级学院(直属学部)二级管理,即人、财、物等在校级运行,提高实验室地位和运行效益,机构挂靠二级学院(直属学部),使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与学科发展紧密结合。实验室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学校对实验室建设采取统一规划、整体建设、集约化管理、开放使用的原则。逐步整合分散建设、分散管理的实验教学资源,构建面向多学科、多专业、多课程的实验教学中心,不断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和综合效益。

  三、规范实验教学管理,深化以实验项目改造和开放实验室建设为重点的实验教学改革

  1. 推动实验教学的规范化建设

  实验教学的规范化建设是实验教学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各二级学院(直属学部)务必严格执行实验教学工作流程,从实验项目开发与管理、实验教学文件、实验教学资料、实验教学过程、实验教学考核等各个环节建立一整套符合各专业特点的实验教学管理规范。

  2. 优化实验教学模式

  各二级学院(直属学部)要树立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并重的实验教学观,从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出发,建立以能力培养为主线,分层次、多模块、相互衔接、科学系统的实验教学体系,实现实验课程与理论课程教学内容有效衔接。实验教学要从单纯的演示性实验和验证性实验向综合性、设计性、创新研究性实验发展。要加紧对实验教学大纲的制(修)订,更新实验教学内容,大力提高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在实验中的所占比例。改进实验教学方法,发挥学生在实验教学过程中的主体作用。积极提倡在实验教学中采用计算机、多媒体、仿真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进一步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

  3. 创新实验教学运行机制,大力推动各类教学实验室向学生开放

  开放式实验教学环境,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和积极性,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有利于提高实验教学设施的利用效率。大力推进开放实验室建设,是新形势下高校实验教学与实验室建设工作的必然要求。公共基础类教学实验室要向全体学生开放,专业基础课类教学实验室要向相关专业开放,其他专业实验室要有选择地向学生开放,开放中要强调教师的指导作用。有条件的实验室要逐步向文科学生开设科普性实验,提高文科学生的自然科学素养。积极推进大学生开展课外创新实践活动,鼓励学生到实验室自主开展课题研究。

  4. 加快实验课程建设

  学校提倡把实验课程建设纳入学校重点课程建设和精品课程建设范畴,把实验教材建设纳入精品教材建设计划。各二级学院(直属学部)应该积极推动实验课程的建设工作,优化实验课程体系,加快实验教材更新,提高实验课程质量。大力提倡引进和使用先进实验教材,鼓励自编适应学生研究性学习、具有特色的新型实验教材。加强电子实验教材、网络实验教材、立体化实验教材的研制工作。力争建设一批特色鲜明、具有领先水平的省级实验教学精品课程和教材。

  5. 加强实验教学研究

  针对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发展的情况,加强对实验教学改革的研究,并将研究成果运用到实验教学中,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水平。

  四、建立用人新机制,建设高水平的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队伍

  通过有计划的人员培训、人才引进、人事机制改革等多种举措,解决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队伍中存在的人员数量缺、文化素质不高、管理水平薄弱等问题。

  建立实验教学和实验管理队伍的培训制度。担任实验教学的人员必须首先获得授课资格,对现有实验教学岗位上文化层次不高、通过培训仍不能达到教学要求的实验教师要逐步转移到实验技术管理岗或实验服务管理岗。

  引入“灵活、开放、竞争、流动”的人才动态管理机制,逐步试行人事代理、流动编制、社会招聘等多种人才管理形式,不拘一格选用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人才。

  各二级学院(直属学部)要完善激励措施,加强政策导向,鼓励高水平教师从事实验教学工作,提倡教授进实验室,推动理论课教师与实验教师的双向流动。努力建设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相通,专职与兼职相结合,教学、科研、技术、管理兼容,核心稳定、结构多元的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团队。并从政策上保证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一视同仁,实验教师与理论教师一视同仁,实验教学成果与科研成果一视同仁。

  五、加大对实验室投入,改善实验设备和实验环境条件状况

  实验室设置应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科学合理。有步骤、有重点地充实、更新一些设备旧、配套数少、性能单一、使用效率低的实验室,新建一批高起点的基础课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努力使实验室建设水平能跟上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的要求。

  学校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不断加大对实验室建设的投入,努力使实验室向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服务面广、开放度高、管理科学的方向发展。同时确保实验室用房、配套设施、环境、安全等方面设计科学合理,符合国家的相关规范要求。

  当今社会科学技术发展日趋综合,学科专业之间也相互渗透、交叉融合。加强对学生应用能力、综合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已成为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为适应这一发展趋势,学校在实验室建设上鼓励跨院系、跨专业的实验室共建,使实验室呈现规模大、功能强、服务面广、资源共享的特点。

  六、健全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水平

  各二级学院(直属学部)要大力抓好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按照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要求和专业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进一步规范实验教学管理文件,健全实验室工作条例,规范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加强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注重实验室基本信息的按时收集整理和上报,使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工作日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篇3:科大实验教学工作规程

  科大实验教学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正常的实验教学秩序,实现实验教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教学是指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和理论课中的实验环节,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科学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本训练,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使学生获得较为完整、系统的科学实验与工程技术实践的基本训练和方法,为从事技术开发和科学研究打下基础。

  第三条 实验课一般可根据教学需要与理论课配合设置,某些学时较多(18学时以上),独立性较强的实验课可以单独设课。实验教学内容要充分考虑学生知识能力结构与课程的目的要求一致,要吸收科技发展和教学改革的最新成果,优化内容和结构,减少重复、验证性实验,增加设计性、综合性以及创新性的自主性实验内容,建立科学、先进的实验课程教学体系。

  第二章 实验教学计划

  第四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必须根据教学计划和课程的基本要求制定,实验教学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进行,以保证实验教学秩序的稳定和实验教学任务,保质、保量地完成。

  第五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专业培养计划的有机组成部分,由各院(系)制定,教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审定和管理。其制定(修订)按照专业培养计划的制定原则,要求和程序同步进行。在培养计划中应对实验课程的实验课的学分等单列,以便实验课程的教学组织与安排。

  第六条 实验课按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性质可分为公共基础实验、专业基础实验和专业实验三类。各院(系)和实验中心(室)应努力创造条件开设设计性和综合性实验课,有条件的实验中心(室)可向学生开设实验选修课和研究型实验,并为学生提供条件进行自主设计实验,逐步实现实验课的开放式教学。

  第七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实验教学的基础文件,应保持相对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减或调整内容,学时应由课程所属系(教研室)或实验中心(室)提出申请,经院(系)主管教学负责人主持论证、审查后报教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批准实施;新开实验应由院(系)组织专家论证,论证内容包括;实验与所属课程的内在关系、作用与创新性、师资状况以及仪器设备的配置情况和教学资料的完整性(含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试作记录及实验报告、考核办法等),完成论证并将材料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列入培养计划。实验教学计划经学校审定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学校同意,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章 实验教学任务与实验项目

  第八条 实验教学任务中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实验课确定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要根据教务处教学计划提前安排下一学期的实验教学任务。教务处安排设课实验任务。院(系)和实验中心(室)要根据实验教学任务安排任课教师和实验人员。

  第九条 各任课教师必须按照实验教学任务开出实验课。学校的公共基础实验课、专业基础实验课和专业实验课的运行由院(系)负责管理,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进行监控。任课教师因特殊原因需要调、停、补课的,必须提出申请,经院(系)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十条 实验中心(室)应根据实验教学任务,制定实验内容和项目,主要有:

  1、教学实验项目的确定或更新。

  2、教学实验项目应具备的仪器设备等硬件条件。

  3、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及其他教学资料。

  4、教学实验项目所需材料预算。

  第十一条 实验中心(室)应加大实验内容改革方案,在实验项目

  中要减少验证实验,加大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比重,同时应努力创造条件指导学生开展自主性、创新性实验活动。

  第十二条 根据实验任务的要求,实验中心(室)要提前做好实验仪器设备的实验材料的准备工作。对拟开和新开实验应由实验指导教师预作或试作,并提供实验教学大纲、试作记录、实验报告、教材或指导书等教学资料,经实验中心(室)主任审查合格后,方能对学生开出。

  第四章 实验教学大纲及实验教材

  第十三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以纲要形式编写的有关学科实验。各门实验课都应有实验教学大纲,没有大纲的不能开课。实验教学指导文件,由院(系)、实验中心(室)组织人员拟定(修订),并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四条 凡培养计划设置的实验课程,都必须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制应遵循科学性、可行性、先进性,整体优化的原则。具体要求是:

  1、本课程实验教学在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地位作用。

  2、本课程实验教学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3、学生应掌握的实验技术及基本技能。

  4、实验项目选定的原则和学时分配,明确各个实验项目应达到的目的和要求。

  5、采用的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

  6、明确实验教学质量的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 实验课程必须要有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应当选用较高质量教材和指导书;也可根据实验课程自身特点和要求组织具有丰富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实验人员编写实验教材(讲义)和实验指导用书。实验教材的编写列入学校教材建设范围,按照教材建设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实验教学过程与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教学可分为演示性实验、验证性实验和设计性实验(包括某些综合性、探索性实验)等实验教学,要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改变学时或减少、变更实验项目。

  第十七条 各院(系)、实验中心(室)应根据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写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指导书应包括实验目的、要求、实验原理、实验所用仪器、实验步骤和方法、实验注意事项、实验预习要求、实验报告要求等。对于综合性或设计性的实验应包括由学生拟定实验方案、选择所用实验装置、确定实验认识水平、整理数据、分析实验结果等要求,实验指导书应随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的变化随时作相应修订。

  第十八条 实验教学人员要按照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认真备课,写出指导实验讲稿(教案)。每次实验课之前,实验指导人员要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包括检查仪器、设备运转是否正常,检查安全设施,备齐实验用材料和工具,对实验目的、要求、原理、步骤、实验装置等做到心中有数。对实验难度较大或新开的实验要进行预做,对新到岗或首开实验的指导人员必须进行试讲、试做。预做、试做和试讲都要有记录。

  第十九条 教师应提前一周将实验项目通知学生,并布置预习任务,学生在做实验前,指导人员要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预习不合格者原则上不得参加实验。

  第二十条 学生第一次上实验课,实验指导人员一定让学生知道实验守则及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对于不遵守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可以停止实验。

  第二十一条 实验教学人员在实验前应对实验的有关理论、方法做简要讲解,主讲教师必须与实验技术人员一道参加学生第一轮实验的指导。实验中,指导人员不能包办代替,要让学生独立操作,培养学生动手能力,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实验指导人员要巡回检查,进行规范指导。

  第二十二条 实验教学实行“原始记录纸签字制度”。实验指导人员必须让学生独立操作实验,并检查每组学生的原始记录纸,检查合格签字后返给学生,凡不合格者必须重做(实验用原始记录纸的规格、格式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确定)。学生依据经指导人员签字的原始记录纸完成实验报告,并与实验报告一并上交。凡无经实验指导人员签字的原始记录或实验报告中数据与原始记录纸不符者,按没参加本次实验处理,凡因各种原因没完成必做实验项目的学生、必须在理论课考试前进行补做,否则不得参加理论课考试。

  上实验课时,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实验纪律,保持肃静和实验室清洁,不准动用与实验内容无关的仪器设备。实验中要注意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学生准备就绪后,必须经实验指导人员检查许方可进行实验。

  第二十三条 实验结束后,实验指导人员要认真检查、整理仪器设备,如有损坏、丢失、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仪器设备丢失、损坏原因,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实验教学人员要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对不合格的要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学生重做实验或重写实验报告。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系均要按照《太原科技大学本科实验教学质量标准》执行。实验教学质量检查是学校实验教学管理经常性和重要性工作,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是实验教学检查的根本目的。进行实验教学检查是为深入了解实验教学情况,巩固成绩,找出问题的薄弱环节,总结经验,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及时改进实验教学工作,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确保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的正确实施。实验教学检查主要是对实验教学过程的各个阶段和各个环节的组织实施情况、实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实验课堂教学和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级领导和有关管理干部都应该重视实验教学检查,包括校领导、主管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各院(系、部)领导及教学管理人员、实验主任都要经常深入实验教学第一线,通过听课、检查、抽测学生操作能力、检查学生实验报告完成情况、广泛听取意见等方式、方法了解和检查各门实验课的教学质量,及时反映和解决实验教学中出现的问题,并做好文字记载。

  第六章 实验课成绩考核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验课成绩考核是检查学生实验课学习质量的一个重要手段,实验课程结束后,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应从学生平时实验操作、数据采集和处理、实验报告撰写及实验考试、考查等方面综合评定。

  1、理论课程的实验考核成绩应按一定比例记入该课程的总成绩。

  2、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应对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分别考核,综合确定成绩。

  3、学生上实验课不得缺课。因故未完成规定实验或项目的应当补做,方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无故缺课的学生必须书面检查,经实验中心(室)主任同意后才能补做实验。擅自缺课达课程计划学时的1/3及其以上者不得参加考核,未参加实验课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相应理论课的考试,实验考核违纪、舞弊者,成绩以零分计,学校按照太原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罚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实验课不及格者应重修,并按重修课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学生经院(系)同意免听的理论课,其它实验部分不得免做,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和其他实践性课程学生不得申请免修或免听。

  实验课程考核成绩(非独立设课的实验考核成绩应按比例计入课程的总成绩后)由任课教师登记入册,交院(系)教务干部报教务处进行成绩登录并纳入学生学籍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七章 对实验指导教师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实验指导教师(含实验技术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以求实、严谨的科学态度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和实验室的各项工作,要为人师表,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

  第三十条 实验指导教师(实验室技术人员)在开课前应认真做好仪器设备、工具、材料等准备工作。要按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备课,在实验教学过程中做好预习→实验→实验报告→讲评等环节工作,切实加强对学生基本实验方法和实验技能的训练,培养学生综合实践能力。

  第三十一条 首次上岗的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试讲、试作实验,提供讲稿,试作记录和实验报告等材料,经院(系),实验中心(室)负责人组织审查认可后,方可独立指导实验。(实验技术人员)要严格执行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学生遵守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对学生上课的考勤记录,认真批改实验报告,严格考核、合理评定学生成绩。

  第三十二条 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严格执行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学生遵守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对学生上课的考勤记录,认真批改实验报告,严格考核、合理评定学生成绩。

  第三十三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工作,要努力改进教学方法,应用现代新科技,更新陈旧落后的实验内容,加强实验学术、技术的交流,不断提高自身学术水平和实验教学质量。

  第八章 对学生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上实验课应提前预习,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或缺课。应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尊重指导教师,服从安排,自觉维护实验教学秩序。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实验中应独立完成规定的实验内容,认真做好实验记录,完成实验报告,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抄袭他人的实验记录和实验报告。要爱护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公物,自觉维护实验室环境和清洁卫生。

  第三十六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特长、爱好,在有条件的实验室开展自主性、创新性实验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教师指导造成对他人或自身的伤害,由本人承担责任;造成仪器、工具、元器件损坏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并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第九章 实验教学及实验课程建设与研究

  第三十八条 实验教学研究的目的是为了不断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改进实验教学方法、掌握实验教学规律、总结经验、提高教学质量。实验室应积极地开展本学科的实验教学研究活动,制定实验教学研究计划,定期召开实验教学研究讨论会,交流经验,审议研究成果。

  第三十九条 实验教学研究应围绕实验室建设、实验课程设置、实验技术研究、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研究、实验教学管理、档案管理、实验室人、财、物管理等方面进行。

  第四十条 实验教学研究成果属教学研究成果的范畴。学校定期进行实验教学研究成果评选活动,对优秀教学研究成果进行表彰,并从中评选优秀教研成果上服省级和国家级优秀教学研究成果。实验教学研究成果要装入研究人员业务档案。在技术职务评聘中,教学研究成果与科研成果同等对待。

  第四十一条 实验课程的建设应立足于实验课程内容体系的改革与创新,构建合理的知识能力结构,在掌握科学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础上,突出综合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思维的培养,达到人才培养总目标的要求。实验课程建设应包含以下内容:

  1、实验课程结构体系的改革与创新。

  2、实验项目的设置与更新。

  3、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制。

  4、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的编写。

  5、实验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与创新。

  6、实验课程教学质量的监控与考核。

  7、实验仪器设备等硬件设施的建设。

  实验课程建设纳入学校课程建设范围,并按课程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院(系)室要重视和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工作,对实验课程内容体系与实验教学模式、实验教学法、实验室管理及运行机制、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研制与开发等进行研究和探索。

  第十章 实验教学领导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 实验教学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实验教学工作在主管校长和各院(系、部)主管院长领导下,由实验室负责组织进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各院(系、部)分别协助主管校长和主管院长负责实验教学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制定实验教学管理和实验室工作人员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协助主管校长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实验教学工作。

  第四十五条 各院(系、部)主管院长职责

  1、组织制定、编写、审查本院(系、部)各专业各门课程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及实验指导书等教学文件。

  2、组织本院(系、部)各实验教学环节的实施,主持本院(系、部)各门课程的实验教学检查、实验教学质量评估、实验教学研究、实验教学改革和经验交流、实验教学考评及推优工作。

  3、主持本院(系、部)的学生实验课程成绩考核。

  4、负责本院(系、部)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养、进修对象的确定及计划的制定,负责组织实验指导人员的业务考核、考评及推优工作。

  5、主持本院(系、部)各实验室的建设工作,审查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方案、主持投资效益评估。

  第四十六条 实验室主任职责

  1、根据教学计划审查本实验室学期开课计划、主持本实验室的实验教学工作。

  2、确定每学期实验指导人员名单,掌握并核算实验室工作量,考核实验指导人员的教学质量。

  3、组织本实验室开展实验教学检查、实验教学质量评估、主持本实验室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实验教学改革、实验教学经验交流、学术交流,开展科研活动和社会服务。

  4、组织本实验室进行实验室建设,负责制定本实验室建设规划,仪器设备配备方案和实验室工作计划。

  5、负责组织对本实验室所开实验课程的实验课成绩考核工作。

  6、组织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学习,制定培养进修计划。

  7、做好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组织本实验室工作人员完成好实验室各项工作。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解释权为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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