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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常工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

日期:2019-09-22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学科吧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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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州常工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维护学校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要加强设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严格保管、使用制度,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所在部门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查明情况和原因。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丢失发生其他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保卫处和物资处,由保卫处立案进行处理,对破坏现场的要追究责任。

  第四条 凡属固定资产的一般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由使用部门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详细说明损坏、丢失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由物资处审批。 凡属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由使用部门填写《仪器设备丢失、损坏报告单》,由本部门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其中,属于损坏事故的还应附加由3名以上技术人员签字的技术鉴定书,报物资处审查,确定处理意见。

  第五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后果严重的, 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分别给予适当处理。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挥,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或规定要求操作;

  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造成损坏丢失者。

篇2:州常工学院仪器设备报损、报废、调拨处理管理办法

  州常工学院仪器设备报损、报废、调拨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作好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调拨处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所有仪器设备均属国有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拆卸、挪用、外借。更不得擅自处理。

  第三条 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和人员应根据有关技术要求,对仪器设备严格管理,精心维护和及时维修,尽量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延长使用寿命,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中的作用。

  第四条 各使用单位应本着勤俭办学的原则,慎重对待仪器设备的报废工作。维修后能使用的尽量维修,做到物尽其用,严防固定资产的流失。

  第五条 仪器设备在二级学院内实验室之间进行调整,需经本部门设备管理负责人同意并报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在二级学院(部门)之间调拨需经物资处批准,并办理调拨和调账手续;校外调拨、租借、转让以及非经营性设备转经营性设备需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施行。

  第六条 报损、 报废设备的鉴定和审批

  1.各部门必须填写《州常工学院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申请表》,由二级学院(部门)的鉴定小组对拟报废的设备逐台进行技术鉴定,写出鉴定意见,单位盖章后报物资处。物资处组织专家组论证复核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核。

  2.报废设备必须账物相符,设备的统一编号、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出厂号、价值都应逐一核实后再填写报废单。

  3.申请报损、报废的设备,按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各使用部门必须凭物资处盖章后的报废单到物资处办理有关手续后进行销帐。同时将设备上交设物资处,由物资处负责统一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属资产管理处。

篇3:州常工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州常工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为了充分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节约有限的设备经费,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及其报修工作程序。

  第一条 凡由学校购置或纳入设备总帐统一管理的仪器设备,均由资产管理处安排实施维修。

  第二条 实验室专职管理员及实验员有责任对所管理的仪器设备做好日常的维护;,一般性的维修工作,对仪器设备应定期、定时进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修理。保证实验设备完好率和实验开出率,并对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情况进行登记,做好台帐。

  第三条 仪器、设备报修程序

  1. 各单位按规定填写维修申报单,经资产管理处审定同意后再进行维修。如属换修部件的,原部件必须按以旧换新的规定交资产管理处更换,并对新更换的原器件进行登记。

  2. 凡属维修所需的各种零件、材料,都应填写资产管理申请计划表,由资产管理处审核,统一组织采购。

  3. 确需送外修理的仪器设备,按上述程序由资产管理处实施。

  4. 尽量利用校内技术力量进行维修,拟设立自愿参与的后备维修技术人员库,视设备的类型,故障性质调集院内技术人员进行修理。

  5. 精密、贵重仪器(单价10万元以上)、设备发生故障,使用单位应作好应急处理,然后速上报主管部门及资产管理处,经资产管理处会同专家了解情况并认定后,申报专项费用,由专人组织维修。

  6. 计算机内部配制需改动、升级、扩容,须报资产管理处批准。

  7. 仪器设备修复后,由资产管理处会同报修单位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意见,签字认可。

  8. 各类维修记录资料,分别由资产管理处和报修单位及时整理、归档。

  第四条 仪器设备报修标准

  1. 计算机硬件发生故障、损环(不包括因操作问题、程序错误、病毒等一切软故障);

  2. 仪器设备无法启动,查不出原因(不包括电源不通,保险烧坏等);

  3. 关键部位的零配件损坏,仪器设备无法使用;

  4. 仪器仪表测量精度严重偏差,自己无法调校;

  5. 因时间关系,仪器设备中主要部件老化,需改换工作量较大;

  6.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损坏。

  第五条 严禁借设备维修之名行假公济私之实,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报请学校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六条 此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属资产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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