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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人文学院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办法

日期:2019-08-01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学科吧  【下载本文Word版

  经济人文学院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办法的相关参考范文,经济人文学院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践教学是高等教育的重要教学环节之一,对指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综合素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实践......

经济人文学院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是高等教育的重要教学环节之一,对指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综合素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实践教学基地是指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供学生参加实践教学活动的场所。建立实践教学基地,可以丰富学生实践教学内容,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促进学研产结合,是加强学校和社会的联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办学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 实践教学基地应为学生完成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专业技能训练、毕业论文(设计)、勤工俭学和第二课堂活动等实践活动提供相应的条件和必要的服务。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直接关系到实践教学的质量。为充分发挥实践教学基地在教学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和规范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的管理,促进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

  第三条 实践教学基地分校外和校内两类

  1、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由学校有关部门或学院与校外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联合在校外建立,为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相关专业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社会实践等实践性教学活动场所。

  2、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经学校批准在校内建立,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社会实践等实践教学活动场所。

  第四条 实践教学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适合开展实践教学的项目,适度的经营规模及较高素质的人员和职工队伍,能满足完成实践教学任务的各项要求。

  2、基地建设双方应坚持互惠互利、义务分担的原则。

  3、就近设点,相对稳定,节约实践教学经费开支。

  4、能满足学生食宿、学习、劳动保护和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五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立的途径

  1、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应由有关教学单位根据不同学科专业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具备相应实践教学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共同协商建立,原则上每个专业应保证有2个以上实习基地。

  2、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依托学院建立,由学校审批,学院派专人负责其教学运行与日常管理。

  第六条 学院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

  1、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学院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课程进修、咨询服务、信息交流、学生就业等方面对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优先提供服务。

  2、学院应主动取得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的协作,结合该单位实际和发展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推荐选聘兼职指导教师,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践教学任务的落实,加强学院与本单位内部各有关部门的联络工作。

  3、在教学期间,学院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应确保学生、指导教师及生产人员的安全,对相关人员进行纪律、安全教育。

  第七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的签订

  1、在符合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条件的基础上,基地共建双方有合作意向,经协商可由学院与基地所在单位签署明确双方有关合作内容、权益和职责的合作协议书。

  2、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不少于3年,协议到期时,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第八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挂牌

  学院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挂“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院××××基地”标牌,具体名称由学院与基地共建单位确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实践教学基地采用校、院两级管理,以学院管理为主的原则。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及相关职能部门统筹管理,负责制订建设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协调有关事宜。学院依据学科及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实践教学大纲等要求,具体实施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十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教育事业总体发展规划,实践教学基地的立项、建设、撤销等需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经费应采取多种渠道筹集的办法,学校提供有一定比例经费用于基地的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 实践教学基地应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应建立工作日志制度,对教学工作、人员、经费、物资等基本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准确填报各种报表。

  第十三条 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和教学单位不定期到实践教学基地检查、评估教学情况,或给与必要的协助和指导。对基地建设管理、运行成绩突出的学院予以表彰;对建设成效不大、不能保证实践教学质量的基地,提出整改要求。

  第四章 实践教学基地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可根据需要设置管理人员,在学院领导下负责基地的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实践教学基地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实践教学基地管理人员全面负责基地管理工作,坚持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工作宗旨。

  2、负责编制基地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3、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实践教学大纲内容,负责组织完成基地教学工作任务。

  4、为实践教学活动提供场所和相关条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力量,加强基地作为学生实习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5、贯彻实施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全面负责基地相关设施和物资的保管工作,保证各类设施完好及水、电的正常供应。负责基地清洁卫生、安全、环境等工作。

  6、按时完成基地各种信息数据的登记和上报工作。定期总结和向学院汇报实践教学基地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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