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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工学院印章管理办法

日期:2019-09-20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学科吧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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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工学院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的印章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学院党政印章(含钢印),党政职能部门印章,各教学、教辅部门党政印章,学院各种业务专用章,群团组织印章,院内各社会团体(各种协会、学会、联谊会等)印章及院领导手章(包括签字章、私章,下同)等。

  第二章印章申请、刻制和启用

  第三条印章申请

  (一)印章刻制的申请:因业务需要或组织变更需刻制印章时,由主办部门填写“刻制印章申请书”,并附学院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该机构的公文,报送学院办公室。

  (二)印章换发的申请:印章印文磨损需要换发时,由用印单位提交换发申请书,并于文尾加盖印模,标明制发日期,报送学院办公室。用印单位到学院办公室领取新印章时,需将磨损的旧印章交回学院办公室。

  (三)印章补发的申请:印章损毁或遗失时,监印人员除向学院办公室报告并依法公告作废外,应填写补发印章申请书,并附原印章的种类、字体、制发日期、毁损或遗失经过及失职人员的处理意见,送学院办公室核定后,由管理部门补发。补发印章的印文字体应有异于原印章,以示区别。遗失的印章寻获时,须立即交学院办公室处理。

  第四条印章的核定及制发

  (一)学院党政印章(含钢印)由河南省高工委和教育厅核定。

  (二)学院党政职能部门、教学与教辅部门、院直属单位、后勤服务中心的印章,由学院办公室主任审核,学院主要党政领导批准,学院办公室制发。该类印章为圆形,直径40毫米,中刊五角星或党徽。

  (三)各种业务专用章(如财务专用章、支票专用章等)、社团组织(如各种协会、学会、联谊会等)印章,由学院有关职能部门签署意见,学院办公室主任审核,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学院办公室制发。该类印章为圆形,直径35毫米,中空。也可根据需要刻成椭圆形或其它形状。

  (四)处级研究机构的印章,由科研处签署意见,学院办公室主任审核,主管科研的院领导批准,学院办公室制发。该类印章为圆形,直径40毫米,中刊五角星。

  (五)领导手章的刻制,经学院领导同意,由学院办公室主任核准,学院办公室制发。签名章由领导亲笔书写,刻成长方形。根据工作需要,院领导可刻制中文或英文手章。

  (六)处级部门负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下属单位原则上不另制发印章。因工作需要确需制发印章的,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详细说明印章的名称、用途、式样和规格,经学院办公室主任审核,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学院办公室制发。该类印章为圆形,直径35毫米,中刊五角星或党徽。

  (七)学院工会、团委的印章按本条第二款办理,各二级团委(团总支)印章按本条第六款办理。

  第五条刻制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所列印章,由学院办公室根据单位申请,拟写公函,经公安机构审批,到指定地点刻制。刻制其它各类印章,由学院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自办或由用印部门承办。

  刻制学院处级单位党政印章所需经费,由学院支付;刻制其它类型印章及处级单位下属部门印章所需经费由各单位自付。

  第六条印章的启用

  (一)启用印章一般应从便于工作衔接上考虑,确定印章的启用时间。在选择启用时间后,提前向有关单位发出正式启用印章的通知,注明正式启用日期,并附印模,重要印章同时要报上级备案。

  (二)院内印章的启用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启用通知由学院领导签发。

  (三)接启用通知后,用章单位负责人或办公室主任、部处秘书到学院办公室办理领取手续,留下印模、签字,同时将应作废的印章交回学院办公室。取送印章要按取送机密件对待。

  (四)业务专用章的启用由各单位领导自行确定。对外产生效用的印章,如财务专用章、支票专用章等,在启用前应将启用时间、印章样式通知各有关单位。

  (五)启用印章前应掌握识别真伪的方法。学院办公室和受印单位都须把启用印章日期的材料和印模立卷归档并永久保存。

  第三章印章的管理

  第七条学院办公室是学院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学院党政职能部门、教学教辅及其它直属单位办公室是其印章的管理部门。学院办公室及各单位办公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的审核、制发、补发、检查等管理工作。

  学院办公室应建立印章刻制登记表,分门别类(如党、政、工、团等)和分时段对所刻制的印章进行登记,拓具印模、样本,依序装订成册,以利管理。学院及其它单位,亦应建立印章登记本,对本单位印章进行管理。

  第八条各单位党政正职领导以及分管领导应对本单位各类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学院办公室主任,未设学院的系、部(学院)、中心、直属单位的办公室主任,机关部处秘书负责本单位印章的保管和使用(负责印章保管和使用的人员称为监印人员,下同)。学院的印章由学院办公室统一保管。印章平日随用随锁,假日加封。如有遗失或误用,由监印人员负完全责任。

  第九条对不符合规定、不符合手续的用印,监印人员应提出异议并向本单位领导或学院办公室报告。要提高警惕,严防私用、盗用公章。

  第十条印章不固定换发年限。各单位监印人员对本单位各类印章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学院办公室不定期对各单位现有的各类印章进行检查、核实。

  第十一条主管、监印人员交接时,应拓具印模样本,列册专案移交,并在学院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印章遗失时须立即向单位领导、学院办公室及保卫部门报告,并依法公布作废。

  第四章印章的使用

  第十三条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学院印章代表学院的法定名称,体现学院的权力、凭信和职责,可对内对外使用。

  (二)部门、单位印章只能以单位或部门名义在学院授权范围内或学院批准经办业务的权责范围内使用,一般不对外使用,更不能未经学院授权对外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及其它契约类文书。对外使用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没有法律效力。对超出学院授权范围或部门职责擅自使用而产生的不良后果,学院不负法律责任,并要追究当事者个人及其单位领导的责任。

  (三)专用印章是学院及各职能部门为履行自己的某一项专门业务而使用的印章。印文中除刊有机关或单位的法定名称外,还刊有专门的用途,如“财务专用章”、“证明专用章”等。专用印章不能代表学院或部门的权力,只代表印章上刊明的使用范围。

  (四)钢印仅限于加盖在各种证书的照片上,不能作为文件、介绍信及其它票据凭证的有效标志,不能独立使用。

  (五)院领导手章,属于机关或单位的公务章,代表学院领导人的身份,是行使职务的标志,具有权威性。

  (六)有关印章的具体使用范围见附件一。

  第十四条印章的使用程序

  用印须由专人负责,不能随意委托他人代为盖印。文件或材料需用印时,用印单位应先填写“用印申请单”,经主管领导核准、签字后,连同经审核的文件等交监印人用印。凡批准手续不全的,一律不能用印,违反此规定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监印人负责。

  学院、院系和直属单位以及机关各职能部门印章的使用程序如下:

  (一)学院印章的使用,必须由用印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报主管院领导审批,或由学院办公室主任在领导授权范围内审批,填写用印登记表,监印人凭学院领导或办公室主任签字,经确认无误,加盖学院印章。

  (二)各院、系、所,学院直属单位党政印章的使用,由用印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单位主要党政领导批准,填写用印登记表,单位监印人员凭单位领导签字,确认无误,加盖单位印章。

  (三)各职能部门在处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时,盖部门印章。职能部门印章的使用,由部门主要领导审批、签字,填写用印登记表,监印人员按规定用印。

  (四)学院印章的使用程序详见附件二。学院二级单位参照本程序制定本单位印章使用程序。

  第十五条使用印章的范围一般应与批准人的职权相适应。盖章后出现的意外情况由批准人负责。

  第十六条监印人员在用印时要审阅、了解用印内容,不能不看内容就盲目盖印,同时,还要看留存材料是否齐全。一般使用印章要保存的材料有:

  (一)信函须保留有领导人签批的草稿和一份正式文件、材料;

  (二)协议书、合同书须保留一份文本;

  (三)毕业证书、荣誉证书等要附有颁发文件领导人批准的书面材料、名册及证书样本,要逐一核对证书及名册的人数是否相符,并点清证书数量与名册的人数是否相同;

  (四)若确实没有留存材料的,要详细地记载用印情况。

  第十七条每次用印都应当进行登记,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编号、内容摘要、批准人、用印单位、承办人、监印人、用印数以及留存材料等事项。

  第十八条监印人员盖章时精力要集中,用力要均匀,使盖出的印章端正、清晰、美观、便于识别,印章不能盖歪或颠倒。以单位名义发出的公文、函件必须加盖单位的印章。正式公文只在落款处盖章。

  第十九条学院所有需要盖印鉴的介绍信、证明及对外开出的任何公文,应统一编号登记,以备查询、存档。使用带存根的公函或介绍信、证明信等要盖两处印章,一处盖在公函连接线上,一处盖在机关落款处。凡在落款处加盖的印章,都要“骑年盖月”。一般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证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要开具时,必须经主管院长签字方可开出,持空白介绍信外出工作回来后必须向学院汇报其介绍信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须交回。

  第二十条监印人员应定期整理留存材料,把用印留存的材料进行编号整理,归档备案,对其中具有考查价值的,要在年终整理立卷时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正式印章必须在办公室内使用,不能将印章携带出机关或单位以外使用,印章不能脱离印章管理人员的监督。各级领导不得私自用章。

  第二十二条监印人对未经本单位负责人判定是否准予用印的文件,不得擅自用印,违者后果自负。

  第五章印章的停用、销毁

  第二十三条单位印章在单位名称变更、机构撤销和式样变更时应即行停用。停用印章要发文通知有关单位,并在通知中说明停用原因,标明停用印章的印模和停用时间。停用的废印不得在原单位长期留存,要及时送交学院办公室处理。

  第二十四条旧印章停用后,已失去原有的法人标志或行政效力,不能作为现行机关、单位职权活动的凭证。

  第二十五条因单位名称变更,或改变隶属关系,使旧印章停用,而新印章又没有刻制出来时,若有一些工作急需使用印章,可以采用代章的办法,即用其它的印章代替应使用的印章,代章的使用手续与正式印章相同。代章要在落款后注明“代”字。党政机关之间代章必须是同级或是上级代下级,下级或者没有任何关系的单位一般不能代章。

  第二十六条学院办公室收回废旧印章后要进行登记销帐。对于重要单位或具有保存价值的印章要分期妥善保管;对于一般单位或临时性单位,保存价值不大的印章应集中起来,定期销毁;属领导个人的手章,应该退还给本人;一般戳记,可以经单位领导批准予以销毁。

  第二十七条销毁废旧印章,必须报请单位负责人批准,销毁时要有主管印章的人员监销。所有销毁的废旧印章都要留下印模进行保存,以备日后查考之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印章的具体使用范围和使用程序分别见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与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九条若此前学院及各单位制定的印章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合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有关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钢印

  仅用于学院颁发的各类证件和证书(工作证、学生证、研究生证、离退休证、毕业证、学位证、任职资格证等)的照片压印,不能独立使用。

  二、中共中原工学院委员会印章

  1.以院党委名义发报的各种公文、函件。

  2.各类出国人员政治审察材料。

  3.经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审批签字的其它材料。

  三、中原工学院印章

  1.以院行政名义发报的各类公文。

  2.以学院名义发放的各类证书、证件、请柬、奖状等。

  证件类别:工作证、学生证、学位证、研究生证、离退休证、毕业证、任职资格证等。

  3.院级合同或协议书。

  4.向上报送的科研申请报表、报告、鉴定书。

  5.荣誉、客座、兼职教授的聘书。

  6.统计报表、工资报表、职称申报表、出国审批表、基建报表。

  7.海关免税申请等。

  8.其它公文。

  四、院领导私章

  用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辅修证书、外国留学生结业证书、聘书和以院长名义发布的行政人事任免公文,以院长名义填报或签定的各类报表、合同、协议书等。

  五、中原工学院介绍信专用章

  限用于学院介绍信。

  六、其它说明

  1.一般情况下,对学生各类证明材料、毕业推荐表及学籍证明等一律不得使用学院党委、行政公章,应统一加盖各系或相关部门公章。

  2.教职工因私需加盖公章的,如子女入党外调、读书升学、经济担保等,需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再到办公室盖章。

  附件二 印章的使用程序

  一、院级印章

  1.以学院名义发报的各种公文,由主办单位拟稿(必要时有关单位会签),学院办公室审核,院领导签发,机要秘书登记编发文号,文印室打印后用印。

  2.各类证件、证书、聘书,必须由各有关职能部门(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处等)审核造表,经主管院领导签署后,到学院办公室用印。各有关单位开办的短期培训班的证书,一般不盖院级印章。

  3.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各种申报材料、职称(务)申报表等由有关职能部门审核,主管院领导同意后,由该职能部门派专人到学院办公室用印。

  4.科研申请报表、报告、鉴定书等,由科研处负责人签署意见、主管院领导审签后,由学院办公室用印。

  5.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报表,凭部门负责人签字报主管院领导同意后用印。

  6.因公因私出国(境)申请、登记、审查等,由有关职能部门审核,经主管院领导同意,到学院办公室用印。

  7.机动车辆年审、减免税费,须持机动车辆车牌证及所在部门证明,到学院办公室用印。

  8.开具介绍信或证明信,由所在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到学院办公室用印。

  9.其它特殊情况,须院领导或学院办公室主任同意,方可用印。

  二、各部门印章

  各部门公章应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防止丢失和滥用。使用本部门公章前应报经本部门领导批准。未经本部门领导批准,不得在办公室以外地点存放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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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水利与环境学院印章管理办法

  水利与环境学院印章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的印章管理和使用工作,维护印章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明确用印审批权限,规范用印程序,增强印章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根据《三峡大学印章管理规定(修订稿)》(三峡大党办〔2008〕1 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印章的制发

  (一)学院党委印章和学院行政印章由学校及相关上级机关刻制下发。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刻制公章。

  二、印章的管理

  (一)学院各部门党政印章和各类专用章,由学院指定专人管理。

  (二)未经领导批准,管理印章人员不得擅自将印章委托他人代管。管理印章人员工作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印章移交手续。

  (三)因组织机构撤销、名称变更或印章损坏,其印章应随之停止使用并及时移交制发单位。

  三、印章的使用

  (一)印章使用的原则

  1.从严把关的原则。学院各级各类印章的使用均应严格把关,保障每次用印的必要性与正确性的统一。用印时应严格履行审批制度和登记手续。

  2.使用与审批分离的原则。学院各级各类印章用印均需有批准权的领导审批,印章管理人员无权擅自用印。审批人不得管理印章。

  (二)印章使用的程序

  1.以学院党委、行政名义印发正式文件和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名义印发正式文件,应按照《三峡大学公文办理规定》的程序运转后,方能登记用印。

  2.各系部及办公室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报表、统计资料及对外报送、提供各种文档材料等,需要加盖学院党政印章的,需分管院领导审核、签字,方可登记用印。

  3.使用学院领导印章,需分管院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登记用印。

  (三)用印要求

  1.由学院办公室负责保管的印章,用印应在学院办公室进行;其它各类印章,用印均应在印章保管室内进行。因特殊情况需在上述以外地点使用印章,必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由印章管理人到现场用印。

  2.用印时要检查印章与落款名称是否一致,保证落款与印章相同。

  3.用印要端正、清晰。印章应在落款正中央,上不压正文,下压发文日期。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用印:

  (一)涉及个人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二)未经领导签发、批准的文件、材料;

  (三)非本校教职工或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

  (四)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奖状等。

  五、对非法和违规刻制、使用印章者,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依法惩处。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3:农大林学院印章管理规定

  农大林学院印章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公章的管理,维护公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划清公章使用的权限范围,严格事务审批程序,规范用印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院领导应当高度重视公章管理与使用工作,模范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的公章监管人员要有很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认真履行岗位责职。

  第三条 学院不具有法人资格,公章仅限于与校内其它单位(部门)发生工作联系时使用。公章对外使用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准用于影响和损害学校利益的经济活动,更不准用于集资、贷款、抵押以及带有经营性质或风险的活动及文件。

  第四条 公章的管理与使用

  (一)公章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严格落实公章管理责任人负责制,确保学院的公章使用不出问题。公章由学院负责人指定专人掌管,并报学校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备案。

  (二)要规范公章的使用程序。各类印章使用须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注明使用情况,经办人和监印人要签名。情况特殊的,批准使用公章的审批人须在使用登记表上签名,以示责任。

  (三)印章管理人员有责任对用印公文、证件等进行审查,如发现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全的,有权拒绝用印。

  (四)严禁使用空白介绍信和在空白表格、空白纸张上加盖公章。

  (五)掌管公章人员如有工作变动,要按时办理公章移交手续,并将人员报学校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因公章管理不严、使用不当,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一律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不得伪造、变造、盗用、故意毁坏公章,违反者学院将视其情况报学校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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