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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工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日期:2019-09-20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学科吧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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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中工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及《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管理办法》(教办厅〔201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1.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2.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的国内公务接待活动。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工作等公务活动,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3.党政办公室是学校公务接待的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校内各部门公务接待工作,各职能部门、院(部)按照“对口接待、分工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的接待任务。

  4.公务接待原则上安排在校内接待场所或食堂进行,安排自助餐或工作简餐。

  二.接待范围

  1.来校检查指导工作的上级部门、地方政府等单位的领导及相关人员。

  2.来校考察调研、访问交流、洽谈合作的兄弟院校、企业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

  3.以学校名义邀请的来校讲学、访问、交流的专家、学者、校友、知名人士等相关人员。

  4.境外及港澳台人员来校访问交流的,按照外事接待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对外合作与交流办公室或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接待。

  5.其他因公需要学校接待的。

  三.具体要求

  1.住宿标准严格执行河南省关于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鲜花和水果。

  2.用餐标准严格按照河南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3.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4.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校内出行活动尽量步行。

  5.不得悬挂迎送条幅,不得组织迎送活动,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举办师生专场文艺演出。

  6.严禁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7.学校各部门不得以公务接待为由相互吃请。

  四.经费管理

  1.公务接待费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支。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2.严格执行接待审批程序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接待实行先报备、后接待,接待部门须在公务接待前征得主管校领导同意并报党政办公室备案,严格接待审批制度。接待部门应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部门负责人审签,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审批或授权审批。

  3.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相关资料、公务接待清单;报销结算原则上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五.监督检查

  1.党政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严肃追究接待部门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学校应当按照信息公开制度的有关规定,以适当的形式按年度公开公务接待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附则

  1.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河南省有关规定执行。事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原中工学院国内公务接待清单

  二、授权报账部门

  原中工学院

  2017年10月25日

  附件一

  原中工学院国内公务接待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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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华南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

  华南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六个不得、七个严禁”以及《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属各部门(单位)的公务接待活动,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是指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科研合作、出席会议、洽谈业务、执行任务、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二章 接待原则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五条 建立分级分类承办公务接待任务机制。学校重要公务接待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审批,一般性公务接待由承接部门和单位办理,接待经费按有关规定事先报批。

  第六条 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依据公函、邀请函或者会议通知文件等予以接待。公函内容包括来访主题、时间、人数、姓名和职务等。

  第三章 接待要求

  第七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等地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在校内张贴悬挂表示欢迎类的标语横幅(会标除外),不得在会场铺设迎宾地毯、搭设背景板和摆放鲜花。

  第八条 严格控制用餐标准。工作餐根据人数采用圆桌餐或者自助餐形式,以湖南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得使用高消费餐饮场所和私人会所。学校工作餐标准不得超过湖南省规定的标准。根据衡阳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 在学校建立教工食堂后,公务接待原则上在学校食堂进行,如果特殊情况需要在校外公务接待的,需要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要带头不喝酒、不劝酒,工作日中餐一律不得饮酒。党员领导干部带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禁酒驾、醉驾和酒后滋事。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衡阳市城区之间不得安排公务用餐。

  第十三条 接待住宿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来访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住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公务接待住宿标准见附件1。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及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劵、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严禁违规使用车辆。校内活动尽量步行。

  第四章 外事接待

  第十六条 规范外宾公务接待管理。外宾住宿的宾馆最高不超过四星级,以安排标准间为主。外宾接待宴请不上高档菜肴和高档酒水,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外宾5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外宾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尽量选择具有湖南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原则上由接待单位赠礼1次,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第十七条 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华国际旅费。外宾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正、副部长级每人每天不超过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150元。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正、副省级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400元;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300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150元、100元、60元。

  第五章 经费预算与报销

  第十八条 严格实行预算管理。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示。学术会议、学科建设、科研经费等专项经费接待费用按各专项规定实施。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严格履行报账手续。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原则上须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帐工作。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学校邀请函或上级会议通知文件)、接待方案审批表(附件2)。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严禁以虚假票据报销接待费用或超标准接待后分散报销。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报销中已包含伙食补助费,不得报销出差期间的餐费。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主体。学校纪委、监察处对校属各部门公务接待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务处对校属各部门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处对校属各部门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公务接待信息公开。公务接待情况应当按年度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接受学校师生及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严格责任追究。公务接待中的主办单位或部门,主陪人员对执行接待标准负主要责任,具体接待人员对执行接待标准负直接责任,对把关不严的,擅提标准、违规接待的,或者明知违规而不制止的,严格查处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6年2月1日起实行。2014年4月28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管理的通知》华南政发〔2014〕19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请各部门(单位)严格执行,附属医院参照制定细则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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