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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江大学章程

日期:2019-09-21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学科吧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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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江大学章程

  序言

  1902年刘坤一、张之洞等在南京创办三江师范学堂,南京大学、南京工学院等校续其弦歌。1960年以南京工学院农业机械、汽车拖拉机两专业的全部师资设备为基础成立南京农业机械学院,翌年迁址镇江并改名为镇江农业机械学院。1963年吉林工业大学排灌机械专业及研究室并入,1970年南京农学院农业机械化分院并入。1978年学校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88所重点大学之一,是全国首批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1982年及1994年先后更名为苏江工学院和苏江理工大学。1998年由隶属国家机械工业部转制为“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高校。1999年苏江冶金经济管理学校并入。2001年苏江理工大学、镇江医学院、镇江师范专科学校合并组建苏江大学。2003年镇江市江滨医院划归学校。

  学校始终坚持育人为本,秉承“博学、求是、明德”的校训,服务国家和社会,致力于将学校建设成为高水平有特色国际化研究型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教育事业发展,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维护师生员工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苏江大学,英文名称为Jiangsu University,缩写为JSU。

  学校法定住所为苏江省镇江市学府路301号。学校另设有北固校区(镇江市医政路3号)、梦溪校区(镇江市梦溪园巷30号)和中山校区(镇江市中山西路63号)等办学场所。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实际,经举办者批准,可以增加或减少校区等场所。

  第三条 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职能。

  第五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学校依照国家规定,确定和调整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

  学校依据国家规定,根据社会需要,适度开展继续教育。

  第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和办学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和合理的结构。学校建立科学的质量评估制度,健全质量保障体系,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七条 学校以培养具有科学人文素养、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国际视野的高级专门人才为根本任务。

  第八条 学校对受教育者依法颁发学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

  第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依规授予受教育者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学校可向为社会发展和学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二章 举办者和学校

  第十条 学校是由苏江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是苏江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因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公开办学、管理信息。

  第三章 内部治理体制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苏江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健全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制度,坚持依法治校,自主办学。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学风教风校风;

  (七)加强对学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在全委会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履行。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常委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校纪检监察部门是学校的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协助党委加强和做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校长助理按各自分工,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归纳集中,形成会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委员人数与学校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为30-40人的单数。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教授委员会章程;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二十四条 校教学委员会具体负责审议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重要事务。委员由校主要领导、分管校领导、各学院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

  校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中长期规划、教学改革和评估方案等重大教学事项;

  (二)审议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和调整方案;

  (三)审议和推荐省级及以上教学研究项目;

  (四)审议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学位评定、学科建设和研究生培养体系建设工作。委员由校主要领导、分管校领导、各分委员会主席、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作出授予或撤销相应学位的决定;

  (二)审议增列或调整学位授权点的相关工作;

  (三)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

  (四)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五)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院、独立研究机构等设立分支机构,并指导其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学院学位评定、学科建设、研究生培养等相关职责。

  第二十六条 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事项,委员由校主要领导、分管校领导及主要学科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代表组成。

  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评审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拟聘人选;

  (二)推荐由上级评审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拟聘人选;

  (三)对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照其章程行使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按照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学校建立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二级单位分工会组织,在二级单位党组织和学校工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科协等群众组织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各群众组织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合法权益,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高效的原则,依法自主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内部组织机构主要由校党政部门、学院、专职科研机构、直(附)属单位等组成。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政部门是学校党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代表学校履行相关职责,承担学校党政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院是学校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具体实施单位和学科专业建设的责任单位,接受学校的统一领导。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根据学院办学目标、办学成本和办学绩效配置资源,逐步扩大学院自主管理的范围,每年考核、评估学院的运行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

  第三十五条 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基本职能: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本院实际,制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本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合作与交流;

  (三)制订并组织实施本院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提出年度招生计划;

  (四)负责本院内部机构管理,拟订本院教学科研和机构设置方案;

  (五)负责本院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六)负责本院教职工的管理与考核,就本院教师及其他人员聘任和管理提出建议,负责本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七)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经费和资产;

  (八)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三十六条 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学院党组织与行政共同决策本单位重要事项,共同负责落实本单位各项工作。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形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发展规划、重要规章制度、重要改革方案与措施、年度计划和总结;

  (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国际合作交流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年度经费预决算与大额资金使用、收入分配方案;

  (四)人事调配、教师出国、进修、考核、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五)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与学生工作;

  (六)本院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七条 学院成立教授委员会。学院教授委员会是学院党政共同领导下的重要学术事务的决策机构和重大事项的咨询机构。学院教授委员会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工作指导。

  学院教授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和学科、专业、师资队伍建设等有关事项;

  (二)审议本科生培养方案;

  (三)评价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人员的学术水平;

  (四)评价专业技术岗位拟聘人员的学术水平;

  (五)评议和处理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

  (六)每年向学院至少提交一份有关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报告;

  (七)研究讨论学院提请议决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领导和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指导下,参照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学院可根据发展规划和办学需要,设置或撤并系、教研室、研究中心(院、所)等教学科研基层组织,并报学校备案。

  第四十条 校属专职科研机构承担相应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等职能。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的管理参照学院的管理模式,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成立教授委员会或相应的学术组织,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办学需要,设立直(附)属单位。各直(附)属单位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相应职责。

  学校设立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图书阅览、档案管理、网络信息、后勤保障、医疗卫生等服务,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公共服务机构依学校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服务职能。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直(附)属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学校对其依法履行领导和监管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生和教职工

  第四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办学的受益权人。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招生。

  第四十五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困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测试、危机干预等服务,保障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第五十条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制度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生可通过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党团组织或其他合法途径反映自身利益诉求。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提出的各类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申诉委员会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五十二条 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学校依法另行规定或者约定。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的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学校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学术创新、职业发展、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聘用制,新聘用教职工,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

  学校建立人事考核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年度或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教职工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苏江省的统一规定,保障教职工享受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学校根据发展水平和实际条件,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培训制度,促进教职工个人发展。

  第六十一条 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离、退休(退职),离、退休(退职)后享受相应待遇。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离退休老同志的作用。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受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经费、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接受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等。

  学校积极拓展经费来源,多渠道依法筹集办学资金。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法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管理,保证学校各类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其他资产。

  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产配置。

  第六十五条 学校加强对学校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管理,积极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制度,建立健全重大财务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专家评审咨询制度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学校坚持依法科学理财,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七条 学校实行预算管理,根据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合理编制预算,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积极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八条 学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广泛开展社会服务,积极争取社会支持。

  第六十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行业、科研院所、企业以及国内外有关组织与机构的合作,推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工作的开展,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学校可根据需要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国际和国内有关教育教学或科学研究等的联盟与合作组织。

  第七十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由热心高等教育,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对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政校企合作、多渠道筹措资金等事宜提供咨询建议。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各类学生、教职工和学员,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荣誉职衔、兼职教授的各界人士,以及经学校认定、热忱关心学校发展并自愿履行义务的人士。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苏江大学校友总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学校设立校友总会工作机构,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事业发展情况,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汇聚校友力量,共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代表学校接受社会和个人捐赠、募集资金,运作和管理捐赠资金,增加办学资源,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学校鼓励社会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七十四条 学校支持校办产业的发展和建设,对校办产业实行产权清晰、责权明确、自主经营、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学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学校履行出资人职能。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标为正圆形,以绿色(C:100,Y:100,K:20)为主色调,外环上部为赵朴初题写体校名“苏江大学”,下部为校名英文全称“Jiangsu University”。中央主体呈“U”造型,内含三条渐变色带似远航帆船,意寓学校渊源及“三校合并”。主体上方“1902”表明学校办学历史可追溯到1902年的三江师范学堂。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徽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佩戴的校徽底色为红色,研究生佩戴的校徽底色为黄色,本科生佩戴的校徽底色为白色,继续教育等非全日制学生的校徽底色为浅蓝色。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旗为白底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赵朴初题写体红色校名“苏江大学”,左上角配以学校校标。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歌是《百年辉煌向未来》。

  第七十九条 学校网址是http://www.ujs.edu.cn。

  第八十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26日。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全委会审定,由校长签发报省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发布,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三条 苏江大学京江学院另行制定与修订其章程。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授权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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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美集大学章程

  美集大学章程

  序言

  美集大学前身是爱国华侨领袖陈嘉庚先生1918年以来在厦门美集学村创办的系列专门学校。1994年10月,经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原交通部所属 的美集航海学院、农业部所属的厦门水产学院、福建省所属的福建体育学院、美集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和厦门市所属的美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等五所高等学校合并组建 为美集大学。1999年1月,学校实现实质性合并。学校为福建省重点建设高校,是交通运输部与福建省、国家海洋局与福建省、福建省与厦门市共建高校。

  美集大学坚持“嘉庚精神立校,诚毅品格树人”,以“诚毅”为校训,立足地方、面向全国、服务行业,培养应用型创新人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根本制度,在校内规章制度中具有最高效力。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为美集大学,简称“集大”,英文名称为Jimei University,简称“JMU”。

  学校法定住所为福建省厦门市美集区银江路185号,邮编:361021。学校的网址是:http://www.jmu.edu.cn。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举办、福建省教育厅管理的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人才的非营利性组织。

  福建省人民政府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为学校提供教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合法权益,并对学校发展给予政策支持。

  学校的分立、合并与终止,由举办者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为基本职能,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发挥对台区位优势,大力推动闽台教育文化交流与合作,努力建设海峡两岸教育、科技、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平台。

  发挥涉海学科传统优势,积极拓展面向海洋的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领域,积极打造涉海学科的特色与优势。

  第六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福建省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海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按照国家和福建省的相关规定,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对国家和各级政府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美集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八条 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学生

  第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境)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制度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依法保障学生行使申诉权。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申诉按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四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和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三章 教职工

  第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

  第十九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五)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六)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制度与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申诉权。教职工认为职责权利、职务评聘、年度考核、待遇及奖惩等,有权提起申诉,申诉依教职工申诉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境)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七条 名誉教授、讲座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四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二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美集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在中国共产党美集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务委员会履行。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和常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按照各自议事规则讨论决议相关事项。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 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常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 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校纪委副书记列席会议,其他人员视情况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美集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交校党委决定。

  第三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在校长分工和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由校长主持,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由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学校办公室主任、监察审计处处长列席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置聘任委员会,负责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

  学校聘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并实施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各项规章制度;

  (二)讨论研究各学院报批的副教授及以下聘任人选和推荐的教授拟聘人选;

  (三)审批副教授及以下职务教师聘任人选;

  (四)研究决定教授职务教师聘任人选;

  (五)研究决定与教师职务聘任有关的各项政策。

  学校聘任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校学术委员会负责人、人事、教务、研究生、科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人数为奇数,不少于15个;学校聘任委员会一届任期原则上不超过四年,任期届满,根据具体情况组成新一届聘任委员会。

  学校聘任委员会会议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人员聘用事项采取表决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通过。聘委会根据公布的岗位数和得票数,确定拟聘人员。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置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及其章程组建、运行。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 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校下列事务在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之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制定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评审博士、硕士生导师资格;

  (八)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九)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十)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开展工作,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作出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二)提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三)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四)评审推荐增设学位点的申请;

  (五)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六)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出席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的委员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方为有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会议的决定,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置教学委员会,由教学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把握国内外有关学科专业教育的发展趋势,研究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调查和研究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重要问题,为学校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校教学工作计划、教学发展规划、重大教学改革的措施、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性意见;

  (三)审议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改革等工作;

  (四)评审各类校级教学奖(项目),评审拟推荐省级(含省级)以上各类教学奖(项目);

  (五)沟通信息,交流教学建设与教学改革经验,宣传推广教学研究成果;

  (六)讨论认定重大教学事故;

  (七)其他需要教学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校教学委员会议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的情况下方能召开。会议需要表决的议题,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六条 学院设置教授委员会,由教授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学院教授委员会由教授、副教授组成,受校学术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教学委员会委托,在本学院履行校学术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教学委员会相对应的职能。学院教授委员会接受校学术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教学委员会的指导。

  第三十七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校长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持,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美集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内设机构,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构建精细化管理模式。

  第四十二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独立的运营与管理。学校依法律规定及与法人签订的协议享有出资人权利。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社会实践等。

  第五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学院可根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设立或调整学系、教研室、实验室、研究所等机构的方案,报学校审批。

  第四十五条 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依据有关规章制度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学校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四十六条 学院党委(总支)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宣传、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各项决定,保证和监督其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领导本单位 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和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七条 院长是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受校长委托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其议事规则对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学院党政联席会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由学院正副院长、学院党委(总支)正副书记、工会主席组成。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属于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干部选拔任用等事项的,由学院党委(总支)书记主持,其他由院长主持。

  第四十九条 校属研究机构是学校依据学科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而设置的、以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的学校直属机构。校属研究机构的负责人按有关程序由校长任命或聘任。省部级等科研平台依其章程管理,其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章 财务、资产、后勤

  第五十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完善学校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监督管理学校依法合理地使用教育经费、国有资产,提高经费和资产的使用绩效。

  第五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建立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机制。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对校董、校董单位、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学校尊重捐赠者的意愿,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学校接受捐赠依其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五十三条 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学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五十七条 学校后勤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一条 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及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开展非学历教育及培训以不影响学历教育为前提。

  第六十二条 学校加强与地方、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地方、行业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十三条 美集大学校友包括在美集大学及美集大学前身各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六十四条 美集大学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社会组织。学校校友会及其办公室,对校友事务进行管理,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 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和支持各学院依法开展校友联谊工作。

  第六十五条 美集大学校董会是由国家及地方党政部门负责人,陈嘉庚先生后裔代表,国内外出资捐助美集大学办学的组织代表或个人,社会知名人士、著名学者和企业家,校友 代表,学校代表等关心、支持美集大学发展的各界人士组成的重要机构,旨在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筹措学校教育发展基金、支持学校改革与发展, 为学校非行政常设机构。

  美集大学校董会遵照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依据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遵循“双向参与、互惠互利、全面合作、共同发展”的工作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调动各方积极性,以多种形式帮助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六十六条 福建美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福建省教育厅。基金会应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基金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校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标识主要包括学校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是圆形徽标,中间是美集大学挂牌成立地点美集学村大门塑影,下方是“诚毅”和“1918”字样,分别代表学校校训和建校时间;外环上方是中文校名,下方是美集大学英文名称的大写“JIMEI UNIVERSITY”。

  图示: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写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图示: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旗的中央为校名,左上角配以学校徽志。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歌是《美集学校校歌》。

  第七十条 10月20日为校庆日。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教育部备案。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数量表述,“以上”“达到”“不少于”“不超过”包含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福建省教育厅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科技大学章程

  科技大学章程

  序言

  太原科技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始建于1952年,初名z省机械制造工业学校,隶属于z省工业厅。1953年划归中央第一机械工业部,更名为太原机器制造学校。1955年汉口机器制造学校锻冲专业、长春汽车工业学校锻压专业并入。1960年更名为太原重型机械学院。1965年大连工学院、沈阳机电学院起重运输机械专业并入。1998年划归z省人民政府。2004年z综合职业技术学院化工分院并入。同年,更名为太原科技大学。

  太原科技大学是新中国第一所重型机械本科院校。建校以来,学校坚持以工为主,质量建校和特色办学的原则,着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的科学研究人才和引领行业发展的工程师、企业家及其他专业技术人才,努力创建特色鲜明和具有行业重要影响力的高水平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旨在明确学校法律地位,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学校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根本制度。学校所有机构、组织、教职员工、学生都必须以本章程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

  第三条 学校是国家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路线、方针和政策,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太原科技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进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发扬“负重奋进、笃行求实”的精神,坚持“求实、严谨、团结、奋进”的校训。

  第七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通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推动产业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

  第八条 学校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全日制学历教育是主要教育形式。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兼具继续教育、职业教育、留学生教育等。

  学校学科门类涵盖工学、理学、哲学、法学、文学、经济学、管理学、教育学、艺术学等。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第九条 学校中文名称:太原科技大学。

  英文名称:Taiyu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英文缩写:TYUST。

  学校网址为:www.tyust.edu.cn。

  住所地:z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窊流路66号。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z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z省教育厅。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举办者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指导学校制订发展规划,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依法管理学校,核准学校章程,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校长、副校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免的人员。

  (四)制定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逐年增长。

  (五)制定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优化学校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

  (六)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规划和管理校园基建以及其他项目;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八)保护学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支持学校积极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九)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举办者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招生比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二)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授予学位;

  (三)根据自身条件,开展科学研究和产学研合作;

  (四)开展境内外教育合作交流业务;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引进、评聘、晋升和辞退教师和其他员工;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设置教学科研单位、职能部门及聘任相关管理人员;

  (七)管理和使用办学经费,确定内部收入分配;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校园建设和管理;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遵从学校办学宗旨及高等教育公益性目的;

  (二)贯彻执行国家教育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

  (三)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工作,履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职能;

  (四)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职员工、学生及社会监督;

  (五)维护教职员工和学生合法权益。

  (六)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教职员工

  第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逐步推进对各类教职员工的分类管理,其中: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教师尊严和学术自由;

  (二)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服务;

  (三)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四)公平获得境内外访学、进修等自身发展所需的学习、培训机会和条件;

  (五)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六)公平取得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机会;

  (七)公平获得吝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八)知悉、参与和监督学校改革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九)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十)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尊重学生,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

  (三)爱岗敬业,执行学校教学计划、方案和任务;

  (四)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

  (五)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

  (六)维护学校利益和学校名誉;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学校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学术及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十八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职业发展制度,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培训、研修和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教职员工考核和奖惩制度,对优秀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教职员工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处分。

  学校重视师德建设,将师德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教师绩效评价、聘任(聘用)和评优奖励的首要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教职员工以合法形式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

  第四章 学生

  第二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享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全面发展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发表学术成果、参加学术活动;

  (四)自主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及创新、创意、创业等活动,在校内自主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五)公平获得在境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

  (七)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八)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九)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享有规定的福利待遇;

  (十)知悉、参与和监督学校改革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十一)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十二)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和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尊重公序良俗;

  (二)勤学修德,注重实践,完成学业;

  (三)遵守学术规范,恰守学术道德;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及生活设施;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有义务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如下支持:

  (一)设立奖学金制度,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

  (二)健全贷、困、补、减免等资助体系,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资助;

  (三)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以及创业、就业、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四)为其他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综合考评和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或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以合法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制度,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学校支持学生依法依规组建社团。学生社团在学校学生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下,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开展活动。

  第三十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继续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络线、方针和政策,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制订、修订学校章程,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讨论决定学校预决算和重大资金使用;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

  (五)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人才政策,统筹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安全稳定及校园文化建设工作;

  (七)领导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

  (八)领导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及教职工代表大会和统战工作,督促教代会提案执行落实;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教职员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学校党委设书记一名,副书记若干名,书记、副书记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产生。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重大议题和重要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表决作出决定。

  学校党委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管理制度和教学科研改革方案措施;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和师资队伍建设方案,聘任与解聘教师及相关业务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五)组织开展教育教学、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活动;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招生、就业及奖惩管理;

  (七)组织开展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代表学校签署合作协议;

  (九)负责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校长一名,副校长若干名,由主办者依法任命。副校长根据内部工,协助校长工作,对校长负责。校长(或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副校长等组成。校长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党委成员参加或指定其他人员列席校长办公会。

  校长办公会实行校长负责制,按照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作为教职员工依法保障自身权益、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学校章程草案和修订报告;

  (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

  (三)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

  (四)讨论通过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校内分配、福利和聘任、考核、奖惩等方案;

  (五)审议学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对学校各级各类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七)指导二级教代会工作;

  (八)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代会代表从学校教学科研单位、职能部门(附属部门)中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兼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代表比例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教代会每五年一届,代表可连选连任。

  教代会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离退休教职员工、民主党派人员及其他人员列席。

  第三十七条 太原科技大学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学校教代会届期一致,原则上实行两会结合。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权。

  学校学术委员会职责权限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教授代表组成,成员包括指定委员、选举委员和职务委员。指定委员由校长直接聘任,随校长职务进退。选举委员由各教学科研单位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职务委员由分管学术工作的副校长担任,随职务进退。

  学校学术委员会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四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位管理、职称评聘、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术道德等工作事项,设立专门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科性质设立分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向学术委员会负责。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作为学校咨询议事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

  学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审议学校章程拟定和修订、改革与发展规划、校长工作

  报告、年度预决算报告等重大事项;

  (二)审议学校社会合作项目方案,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促进学校开放办学;

  (三)审议学校办学经费使用情况,支持学校筹措办学经费,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四)评价和监督学校办学沛量和效益;

  (五)审议理事会工作规程,决定委员增补和退出;

  (六)承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四十二条 学校理事会成员分为代表理事和个人理事,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学校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

  (二)学校管理人员、教师、学生代表;

  (三)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

  (四)国内外合作大学和科研、学术机构代表;

  (五)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校外著名专家等关心学校发展的人士;

  学校理事会组成中行业组织和企业的代表理事人数应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十三条 学校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五年,理事可以连任,代表理事随职务进退。

  学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千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学校党委提名,理事会全体成员选举产生。

  学校理事会会议遵循民主协商的原则。

  学校理事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理事会的日常事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作为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校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或通过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学代会章程修改草案;

  (二)选举学生委员会;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

  (五)讨论或决定应当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代会选举产生学生委员会,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学代会决议。

  学生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由学生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任期一年。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职能机构,在校长领导下,承担学校相关业务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服务等工作。

  职能部门及管理岗位的设置坚持精简高效原则,其设置、变更和撤销由校长动议,学校党委讨论决定。

  职能部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设有党委(党总支、直属支部)的职能机构重大事项决策前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

  学校根据办学需要设置相应直属单位和附属单位,其管理和运行参照职能部门执行。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办学需要可在分校区设立管理委员会,分校区管理委员会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开工作。

  第四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太原科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共青团、各民主党派在校党委和上级组织的领导下,按照其各自章程或规定开展工作。

  第六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八条 教学科研机构是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主体,主要包括学校直属的学院、研究中心(所、部)。

  教学科研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须经校长动议,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

  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享有组织办学活动、人事管理和资源配置等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是中国共产党的基层工作组织。学院党委(党总支)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的决议;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三)负责本学院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四)领导本学院师生员工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

  (五)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代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六)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

  学院党委(党总支)设书记、副书记。书记全面负责本学院党委(党总支)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

  第五十条 学院设院长、副院长。院长全面负责本学院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院长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拟订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三)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工作;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五)负责本单位教职员工的聘用、管理和考核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财务与资产管理;

  (七)组织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一条 学院书记、副书记由学校党委提名,根据学校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办法产生。

  学院院长、副院长由校长提名,根据学校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办法产生。

  第五十二条 学院通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议题和重大事项。

  学院下列事项决策前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

  (一)学校重要指示、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财务预算决算、内部分配方案等重大问题的决策;

  (二)学院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和干部及其他重要管理人员的选拔、推荐和任免;

  (三)学院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重大项目投资的决策;

  (四)学院大额资金的使用;

  (五)其他学校认定需要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由本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工会主席、分团委书记等组成。党政联席会议中涉及学院党务职责的由学院党委书记主持,涉及院长职责的由院长主持。

  第五十三条 学院设立教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院长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四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本学院学术管理事务,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本学院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五十五条 学校直属的研究中心(所、部)参照学院的管理模式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第七章 校友

  第五十六条 校友包括以下人士:

  (一)曾在学校学习过、获得学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的人士;

  (二)曾在学校工作过的人士;

  (三)享有学校荣誉证书及荣誉称号的人士。

  第五十七条 太原科技大学校友联谊总会是由校友依法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组织,其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学校之间的联系,促进学校与校友的共同发展。

  校友联谊总会根据需要在各地设校友联谊会。

  学校支持校友联谊总会及联谊会的工作,为其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第五十八条 学校设立负责校友工作的专门机构,支持校友发展,促进校友之间、校友与学校之间、校友与社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八章 校务公开

  第五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务公开制度作为基本办学制度,保障师生员工知情权,推进该依法治校和民主监督。

  第六十条 校务公开包括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和其他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学校所有信息均应通过有效途径向校内外公开。

  第六十一条 学校设立校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校务公开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实施。学校制定校务公开具体条目、内容、范围、形式和工作程序等。

  校务公开工作列为全校各级各类考核的基本条目。

  第六十二条 校内教职员工、学生及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保障

  第六十三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校友和社会捐赠。

  学校按照国家和z省相关规定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预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量入为出,收入平衡”的预算原则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六十四条 学校资产是指属于学校所有和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资产。

  学校努力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制度。

  第六十五条 学校完善后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依法提供优质后勤服务。

  第十章 标识与校庆日

  第六十六条 学校徽志为双圆套环,徽志内环正中由英语大写字母“U”和“螺旋式上升电子箭头”组成,其中,“U”代表“UNIVERSITY”,表示大学之意,“螺旋式上升电子箭头”表示当代科学技术进步。内环下方是“1952”字样,表示学校于1952年建立。外环上方是毛体“太原科技大学”,下方是英文“TAIYU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徽志主体色为深蓝色(标准色C100 M80 Y0 K30)。

  第六十七条 学校徽章为长方形,印有毛体“太原科技大学”。

  第六十八条 学校拥有标识(包括曾用名标识)专有权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6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条 章程经学校教代会、学校理事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由学校党委审议,由学校党委审定后,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备案。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修订按前款程序办理。

  学校党委、校长、教代会、学代会、学术委员会、理事会享有本章程提议修订权;占教职员工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占教职工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员工可联名提议修订。

  第七十二条 学校其他规定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三条 学校党委对本章程具有解释权。

  学校党委设章程委员会,由法律、管理和教育等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研究本章程相关疑问、争议、修订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废改立事宜。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z省教育厅核准、学校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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