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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松一中章程

日期:2019-09-14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学科吧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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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松一中章程

  (2015年10月日第五届第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江松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序 言

  江松一中前身为1950年2月江苏省立江松高级应用化学科职业学校与江松县中合并的苏南公立江松中学。江苏省立江松高级应用化学科职业学校前身为1904年在云间书院基础上创办的江松府中学堂,江松县中前身为创设于1924年的私立江春初级中学。1950年10月,苏南公立江松中学改名江松县中学,1952年改名为江松县第一中学。1958年江松县从江苏省划归上海市,学校随之更名为上海市江松县第一中学。1998年江松撤县建区,学校易名为江松区第一中学,2004年定名为上海市江松一中。

  1962年,江松一中被列为上海市实行中学五年一贯制的试点学校,并被宣布为上海市重点中学。“文革”结束之后,学校被确立为县重点中学,1985年秋季,率先开始重点中学“初、高中脱钩”试点。1987年秋季起,成为高级中学。2012年初被正式命名为“上海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上海市江松一中,简称江松一中;英文表述为Shanghai SongjiangNO.1High School;住所地址为上海市江松区松汇中路601号;邮政编码201699;官方网址为http://school.sjyz.sjedu.cn。

  第三条 学校由上海市江松区教育局举办,经上海市江松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学校为实施三年制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面向上海全市招生,招生对象为符合中考报名条件的本市初中毕业生。招生规模为10个班级

  学校附设新疆部,每年招收两个新疆内地高中(预科)班。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学校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思想,秉持“为每一位学生成才打好基础,为每一位教师发展搭建平台”的办学理念,遵循不断强化内涵建设、不断求得自我完善、不断提升办学品位的发展思路,实现学生成才、教师成功、学校成名的教育理想。

  第六条 学校办学理念为:为每一位学生成才打好基础,为每一位教师发展搭建平台。

  第七条 学生发展目标为:学会做人——树立科学的、积极向上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社会公德和良好的行为习惯,做一个“大方的人、大气的人、大写的人”。学会学习——树立适应时代的学习意识和强烈的求知欲望,掌握有效的学习方法,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具有扎实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技能,打好“成才”的基础。学会创新——树立实践和创新意识,养成科学态度和探索精神,具有独立思考和操作、主动探究的能力,有较强的意志力、进取心和判断力等创新人才所必须具备的心理品质特征。

  教师发展目标为:道德高尚——志存高远,爱国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严谨笃学,与时俱进。业务精良——做到“一专多能”。“一专”:专业功底扎实,能跟上时代发展步伐。“多能”:能胜任基础课、拓展课、研究课;有较强的育人能力和教科研能力,形成个人的教学特点。

  第八条 学校文化精神为:和美奋进。校训为:谨慎养德,刻苦治学。校歌为:《江松一中校歌》。校报为:《江松一中报》。校刊为:《科研园地》。

  第九条 办学特色为:四自教育——自育育德、自治治事、自学学问、自养养性。

  第十条 学校建校纪念日为:十月十六日。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依据《上海市中小学校长工作规定》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中国共产党上海市江松一中总支部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上海市江松一中总支部委员会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

  学校共青团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校务会议制度,即由校长主持,由党总支书记、副校长、工会主席参加的联席会议。学校重大问题须经校务会充分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行政会议制度,即由校长主持,由学校党政工及各中层职能部门参加的会议,讨论落实校务会决议和学校具体工作,对行政工作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学校设置校务办公室、德育处、教学处、师资处、总务处和新疆部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校务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行政协调和学校内务管理工作。德育处具体负责学校德育工作。教学处具体负责学校课程教学工作。师资处具体负责学校教职员工的聘用培训考核工作。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总务后勤工作。新疆部负责新疆班学生的学习、生活的管理。各职能部门设正、副主任,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实行竞聘上岗。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班级授课制。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学校设立年级组,负责本年级教育教学工作的协调与管理。学校设立学科教研组,组织学科教师开展日常教学研究工作以及对本学科教师进行日常管理。年级组长和学科教研组长实行竞聘上岗。备课组接受年级组与教研组的双重领导,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教师应该积极参加各年级组和学科组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与课程标准,依法推进课程改革,积极开发学校课程,全面实施旨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素质教育。

  第二十四条 认真抓好教学质量的常规管理和教学评估,严格管理教学计划的制订及备课、上课、辅导、作业批改、考试等各个环节。

  第二十五条 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深入开展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和考试方法,积极发展办学特色,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六条 依照体育卫生工作条例,在“健康第一”的思想指导下,开展学校体育和卫生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章 学生

  第二十七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

  (五)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团委学生会、自我管理委员会组织学生活动,建立各种社团组织,提高学生的自律、自治、自理能力,锻炼才干。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设立“爱心基金”,鼓励同学之间互相帮助。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相应的寒暑假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八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学校根据《江松一中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等系列分配和奖励制度进行校内自主分配,酬劳向教学一线和重点岗位倾斜。

  第四十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仟陆佰零叁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四十二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财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有计划地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改进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质量。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作为社区的组成成员,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树立学校良好的公共形象,并努力服务社区,在社区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优化学校的社区环境,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实现社区与学校资源的共享。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五十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江松区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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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师范大学图书馆义务馆员管理中心章程

  师范大学图书馆义务馆员管理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z师范大学图书馆义务馆员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义馆中心”)由校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图书馆、校团委、校学生会四家组成的“共建文明图书馆委员会”领导下的学生组织,组织关系上依托校学生会管理,具体“共建”工作由校图书馆和校学生会共同指导。

  第二条 “义馆中心”干部由学生担任,采取内部自我管理、“共建”四家单位提供支持的 运作方式。

  第三条 义馆中心的宗旨是“共建文明图书馆,服务广大师生,倡导文明、好学之风”。义馆中心以全体师生为服务对象,参与图书馆管理,协助图书馆开展各项工作,引导学生养成文明、好学之风。

  第二章 义务馆员

  第四条 凡是z师范大学石牌校区全日制一、二、三年级学生,承认义馆中心章程,均可申请加入义馆中心。审核过程按“自愿报名、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选择馆员。每届任期一学年,馆员至少工作一个学期后方可申请退出,对于未服务满一年者无法取得义务服务证明,对于不称职的馆员,经中心干部讨论决定,可作开除处理。

  第五条 义务馆员的权利:

  (一)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义馆中心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有参加义馆中心举办的活动的权利;

  (三) 馆员的最大借阅期限延迟至45天,最大借阅册数增加至15本;

  (四) 有参加义馆中心学年末的评优资格,同时建议各院系在当年综合测评中为馆员按参加校级社团活动(社会工作/实践)加相应分数;

  (五)每届表现良好的馆员经中心干部批准后可留任,表现优秀者留任时可任意选择想进入的库室。

  第六条 义务馆员的义务:

  (一) 遵守义馆中心章程和其它规章制度,执行义馆中心的决议;

  (二) 掌握一定的图书馆工作技能,在专职工作人员指导下有效地管理或者从事图书馆某一岗位的工作;

  (三) 解答读者咨询,工作不敷衍、不推诿,尊重读者阅读习惯,维护读者权益;

  (四) 及时整理和反映读者对图书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图书馆反馈的信息及时通报给同学,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五) 引导同学做文明读者,提高图书馆资源的利用率,带领同学养成热爱学习的风气。

  (六) 义务参加义馆与图书馆举办的活动

  第七条 义务馆员干部的职责:

  中心主任:义馆中心的领导核心,统筹义馆中心工作,对内具有最高决策权和最终决定权,有权授予副主任代行全部或部分职权,代表义馆中心及时向共建文明图书馆委员会汇报工作,对外代表义馆中心参与校际学生组织、社团交流,同时作为兼任校学生会学习部副部长参与学习部日常管理。

  副主任:两名,分别主管职能部门和库室工作。主任的得力助手及参谋,协助主任开展工作,完成主任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主任不在时代行主任职权。(其中职能部门副主任主要管理中心职能部门,库室副主任主要管理库室工作)。

  秘书长:主持中心例会及部分重大会议,统筹安排义馆中心各项活动并协调各部门间的工作,申请及管理经费,代表义馆中心按时向共建文明图书馆委员会上交经费预算及结算,整理义馆资料并做好存档工作。义馆活动场地借用需向秘书长申请

  部门部长:统筹部门工作,并协助义馆中心开展工作。

  库室队长:协助义馆中心及库室老师管理库室日常运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能

  第一条 z师范大学图书馆义务馆员管理中心的组织机构

  (一) z师范大学图书馆义务馆员管理中心

  (二) z师范大学图书馆义务馆员管理中心南海校区分中心

  第二条 由主任、分管部门副主任、分管库室副主任和秘书长对义馆中心的各项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决定义馆中心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部门职责

  (一)秘书处

  1. 统筹整个义馆的工作,发布部分通知,跟进各项活动;

  2. 协助副主任制定和完善义馆各项规章制度,协助秘书长管理义馆财务;

  3. 管理办公室,做好所有资料存档汇总工作;

  4. 蹲点各部门库室例会,协调和监督各职能部门及库室队伍开展工作。

  (二) 外联部

  1. 负责开展义馆的品牌活动;

  2. 组织开展各项活动,丰富馆员生活,促进馆员之间的交流;

  3. 发掘义馆优势,为义馆的发展创造更广阔的平台。

  (三)宣传部:

  1. 创新宣传方式,宣传义馆及库室资源;

  2. 配合各个活动的开展,主要工作是利用海报对外宣传义馆的活动,负责活动场地的设计和布置。

  (四) 信息部

  1. 定期出版《共建文明图书馆》的通讯;

  2. 协助图书馆及时发布各类信息。

  3. 搭建义馆网络宣传平台,管理义馆的微信公众平台,及时更新义馆动态。

  4. 管理义馆相机

  (五)纪检部:

  1. 负责义馆值班工作的考勤,并及时反馈馆员的出勤情况。

  2. 负责义馆各个活动的考勤,并维持现场的秩序。

  3. 根据馆员的日常表现及老师意见完成学年评优工作。

  4. 收集、整理读者对义馆的意见。

  第四条 各库室馆员要按照“义馆中心”要求,配合库室老师的安排,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对外宣传库室,吸引读者,提高图书馆资源利用率。

  第四章 馆徽

  第五条 z师范大学图书馆义务馆员管理中心馆徽由义馆二字的首字母“Y”和“G”组成,其中蓝色部分为“Y”,绿色部分为“G”。“Y”变形为一只飞天的小鸟,寓意每一位馆员在义馆这片天空中自由翱翔,也象征着义馆越飞越高,越来越好;“G”卷曲成一条纽带,代表馆员连接着图书馆和读者;飞鸟“Y”托“G”,体现义务馆员的责任感。馆徽整体蓝绿色,洁净清爽。

  第六条 z师范大学图书馆义务馆员管理中心馆徽是z师范大学图书馆义务馆员管理中心的象征和标志。每一位馆员和义馆干部都要维护馆徽的尊严,要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馆徽。

  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义馆中心。

  第八条 本章程的执行接受校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图书馆、校团委和校学生会的监督。

  第九条 本章程自修订之日起实行。

篇3:民族大学党委宣传部记者团章程

  民族大学党委宣传部记者团章程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z民族大学党委宣传部记者团是在校党委宣传部直接领导下,由政治思想过硬、作风正派、纪律性强,热爱新闻宣传事业,并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相应特长的在校大学生组成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 记者团宗旨: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宣传思想工作重要方针;与党中央和学校党委保持高度一致,致力于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各项事业改革发展的举措与成就;时刻铭记“建设者”的媒体角色,把握时代主流,弘扬社会和校园“正能量”;贴近校园生活,繁荣校园文化;提高自身新闻素养,发展完善自我;始终保持先进性,充分发挥媒体工作者的先锋模范作用,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

  第三条 记者团主要任务:在z民族大学党委宣传部老师的指导和记者团学生干部的具体安排下,开展新闻采写、新闻摄影、视频制作与编辑、新闻策划、播音主持、论坛管理、理论宣传等工作和记者团相关活动。

  第四条 本章程系z民族大学党委宣传部记者团的行动指南,具体管理细则详见记者团各部门规章制度。

  第五条 记者团章程是记者团全体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保质保量完成记者团任务的保证。全体成员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记者团的章程,必须接受记者团章程的约束,必须遵守本章程和团内其它纪律;若有违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条 记者团各部门指导老师对该部门成员有教育和管理的权力和责任。

  第二章 组织

  第七条 记者团由党委宣传部下属的新闻网、校报、学子网、英文网、南湖思政网、民大论坛、广播台、电视台、《微众》电子杂志等媒体学生记者组建而成,下设综合部、外宣部、新闻网、采写部、摄影部、广播台、电视台、学子网、英文网、南湖思政网、微众、论坛、焦点网络等部门。设团长1名、副团长4名、各部门负责人1-3名。

  第八条 记者团团长及各部门负责人选定原则: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在部门推荐、民主测评、综合考核的基础上,报党委宣传部审批产生团长、副团长及各部门负责人等干部人选;记者团实行党委宣传部领导下的团长负责制。

  第三章 招新

  第九条 凡政治思想过硬,纪律性强,承认本章程,热爱新闻宣传工作,有志于新闻传播事业的我校在校大学生均可报名。

  第十条 招收新成员是记者团发展壮大、保持青春活力的关键环节。每次招新前由团长、副团长及各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招新的条件与需要人数,报党委宣传部审批。

  第十一条 记者团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开展招新工作,每年在新生入学后招收新成员;经党委宣传部审批后,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破格录用新成员。

  第十二条 记者团招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组织报名并要求报名者认真填写记者团报名表。

  2、经初步审核后,组织初试。

  3、初试通过者进入面试。

  4、面试通过者,由所在部门报记者团团委会审核,并报党委宣传部批准;确定为各部门的见习记者,见习期为3-6个月。

  5、见习期满后,由团长、副团长及各部门负责人对见习记者的工作纪律、工作态度、工作成绩等进行综合考核,由各部门指导老师审核,并报党委宣传部批准,确定正式学生记者名单。

  第四章 职责

  第十三条 记者团成员必须忠实践行记者团宗旨,爱国守法,遵规守纪;加强思想修养,规范言行举止,自觉维护党委宣传部和学生记者团的声誉。

  第十四条 记者团成员必须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坚持社会主义宣传思想工作方针;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努力工作,树立记者团的良好形象。

  第十五条 恪守新闻工作者的“建设者”责任,热爱新闻事业,遵守宣传纪律,严于律己,勤奋严谨,乐于奉献,具有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

  第十六条 党委宣传部安排采写、拍摄、制作、收集、整理的各种文字、录音、录像、照片及U盘、光盘等数据载体由宣传部专人负责管理,未经宣传部部长允许,任何人不得私自外传、外泄。

  第五章 权利

  第十七条 记者团全体成员一律平等。记者团全体成员均可按程序对团内工作和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团内学生干部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记者团成员凭记者证并按程序参与校内有关新闻事件的采访与报道;采写或拍摄的作品,在校级媒体优先发表。

  第十九条 记者团成员可参加记者团组织的相关学习、培训、交流等活动。

  第六章 义务

  第二十条 积极采写、拍摄、投稿;精心编辑、主持、策划;认真监控和引导舆情;按时保质完成党委宣传部领导、老师和记者团学生干部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一条 按要求参加记者团以及团内相应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专题讲座等集体活动;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记者团的建设与发展。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奖励:

  1、根据记者团成员的平时表现和工作成绩,每学年对表现积极、成绩显著的记者团成员,授予“优秀学生记者”等相关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和适当物质奖励。

  2、每学年择优推荐2—4名记者团成员参加学校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表彰活动;推荐部分优秀作品参加湖北省高校新闻协会和中国高校新闻协会“好新闻”评比。

  3、每年择优推荐若干名记者团成员参加党校学习(详见学校党委组织部的相关规定);对表现突出的入党积极分子向其所在学院党组织提供相关工作表现证明。

  第二十三条 处罚:

  1、对未能及时完成任务、无故迟到或缺席记者团会议及活动者,在团内提出批评,情节严重者,取消其“优秀学生记者”的评选资格。

  2、对违反本章程或记者团相关管理规定的,尤其是犯有政治原则、宣传纪律方面的错误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团内通报批评、取消其记者资格、书面通报其所在单位党委等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和修订权归z民族大学党委宣传部所有。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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