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汛五小学教职工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汛五小学教职工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为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推进教职工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滨海县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讨论稿)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镇2015年绩效工资实施情况,现就我镇2016年小学教职工绩效工资考核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为目标,以提高队伍素质为核心,以促进教职工绩效为导向,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职业特点的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教职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充分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水平,促进小学教育的持续、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激励先进

  2、按劳分配、优绩优酬。

  3、以德为先、注重实绩。

  4、科学合理、规范简约。

  5、客观公正、民主公开。

  三、考核对象: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学校正式工作人员。

  四、考核内容:

  (一)根据管理、教师、教辅和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

  1、教师绩效主要考核其履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法定职责以及履行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等情况,包括师德、教育教学、班主任工作等方面。

  2、学校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的绩效,主要考核其职业道德、服务态度、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等方面的情况。

  (二)考核项目:

  1、工作量:25分

  (1)由学校根据本校教育教学任务和教师人数确定本校教师基本授课时数,再确定具体得分。

  (2)管理工作量:学校校长加6课时,参加分工的干部加3课时,未参加分工的干部加2课时,班主任加3课时计入总工作量。

  (3)任教六年级的教师工作量分别乘以1.1计算。

  (4)所有管理工作量按最高等次计算,不重复累计。

  2、工作表现:35分

  (1)主要考核教职工的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执行工作规范,遵守规章制度,执行作息时间,参加继续教育等方面。

  (2)本项考核由各学校提供,根据以上项目对教职工进行积分,共分为四类,分别得35分、34分、33分、32分及以下。

  (3)有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等行为且造成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此项不得分。

  (4)进行有偿家教的此项不得分。

  (5)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扣5分。

  (6)不服从学校分工,不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有1次扣1分。

  3、工作成效:40分

  (1)对教师侧重考核教学质量、育人效果、教科研成果等;对管理人员侧重考核分管工作业绩和承担的教学工作质量等。

  (2)教学质量的测算取一学期来每次测试成绩综合分的平均值。

  (3)本项考核共分三类,根据名次一类人员为年级数的前三分之一,三类人员为名次的后三分之一,中间人员为二类人员,中心小学40岁以下教师无文章发表的不得评为一类,及格率达100%的直接定为一类,平均分与第一名相差一半的直接定位四类,在县抽测中前三名的直接定为一类,后五名的直接定为四类。

  五、考核方法和程序:

  1、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由镇中心小学统一负责。

  2、镇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镇教职工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3、做到三个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自评与他评相结合,形成性评价与阶段性评价相结合。

  4、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1)平时记载。学校对教职工工作量、工作表现等考核内容及时做好考核记载。

  (2)个人自评。教职工应及时做好个人总结和自评,填写相关表册,提交相关材料。

  (3)考核测评。学校组织领导、同事、学生、学生家长等层面人员参加的民意测评或评议,充分听取年级组、学科组、所在处室及服务对象的评价意见,根据平时考核记载内容,对照考核内容进行定量积分或定性评价。

  (4)汇总评定。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对考核测评等情况进行汇总、审核,根据积分情况把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分为五类:没有任教任何学科,且没有经常性的深入学校的定为五类,学校工勤人员、教辅人员定为四类,但工作量较大、工作表现突出的可上浮档次。技能科教师所教学生在县比赛中综合成绩在10名以下或没有获奖的定为四类,综合成绩在6-10名或学生获三等奖的定为三类,综合成绩在3-5名或学生获二等奖的定为二类,综合成绩在1-2名或学生获一等奖的定为一类,任教主科的教师,根据积分直接定为一、二、三类。

  (5)校内公示。绩效考核结果要在校内进行公示,接受查询。教职工对结果有不同意见,在公示之日起十日内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向镇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申诉,学校应及时作出答复。

  六、考核结果的运用:

  绩效考核结果要作为教职工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对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对没有履行岗位职责、没有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在师德方面存在问题或发生责任事故及其他违反学校教育教学要求的,视情减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合理确定奖励性绩效工作分配等次,坚持向一线骨干教师、优秀班主任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适当拉开分配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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