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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管理制度

压力管道管理制度 本文关键词:管理制度,管道,压力

压力管道管理制度 本文简介:压力管道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压力管道的管理,确保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依据(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新近颁布的《压力管道管理制度》和国务院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设备管理办法

压力管道管理制度 本文内容:

压力管道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压力管道的管理,确保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依据(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新近颁布的《压力管道管理制度》和国务院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压力管道的类别和级别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划分。参见附录。

第四条

公司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更新和报废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和本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机动部门按《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依据其职责,全面管理各单位管道,指导单位不断改进和加强压力管道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公司压力管道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

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或副总工程师在总经理的领导下,依据《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的管理要求和职责,全面负责公司压力管道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压力管道管理体系,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保证压力管道全过程管理的落实。公司指定压力管道主管部门为机动部,负责压力管道全过程管理,并设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压力管道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压力管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及上级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压力管道管理制度。

(二)

制定本公司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的年度计划和长期规划,组织对重要压力管道安全运行的检查,消除隐患,保障安全。

(三)

负责组织或参与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设计、安装和重大修理改造的方案审查,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的检查和竣工验收。

(四)

负责对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修理、改造、检验单位和压力管道元件(包括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下同)制造单位资质的审查。

(五)

负责组织编制和上报压力管道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

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压力管道事故,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七)

负责组织压力管道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总结

(八)

组织推广压力管道先进技术及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交流压力管道管理工作经验。

第九条

人事教育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备压力管道管理人员。

(二)

负责组织压力管道操作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应资格。

第十条

生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

组织制定压力管道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二)

负责压力管道运行中的生产调度,根据在用压力管道的检验计划,安排压力管道的停用和倒空置换工作。

(三)

组织制定压力管道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

(四)

参与压力管道重大修理、改造方案的审查,参与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投用前的检查验收。

(五)

组织检查压力管道的操作使用情况,工艺指标执行情况及巡回检查制度的落实。

(六)

参与压力管道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第十一条

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

负责压力管道管理全过程的安全监督。

(二)

参与压力管道重大修理、改造方案的审查。

(三)

负责压力管道各项安全措施检查,事故预防方案的审查。

(四)

组织或参与压力管道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部门主要职责:

(一)

负责在工程项目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及上级有关规定。

(二)

负责组织压力管道工程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按时移交竣工资料。

第十三条

物资采购部门主要职责:

(一)

组织对压力管道元件供应商资质的审查

(二)

按采购计划,及时、保质,保量提供压力管道元件及相关技术资料。

(三)

建立压力管道元件验收制度,对于新采购进厂的压力管道元件,由物资采购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范、标准进行验收,并作好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的应按材质、规格分类存放,妥善保管。

(四)

对采购件的质量负责,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及上级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压力管道管理制度,并组织执行。

(二)

负责压力管道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和管理技术资料。

(三)

负责编制上报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认真组织员工按规程进行操作,确保管道不超温、超压。

(四)

负责编制上报压力管道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安排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校验和检修工作。

(五)

参与新、改、扩建压力管道及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验收工作。

(六)

对存在隐患的压力管道应及时采取措施,对重大隐患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七)

压力管道发生事故时,应主动组织处置并按规定程序报告。

(八)

协助人教部门组织对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

第三章

设计、安装

第十五条

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工作的单位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设计工作。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应进行设计,设计单位应按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设计,提供详细的设计资料(包括空视图)。相关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进行设计审查。

第十七条

所选用压力管道元件的生产厂家,必须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八条

压力管道的安装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管道安装,严禁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压力管道的安装工程。

第十九条

压力管道安装工程开工前,应按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手续。

第二十条

压力管道的设计,施工验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国外引进装置管道的设计、施工、验收可按协议规定的规范或标准执行,其中重要的安全技术指标不得低于国内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加强施工过程中对压力管道元件的管理,应制定严格的材料进场验收、保管制度。材料没有质量证明书或质量证明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不得使用;材料质量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二条

管道的设计变更或材料代用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同意。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组织施工单位在施工完工后30日内,向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移交竣工资料。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

管道补偿器的予拉伸或予压缩记录。

(二)

管道系统的压力实验,泄漏性试验,真空度试验记录。

(三)

管道系统吹扫记录。

(四)

管道系统隐蔽工程记录。

(五)

爆破片、安全液封、阻火器等安全措施的安装记录。安全阀试验、调试记录。

(六)

管道组成件、焊材的产品质量证明书或复验、补验报告。

(七)

设计修改文件及材料代用报告。

(八)

管道焊接工作记录及射线检测布线图。

(九)

无损检测报告。

(十)

静电接地测试记录。

(十一)

高压管件加工记录。

(十二)

管道绝热、防腐工程记录。

(十三)

管道竣工图(含空视图)。

(十四)

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第二十四条

新、改、扩建压力管道及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设计,施工必须履行审批和验收手续,工程竣工后,应组织包括有相关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参加的竣工验收。

第四章

使用、修理和改造

第二十五条

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第二十六条

从事压力管道管理、焊接、操作等项目的人员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管道的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

压力管道的操作工艺指标(含介质、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二)

压力管道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三)

压力管道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应急情况的处理和报告程序。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和管理技术资料,一般包括:

(一)

压力管道使用证。

(二)

压力管道登记表(管道名称、编号、类别、介质、规格、材质、操作工艺指标、安装及投用日期、管件等情况)。

(三)

管道空视图。

(四)

压力管道安装、改造、更新、修理等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

(五)

压力管道检验计划、方案和检验报告。

(六)

压力管道异常运行记录,缺陷记录和事故记录。

(七)

其它技术资料(包括相关手册、图册、规程、制度、重大修理、改选方案、技术总结、报表等)。

第二十九条

装置之间的压力管道,必须划清明确的管理界限,作到管理职责明晰,不得存在无人管理现象。

第三十条

加强危险物料介质管道的管理,对输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应加强巡线检查,制定事故预防措施,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练。

第三十一条

对于腐蚀严重,易发生泄漏且危害严重的压力管道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巡查,定期、定点测厚。

第三十二条

严禁压力管道超温,超压运行。更改管道的输送介质或操作条件,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压力管道修理,改造须制定施工方案,按规定权限审批。

第三十四条

从事压力管道修理改造的施工单位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经主管部门审查确认。

第三十五条

更换压力管道元件应符合设计规定,对领用的压力管道元件应进行确认,防止材料错用。

第三十六条

因租赁、转让或承包等原因变更压力管道产权或使用单位时,应有书面协议并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手续。

第三十七条

检验单位判废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应技改或工艺变更等其它原因需报废或停用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相关管理部门确认后,按规定办理报废或停用手续。

第三十八条

报废的压力管道不能继续使用,对停用后重新投用的压力管道应按规定进行检验。停用2年以上重新投用的压力管道应进行压力实验。

第三十九条

压力管道发生事故时应按事故预案进行处理,并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十条

单位应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及先进的施工机具,推行网络技术,状态检测,风险评估,计算机等现代化设备管理技术。

第五章

安全保护装置

第四十一条

压力管道安全保护装置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测温仪表、紧急切断装置等。安全保护装置的管理应符合有关规程、标准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不得随意变更压力管道安全阀的整定压力,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力,如需修改时,应在设计允许范围内,并报相关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十三条

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延期校验的安全阀按规定报批办理延期手续。

第四十四条

安全阀应由具备从事安全阀校验资格的单位进行校验,安全阀经校验合格后,打上铅封并出具合格证。

第四十五条

压力表、测温仪表、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的校验、维护和更换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定期检验

第四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依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的要求,开展在用工业管道的定期检验工作。

第四十七条

在用工业管道检验:

(一)

在线检验:是指在运行条件下对在用工业管道进行的检验。在线检验每年至少一次,检验工作由使用单位进行,使用单位应制定在线检验管理制度。从事在线检验工作的检验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并报省级或其授权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在线检验也可委托给具有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单位进行。在线检验一般以宏观检查和安全保护装置检验为主,必要时进行测厚检查和电阻值测量。

(二)

全面检验:是指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对在用工业管道停车期间进行的较为全面的检验。检验工作必须由已获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格认可的检验单位进行,并在许可的资格范围内从事检验工作。检验单位应保证检验质量,对检验结果负责。全面检验周期、项目等按《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用)》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根据压力管道全面检验计划,安排压力管道检验时间,保证检验计划的实施。

第四十九条

对安全状况等级达到法定使用要求的在用压力管道,应予以更新。

第七章

检验与考核

第五十条

各单位应定期开展压力管道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制定考核细则。考核的主要项目有:

(一)

管理机构时候健全,各部门、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职责是否落实。

(二)

规章制度是否健全,能否认真履行。

(三)

基础资料是否齐全、规范。

(四)

使用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五)

是否按规定开展定期检验工作,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

(六)

现场管理是否规范。

第八章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指定本单位压力管道管理细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东兴公司机动管理部负责解释。不当之处以总部文件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以往的制度自行废止。

附录:压力管道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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