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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晶学校对监考失职行为处理规定

  华晶学校对监考失职行为处理规定

  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是监考教师义不容辞的责任与任务。考试也是对监考教师责任心、全局意识等职业道德的一次重要检验,它直接关系到考试组织的成功与否,关系到我校教风、学风的导向。为严肃考风,严明考纪,根据我校实际,特制订《对监考失职行为的处理规定》如下:

  一、以教务处考务人员点名为准,监考教师迟到,给予通报批评,按我校考勤规定加倍处罚。

  二、对学生全部交卷前私离考场的视为早退,对早退或中间擅离职守的教师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我校考勤有关规定给予加倍处罚,对早退或擅离职守该场达考试时间一半的教师按旷工一节课处理。

  三、对监考教师在考试过程中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如相互聊天、吸烟、看书、阅卷、做题、玩手机、打盹或作其他与考试无关的事,给予通报批评,巡视人员指出达两次者,取消其监考资格,在停职期间按旷工处理。

  四、对监考教师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从当月校内工资中扣除20元。

  1)监考松懈,对违纪学生不加制止,对作弊学生没有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的;

  2)在考试中未能有效控制学生,造成考场混乱,违纪严重的;

  3)对作弊学生未能及时发现,被巡视人员发现或被学生举报并查实的。

  五、履行监考职责不规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加扣当月校内工资10元处理。

  1)不按时收、发卷、卡的;

  2)擅自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的;

  3)不按要求核对考生考号、科目是否填涂正确造成考试漏涂考号、填错考号一级填涂考号不规范无法识别导致答题卡为0分的;

  4)漏收或丢失试卷及答题卡的;

  5)倒装、混装试卷的。

  六、不服从学校监考安排的,按我校考勤制度中有关“不服从学校监考活动安排”的有关条款处理。

  说明:本制度只适用于学校组织的月考、期中、期末、模拟、调研等考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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