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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安八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竞聘量化考评实施细则

  溪安八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竞聘量化考评实施细则

  为做好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安委办[2009]126号《关于印发〈溪安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安职改[2013]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管理的若干意见》、安教[2013]281号《关于印发溪安县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竞聘量化考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安政人〔2013〕110号《关于教育系统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安政人〔2013〕118号《关于教育系统实施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有关问题的说明》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聘任对象

  我校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在编在岗人员。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人为本,充分保障教师平等参与竞争的机会和相应权益。

  2、坚持注重专业能力与工作实绩。全面、客观、准确地对参聘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教育教学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量化评价

  3、坚持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当年度受到纪律处分或师德考核不合格,或近两年来年度考核有一次不合格的教师,实行“一票否决”,即不得参加最近一次的岗位竞聘。

  三、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教书育人。

  2、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

  3、任现职(①竞聘高层级岗位是指聘任现专业技术职务;②竞聘本层级高一等级岗位是指聘任现层级专业技术职务;③原聘十级或七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调入人员竞聘新单位同等级岗位是指聘任下一层级职务以来的专业技术职务)以来,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课时,经验证登记合格。

  4、服从学校工作安排,认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积极承担班主任等教育教学工作,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职务考核成绩合格及以上。

  四、量化评价标准

  教师竞聘高一层级岗位、竞聘本层级高一等级岗位全部采用量化考评办法,具体评价项目及评价标准如下(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

  1、任职年限(满分10分)

  任现职以来至取得高一层级职务任职资格每年得0、5分,取得高一层级职务任职资格至参加竞聘当月每年得1分。按月计算,累计得分。

  2、学历(满分4分)

  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学历:中专学历的得1分,大专学历的得2分,本科学历的得3分,研究生学历的得4分。

  1996年过渡期取得教师资格证,学历未达到中专的得1分。

  3、教龄(满分10分)

  按已确认的有效教龄,至参加竞聘当月每年得0、4分。按月计算,累计得分。

  4、班主任及教育管理工作(满分10分)

  担任班主任每年得1、5分。

  学校行政人员得分如下:正校级每年得3分,副校级、中层正职每年得2分,中层副职每年得1、5分。

  担任工会正主席、团委会正书记、正副年段长每年得1、5分;担任教研组长每年得1分。

  本项各类人员得分计算年限均为任现职以来。每年度担任多项职务的,只取分值最高的一项,不重复计分。

  在外校担任年段长的,需兼任班主任方能得分。在外校担任班主任者,须上交原学校所提供的班主任工作证明和原班级的学籍卡片原件,方予认定。在外校担任工会主席、团委书记的,需提供上级任职文件,方予认定。在外校担任教研组长的,需提供原学校教研组长工作证明。所有外校期间的证明材料应与“教师考核表”记载的内容一致。

  5、表彰情况(满分3分)

  任现职以来,获得党委、政府(含教育主管部门)综合性表彰,省级的得3分,市级的得2分,县级的得1分,乡镇级、校级的得0、5分;被评为县级以上先进集体的相应班主任,省、市、县级的分别得2分、1、5分、1分。

  同年度、多级表彰,只取分值最高的得分,不重复计分。

  6、教育科研(满分4分)

  任现职以来,出版(正式出版社)个人专着的,每本专着得3分,与他人合着的,每本得1、5分。由本人撰写的(限第一作者)教育教学经验总结(含科研报告、论文),在CN刊物发表(不含增刊)的得2分;由教育主管部门(含教育科研部门)组织的评比,获省级一、二等奖的得2分,汇编的得1、5分,市、县(含片区教研)级一、二等奖的得1、5分,汇编的得1分;校级汇编的每篇得0、5分。

  教师参加教育主管部门(含教育科研部门)举办的课改、课题研究,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分别得3分、2分、1分、0、5分(负责人得该等级分数,成员减半得分)。

  同年度多项目的,只取分值最高的得分,不重复计分。每个课改项目研究课题只计分一次。

  7、年度考核(满分3分)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成绩为合格的得2、5分;有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加0、5分;被评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一次倒扣0、5分;被确定为“不予考核”的,一次倒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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