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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出台未涉及问

北京出台新《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日期:2004-06-18作者:市律协宣传部阅读:3,932次日前,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出台了新的《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办法》规定,7月1日后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统一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新《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加强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新出台的《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与从前的规定不同之处在于,新《办法》明确了小区内机动车停车服务的责任。新《办法》第2条明确规定,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包括地面停车场、路边划线停车位、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的机动车停车服务等)统一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提供或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由房屋管理单位或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办法》还规定小区停车管理,凡利用业主共用场地施划的停车位小区停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建设单位拥有车场、车库所有权的,应优先出售或出租给业主;建设单位、停车管理单位在未满足本居住小区内业主停车需求前,不得将车位出售、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此外,新《办法》对临时进入小区的车辆管理也作了相关要求。也有一些《办法》未涉及的问题,如停车收费、车位数量不足等等。这些问题需与发改委、规委等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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