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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文关键词:重大事项,制度,报告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文简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机关内重大事项的了解、协调和处置,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第二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太阳河乡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第二章报告事项第四条重大事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文内容: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机关内重大事项的了解、协调和处置,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太阳河乡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

第二章

报告事项

第四条

重大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要会议、文件、批示等

1.要求及时贯彻落实的上级各级政府、部门重要会议精神。

2.主管部门的重要会议、文件、决策及有关工作部署。

3.主管领导关于本单位(本科室)、本行业(领域)工作的批示、指示。

(二)重要工作事项

4.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重要统计数字汇总上报。

5.半年和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

6.年度工作阶段目标完成情况。

(三)安全、质量、信访、稳定

7.已经发生的或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

8.进京、到省、到市、乡上访和潜在的上访事件。

9.其他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

(四)外出学习考察、出差

10.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市级以上会议、讲座、外出考察、学习、参观等活动。

(五)干部职工重大事项报告

11.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干部进行任免、交流、奖惩或提出任免、交流、奖惩建议。

12.干部职工涉及参与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参加非法组织或社团活动的。

13.科级以上干部个人廉洁勤政情况。

14.机关干部个人提出病休、辞职,机关正式在编干部职工提出辞职。

15.干部职工因公致病、致残、因公死亡等事项。

(六)其他重大事项

16.政府机关物品(含房产)的购置、出售、出租或转让。

17.干部个人重大疾病、突发困难及工作、学习、生活、家庭等方面出现重大事件或变故的情况。

18.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报告程序和时限

第五条

重大事项报告由单位(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提出,首先向机关分管负责人报告,分管负责人及时向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六条

单位(办公室)工作人员的个人重大事项应首先向本单位(办公室)负责人报告,再由单位(办公室)负责人逐级报告,特殊情况可直接向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报告。

第七条

重大事项报告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紧急情况可口头报告,事后再补书面报告。报告要求及时、准确、全面,报告重大事项的时间、地点、详细情况、事件原因、调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处理结果及后续事项。

第八条

突发事件、紧急情况等应由单位(办公室)负责人及时掌握情况的,可直接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同时告知分管负责人。

第九条

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涉及重大信访稳定问题或其他突发、紧急情况,应在1小时内向分管机关领导报告。其他重大事项需事前请示报告的,一般应于事前3个工作日按程序报告。

第十条

涉及信访维稳等重大事项,一般应抄送党政办公室;涉及劳动人事等重大事项,一般应抄送社保所;涉及资产处置、资金流动等重大事项,一般应抄送财务室。上述各单位(办公室)接到抄送件后,应认真审核,并向分管领导报告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对政府所属各单位申报的重大事项,党政办公室按照轻重缓急采取不同方式,报分管领导进行研究批复。一般的批复程序为:由党政办公室向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报告,经主要负责人批转有关职能部门调查落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党委、政府领导,经全体党政领导集体研究后,下发文件或口头进行批复。

第十二条

党政办公室要做好政府所属各单位重大事项报告资料的存档备案,各领导和职能部门按照责任分工负责政府所属单位重大事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第十三条

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本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的主要责任人,职能科室、部门主要负责人按职责分工为本部门所涉及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四条

乡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各自分管科室和政府所属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人职责,应主动了解和监督所分管工作的重大事项的实施,各科室、单位应及时向分管领导做好重大事项的报告。

第十五条

机关各科室、各单位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或故意漏报、瞒报、虚报重大事项的,由乡党委、政府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造严重后果的,除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同时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报告事项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另有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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