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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方案

日期:2020-06-15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学科吧  【下载本文Word版

xx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方案 本文关键词:食品药品,工作方案,xx

xx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方案 本文简介:政发[2011]号xx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方案各行政村,乡直各单位:为抓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根据xx县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经乡党委、政府研究,特制订《xx乡2011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负总责,部门负主责,主

xx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方案 本文内容:

政发[2011]

xx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方案

各行政村,乡直各单位:

为抓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根据xx县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经乡党委、政府研究,特制订《

xx乡2011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负总责,部门负主责,主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按照因地制宜、分类监管、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的方针,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大力开展专项整治,全面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广泛进行宣传教育培训,努力提高我乡食品药品安全水平,为创建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县提供食品药品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积极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按照《xx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县创建国家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县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本乡食品药品安全实际,落实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完成工作目标,切实解决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确保不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件。

三、主要任务

(一)积极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工作。

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强化餐饮服务企业和药械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整治和监督,落实企业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履行“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职能,进一步完善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办公室建设,充分发挥协管员、信息员的作用,加强综合监督,督促辖区内餐饮服务和药械经营使用单位签订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状,各职能部门要强化对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督抽查。进一步加强食品餐饮消费、药品使用环节的专项整治。严格餐饮业食品卫生安全整治和监管,抓好农村群体性聚餐的管理。加强对学校、企业、建筑工地食堂、和小餐馆的整治和监管。加强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质量的监管,继续推进医疗机构药房(库)管理规范化建设。

(二)普及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继续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知识进农村活动。一是扎实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宣传活动。组织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培训,开展宣讲活动,深入到农村、建筑工地等通过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二是借助“大力发展农村文化事业”平台,在村委会和村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的协助下,在全乡范围内向每个村发放《食品安全知识读本》和宣传资料,提高农民健康饮食用药素质。三是充分利用农村固定宣传阵地。通过广播电视网,采取固定时段插播科学饮食、用药知识,宣传食品药品安全警示信息。并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推进农村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橱窗建设。继续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知识进学校、进企业活动。

(三)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大力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加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建设为核心,通过监管,行业自律,市场运作和社会监督,加大失信惩戒力度,综合抓好食品药品安全制度规范,管理服务系统与运行机制建设。积极探索和建立食品药品安全应急机制,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网络和信息平台,及时分析食品药品安全现状,评估和防范可能发生的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对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要充分认识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县建设、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二)保障经费,增加投入

食品药品安全是公共财政开支的重要内容。要加强资金投入力度,保证经费,用于检验监测、监督抽检、信用建设、信息体系、应急管理、宣传教育等工作,切实解决我乡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资金投入不足的突出问题,为办好保障食品药品安全这件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事提供经费保障。

(三)强化责任,落实到位

各村委会、乡直部门单位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把工作任务分解到具体岗位,落实到人,建立工作台帐;要积极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示范村委会创建活动,主动履行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职能,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实行群体性聚餐备案制;畜牧站、农技站、中心学校、派出所、卫生院等部门要制定出诚信单位评定标准,积极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活动,同时要加强对示范村委会食品药品生产、经营、餐饮、使用单位的指导规范,加大对食品药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强化规范意识和自律意识,牢固树立第一责任人的理念。

(四)督导落实,确保实效

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办公室要细化、量化各项工作目标,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把握工作进度;要强化督查,对工作进度快、成效显著的进行表扬,对行动迟缓、措施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负责人专门负责信息收集报告工作,每月3日前向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办公室报送重点工作和目标任务进展情况,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办公室于每月5日前向乡党委、政府做出书面报告。

xx乡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日

主题词:食品药品安全

工作方案

通知

xx乡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

2011年5月2日印发

篇2: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管理规定

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复方,管理规定,制剂,药品

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转发关于切实加强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管理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503号)(以下简称503号文)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及时通知辖区内有关企业一并遵

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转发关于切实加强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管理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503号)(以下简称503号文)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及时通知辖区内有关企业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613号)的要求,具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方可从事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批发业务。现根据503号文精神,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均可经营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仅经营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且取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如决定今后不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在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同时递交核减“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范围的报告并交回《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资格批件》原件,对已完成第二轮GSP认证且取得GSP证书的药品经营企业,无需开展现场验收检查。在换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将自动核减“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范围。

已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可按《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药品GSP(批发)证书变更审批》程序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核减“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范围申请,同时交回《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资格批件》原件。

二、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销售、采购、验收入库等工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必须确保药品送达购买方《药品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仓库地址、药品零售企业注册地址,或者医疗机构的药库。如托运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必须选择当地有资质、信誉好且较大型的物流公司作为相对固定的承运单位,在签托运合同前必须对承运单位的有关资质、承运能力、运输安全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考察,将考察材料与合同存档备查。承运单位必须将承运的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直接送至收货单位《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的仓库地址。药品送达后,购买方应查验货物,无误后由入库员在随货同行单上签字。随货同行单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购买方公章或验收专用章后及时返回销售方存档。

三、各市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行为的监督检查。一是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检查,严格审查复方制剂生产所需特殊药品原料药的购入、贮存、使用情况,跟踪核实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销售流向;二是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购销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跟踪检查,重点核查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购进、进货验收、销售流向、资金流向等情况。如发现药品生产企业违规生产、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应及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和省局。

关于切实加强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管理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9]503号

2009年08月18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一些未列入特殊药品管理的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在部分地区出现从药用渠道流失,被滥用或提取制毒的现象,在国内外造成不良影响,且危害公众健康安全。此类药品包括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地芬诺酯片和复方甘草片(以下称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国家局与公安部等部门先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此类药品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加强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监管,有效遏制此类药品从药用渠道流失和滥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购销行为

(一)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均可经营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可以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给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处方药应当严格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有关规定,非处方药一次销售不得超过5个最小包装。

(二)药品生产、批发企业经营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应当按照药品GMP、药品GSP的要求建立客户档案,核实并留存购销方资质证明复印件、采购人员(销售人员)法人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实记录等;指定专人负责采购(销售)、出(入)库验收、签订买卖合同等。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如发现购买方资质可疑的,应立即报请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管部门协助核实;发现采购人员身份可疑的,应立即报请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协助核实。

(三)药品生产、批发企业经营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必须严格按照《关于规范药品购销中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28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开具、索要销售票据。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应按《通知》要求,核实购买付款的单位、金额与销售票据载明的单位、金额相一致,如发现异常应暂停向对方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并立即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管部门报告。药品监管部门核查发现可疑的,应立即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四)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应当严格执行出库复核制度,认真核对实物与销售出库单是否相符,并确保药品送达购买方《药品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仓库地址、药品零售企业注册地址,或者医疗机构的药库。药品送达后,购买方应查验货物,无误后由入库员在随货同行单上签字。随货同行单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公章后及时返回销售方。销售方应查验返回的随货同行单复印件记载内容有无异常,发现问题应立即暂停向对方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并立即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管部门报告。药品监管部门核查发现可疑的,应立即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五)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禁止使用现金进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交易。

二、切实加强对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行为的监督检查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充分认清当前药物滥用和禁毒的严峻形势,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做到药品生产监管和经营监管的无缝衔接。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对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购销中销售、采购、验收入库工作是否指定专人负责,资质的审核及证明材料留存、销售票据管理是否规范,药品销售流向、结算资金流向是否真实,药品进货验收是否符合规定等进行核查。检查中发现药品销售流向异常时,应当立即监督企业暂停销售,并请药品流入地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协查,药品流入地药品监管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其中核查中发现存在可疑的,还应立即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三、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药品GMP、GSP有关规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严肃查处,对药品生产企业还应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收回药品GMP证书;对直接导致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的药品生产、药品批发企业,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情节严重处理,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涉嫌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国家局将适时在全国范围内通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本通知所指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不包括含麻黄的药品。

以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文不符的,按照本文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篇3:上海市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

上海市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 本文关键词:互联网,上海市,信息服务,药品,许可

上海市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 本文简介:上海市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变更申请须知一、办事项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审批二、办事依据: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92号令);2、《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第9号令);3、《关于贯彻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食药监市〔2004〕340号”

上海市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 本文内容:

上海市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变更申请须知

一、办事项目: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审批

二、办事依据: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92号令);

2、《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第9号令);

3、《关于贯彻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食药监市〔2004〕340号”);

4、《上海市行政许可办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9号令)。

三、申请范围:

申请在本市从事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服务活动。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四、申请者资格/条件:

1、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⑵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⑶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2、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应当以一个网站为基本单元。

五、办理程序:

1、开办申请

⑴拟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须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www.sda.gov.cn),点击“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在线申请”,填写完全后,打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交以下材料:

a、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

b、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除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办的互联网站外,其它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名称中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

c、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

d、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e、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f、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g、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h、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⑵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受理的,发给受理通知书;不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⑶对于申请材料不规范、不完整的,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自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⑷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同意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同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备案并发布公告;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⑸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公示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对直接关系其重大利益的事项提交书面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依法应当听证的,按照法定程序举行听证。

2、变更申请

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网上填写并打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a、《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中审核批准的项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单位名称、网站名称、IP地址等);

b、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基本项目(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

c、网站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基本情况(服务方式、服务项目等)。

⑵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审核决定。同意变更的,将变更结果予以公告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备案;不同意变更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办理机构: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流通处。

七、受理地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受理中心

地址:上海市河南南路288号

电话:021-63356007

受理时间:

周一、周三、周五上午9:00-11:30

周一、周三下午13:30-17:00

八、本项目审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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