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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学习计划

日期:2020-05-29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学科吧  【下载本文Word版

一级建造师学习计划 本文关键词:建造师,学习计划

一级建造师学习计划 本文简介:一级建造师专项学习计划阶段周次学习时间法规管理经济实务教材逐章学习阶段12014.3.08—2014.3.14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二章22014.3.15—2014.3.21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二章32014.3.22—2014.3.28第二章第二章第一、二章第二章42014.3.28—2014.4

一级建造师学习计划 本文内容:

一级建造师专项学习计划

学习时间

法规

管理

经济

教材逐章学习阶段

1

2014.3.08—2014.3.14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二章

2

2014.3.15—2014.3.21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二章

3

2014.3.22—2014.3.28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一、二章

第二章

4

2014.3.28—2014.4.04

第三、四章

第二、三章

第二章

第二章

5

2014.4.05—2014.4.11

第四、五章

第三、四章

第二章

第二章

6

2014.4.12—2014.4.18

第六章

第四章

第三章

第二章

7

2014.4.19—2014.4.25

第六、七章

第五章

第三章

第三章

8

2014.4.26—2014.5.02

第七章

第六章

第三章

第三章

9

2014.5.03—2014.5.09

第八章

第六、七章

第三章

第三章

总结

整体回顾,整理笔记和练习题,尤其是自己划出的重点和错题集

真题解

析阶段

2014.5.10—2014.5.16

历年真题讲解

总结

评估

2014.5.17—2014.5.20

1、学员回顾总结一、二阶段复习过程,系统分析此阶段学习计划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2、评估学员学习效果,根据学员状况,调整学习计划安排;

3、准备新大纲和新教材。

课程表

时间

科目

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三

星期四

星期五

星期六

上午9:00-11:00

下午14:00-16:00

12:30-

13:15

建筑实务

法规

管理

经济

管理

建筑实务

19:30-

20:15

建筑实务(习题)

建筑实务

管理

经济

建筑实务

法规

20:30-

21:15

经济

法规(习题)

管理(习题)

经济(习题)

建筑实务(习题)

经济

21:30-

22:15

经济(习题)

经济

法规

建筑实务

法规

管理

注:课程表中未加括号的课堂为看书+听课件,有括号的为习题练习课。

篇2:建造合同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确认时间及案例分析

建造合同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确认时间及案例分析 本文关键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案例分析,建造,确认

建造合同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确认时间及案例分析 本文简介:建造合同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确认时间及案例分析建造合同是施工企业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这里的“资产”是指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规定,建造合同确认收入与结算工

建造合同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确认时间及案例分析 本文内容:

建造合同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确认时间及案例分析

建造合同是施工企业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这里的“资产”是指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规定,建造合同确认收入与结算工程价款进行了分开账务处理:对工程结算直接记入“工程结算”科目,而不是直接反映营业收入,在会计处理上是借:“应收账款”,贷:“工程结算”(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预收工程款时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工程结算时借:“预收账款”,贷:“工程结算”)。这种建筑合同收入确认与工程价款结算的分离,导致了与建造合同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差异,这两种税的确认时间差异困扰了不少建筑行业的财税人员。为了减少建筑企业的税收风险,本文主要就建造合同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确认时间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一)建造合同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

1、法律依据

在实践中,建造合同企业所得税的确认时间就是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的时间。其确认的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其中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2、建造合同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确认时间的总结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建造合同企业所得税的确认时间可以总结以下三方面:

(1)施工期跨越了一个或几个会计年度的跨期工程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即12月31日确认当期已完工程部分的合同收入。

即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企业都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当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时,会计与税法上没有差异)。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合同完工进度

-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在会计处理上,企业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确认收入:

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

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不确认收入。在税务处理上,建造合同的结果虽然不能可靠地估计,企业也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当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时,会计与税法上处理上有差异)。

(2)在以前会计年度开工,本年度完工以及在本年度开工本年度完工的建造合同,在合同完工的当期确认收入;

(3)能够确认的补偿费用(即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形成的追加收入)发生的当期。

(二)建造合同营业税的确认时间

1、建造合同营业税确认时间的“误区”

现实中,建安企业对营业税确认时间存在以下严重的思想误区:开具发票时才缴税。对于一项工程,在建设方和承建方双方最终达成统一的结算意见前,企业收款是开具收款收据收取工程款,企业收取的预收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已竣工但未全部收齐工程款或因其他非货币方式结算工程款的,均不及时缴税,一直要等到工程结算需要开具发票时才缴税,不需要开发票时就不缴税。有的工程从收取第一笔工程款到最后结算的时间跨度长达数年,该缴的税款也就相应延缓了数年才入库,期间收取预收工程款、工程进度款时均开具收据或白条。这些思想误区使建造合同的营业税确认时间与税法的规定严重不符,会给企业带来税收风险,应引起高度的重视。

2、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建造合同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确认的总结

基于以上建筑行业纳税义务时间的法律依据,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发生必须是发包方与承包方对工程进行了结算,具体纳税时间分为以下四种:

(1)建造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为完成建造合同、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3)实行按工程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合同,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5)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如果对工程没有结算,实际上也就是对承包方提供的劳务并未得到发包方的认可,承包方也就没有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的凭据,最终有可能发包方不付建设款。所以,如果双方没有进行工程结算,税收上不应当作为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实现。

(三)案例分析

案例1:

2011年初,甲建筑公司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

10000000元的建造合同,为乙公司建造一座桥梁。工程已于

2011年

2月开工,将在

2012年

6月完工,预计工程总成本为

8000000元。截至

2011年

12月

31日,该项目已经发生的成本为

5000000元,预计完成合同还将发生成本

3000000元,已结算并收到工程价款

4000000元。假定营业税率3%,不考虑其他税费。

分析:

1、发生成本时5000000元

借:工程施工

50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

5000000

2、结算并收到工程价款4000000元,

借:银行存款

4000000

贷:工程结算

4000000

3、缴纳税款120000元

借:应交税费

——-应交营业税

12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

4、按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5000000/8000000×10000000=6250000元

毛利=6250000-5000000=1250000元

计提营业税

=6250000×0.03=1875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000

工程施工————毛利

12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25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87500

贷:应交税费

——-应交营业税

187500

(注意:187500-120000=67500元的营业税应该以后与建设方结算时再缴纳,有的税务局提出要缴纳营业税是不对的,因为因为营业税是以结算为主的。)

案例2:

2011年初,甲建筑公司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10000000元的建造合同,为乙公司建造一座桥梁。工程已于

2011年

2月开工,将在

2012年

6月完工,预计工程总成本为

8000000元。截至2011年

12月

31日,该项目已经发生的成本为

5000000元,预计完成合同还将发生成本

3000000元,已结算工程价款4000000元,实际收到2500000元。2011年

12月31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

2011年出现了巨额亏损,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以后的款项很可能无法收回。假设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会计分录以汇总数反映,所得税税率为25%,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预计未来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抵扣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分析:

1、甲公司的税务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甲公司应按完工进度确认工程收入和成本。2011年,该项工程的完工进度为62.5%(5000000÷8000000),应确认收入6250000元(10000000×62.5%)、成本5000000元(8000000×62.5%)。另外,甲公司取得建造收入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应为建造合同双方结算的工程价款4000000元,应缴营业税

120000元(4000000×3%)。

2011年,税务上确认建造合同所得

1130000元(6250000-5000000-120000)。

2、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根据新准则的规定,2011年12月31日,由于乙公司当年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甲公司今后很难收到工程价款,属于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不能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这时,甲公司只能将已经发生的成本中能够得到补偿的部分2500000元确认为收入,同时将发生的合同成本5000000元全部确认为当期费用。

(1)实际发生合同成本时

借:工程施工

50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

5000000

(2)结算工程价款时

借:应收账款

4000000

贷:工程结算

4000000

(3)收到工程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

2500000

贷:应收账款

2500000

(4)确认建造合同的收入、费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0000

工程施工——毛利

2500000

(5)计提营业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2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20000

(6)缴纳营业税款120000元时

借:应交税费

——-应交营业税

12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

2011年,会计上确认建造合同的收益-2620000元(2500000-5000000-120000)。

3、差异分析:

2011年,对于此项建造合同,会计上确认收益-2620000元,税务上确认所得

1130000元,会计处理比税务处理少计所得3750000元。因此,甲公司在申报2011年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750000元。这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937500元(3750000×25%)。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937500

贷:应交税费

——应交所得税

937500

篇3:建造合同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

建造合同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 本文关键词:建造,会计处理,损失,预计,合同

建造合同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 本文简介:建造合同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出台的同时也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由于15号建造合同准则的应用指南没有发布,这造成了建造合同在实务中应用起来还有很多未明确事项,尤其表现在涉及存货跌价准备的一些业务处理上。[实务疑惑]建造合同准则条文中涉及预计损失的是其第二十七条规定:合同预计总

建造合同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 本文内容:

建造合同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

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出台的同时也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由于15号建造合同准则的应用指南没有发布,这造成了建造合同在实务中应用起来还有很多未明确事项,尤其表现在涉及存货跌价准备的一些业务处理上。

[实务疑惑]

建造合同准则条文中涉及预计损失的是其第二十七条规定: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而在随后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会计准则附录中,《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471存货跌价准备”科目第二条描述:企业(建造承包商)建造合同执行中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按其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合同完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因此,现在实务当中,确认存货跌价准备的思路一般是这样的:当预计总成本大于总收入时,将预计损失提取存货跌价准备同时确认为当期费用而当合同预计损失减少时(也就是总成本和总收入的差额变小时),在原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做相反分录。合同完工时,将“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余额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那么按照以上思维,这就会出现如下两种情形:

(1)当预计总成本和总收入不变或者说预计总成本和总收入差额不变的话,存货跌价准备是不是不用进行业务处理了?

(2)当预计总成本和总收入的差额比上期还要大了,是不是就要增加计提减值准备金额?

[案例试析]

根据以上两种推论,试举例深入剖析:

【例】假定某施工企业2006年中标某一总金额为10000万元的固定造价土建工程,承建一条二级公路。工程于2006年1月开工,预计2008年完工,由于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2006年年底累计发生合同费用3000万元,预计工程总成本为12000万元。该项目于2008年12月完工。该项工程的其他有关资料如表1所示:第一种情形:总成本及总收入不变情形(或者说二者差额不变)

根据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2006年建造合同各项内容计算过程为:当期确认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10000×(3000+12000×100%)-0=2500(万元)

当期确认合同费用=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费用=12000×(3000+12000×100%)-0=3000(万元)

当期确认合同毛利=当期确认合同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500(万元)

由于预计总成本大于总收入,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当期应计提的合同预计损失准备=(预计合同总成本-预计合同总收入)×(1-完工进度百分比)-以前预计损失准备=(12000-10000)×(1-3000+12000×100%)-0=1500(万元)

2006年会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500

借:资产减值损失

1500

贷: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1500

2007年假设合同费用仍为3000万元,会计处理为:会计处理同上,总收入及总成本不变,存货跌价准备不冲减或者预提损失。

2008年会计处理为:当期确认合同收入=1000×(12000÷12000×100%)-5000=5000(万元)

当期确认合同毛利=(10000-12000)×100%-(-500-500)=-1000(万元)

注解:通常情况下,2008年确认合同费用=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一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费用=6000(万元),由于2008年合同完工,按《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要求存货跌价准备和主营业务成本冲转,因此2008实际确认当期合同费用=6000-1500=450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4500

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

1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000

显然,以上就是一个涉及减值损失的建造合同业务处理过程,2006、2007、2008三年合计确认合同毛利=(-500)+(-500)+(-1000)=2000(万元),合同收入累计确认10000万元,合同费用10500万元,资产减值损失1500万元,累计确认合同收入累计确认合同费用-资产减值损失=-2000(万元)。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确认金额=利润表的营业利润(不考虑税金、期间费用等)。

[提出问题]

结合以上分析,仍有三个疑惑无法明晰:

(1)在2007年底,累计确认的营业利润(不考虑税金、期间费用等)=累计确认合同收入-累计确认合同费用-累计确认资产减值损失=5000-6000-1500=-2500(万元)。显然这是不符合该项目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因为整个项目才亏损2000万元,到2007年底,怎么可以确认2500万元亏损呢?

(2)在2008年利润表上,毛利=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5000-4500=500(万元),而2008年确认工程施工——合同毛利是(-1000)万元,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的毛利不一致;另外也不符合项目实际情况,该项目为亏损项目,怎么可以报盈利500万元(不考虑税金、期间费用等)呢?明显客观上出现在不同时期操纵报表利润的状况。

(3)最后一年确认的合同费用与建造合同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相矛盾。按照准则计算的2008年应当确认当期合同费用=12000×100%-3000-3000=6000(万元),可是上面2008年确认的合同费用为4500万元。

[自我思考]

为何会出现上述问题呢?本人认为主要在于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公式:当期应计提的合同预计损失准备=(预计合同总成本-预计合同总收入)×(1-完工进度百分比)-以前预计损失准备由于完工进度“与时俱进”,因此在2007年底,即使总收入总成本没有变化,我们假设总成本和总收入的差额增加了0,在2007年底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007年底计提的合同预计损失准备=(12000-10000)×(16000+12000×100%)-1500=-500(万元)

因此,2007年底应当补提(-500)万元的存货跌价准备,而不是一成不变等到2008年合同完工把存货跌价准备余额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

2007年底应作如下分录:

借:资产减值损失

500

贷: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

500

或者,

借: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

500

贷:资产减值损失

500

而后,把计提(冲减)损失金额(资产减值损失)计人当期费用。

同理,在2008年底,也要计提(冲减)预计损失进入当期费用而不是和营业成本结转。2008计提的合同预计损失准备=(12000-10000)×0-1000=-1000(万元),做分录如下:

借: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

1000

贷:资产减值损失

1000

重新计算的表格如表2所示:这是总收入和总成本不变情形下的业务处理。

第二种情形:在总成本增大总收入不变或者说总成本与总收入的差额增大,是不是就一定要补提预计损失呢?不一定!

仍以上题为例,假如2007年总成本增加400万元,变为12400万元,总收入不变。

那么2007年底计提的合同预计损失准备=(12400-10000)×(1-6000/12000×100%)-1500=-300(万元)

所以,在2007年我们不仅不补提预计损失反而还要冲减存货跌价准备。因此,即使总成本与总收入的差额增大,也不必然补提预计损失。

[实务总结]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无论预计总成本和总收入的差额变大、变小抑或不变,预计损失计提以后各期都应当重新计算各期应提或冲减存货跌价准备,而对方科目只能是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符合前后一致的原则,不能和主营业务成本对冲。这样的话,上述三个问题就能迎刃而解,资产负债表的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同利润表毛利相一致;各期利润(亏损)分摊均匀;各期确认的合同费用与准则规定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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