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好学习,天天向上,学科吧欢迎您!
当前位置:首页 >> 最新范文 内容页

武汉理工大学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管理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入伍,应征,管理办法,武汉理工大学,学生

武汉理工大学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武汉理工大学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管理办法征集地方大学生应征入伍,对于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促进青年学生成长成才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上级组织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一、组织与领导在学校国防教育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武装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保卫处、宣

武汉理工大学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武汉理工大学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管理办法

征集地方大学生应征入伍,对于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促进青年学生成长成才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上级组织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与领导

在学校国防教育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武装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保卫处、宣传部等有关单位协助,共同完成学生应征入伍工作。

二、征集对象

征集对象为我校普通本科生和研究生。征集年龄为18至24周岁。

三、征集程序

(一)应届毕业生入伍预征

1.应届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通常在每年5月-7月毕业生离校之前进行。

2.有应征意愿的应届毕业生在预征工作启动后,登陆“大学生网上预征报名系统”(http://zbbm.chsi.com.cn或http://zbbm.chsi.cn)报名预征,持学生证和身份证到学校武装部登记备案。符合基本征集条件的学生确定为预征对象,并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

3.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应届毕业生,离校时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冬季征兵工作开始前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应征。

4.离校前未参加预征报名的应届毕业生,如直接报名应征入伍,可返回学校武装部补办预征手续。

5.通过正式体检、政审并符合其他征集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入伍。入伍学生应及时将批准入伍的信息反馈到学校武装部。

(二)在校学生应征入伍

1.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工作,通常在每年10月-12月进行,有应征意愿的学生在征兵工作启动后,持学生证、身份证和6张1寸蓝底免冠近照到学校武装部报名。

2.学校武装部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对应征者进行体检和政审。

3.通过体检、政审并符合其他征集条件的学生,经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入伍。

4.批准入伍的学生,持学校武装部出具的应征入伍证明到所在学院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四、优扶政策

(一)学籍管理

1.被批准入伍的在校学生,入伍时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并予以电子注册。对未达到修业年限或尚不具备毕业条件的,可保留学籍至退出现役后2年内。

2.在校学生入伍前,学校应尽可能安排其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也可以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对本学期所学课程进行面试或免试,确定成绩和学分。

3.服役期满退出现役的学生,应在保留学籍有效期内到原所在学院办理复学手续,原则上回原专业复学,逾期不予复学。

4.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学生,复学后可选择其它专业学习。

5.退役后3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学生,其入学考试初试成绩总分加10分。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本科毕业后,可免试推荐攻读硕士研究生。

6.复学期间经学生本人申请可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课程,直接获得相应学分。

(二)补偿(资助)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

1.对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和在校生入伍前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对入伍的在校生复学后实行学费资助。每学年补偿(资助)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对于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2.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其学费补偿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3.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部队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干部,以及从高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不包括在内。

4.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应届毕业生需向学生工作部(处)提交《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一式两份),如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还需提供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毕业后还款计划书复印件。经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确认无误后,于当年6月30日前,将上述申请表及《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一并发给学生本人。预征学生于当年10月31日前到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时,将上述材料交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

5.应征入伍的在校学生应向学生工作部(处)提交《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一式两份)。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还需提供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一次性还款计划书,其中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校期间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学生,还需向学校提交本人签字的一次性还款计划书,其中应注明代偿经费将直接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向银行一次性代为偿还贷款。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确认无误后,将《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交给学校武装部。由武装部统一转交至地方政府兵役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6.应征应届毕业生或应征在校生被批准入伍后,于次年1月15日前,将《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加盖当地兵役机关公章的《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在校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一式两份)原件,寄送至学校学生工作部(处),由学生工作部(处)将上述材料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7.应征入伍的在校学生退役复学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学生工作部(处)提出学费资助申请,并填写提交《应征入伍高校复学学生资助学费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学生工作部(处)会同武装部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认定,确认无误后,由学生工作部(处)将上述材料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8.学校在收到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后,由学生工作部(处)会同计划财务处向毕业生(复学学生)补偿学费或代替毕业生(复学学生)按照还款协议向银行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三)就业

1.学校为毕业生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岗位,提供就业指导服务。

2.通过预征入伍的应届毕业生,在退出现役当年12月1日到次年12月31日期间就业的,学校按应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

五、管理与监督

1.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毕业生或原在校生,取消补偿学费或学费资助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格。

2.被部队退回的毕业生,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

3.被部队退回并取消补偿代偿资格的原在校生,如退回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退回学生返回学校,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收回,并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未经学校批准私自通过社会或其他途径应征入伍的学生,不享受学费补偿(资助)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优待政策。

5.服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及以上处分的不享受任何优待政策。

附:制定本办法的依据

1、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

2、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

[2011]

财教510号)

3、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

4、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35号)

5、财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

6、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军区《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鄂发[2011]33号)

-

5

-

TAG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