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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保函、信用证等业务

日期:2020-08-26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学科吧  【下载本文Word版

保理、保函、信用证等业务 本文关键词:信用证,业务,保函

保理、保函、信用证等业务 本文简介:保理业务保理业务是一项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帐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新兴综合性金融服务。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竞争的日益激烈,国际贸易买方市场逐渐形成。对进口商不利的信用证结算的比例逐年下降,赊销日益盛行。由于保理业务能够很好地解决赊销中出口商面临的资金占压和进口商信用风险的问题,因而在欧

保理、保函、信用证等业务 本文内容:

保理业务

保理业务是一项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帐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新兴综合性金融服务。

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竞争的日益激烈,国际贸易买方市场逐渐形成。对进口商不利的信用证结算的比例逐年下降,赊销日益盛行。由于保理业务能够很好地解决赊销中出口商面临的资金占压和进口商信用风险的问题,因而在欧美、东南亚等地日渐流行。在世界各地发展迅速。据统计,98年全球保理业务量已达5000亿美元。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保理公约》对保理的定义

保理是指卖方/供应商/出口商与保理商间存在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卖方/供应商/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帐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两项:

贸易融资

销售分户账管理

在卖方叙做保理业务后,保理商会根据卖方的要求,定期/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帐款的回收情况、逾期帐款情况、信用额度变化情况、对帐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卖方进行销售管理。

应收帐款的催收

保理商一般有专业人员和专职律师进行帐款追收。保理商会根据应收帐款逾期的时间采取信函通知、打电话、上门催款直至采取法律手段。

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

卖方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后,保理商会为债务人核定一个信用额度,并且在协议执行过程中,根据债务人资信情况的变化对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对于卖方在核准信用额度内的发货所产生的应收帐款,保理商提供100%的坏帐担保。

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业务是指银行应客户的申请而开立的有担保性质的书面承诺文件,一旦申请人未按其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约定义务时,由银行履行担保责任。

特色保函业务:

对外承包工程保函

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保函

银行保函业务的特点

1、银行信用作为保证,易于为客户接受;

2、保函是依据商务合同开出的,但又不依附于商务合同,是具有独立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当受益人在保函项下合理索赔时,担保行就必须承担付款责任,而不论申请人是否同意付款,也不管合同履行的实际事实。即保函是独立的承诺并且基本上是单证化的交易业务。

银行保函种类

1、投标保函;

2、履约保函;

3、预付款退款保函;

4、借款保函;

5、租赁保函;

6、付款保函;

7、来料加工保函;

8、质量/维修保函;

9、海事保函;

10、补偿贸易保函;

11、延期付款保函;

12、海关保函/免税/关税保付保函;

13、代理行转开保函。

银行保函办理手续

1、申请人需填写开立保函申请书并签章;

2、提交保函的背景资料,包括合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

3、提供相关的保函格式并加盖公章;

4、提供企业近期财务报表和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5、落实银行接受的担保,包括缴纳保证金、质押、抵押或第三者信用担保等;

6、由银行审核申请人资信情况、履约能力、项目可行性、保函条款及担保、质押或抵押情况后,可对外开出保函。

保证贷款

保证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按贷款合同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其特点是:手续简便,一般不需办理有关登记评估等手续;保证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保证人愿意长期(一年)作保的,可签订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在最高额保证期限内,不再办理相关的保证手续。

保证人必须具备保证资格、保证能力、保证意愿等条件。

信用证业务

信用证是指一家银行(开证行)应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在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

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2、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

3、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跟单信用证是一种有条件的银行支付承诺。

信用证业务功能

跟单信用证根据用途、性质、期限、流通方式的不同可分为:

1、跟单信用证与光票信用证。

2、可撤销信用证与不可撤销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是指根据申请人(进口商)的指示,银行为申请人提供不经受益人(出口商)同意或通知,随时由申请人提出修改、撤回或注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的确定付款承诺和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

3、保兑信用证与不可保兑信用证。保兑信用证是指另外一家银行接受开证行的要求,对其开立的信用证承担保证兑付责任的信用证。

4、即期付款信用证、议付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与假远期信用证。

(1)即期付款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出口商)根据开证行的指示开立即期汇票、或无须汇票仅凭运输单据即可向指定银行提示请求付款的信用证。

(2)议付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承诺延伸至第三当事人,即议付行,其拥有议付或购买受益人提交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单据权利行为的信用证。如果信用证不限制某银行议付,可由受益人(出口商)选择任何愿意议付的银行,提交汇票、单据给所选银行请求议付的信用证称为自由议付信用证,反之为限制性议付信用证。

(3)承兑信用证是指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对于受益人开立以开证行为付款人或以其他银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在审单无误后,应承担承兑汇票并于到期日付款的信用证。

(4)延期付款信用证指不需汇票,仅凭受益人交来单据,审核相符,指定银行承担延期付款责任起,延长直至到期日付款。该信用证能够为欧洲地区进口商避免向政府交纳印花税而免开具汇票外,其他都类似于远期信用证。

(5)假远期信用证又称买方(进口商)远期信用证,银行为买方(进口商)提供资金融通的信用证,买方为获得票据贴现市场的资金融通,对于合同证明即期信用证,申请开立以票据贴现市场所在地银行为汇票付款人的信用证。

客户使用五种信用证的便利程度比较

种类条件

即期付款信用证

延期付款信用证

承兑信用证

假远期信用证

议付信用证

自由议付信用证

汇票

需要或不要

不要

需要

需要

需要或不要

需要或不要

汇票期限

即期

远期

远期

即期

即期

受票人

指定付款行

指定承兑行

指定承兑行

开证行或议付行以外的其他银行

开证行或议付行以外的其他银行

限制/自由使用

限制

限制

限制

限制

限制

自由

付款给受益人的时间

即期付款

延期付款

远期付款

即期付款

(票面金额=净款+买方支付利息)

即期付款扣减利息

即期付款

扣减利息

起算日

装运日、交单日或其它日

承兑日

承兑日

对受益人有无追索权

使用信用证的银行

开证行、通知行或其他行

开证行、通知行或其他行

开证行、通知行或其他行

开证行通知行或其他行

通知行或其他行

被选择愿意议付的银行

5、可转让信用证与不可转让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向中间商(受益人)提供对信用证条款权利履行转让便利的一种结算方式。它是指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请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转让行),或如果是自由议付信用证时,可以要求信用证特别授权的转让行,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一次性转让给一个或多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6、背对背信用证与对开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或第二信用证)是以中间商人作为开证申请人,要求原通知行,或指定银行向第二受益人开立、条款受约于原信用证条款的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和可转让信用证比较

背对背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

1、背对背信用证的开立,并非原始信用证申请人和开证行的意旨,而是受益人的意旨,申请人和开证行与背对背信用证无关。

1、可转让信用证的开立是申请人的意旨,开证行同意,并在信用证加列“transferable”字样

2、凭着原始信用证开立背对背信用证,两证同时存在。

2、可转让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出去,该证就失去那部分金额之存在。

3、背对背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得不到原始信用证的付款保证。

3、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可以得到开证行的付款保证。

4、开立背对背信用证的银行就是该证的开证行。

4、转让行按照第一受益人的指示开立变更条款的新的可转让信用证,通知第二受益人,该转让行地位不变,仍然是转让行。

7、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是银行以客户担保债务偿还或贷款融资为目的而提供的银行信用保证。一般有借款担保和履约担保。

8、循环信用证。循环信用证是指其金额被全部或部分使用,无需经过信用证修改,根据一定条件就可以自动、半自动或非自动地更新或还原再被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使用次数、期限或规定的金额用完为止的信用证。

信用证01

信用证是19世纪发生的一次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上的革命,这种支付方式首次使不在交货现场的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处于同等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使他们重新找回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场交易所具有的安全感,解决了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我们知道,采用汇付进行预期付款,是买方处于不利地位,而采用汇付进行迟期付款则是卖方处于不利地位,而采用托收方式,即使是即期交单付款方式,对卖方来说,也是一种迟期付款。因为,卖方必须在装运后,才能获得全套收款的单据。一旦买方拒付货款,即使货物的所有权还在卖方手里,卖方的损失还是难以避免的。

为了使买卖双方都处于同等地位,人们发明了信用证支付方式,由银行出面担保,只要卖方按合同规定交货,就可拿到货款,而买方又无须在卖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前支付货款。信用证是有条件的银行担保,是银行(开证行)应买方(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保证立即或将来某一时间内付给卖方(受益人)一笔款项。卖方(受益人)得到这笔钱的条件是向银行(议付行)提交信用证中规定的单据。例如:商业、运输、保险、政府和其他用途的单据。

注析:

1.

开证申请人(买方):请求银行开立信用证的人。

2.

开证行

:是进口国的一家银行,应买方的要求而开立信用证。

3.

通知行

:是出口国的一家银行,把开证事宜通知出口人。

4.

出票人(卖方)

:出售货物并向开证行或买方出具汇票。

5.

受票人(卖方)

:汇票到期时承担付款的责任者。

6.

议付行

:向卖方支付或承兑汇票

7.

偿付行:通常是开证行本身,他向议付行偿付后者预先垫付的货款。在有些场合,它可能是开证行在第三国的偿付代理行。

8.

受益人:以此人为抬头开立信用证,也就是有权开具汇票并领取货款者。

一般信用证格式

一般信用证格式

(本证)由华盛顿中国银行转递。

“ZHUNGKRO“广州

广东中国银行

2000年4月5日广州

兹开立第987号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受益人:华盛顿……公司

开证人:广州市中国……进出口公司

最高金额:$800,000(捌佰万美元,溢交或短交货物金额以5%为限)。

本信用证凭受益人开具以我行为付款人按发票金额100%计算无迫索权的即期汇票用款,该汇票一式两份,并须附有下列写上数字的装运单据:

(1)全套清洁无疵,“货已装船“,“运费预付“,空白抬头,空

白背书的海洋提单,并须注明:“通知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2)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码。

(3)重量单/装箱单,一式二份,载明每箱毛重和净重。

(4)制造商出具的品质,数量/重量证明书……份。

(5)受益人出具的证明书证明上述各单据的另外四份已经分发如下:

一套已与货物一起,随船带交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一套已航空邮交开证人,另外二套已航空邮寄交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此项单据,均已在载货船只启程后五天内付邮。

证明装运:800公吨,(允许溢交或短交以5%为限),每公吨净重为1,000公斤的四甲基毗啶,纯度98%~99%,净重每公斤一美元C&F广州港,包装费在内。

生产国别:华盛顿

制造厂商:

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包装:货物用适宜海运的新铁桶装。自英国口岸运往新港。不得分批装运。准许转船,但须交联运提单。装运日期不得晚于1993年3月30日并须由“和平“轮装运。

本证在伦敦议付有效期至1993年3月30日截止。所有根据本证开具的汇票须注明“根据北京中国银行总管理处营业部第846号信用证出具的“。

本行兹向根据本证并按照本证内条款开出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和合法持有人保证,在单据提交本行办公室时,本行即应以电汇方式承兑该汇票。所有根据本证议付的汇票金额必须在本证背面批注。

单据处理办法:本证条件之一是,所有单据应分两次连续以航邮寄交本行。第一次邮寄包括所有各项单据,但如某项单据不只一份者则留下一份由第二次邮寄。本行一旦收到此证要求的各项单据,并审核无误后,即刻以即期电汇方式偿付。请将此证通知受益人。

特别指示:

(1)

本证在通知行见到受益人提交的有关出口许可证以后,才开始生效。

(2)

必须提交船舶代理人(海运代理人)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载运船只系由北京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或北京中国租船公司所租用或预定。(需要此项单证时,租船提单可予接受。)

(3)

必须提交轮船公司出具的预定航程表,表明载运船只在到达本证指定目的港以前,不经过也不停靠台湾的任何口岸。

打包放款

一.

打包放款的概念

打包放款(PACKING

FINANCE)又称信用证抵押贷款,是指出口商收到境外开来的信用证,出口商在采购这笔信用证有关的出口商品或生产出口商品时,资金出现短缺,用该笔信用证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出口货物进行加工、包装及运输过程出现的资金缺口。

二.

打包放款的条件

1.在本地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有进出口经营权、在银行开有人民币帐户或外汇帐户的企业。

2.出口商应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财务状况良好、领取贷款证、信用等级评定A级以上。

3.申请打包放款的出口商,应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并已从有关部门取得信用证项下货物出口所必需的全部批准文件。

4.信用证应是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并且信用证的结算不能改为电汇或托收等其他的结算方式,开证行应该是具有实力的大银行。

5.信用证条款应该与所签订的合同基本相符。

6.最好能找到另外企业提供担保,或提供抵押物。

7.出口的货物应该属于出口商所经营的范围。

8.信用证开出的国家的政局稳定。

9.如果信用证指定了议付行,该笔打包放款应该在议付行办理。

10.信用证类型不能为:可撤销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备用信用证、付款信用证等。

11.远期信用证不能超过90天。

三.

申请打包放款需要向银行提供的资料

1.信用证正本

2.流动资金借款申请书

3.外销合同

4.境内采购合同

5.营业执照副本

6.贷款证

7.近三年度的年度报表

8.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9.法人代表证明书

四.

金额和期限

1.最高金额为信用证金额的80%。

2.期限不超过信用证有效期后的15天,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半年。

3.展期:当信用证出现修改最后装船期、信用证有效期时,出口商不能按照原有的时间将单据交到银行那里,出口商应在贷款到期前十个工作日向银行申请展期。

4.展期所需要提供的资料:贷款展期申请书、信用证修改的正本。

篇2: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

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 本文关键词:保证金,投标,格式,银行,保函

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 本文简介: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致:招标代理机构本保函作为(投标人名称)对招标代理机构关于项目名称(分标编号:,包号:)的投标邀请而提供的投标保函。我们(银行名称)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具结保证本行、其继承人和受让人,一旦在收到贵方提出的就下述任何一种事实的书面通知,立即无追索地向贵方支付金额为人民币元的保

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 本文内容:

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

致:招标代理机构

本保函作为(投标人名称)对招标代理机构关于项目名称(分标编号:,包号:)的投标邀请而提供的投标保函。

我们(银行名称)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具结保证本行、其继承人和受让人,一旦在收到贵方提出的就下述任何一种事实的书面通知,立即无追索地向贵方支付金额为人民币元的保证金:

(1)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拒绝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投标文件的承诺签订合同的;

(3)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4)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主动对投标文件提出实质性修改的;

(5)投标人串通投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同时,我行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具结保证本行、其继承人和受让人,一旦在收到贵方提出的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的书面通知,立即无追索地、按实际应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向贵方支付保证金,该保证金最多不超过本保函第二段承诺的金额。

本保函自签发之日起生效,直至投标有效期满后止。如果贵方和投标人一致书面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则本保函有效期相应延长。

如果投标人中标,本保函将在上述期满后继续生效,直至投标人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履约保证金为止。

出函银行名称:

负责人签字:

签发日期:

篇3: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法律问题分析

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法律问题分析 本文关键词:提单,法律问题,换取,清洁,保函

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法律问题分析 本文简介: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法律问题分析【摘要】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出具保函是海运保函中的一种,因其对提单的流通有一定的润滑剂作用,人们称其为“贸易和航运的润滑剂”。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从其定义入手,分析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关键词】清洁提单法律性质法律效力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出具保函的做法在海

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法律问题分析 本文内容:

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法律问题分析

【摘

要】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出具保函是海运保函中的一种,因其对提单的流通有一定的润滑剂作用,人们称其为“贸易和航运的润滑剂”。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从其定义入手,分析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

【关键词】清洁提单

法律性质

法律效力

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出具保函的做法在海运实务中相当普遍,它对于消除承托双方因批注提单的争执产生的僵局,缩短托运人同承运人对货物表面状况批注的争议时间,避免因此产生的损失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这是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出具保函的做法能够长期存在的原因。正确合理的运用保函,对于缓解运输过程中出现的矛盾,消除因此产生的困境,可以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凭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毕竟是承托运双方妥协的结果,它可能使得一些应当批注的事项没有批注,隐瞒了货物的真实情况,对信赖提单的第三人构成欺骗。如果出具保函就可以轻易换取清洁提单,会使提单的可靠性大大降低,扰乱了贸易和航运的正常秩序。并一定程度上为海运欺诈提供了可乘之机。海运保函的存在又对提单制度产生着严重的威胁,因此凭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行为的合法性受到质疑。保函的有效性在法律上是有疑问的,但其在海运事务中又起到一定的作用,使得保函处于一个矛盾的地位。为此学术界对其法律效力进行了多年的争议,各国以及国际商会对此也试图做出规定来加以限制,但囿于本身的缺陷及所具有的双重作用,立法上有很大的困难。本文即是一个初学者所做的一点努力。文章试图通过对前人思想、见解的总结和归纳,阐述为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定义及法律性质

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作为海运保函的一种,从形成上来看,完全是国际海运实践作用的结果。我们知道,提单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已接受货物和货物已装船的货物收据,同时也是承运人在目的港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正面没有关于货物状况批注的,称为清洁提单。货物状况是指提单所记载货物的主要标志、外表状况,货物的包数、件数、数量和体积。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就意味着承运人已按提单上所记载的状况受到了货物。至于货物内容如何,承运人无须负责。提单清洁与否,对海上货物运输和他的承运人、托运人,托运人以外的其他人意义重大。如果收到清洁提单,托运人以外的其他人可以推定:承运人接受并装船的货物外表状况良好,承运人在目的港必须向收货人交付这样完整的货物,否则必须向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承运人在装货港接受的货物外表有瑕疵,承运人都要在提单上加批注,使其成为不清洁提单,以防对收货人承担责任。但对托运人而言,不清洁提单意味着他不能顺利结汇。所以,即使货物表面状况确实有瑕疵,托运人都要坚持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一般托运人宁愿以出具保函的方式换取清洁提单。

在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出现的最初阶段,所涉及的主体往往只有两个,即托运人和承运人,由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但是随着国际航运业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在实践中,承运人逐渐发现,仅由托运人自己为自己的货物担保似乎并不足已达到保证损失赔偿的目的。因此,第三人应托运人的请求而同托运人一起向承运人开具保函。第三人通常都是信誉卓著的企业或银行等。据此,本文认为,换取清洁提单保函应该定义为: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而单独或和第三人共同向承运人出具的,声明由其承担因承运人签发该提单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协议。

基于对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定义,我们可以把这种保函视为一种合同。首先,从定义的角度来看,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托运人或托运人和第三人作为一方与承运人基于各自的意思表示而达成一项的民事协议,符合合同的基本概念。其次,在构成要件上,合同的构成一般须具备以下要件:(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主要权利义务的规定一般而言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承运人一方自愿在托运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提供清洁提单,而另一方当事人为了贸易合同所要求的清洁提单,也是自愿提供这种保证的。程序上,提供方向承运人出具书面文件,请求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可视为要约,承运人同意请求,并签发符合要求的清洁提单视为承诺。这样,经过邀约和承诺,合同成立。

至于具体而言是何种合同,即是“赔偿损失的协议”,还是“担保合同”,则是根据不同的情况加以区分。第一种是托运人向承运人开具的保函,此为赔偿损失的协议。第三种是托运人和第三人共同出具的保函。这种保函属于担保合同的范畴。既可以是人的担保,也可以是物上担保、金钱担保。

二、法律效力

传统理论认为,由于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的引入,提单不能真实的反映货物的状况,降低了提单的可信度,故对其法律效力一直是持否定态度的。而在国际惯例中,保函却因其自身的优越性而长期立于无可替代的地位。事实上,立法者很难在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协调的方案。直到1978

年的《汉堡规则》,第一次将保函合法化。《汉堡规则》第17条第3款规定,“保函对受让提单的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一概无效。但除非承运人或代理其行事的人签发清洁提单是为了对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进行欺诈,这种保函或协议,对托运人而言,应属有效。”

也就是说,保函的法律效力应一分为二地对待:任何保函都不能对抗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但只要不存在欺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保函却是有效的。虽然《汉堡规则》已经生效,但是成员国很少,而且有很多成员国对此条做了保留。所以,大多数的国家对此并没有很明确的规定。

在我国,《海商法》虽未涉及到这一方面的内容,但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已经将这一原则贯穿其中,以此指导我国的海事审判工作。批复认为,“海上货物运输的托运人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保函,对收货人不具有约束力。无论保函如何约定,都不影响收货人向承运人或托运人索赔;对托运人和承运人出于善意而由一方出具另一方接受的保函双方均有履行之义务。”对于善意这一比较主观的概念,在实践中很难把握。

航运实务中,换取清洁提单保函可以具体分为两类,一类为对货物重量或数量不符而设立的保函,另一类为对货物表面状况有瑕疵而设立的保函。对于货物重量和数量不符而设立的保函,如果承运人收受货物后,明确的知道重量或数量与提单记载的不一致,仍接受托运人出具的保函签发清洁提单,这种保函已构成恶意,其效力应当否定。但是大多数情况下,承运人是难以准确的知道货物的数量和质量的。例如:散装货的水尺公估重量,因水尺计算本身就是一个大概数,因为这要受地点、技术参数、当时环境和公估人素质的多方面影响;还有不易清点的件杂货,特别是大宗而小件的货物;再就是因货物的特性易变质或减量的货物等。诸如此类的情形,承运人为保护自身的利益,会行使批注权,在提单上批注诸如“在卸货港造成货物短少,承运人不负任何责任”的字样,而托运人为了能顺利结汇,通常会向其出具保函。实践中大多数承运人将会接受这种保函,按托运人申报的重量或数量签发无批注内容的提单。这种保函设立后,虽然货物可能在卸货港短卸,因而可能给第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但决不是保函当事人恶意串通欺诈第三人的结果,这种保函应视为有效。广州海事法院判决“柳林海”轮案,就是处理这类保函效力问题的典型案例。案情大概是:被告某土产公司在湛江港将其出口的木薯片交原告某远洋公司所属“柳林海”轮承运,货物装完后,被告申请水尺公估,测得木薯片重量为16,443吨,并将其申报给承运人记载于提单。为防止货物霉损,被告请求船长在航行途中开舱晒货。为此,船长意欲将大副收据中的“至卸货港发生短重,船方概不负责”的批注转入提单,为了取得没有批注的提单,被告向船长出具保函,该保函载明:“……如到卸港发生短重,其责任由我货方负责”。船长接受了该保函,没有将大副收据中的批注转入提单。航行中船长按被告的要求开舱晒货,船抵法国港口后,木薯片短重567吨,收货人在法国法院成功地向承运人(本案原告)索赔了70多万法郎。为此,原告依保函向被告提出索赔,但遭拒绝。原告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该法院认为,该保函没有对第三人欺诈,合法有效,据此判决被告败诉,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该案的判决原则还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显然,该案中货物的短重是由于水尺估算的误差和晒货使水分减少造成的,而按托运人的意图开舱晒货又是为了保证货物质量,保护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利益的诚实行为,并不是承、托运人恶意串通,故意在提单上记载不实,欺诈第三人所致。这种保函应视为善意保函,法律应赋予其效力,使之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

对货物外表状况而设立的保函,判断其效力可综合以下三个因素分析。第一,承运人所收受货物外表的缺陷程度是否显而易见;第二,承运人与托运人的争议发生时,有没有经过公证部门对货物的外表缺陷与货物内在质量的联系进行验证。第三,承运人对所需要受货物的外表状况在提单上的记载情况。船长行使批注权所需要注意的是货物的包装即外表而不关心货物的内在质量。就批注权行使而言,船长既有凭目力所及批注货物外表状况的权力,也有行使谨慎注意的义务,法律不容许船长行使批注权时随意损坏他人利益,所以批注权的行使具有法律的严肃性,而不能是船长的主观随意所为。但是,我们也要承认,绝对清洁的货物是不存在的,相对的清洁才是可能的。为了有效的保护各方利益,使批注务求准确,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船长在接受外表缺陷轻微的货物时,主动考虑是否影响货物的内在质量是有益的。从法律的角度而言,我们不可能要求船长掌握从货物外表识别货物内在质量的专业知识,但承运人可以与托运人共同申请公证部门对货物的外表缺陷与货物内在质量的联系进行检查,在取得初步证据证明货物的外表轻微缺陷不影响货物内在质量时,接受保函签发清洁提单。这一证据不能对抗收货人对承运人就提单内容提出的索赔,但可用以证明承运人与托运人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时的主观心理是善意的,为此而设立的保函应视为有效。如果船长收受货物的外表缺陷程度对货物内在质量是显而易见时仍接受保函签发清洁提单,说这样的保函是非恶意的是难合常情的,即使这种保函设立时,共同申请经商品检查,无论其检验结果如何,也应以“表面缺陷对货物的内在质量显而易见”这一客观事实,去认定双方行为出于恶意串通,从而否定保函的效力。由于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本身就是对货物表面状况的不真实批注,如果承运人已经知道或者完全有理由应该知道货物的表面状况的严重瑕疵,而且该瑕疵不批注将可能导致收货人利益受损,承运人如果期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便是存在欺诈的恶意,客观上也以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了收货人的利益,他对收货人的责任当然是不能免除的,并且认定该种情形下的保函无效,才能加重承运人的责任,督促其善意合理的行使批注权。

参考文献:

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交)复(1988)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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