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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合同样本最好版本

日期:2020-07-01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学科吧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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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合同样本最好版本 本文简介:建房合同甲方(授建方):姓名:身份证号: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建方):姓名:身份证号: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建筑法》,《经济合同法》及

农村建房合同样本最好版本 本文内容:

甲方(授建方):

姓名:

身份证号: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建方):

姓名:

身份证号: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建筑法》,《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下,通过双方协商就私人住宅建房工程达成协议,为规范建造私人住宅工程中双方的民事行为,特制定本合同。

一、

承建方式

1、甲方将其住宅主体工程和部分附属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给乙方承建,不允许转包给第三方承建;本工程施工前,甲方必须保证通电,通水,通路,建筑面积平整,不能影响施工。与周边邻居因地界,建筑物,线路等纠纷由甲方出面解决。

2、甲方负责提供施工用的一切建筑材料,乙方验收,不合格不用,根据施工进度乙方应提前___

天通知甲方承办,工程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规划设计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面积,如需改变结构或作修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施工。

3、乙方自带施工工具和设备;乙方施工人员饮食自理。

二、建房工程量

1、主楼、楼梯、屋面、平台、三楼平台等与主楼相关联的所有钢筋混凝土工程;

三、建房工期双方协商为

天。

即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施工安全要求

乙方必须按照安全施工规范和技术要求施工,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杜绝一切事故,并承担由于安全措施不到位或不力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与费用。

五、工程质量

1、乙方必须严格、全面、认真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施工,工程质量应达到标准,确保安全。

2、随时接受甲方或甲方委托的技术人员监督检查。因乙方原因达不到工程质量合格条件的,乙方应无条件返工,并承担人工、材料等费用;

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而无法协商一致的,提交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测,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六、付款方式

房屋共建三层半,开工后至每层完工

,预付该层人工费的80%,工程整体峻工验收合格后剩余款项一次性付清。

本合同签字、盖章后即刻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负同等法律效应。

甲方签名: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

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2:2020年包工包料建房合同书范本

20XX年包工包料建房合同书范本 本文关键词:包工,建房,合同书,XX,范本

20XX年包工包料建房合同书范本 本文简介:20XX年包工包料建房合同书范本甲方:乙方:承包形式:1、乙方负责承包1#-3#多层住宅楼图纸中所设计和标注内外垟装修工程和粉刷油柒工程、粉刷油柒工程包工包料,其它均为清包工。2、乙方进场甲方提供住宿,生活费乙方自理(生活水电费乙方自理)。3、甲方提供搅拌机、水管、小推车(小推车乙方自己维修)设备工

20XX年包工包料建房合同书范本 本文内容:

20XX年包工包料建房合同书范本

甲方:

乙方:

承包形式:

1、

乙方负责承包1#-3#多层住宅楼图纸中所设计和标注内外垟装修工程和粉刷油柒工程、粉刷油柒工程包工包料,其它均为清包工。

2、

乙方进场甲方提供住宿,生活费乙方自理(生活水电费乙方自理)。

3、

甲方提供搅拌机、水管、小推车(小推车乙方自己维修)设备工具。

承包价格:

1#-3#多层住宅楼装修工程,粉刷油柒工程(包工包料)甲方以56元/m2价格(建筑面积)承包给乙方。

承包内容:

乙方负责1#-3#多层住宅楼图纸所设计的装修施工工程(防水工程除外)如:屋面工程、抹灰工程、粉刷油柒工程、楼面地面工程、室外散水及所有保温部位等。

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

本工程设计为中级抹灰,质量标准为合格,具体要求是:

1、

垟面垂直度允许偏差±3mm,平整度±2mm阴阳角方正±2mm。

2、

垟面观感平整、光滑、颜色一致,无空鼓、无明显接槎,并负责室内顶板高低,误差较大的抹灰衬补。

3、

阴阳角要垂直、线条平直整齐,外垟阳台、窗沿上下层顺直,阳台板、飘窗板薄厚一致,并做好泛水。

4、

粉刷油柒工程表面要光滑、平整、颜色一致,无流坠、脱皮斑锈等现象,并且做好成品保护。

5、

以上要求如达不到合格要求造成返工和材料浪费要给于经济处罚。

竣工时间:

乙方自进场之日起,30天完成以上所承包的全部活项,并且达到验收标准,予期完不成的,每推迟一天罚

元(其中包括阴雨天气)

付款方式:

1、

甲方按乙方所完工程量的

%付给乙方工程进度款(必须经验收合格)。

2、

其它款项在乙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全部完成和竣工验收后,三月之内付清。

工具设备的保养使用及材料节约:

1、

乙方应对工地的设备、工具必须合理使用和安全使用。

2、

乙方应对工地的设备和工具要定期保养和维修。

3、

乙方施工要注意材料节约,合理配料,当天的料当天用完。

4、

落地灰浆随清随用,严禁将落地灰当作垃圾外和填埋如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5、

乙方应做到“三清六好”工作,随时将该工作面清理干净。

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1、

乙方进场必须严格按照工地的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施工。

2、

正确和安全使用工地的一切电器设备及临电,必须戴安全帽。

3、

工人上班不准穿拖鞋、光膀子、不准随地大小便。

4、

工人要做到文明施工,不准说粗话、脏话,严禁打架斗殴,如发现一次罚500元。

5、

工人上班要严格按操作规程施工,如发生一切伤亡事故,其全部经济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自负。

本协议一式两份签字有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年*月*日*年*月*日

篇3:河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 本文关键词:河南省,村镇,建房,用地,实施办法

河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 本文简介:河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来源:作者:日期:11-01-24河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河南省人大常委会(1982年6月26日河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三章用地标准第四章用地管理第五章奖惩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

河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 本文内容:

河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

作者:

日期:11-01-24

河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2年6月26日河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三章

用地标准

第四章

用地管理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包括:农村村庄、集镇内的宅基地、公共建筑、公用设施、道路、绿化和社队企业、事业等各项建设用地。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业社队和县城及县、市直辖镇,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村镇内个人建房和社队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建设用地,都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查、批准手续。任何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地建房,进行建设;不准越权或利用职权乱批用地。

第四条

村镇建设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各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要指定或设置工作部门,作为依法统一管理土地的职能机关。人民公社要设立由人民代表参加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委员会,并确定管理人员。生产大队要成立管

理小组。

第五条

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是公民应尽的职责。

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土地,分别归公社、大队、生产队集体所有。社员对宅基地(包括老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的土地,只有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的权力,没有所有权。不准在自留地和承包的土地上建房、开矿、烧砖瓦、挖土毁田和葬坟(提倡火葬,深埋或划

定公墓地)。

农村社队不准以土地投资入股方式与全民所有制和非农业集体所有制单位联合投资建设。

严禁买卖、出租和违法转让建房用地。

第六条

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是我国的国策。村镇建房必须统一规划,节约用地。要充分利用村镇内原有的宅基地、空闲地、荒废地等。凡有荒废地、空闲地、沙、碱、薄地、坡地等可以利用的,不准占用耕地、好地。城市近郊和人均不足一亩耕地的村镇,宅基地面积必须严加控

制,不准占用耕地、园地。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

村镇建房,必须在村镇规划的统一指导下,有计划地进行。各村镇都要本着远期和近期,总体和局部相结合的原则,做出规划。规划可以先粗后细,首先解决合理布局和控制用地问题,然后进行详细规划。没有村镇规划,审批部门不准审批建房用地。

社员的老宅基地有碍村镇建设时,必须服从统一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妨碍和阻挠。

村镇规划要根据因地制宜、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乎卫生、绿化环境的要求,合理安排社员的宅基地和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公用设施、场院、道路、绿化等用地。

村镇规划应在原村镇占地范围内进行。要充分利用现有建筑和设施,逐步改建,不断完善,不要大拆大建。要严格控制迁村并村。必须迁村并村的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村庄规划由生产大队制订。一个村庄有两个以上生产大队的,在公社领导下由各大队联合制订。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讨论通过,报公社管理委员会批准,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集镇规划由公社和所在大队联合制订。经社员代表会讨论通过,公社管理委员会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地、市备案。

报批规划时,要提交村镇现状平面图;规划平面图;规划说明书和各项工程的占地面积、占地比例等。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擅自改变,如需修改时,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

村镇建房的样式要因地制宜,多种多样,各具特色。不要强求一律。城市近郊和人多地少的地区要求建楼房,不经批准不准建平房;平原地区提倡建楼房;山区和丘陵地区要合理利用地形,依山就势建窑洞、平房或楼房。

第三章

用地标准

第十条

社员建房每户(按平均五口人计算,下同)规划用地限额,规定如下:

城市近郊和人均耕地一亩以下的地区,平均每户建房规划用地不得超过二分;

平原地区,平均每户建房规划用地不得超过二分半;

山区、丘陵地区平均每户建房规划用地不得超过三分。如人多地少须占用耕地时不得超过二分半。

按照以上限额和人口发展计划,规划到本世纪末,不占用耕地的村镇,社员建房规划用地可在限额基础上平均每户增加半分左右,但最多平均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三分半。

各县、市要根据以上限额规定,结合当地人均耕地、家庭副业、民族习惯、计划生育等情况,具体规定社员宅基地面积标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村镇内的宅基地、公共建筑、公用设施、道路、绿化等各项用地面积的比例,暂规定为:宅基地面积占村镇规划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左右;公共建筑、公用设施用地占百分之二十左右;道路、绿化用地占百分之二十左右。

第十二条

农村社队企业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不同行业和生产规模,分别拟定各类企业用地限额,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实行。

第四章

用地管理

第十三条

原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居住拥挤,或确实需要分居又无宅基地的农村社员;无宅基地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建房需要宅基地的,均可向生产队提出申请,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生产大队根据规划和用地指标审核同意后

,编入年度建房用地计划,报公社管理委员会批准。年度建房用地计划占用耕地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由批准单位分户发给宅基地使用证。

生产大队编制年度建房用地计划时,对独生子女户,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

第十四条

农村社队企业、事业单位的建设用地,必须经社员代表会讨论通过,占用耕地不超过二亩或非耕地不超过五亩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不超过三亩或非耕地不超过十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报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超过三亩或非耕地超过十亩

的,由地区行署或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要有计划地兴办社队砖瓦厂,满足社员建房需要。为本队社员建房需要兴办的临时砖瓦厂及取土用地,报公社管理委员会批准。

兴办从事商品生产的砖瓦厂,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土地的审批权限,按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砖瓦厂的取土用地,要充分利用土丘、土山坡、荒废地,一般不准占用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结合平整土地制定恢复种植的切实措施。

第十六条

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社队企事业单位进行建设需占用生产队土地时,要尽量占用生产队的空闲地、荒废地。对占用的土地,要给予补偿,并要妥善安排该队社员的生产、生活。

占用土地补偿标准:耕地为年产值的三至五倍;有收益的非耕地为年产值的二至四倍;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年产值按被占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青苗补偿费和房屋、树木等附着物的补偿费,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或由占地单位和生产队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对大量从事养殖、编织等“专业户”的生产用地,应根据经营种类、规模的需要和可能,批给适当的土地。对集镇内非农业户的建房用地,应根据不同情况经与生产队协商同意后,按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凡列为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保护的文物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因建房用地而侵占、拆除和损坏。村镇建设中发现文物古迹或无主财物,必须严加保护,并及时报县级人民政府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农村社队企业的用地,经批准后一年不使用的,或批少占多的多出部分,要限期退回生产队耕种。

第五章

第二十条

在村镇规划和改建中,腾出空地改为耕地用于农业生产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规定,从有收入的第一年起,免征七年农业税。

第二十一条

在村镇建设中,规划合理、节约用地或敢于管理,善于管理,对制止乱占滥用土地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出卖或出租建房用地的,要限期将土地退回集体,没收全部所得款项。土地上的建筑物要限期拆除。

第二十三条

出卖房屋未经批准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和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已经批给宅基地的,要限期收归集体。

买入房屋的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者,按第十三条规定程序补办用地审批手续;不符合条件者,要限期将宅基地退还集体。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侵占集体土地建房或进行其他建设的要限期收回所占土地,根据情节处以所占土地年产值三至五倍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

第二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社队干部要模范地执行本办法。在村镇规划中,对广大群众要充分作好政治思想工作,不得生硬粗暴简单从事。切实把村镇建房用地规划好,管理好。

凡利用职务之便,侵占集体土地建房、种树;在审批建房用地中徇私舞弊,行贿受贿,打击报复;拒不执行村镇规划管理规定任意砍树、扒房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阻碍村镇规划建设或围攻、打骂工作人员者,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制裁,行政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给予经济制裁的罚款或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由生产大队提出意见。属于对单位的罚款或赔偿经济损失,经公社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对个人的罚款或赔偿经济损失,由公社管理委员会批准执行。

对没收的非法所得款项和罚款,主要用于村镇公用设施建设。县、公社、大队各使用的比例,由县级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法令的规定确定。

对经济损失的赔偿费,全部交给受损失的单位,作为当年收入,按有关政策规定统一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令、规定不符时,按国家有关法令、规定执行。过去省内发布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时,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订社员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其它有关规定。提交市、县人大常委会通过,公布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1982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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