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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对检察机关侦查工作的影响

日期:2020-07-01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学科吧  【下载本文Word版

新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对检察机关侦查工作的影响 本文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侦查,检察机关,证据,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对检察机关侦查工作的影响 本文简介:新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对检察机关侦查工作的影响新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对检察机关侦查工作的影响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形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先后写入宪法,而刑事诉讼法有小宪法之称,随着宪法的调整,这也就要求刑诉法做出相应的调整和改变才能够适应与

新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对检察机关侦查工作的影响 本文内容:

新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对检察机关侦查工作的影响

新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对检察机关侦查工作的影响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形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先后写入宪法,而刑事诉讼法有小宪法之称,随着宪法的调整,这也就要求刑诉法做出相应的调整和改变才能够适应与时俱进的国情。这是由我国所处的国际环境以及国内环境决定的。新刑诉法对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侦查程序、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执行程序等方面均作出了部分的调整。在此笔者以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工作为视角,浅谈一下新刑诉法证据制度对反渎工作的影响。

一、完善证据的概念和种类,为反渎侦查证据提供了有力支撑。新刑诉法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增加电子数据等证据类型。明确说明,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反渎职侵权工作中,由于社会的进步,以前的一些证据形式随着科技的发展而发生了变化,如果法律不相应的做出调整,那么很有可能侦查过程中有力的证据得不到法律的确认而导致整个案件的失败,但是值得提出的是一些科技型的证据如何才能够被证实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涉及到一个技术问题,因为电子数据与手写数据的最大区别就是电子数据是可以篡改的,这是电子证据的证据效力的最大隐患。因此检察院反渎干警需要加大培训力度,进一步掌握固定电子证据的技术,才能够适应新情形的变化。此外在本文由收集整理行政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所收集的证据虽然一直以来作为了侦查中的证据在使用,但始终并没有在刑诉法中以明确的方式确立下来,虽然在司法实践中这些证据是有充分的证据效力的,但没有明确证据地位这一点会让反渎工作的相关证据找不到有力的支撑点。而新刑诉法的明确规定则赋予了其证据地位,这是证据制度完善的一个重要表现。

二、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问题,反渎侦查要保障证据合法。规定通过各种类似于形讯逼供而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并且进一步明确了排除的具体执行程序和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这一规则的确立是宪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权最直接的体现,这与我国的国情的变化关系密切,以前我们国家更多的强调打击犯罪,整治好社会环境,为改革开放后经济的飞速发展创造了一个稳定的背景。现在我国的经济总量达到了一定的高度,之前为强调打击犯罪而出现的一些后遗症凸现出来,成为了我国当今必须解决的问题。因此先后在宪法与刑诉法中明确规定了保障人权和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就是为了在最大的限度内保障好程序方面的正义,充分尊重人权。反渎职侵权部门作为检察系统的重要的侦查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对于证据的获取方式方面尤其要引起重视,这并不是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给反渎工作带来的压力,而是反渎部门就如何证明证据并非非法证据而带来的压力,换句话说即使是在刑诉法未明确非法排除规则的时候反渎部门就应该考虑到这个问题了。一方面是有何种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另一方面是如何确保证明有犯罪事实而得来的证据并不是非法证据。这恰恰体现了刑诉法与宪法的统一性。

三、明确了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反渎侦查要严格分辨证据。(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这是最基本的条件,是最初原始证据的表层体现;(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这是用法定程序来框定证据的合理性、合法性,最大限度的保障证据的真实性;(三)结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最后用无罪推定的思维逆向排除,使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进一步呈现。这一条规定在逻辑上对修改前刑诉法中证据充分确实的的规定进一步深入和细化,相对于之前刑诉法充分确实而并没有加以解释何为充分确实这一抽象规定,新刑诉法均以法定程序查证+排除合理怀疑的方式予以逻辑框定,使得证据的权威性、逻辑性、周密性均有了前所未有的提高。这对反渎部门工作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就是只有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证据是远远不够的,还要有能支撑证明犯罪事实证据的证据,这样才能够在法律上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因此其影响可想而知,之前反渎侦查部门在办案过程中迅速固定下来的证据极有可能因为不具备法定程序查证证实这一环节而失去证据效力,所以在此规定的影响下,反渎部门自身要加强对证据的审查意识,严格区分哪些证据能作为定案依据,哪些不能,对于不能作为证据的要如何补证才能够完善证据链条,只有这样才能严格的用证据说话,有效的打击犯罪。

以上所讲三个方面是新刑诉法关于证据制度中调整的比较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方面,也是法理精神体现的比较明确的几个规定。其实新刑事诉讼法在通过之后一直以来是检察机关所关注和学习的重点,因为其对司法程序的各个环节的影响是巨大的。而其中证据制度可以说是体现巨大影响的核心,因为它不仅确立罪与非罪的界限,更将人文理念和法理精神融为一体,闪耀法治进步的光辉。新刑诉法的调整与改变一方面是我国法律逐渐走向健全的重要一步,是将宪法精神融入法律实务工作的重要一环,另一方面这也给司法实务工作者如何权衡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如何落实新刑诉法中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这一理念提出了一个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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