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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影视基金建议书

日期:2020-06-10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学科吧  【下载本文Word版

设立影视基金建议书 本文关键词:建议书,设立,基金,影视

设立影视基金建议书 本文简介:设立XXX影视基金建议书第一部分基金设立目标一、解决XXX影视产业发展过程中的资金需求问题1、历史投入不足2、自身融资问题,间接融资(银行信贷)由于所需的抵押物不足或存有瑕疵推进不力二、整合公司内外部资源,加强协同关系1、提供承接国家、自治区文化产业资金支持的平台2、吸收社会资金,激活有形和无形资产

设立影视基金建议书 本文内容:

设立XXX影视基金建议书

第一部分

基金设立目标

一、解决XXX影视产业发展过程中的资金需求问题

1、

历史投入不足

2、

自身融资问题,间接融资(银行信贷)由于所需的抵押物不足或存有瑕疵推进不力

二、整合公司内外部资源,加强协同关系

1、

提供承接国家、自治区文化产业资金支持的平台

2、

吸收社会资金,激活有形和无形资产

三、打造影视产业与金融结合的商业模式,创造影视产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的条件

1、

通过基金的结构化融资,解决项目的资金需求

2、

基金成为非国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通道

3、

优势产业、优势项目及时得到资金支持,脱颖而出,进入上市资源储备库

第二部分

基金设立的背景

一、政策支持

1、2008年4月16日,文化部落实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要求,提出了推进文化体制改革思路和六项措施,明确要求“完善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要“设立国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资助、奖励、设立投资风险基金等方式,扶持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和优秀文化产品生产。”

2、2009年7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文化产业振兴规划》中提出降低准入门槛,积极吸收社会资本和外资进入政策允许的文化产业领域,参与国有文化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支持有条件的文化企业进入主板、创业板上市融资,鼓励已上市文化企业通过公开增发、定向增发等再融资方式进行并购和重组,迅速做大做强;明确提出要为中国文化产业设立投资基金。

3、2009年9月10日,文化部发布《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文化产业的10大发展方向和发展重点、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10大主要任务及完善文化产业发展的10大保障措施。其中第(二)款明确: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

4、2012年2月23日,《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产业倍增计划》中提出: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推动优质文化企业利用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融资,扩大文化产业直接融资规模。加强文化企业上市的培育储备和推荐机制,培育30家上市文化企业。支持国有文化企业吸引社会资本进行股份制改造。支持文化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引导文化企业科学利用期权、期货等多形式金融衍生品。

5、2012年5月7日,《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中明确:保证公共财政对文化建设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提高文化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健全文化产业投融资体系。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文化产业,建立健全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投融资体系。推进银行业全面支持文化产业,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的金融产品,加大信贷投放,创新授信模式。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推动上市融资,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支持文化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充分发挥投资拉动作用,促进文化产业投资,培育文化产业领域战略投资者。

6、2012年8月21日,《XXX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出台了更加具体的关于财政、金融、税务、土地、工商管理等方面的一系列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2、

形势发展要求

1、文化产业基金发展情况

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至2011年11月期间,我国共有111只文化产业基金。已经披露规模的基金数量为82只,规模合计1298.95亿元人民币,平均每只的规模为15.84亿元。

目前,国内大多省区都设立了地方政府主导的文化产业投资专项基(资)金。其中发生投资行为的国内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已有10支左右,发生投资行为30多起,这些基金主要分布在长江以南,江浙和广东地区的走在全国前列。

2、影视基金发展情况

据公开资料,2006-2011年(5月底)国内已经设立或计划设立的影视产业投资基金达18支,其中公布募资的基金有14支,募资规模超190亿元人民币。同期,有意向投资影视产业的其他文化产业基金的数目也达到11支。换言之,2006-2011年(5月底)国内投资影视产业的文化产业基金已经接近30支。

作为专项文化产业基金的影视基金,投资一般有两种运作模式,一种是投资公司股权,另一种是投资项目。投资公司大致又包括两种,一种是投资影视制作公司,另一种是投资播出渠道公司。以下是国内部分影视投资基金情况表。

基金名称

成立时间

募资规模(亿元人民币)

首期募资(亿元人民币)

组建模式

管理机构

投资方向

投资代表案例

一壹影视文化股权投资基金

2009

5

1

有限合伙

一壹国际影视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国内优秀的电影,电视剧项目

《建国大业》、《色戒》、《英雄》、《没完没了》、《甲方乙方》、《头文字D》、《渴望》、《北京人在纽约》、《贞观长歌》、《江山风雨情》、《编辑部的故事》、《同仁堂》等

汇力影星投资基金

2010.5

3

3

有限合伙

汇力基金管理公司

影视剧、影视剧本的编创、电影电视新技术、院线建设、文化产业园区、主题影视基地发展等

《武当》、《四季之旅》、《巨领交易》、《日本四部曲》、《密室》、《密室之不可告人》

IDG中国媒体基金

2007.5

未公布

5000万美元

有限合伙

IDG

未来十年左右在我国投资60~80部电影

投资600万人民币的《胡同里的眼光》,资助云南红杨影视有限公司拍摄《红河》

大摩华莱坞基金

2011.1.22

未公布

10亿人民币和1亿美金

有限合伙

亚太基金和擎辉资本

重点投资无锡(国家)数字电影产业园建设

未公布

中国新影视整合基金

2011.5

8

未公布

有限合伙

未公布

未公布

未公布

三、XXX电影集团发展的需要(略)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公司

一、基本条款

1.

注册名称

XXX影视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XXX影视基金管理公司)

2.

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实际出资)

3.注册时间不晚于201X年XX月XX日

4.注册地点XXXXXX

5.办公地点同上

6.股权结构XXX电影集团等

7.公司规模全职员工6-10人

8.筹备期不长于X个月

9.筹备期费用不高于XX万

2、

筹建团队

负责人

3、

筹建费用预算(略)

4、

筹建进度安排(略)

第四部分

基金发起与成立

一、设立方式

1、公司制方式

按照《公司法》组建投资公司,投资者购买公司股份成为股东,由股东大会选出董事会与监事会,再由董事会委任某一投资管理公司或由董事会自己直接来管理基金资产。但从实务操作的角度看,公司制私募基金并不适合中国。首先,《公司法》规定在投资公司首次缴付的出资不少于注册资金的20%,其余的必须在5年内募足,并且在5年内何时募足必须事先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这对于私募股权基金来说,在没合适的项目时募集来的资金就成了闲置资金。此外,公司制私募基金存在着双重税赋问题。此外基金管理人承担有限责任,不利于建立激励与惩罚相结合的激励制度

2、信托制方式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进行公开营销宣传。根据这一《办法》成立的信托计划实际上就是信托制私募基金。信托制私募基金一般由具有特定资质的信托公司专营。同时,信托公司一般不负责基金管理,而是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管理人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提成。

3、有限合伙制方式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又分成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两类。有限合伙制度的设置,为成立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提供了法律保障。投资者能够以有限合伙人身份投入资金并承担有限责任,而基金管理人则以少量资金介入成为普通合伙人并承担无限责任,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入资金的运作,并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合伙制企业不缴纳所得税,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企业合伙人合并计税,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许多地区有优惠政策),避免了双重纳税问题。

对比以上三种方式,可以得出私募基金适合采用合伙制设立方式的结论。事实上,我国的私募基金事业,就是在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实施以后发展起来的。在国内,绝大多数文化产业基金选择的设立方式为有限合伙制方式。

二、基金的基本条款

1.基金名称

XXX影视产业发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称XXX影视基金,每一个潜在投资项目设立一个特定的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基金)

2.基金类型

有限合伙制

3.基金规模

3-10亿(根据项目资金需求而定)

4.基金存续期3+2年,设立期限为3年,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延长2年的存续期(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

5.投资方式和对象以股权形式或可转债形式投资于影视集团指定的项目

6.基金管理费

基金总规模的2%/年

7.利益分配基金年化收益率≤X%,普通合伙人无绩效奖励;基金年化收益率﹥X%的,则基金全部收益的X%作为普通合伙人的绩效激励

8.基金管理公司

XXX影视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人是XXX电影集团等)

9.托管银行

XX银行XXX分行

10.律师事务所

XXXXX律师事务所

11.注册地

XXXXXX

12.基金最低认缴出资企业法人最低为1000-3000万元人民币;个人最低为1000万元人民币

三、基金的类型

可确定为文化产业、风险投资、股权投资、并购混合型。

四、基金的主要募集对象

各级财政金融机构、央企及央企住自治区机构、致力于文化产业的大型民营企业等

五、基金、投资人、管理人之间的关系

1、

基金与管理者

XXX影视基金的发起及管理由XXX影视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两者须签订管理协议。

2、基金、投资人及管理者

有限合伙制对外在整体上具有无限责任性质,但在其内部设置了两类法律责任不同的权益主体:一类合伙人作为真正的投资者,投入绝大部分资金,但不得参与经营管理,并且只以其投资的金额承担有限责任,称为有限合伙人(简称LP);另一类合伙人作为真正的管理者,只投入极少部分资金,但全权负责经营管理,并要承担无限责任,称为普通合伙人,亦称一般合伙人或无限合伙人(简称GP)。

具体到XXX影视基金,管理者即XXX影视基金管理公司是XXX影视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其它投资人是有限合伙人(LP),均为基金的募集对象——投资人。

2、基金的决策机制

典型的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特点是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离。在此前提下,需要解决基金运作过程中信息不对称和风险不对称两大问题。既要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利益的背离,又要保障专业投资人才经营能力的充分发挥,提高基金决运作和决策的效率,保证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最大化。

国内的解决办法是: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往往向有限合伙人让渡部分决策权和管理权。

这种内部治理结构的最大特点是:成立由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及第三专业人士共同组成的投资及决策委员会,并对基金的投资事项进行最终决策。

具体到XXX影视基金,XXX影视基金管理公司负责项目选择、尽职调查、风险控制措施等日常工作,合伙人会议和投资及决策委员会负责重大决策事项。

2013年7月

篇2:公司应对“新消法”落地的建议书

公司应对“新消法”落地的建议书 本文关键词:消法,建议书,落地,应对,公司

公司应对“新消法”落地的建议书 本文简介:公司应对“新消法”落地的建议书为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让人们有一个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了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第二次修正,并决定新消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站在公司层面,为

公司应对“新消法”落地的建议书 本文内容:

公司应对“新消法”落地的建议书

为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让人们有一个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

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了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第二次修正,并决定新消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站在公司层面,为了保证消费者从窝窝商城获取更优质的服务及商品,消除新消法可能对公司运营产生的不利影响,以更加积极姿态和充分的准备迎接2014年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销售管理部根据新消法的内容,对销售端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坚决杜绝本身有瑕疵的商品或服务、对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商品或服务上线售卖。(第七条)

二、要确保上线售卖的商品有详尽、真实的有效信息(有效信息包括: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等),确保上线售卖的服务累套餐有明确内容、规格、对应的费用。(第八条)

三、杜绝含有隐性消费的商品或服务上线售卖。(第九条)

四、确保合作商家的各类资质、经营信息详尽、真实,商家重要经营信息(包括:商家地址、联系方式、负责人、商家经营状况等)发生变更的必须及时报备修改。(第十四条)

五、对商品或服务本身即存在一定风险,但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项目(如:旅游、游乐场等),必须严格审查相关的经营资质,同时告知商家尽到安全防护及提醒注意的义务。(第十八条)

六、坚决禁止带有虚假宣传的商品或服务上线售卖。(第十九条)

七、告知商城合作的商家有为团购消费者出具与消费的商品或服务等额的发票的义务。(第二十条)

八、除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根据商品性质购买时商家与消费者确定不宜退货的商品外,其他在线售卖的商品均应支持七日内无理由退货、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九、合作商家有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格式条款的,需在商城商家页面上显著位置公示。(第二十六条)

十、销售端应明确告知合作商家不得违法使用在团购经营过程中获取的消费者信息。(第二十九条)

十一、销售端须向商家明确商品致使销售者遭受损失的索赔环节,我司虽然承诺现行垫付,但垫付后仍可向商家追偿,促使商家提供优质商品及服务。(第四十条)

综上几点建议,要求销售端积极落实,共同确保公司运营的健康发展。

篇3: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建议书177号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建议书177号 本文关键词:建议书,作业,化学品,场所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建议书177号 本文简介:第一部分之二第177号建议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建议书第177号建议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建议书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九○年六月六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七十七届会议,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五项关于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建议书的形式,以补充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建议书177号 本文内容:

第一部分之二

第177号建议书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建议书

第177号建议书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建议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九○年六月六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七十七届会议,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五项关于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建议书的形式,以补充一九九○年化学品公约,于一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通过以下建议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九○年化学品建议书。

1.本建议书各项规定应结合一九九○年化学品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各项规定予以实施。

2.应就为使本建议书各项规定生效所采取的措施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和工人组织进行协商。

3.主管当局应列明因安全和健康原因不得不使用特定化学品或只能在根据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条件下使用此种化学品的工人类别。

4.本建议书各项规定还应适用于得由国家法律或条例列明的独立劳动者。

5.根据公约第1条第2款(b)项和第18条,主管当局规定的保持机密资料的特殊规定应:

(a)将机密资料限于向与工人安全和健康问题有关的人员透露;

(b)保证获得机密资料的人员同意仅将其用于安全和健康方面的需要,及在其他情况下予以保密;

(c)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对有关资料立即予以解密;

(d)制订程序以及时考虑保密要求以及在就解密未达成协议情况下撤出有关资料的需要是否适当。

分类和有关措施

6.根据公约第6条第1款制订的化学品分类标准应以化学品的特性为基础,其中包括:

(a)有毒成份,包括对人身体所有部分的急性或慢性健康影响;

(b)化学或物理特征,包括易燃、易爆、易氧化和危险性反应特性;

(c)腐蚀性和刺激性;

(d)致过敏和敏感作用;

(e)致癌作用;

(f)畸形和畸变作用;

(g)对生殖系统的影响。

7.(1)如属合理可行,主管当局应编制工作中使用的化学品成份和化合物及其相关危害性资料的综合目录,并定期予以更新。

(2)对未纳入综合目录的化学品成份和化合物,除准予例外者外,应要求制造者或进口者在用于工作之前以符合公约第1条第2款(b)项规定的保护机密资料的方式向主管当局提供补充该目录所需要的资料。

标签和标志

8.(1)根据公约第7条规定的对化学品加贴标签和加以标识的要求,应使处理或使用化学品的人员在接收和使用化学品时能对之加以确认和区分,以便安全地使用。

(2)对有害化学品加贴标签的要求,依照现有国家和国际制度,应包括:

(a)应列在标签上的资料,如属适宜,包括:

(Ⅰ)商品名称;

(Ⅱ)化学品成份;

(Ⅲ)供货人姓名、地址和电话;

(Ⅳ)有害标志;

(Ⅴ)与使用化学品有关的特殊危险的性质;

(Ⅵ)安全预防措施;

(Ⅶ)批号识别;

(Ⅷ)关于提供其他资料的化学品安全说明书可从雇主处获得的说明;

(Ⅸ)根据主管当局规定的制度进行的分类;

(b)标签的清晰度、耐久性和尺寸;

(c)标签和记号,包括颜色的一致。

(3)标签应易于为工人理解。

(4)对于上述(2)款未包括的化学品,标识可仅限于化学品的成份。

9.在由于容器尺寸或包装性质的原因而无法对化学品加贴标签或加以标识的情况下,应规定其他有效的识别手段,如加系活动标签或随附文书。但有有害化学品的容器上均应通过适当文字或标记注明内装物品的危害。

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

10.(1)编制关于有害化学品的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的标准,应保证如可行在说明书中包含下列基本资料:

(a)化学品产品和公司的识别(包括化学品的商品名称或通用名称及供货制造者的详情);

(b)成份/关于构成物的资料(以对其清楚地加以识别以便进行危害评估);

(c)对危害的识别;

(d)急救措施;

(e)消防措施;

(f)事故性泄漏措施;

(g)搬运和贮存;

(h)接触控制/人员防护(包括可能的监视工作场所接触的办法);

(i)物理和化学特性;

(j)稳定性和反应性;

(k)毒理学资料(包括进入人体的潜在途径以及与工作中遇到的其他化学或有害物产生协同作用的可能性);

(l)生态学资料;

(m)处置方面的考虑;

(n)关于运输方面的考虑;

(o)关于规章制度的资料;

(p)其他资料(包括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的编制日期)。

(2)在上述(1)(b)提到的成份的名称或含量构成保密资料时,根据公约第1条第2款(b),可将其由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中删除。根据本建议中第5条,这些资料应根据要求以书面形式向主管当局以及有关雇主、工人和工人代表透露,他们应同意仅将这些资料用于保护工人的安全和健康及其在其他情况下不予泄露。

雇主的责任

接触监视

11.(1)在工人接触有害化学品的情况下,应要求雇主:

(a)限制接触此种化学品以保护工人的健康;

(b)视需要判定、监视及记录工作场所化学品中悬浮物的成份。

(2)工人及其代表和主管当局应能得到有关记录。

(3)雇主应在主管当局确定的期限内保存本条所规定的记录。

作业场所的操作控制

12.(1)雇主应在下述第13至16条规定标准的基础上采取措施保护工人免遭作业中使用化学品引起的危害。

(2)根据国际劳工局理事会通过的关于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原则的三方宣言,拥有两个以上工厂的国家或多国企业应无例外地向其所有工厂的工人,无论这些工厂位于任何地点或国家,提供预防、控制和保护免遭因职业接触有害化学品造成的健康危害的安全措施。

13.主管当局应保证制定关于使用有害化学品的安全标准,包括,如属可行,关于下列问题的规定:

(a)因呼吸、皮肤吸收或吞咽进入人体导致急性或慢性疾病的危险;

(b)因皮肤或眼睛接触引起的伤害或疾病的危险;

(c)因物理性能或化学反应造成的失火、爆炸或其他事故引起伤害的危险;

(d)通过下列方法采取的预防措施:

(Ⅰ)选择消除此种危险或将其减至最低程度的化学品;

(Ⅱ)选择消除此种危险或将其减至最低程度的工艺、技术和装置;

(Ⅲ)使用和适当保有工程控制措施;

(Ⅳ)采用消除此种危险或将其减至最低程度的工作制度和做法;

(Ⅴ)采用适当的个人卫生措施,提供适当的卫生措施;

(Ⅵ)在证实上述措施不足以消除此种危险的情况下,提供、保有和使用合适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服装,并对工人免费;

(Ⅶ)使用标记和通告;

(Ⅷ)对紧急情况做好适当准备。

14.主管当局应保证制订有害化学品贮存的安全标准,包括,如属可行关于下列问题的规定:

(a)

贮存中的化学品的相容性和分隔性;

(b)将予贮存的化学品的特性和数量;

(c)仓库的安全、位置和通道;

(d)贮存容器的构造、性质和完好性;

(e)贮存容器的装卸;

(f)加贴标签和重贴标签的要求;

(g)对事故性排放、起火、爆炸和化学反应的预防措施;

(h)温度、湿度和通风;

(i)发生外溢时的预防措施和程序;

(j)紧急情况下的程序;

(k)贮存中的化学品可能的物理和化学变化。

15.主管当局应保证为参与有害化学制品运输的工人安全制订符合国家和国际运输条例的标准,如属可行,包括关于下列问题的规定:

(a)交付运输的化学品的特性和数量;

(b)运输中使用的包括管线在内的包装和容器的性质、完好性和保护;

(c)用于运输的车辆的规范;

(d)行走路线;

(e)运输工人的培训和资格;

(f)加贴标签的要求;

(g)装卸;

(h)发生外溢时应采取的程序。

16.(1)主管当局应保证为制订处置和处理有害化学品和有害废弃产品应遵循的程序而建立符合有害废弃物处理的国家和国际条例的标准,以保证工人安全。

(2)这些标准应包括,如属可行,关于下列问题的规定:

(a)识别废弃产品的方法;

(b)受污染容器的处理;

(c)废品容器的识别、制造、性质、完好性和保护;

(d)对工作环境的影响;

(e)处置场地的划分;

(f)人员防护设备和服装的提供、保养和使用;

(g)处置或处理的方法。

17.依照公约和本建议书制订的工作中使用化学品的标准,应尽可能符合对一般公众和环境的保护以及为此目的制订的标准。

医务监视

18.(1)如属必要,应要求雇主或根据国家法律和实践认定的主管机构,通过符合国家法律和实践的方法,为下列目的安排对工人的医务监督:

(a)判定与接触化学品造成的危害有关的工人健康状况;

(b)诊断接触化学品造成的与工作有关的疾病和伤害。

(2)在医务测定或调查结果显示出临床或临床前反应的情况下,应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有关工人的接触程序,并防止其健康状况的进一步恶化。

(3)医务检查的结果应用于确定与接触化学品有关的健康状况,而不应用于针对工人的歧视做法。

(4)对工人医务监视的记录应按主管当局的规定在一定时限内由专人保存。

(5)工人应能亲自或通过医生获得他们自己的医务记录。

(6)个人医务记录的保密性应依照普遍接受的医务道德原则受到尊重。

(7)医务检查结果应向有关工人做出清楚说明。

(8)在无法对具体工人加以识别的情况下,工人及其代表应能获得根据医务记录得出的研究结果。

(9)在有助于认识和控制职业病的情况下,医务记录的结果应能以保证不透露人名为前提用于编制有关的健康统计资料和流行病学研究。

急救和紧急情况

19.根据主管当局提出的要求,应要求雇主制订程序,包括急救安排,以处理工作中使用有害化学品导致的紧急情况和事故,并保证对工人进行关于这些程序的培训。

合作

20.雇主、工人及其代表应在实施根据本建议书规定的措施中尽可能密切合作。

21.应要求工人:

(a)按照其所接受的培训及其雇主给予的指导尽可能留意他们自身以及可能被他们的行为或疏漏所影响的其他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b)适当使用为保护他们或其他人员而提供的所有设备;

(c)及时向上级主管报告他们认为可能造成危险和他们自己无法适当处理情况。

22.关于工作中可能使用的有害化学品的宣传材料,应提请注意这的危害及采取预防措施的必要性。

23.供货人应根据要求向雇主提供评估可能因工作中对某种化学品使用而造成的不正常危害所需的其可能提供的资料。

工人的权利

24.(1)工人及其代表应有权:

(a)从雇主处获得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和其他资料,以便与雇主合作取适当预防措施,保护工人避免作业中使用有害化学品而造成的危险;

(b)要求雇主和主管当局对作业中使用化学品可能造成的危险进行调查,并参与这一调查。

(2)在根据公约第1条第2款(b)和第18条第4款,需要提供的资料保密的情况下,雇主可要求工人或工人代表将资料的使用仅限于评估和控制业中使用化学品可能引起的危险,并采取合理步骤保证该项资料不向潜在竞争者泄露。

(3)考虑到关于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原则的三方宣言,多国企业应根据要求向其开展经营活动的所有国家的有关工人、工人代表、主管当局、雇主人组织提供关于他们在其他国家遵守的、与他们在当地的经营活动有关的化学品的标准和程序的资料。

25.(1)工人应有权:

(a)提请其代表、雇主或主管当局注意作业中使用化学品引进的潜在危害;

(b)在有合理的正当理由,确信存在对其安全或健康的紧迫和严重危险时实行脱离因使用化学品导致的危险,并应立即通知其上级主管;

(c)在诸如化学品敏感等置工人于有害化学品造成的伤害危险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如能提供其他工作且有关工人具备资格或经适当培训后能从事此项工作,则调做不接触此种化学品的工作;

(d)如第(1)款(c)提及的情况导致失去工作,则获得赔偿;

(e)因工作中使用化学品导致的伤害和疾病应获得适当治疗和赔偿。

(2)根据第(1)款(b)自行脱离危险,或根据本建议书行使任何权利的人,应受到保护,免受不公正的对待。

(3)在工人根据第(1)款(b)自行脱离危险的情况下,雇主应与工人及其代表合作,立即调查此种危险,并采取必要的纠正步骤。

(4)在有这样的工作机会的情况下,女性工人在怀孕或哺乳期间,应有权调换到不使用或不接触对未出生或哺乳婴儿健康有害的化学品的工作,并有权在适当时候返回其原岗位。

26.工人应得到:

(a)以其易于理解的形式和语言的关于化学品分类、加贴标签以及关于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的资料;

(b)关于其工作过程中使用有害化学品可能导致的危险的资料;

(c)以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为基础,并如属适当,特别针对工作场所的书面或口头指导;

(d)可用于预防、控制及防护此种危险的方法,包括贮存、运输和废弃物处理的正确方法以及紧急情况和急救措施的培训及在必要情况下的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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