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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课中教师误区总结

日期:2020-06-08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学科吧  【下载本文Word版

整合课中教师误区总结 本文关键词:误区,课中,整合,教师

整合课中教师误区总结 本文简介:整合课中教师误区总结在进行了实际调查研究后发现,我校教师及周边学校的老师对信息技术与学科整合的看法普遍存在误区,现将调查现就后的结果做如下总结:一、对学生的主体地位理解的误区1.片面地理解培养学生信息素养的含义关于信息素养的准确定义,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但大致包括信息获取、信息分析、信息加工、信息利

整合课中教师误区总结 本文内容:

整合课中教师误区总结

在进行了实际调查研究后发现,我校教师及周边学校的老师对信息技术与学科整合的看法普遍存在误区,现将调查现就后的结果做如下总结:

一、对学生的主体地位理解的误区

1.片面地理解培养学生信息素养的含义

关于信息素养的准确定义,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但大致包括信息获取、信息分析、信息加工、信息利用、对信息内容的批判与理解能力及融入信息社会的态度和能力。这些能力的综合体现才是全面的信息素养,而非在一些课中,教师要求学生“能够运用搜索引擎找到某一篇相关的文章”,这样就说能达到培养学生的信息素养的目的。

2.对学生思维方式的误导

在信息时代,学生以一种非传统的方式接受知识,获取信息,思考评价,解决问题。正确的数字化学习的思维方式对于学生一生都有很重要的作用。但有的教师只是提出“从网站找出一条信息来表达或证明你的观点即可”。这种引导学生分析学习资料的思维方式就带有误导性。

3.对教学相关知识掌握程度及方法的误解

在学习新知识前,让学生利用一些学习资源进行适当的预习以建立旧知与新知之间的联系是必要的。但是这种准备是基于学生为达到意义建构的知识点的补充与强化上,而非为教师更好地开展这堂课的教学而做的一种准备。因此,对于学生事先预习的教学相关知识,应以内化为学生的一种能力或知识水平来体现是恰当的。但在有些课上学生读事先准备好的材料,而从他们的反映来看,这种知识的预习没有给他们带来某种程度的深入理解或提高,而是一字一句地机械地读。读的学生没有领会,听的学生也不会有很多收获。这种预习就是低效率的无甚实际意义的学习。对于学生通过网络或CAI课件进行与教学内容相关的扩展阅读,有些教师则认为这个环节可有可无,只要教学任务保证完成就可以了。实际上这部分知识是满足不同层次学生学习需要的必要补充,是保持学生个性化学习的必要手段,是对教学内容的必要拓展。因此教师对于扩展阅读的指导及帮助也不容忽视,从某个方面讲,这个环节对于学生能力的提高迁移会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4.对于合作学习的操作误区

合作对学习资料的搜集与分析、假设的提出与验证、学习成果的评价直至意义的最终建构均有重要作用。合作可以有小组协作确定主题、分组合作、合作收集资料、合作完成作品、合作解决问题等多种方式。在各学科课程标准中更是无一例外地强调要培养学生的合作学习能力。然而目前在大部分教学实际中,学生分组进行学习的形式比较常见,但是在一段时间的小组学习过后,教师请小组长或一位组员进行汇报,而这个观点并非组内成员的共识,而是学生个人的观点表述。基于任务的分工不明确,交流缺乏,没有观点的交锋,没有良好的组织和总结,只是为了分组而分组的现象,较为普遍。

5.主体绝对化倾向

在传统的以“教”为中心的教学结构中,教师是教学进程的控制者,教学活动的设计者、实施者,这种传承多年的主宰课堂的教学方式为我国广大教师普遍接受。而现在强调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就是改变传统教学中的教师全权控制,为新型教学环境下尽量实现学生的主体地位的回归。这是大部分教师能达到的认识学生主体作用时的理解。然而有些教师在实际教学中却把主体回归的课堂变成了主体放任自流的课堂,过度弱化了教师的作用。这种极端化的倾向在一些对信息技术不太了解或对新型教学结构掌握得不太好的教师中存在着。于是在教学中出现了放手让学生在网络中自学而不进行监控,让他们在讨论区中自由发言而不围绕主题的现象。不但信息技术环境下数字化学习的优势没有发挥出来,连传统教学中教学任务的完成,必要的师生情感交流,教师人格魅力的熏陶等都丢失殆尽。

二、发挥教师在信息技术学习环境下主导地位的误解

1.教学情境创设偏离教学目标

2.重活动形式,轻活动效果

3.过度重视知识、能力主导,忽视态度、价值观的培养

4.对学习评价的重视度不够

三、对于学习资源的误解

1.对网络资源过分依赖,忽视其他教学资源

2.资源低水平重复建设,优秀资源不能共享

3.过份偏重于素材性资源

很多教师在网络环境下进行教学时,只是把通过搜索引擎找到的相关网页资源提供给学生,把大量素材性的资源罗列在一些。对于无关信息的过滤工作没有做,对于与学习主题的相关的资源分类的工作也没有进行。放手让学生到因特网上学习的时候,大部分学生获得的都是无层次、不系统、针对性差的素材性资源。另外有些教师也要求学生阅读网络资料,但是只要按照教师事先画好的条框、详细的问题条目等进行填表式的回答即可,并认为这样就是完成了对资源的学习过程。我们说这样的资源是穿上了计算机的衣服的厚本教科书,知识易产生被割裂理解的效果,最终于教学无补,与自主,探究、合作式的学习要求是不相符合的。

4.只重视物质资源,忽视人力资源

一提起学习资源,绝大部分教师反映的是物质资源或信息资源,但是人力资源的重要性也不应忽视。教师可以让某方面有特长或经验的学生为其他的学生提供帮助,可以通过与本地区的其他学校甚至国外的一些学校建立起学习伙伴关系,发挥不同地域不同层次的专家、教师、学生的优势,把这些都纳入到本地学生的人力资源系统之中,在网络技术等手段的帮助下更好地进行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

四、对于技术支持方面的误解

1.惟技术主义,过度依赖技术支持

在任何情况下,教师都不应过度依赖于技术。这种现象一般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对硬件的过度依赖;二是对于计算机教师的过度依赖。

2.重精品型软件,轻实用型软件

计算机辅助教学软件是教师都很熟悉的词汇了,在各自的教学实践中这些软件也都在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但是随着对教学软件重视程度的提高及各级各类软件评选活动的增多,我们发现很多学校出现了重评选型的精品软件,忽视教学实用型软件的倾向。

3.技术排斥观

虽然大部分教师对信息技术与课堂教学整合持接受认可的态度,并且愿意在这方面多接受一些新观点,进行一些尝试。但是我们也发现技术排斥的观点也在一部分人中存在着。

4.技术特色组合不当

随着科技的发展及各种各样教学软件的推陈出新,很多新技术进入了课堂。如多媒体网络教室管理平台、网络教学支撑平台、资源平台、VOD校园点播系统等等。这些软件再加上许多新媒体如视频投影仪、实物投影、液晶投影、无线传声器等,再加上原有的录音机、电视机(很多学校直接用背投式电视)等常规媒体,一时之间教室也几乎被“武装到牙齿”。然而我们发现在使用这些技术的时候,有的教师并没有真正掌握这些技术。他们或对其一知半解,不了解某种技术的长处、短处何在,最大特点是什么,在教学中有什么特长等,因此无法把这些媒体或技术很好地组合起来以达到教学效果最优化,导致技术特色组合不当,教学应用程度较低,无法发挥其最大效用。

篇2:禁业限制协议误区

禁业限制协议误区 本文关键词:误区,协议

禁业限制协议误区 本文简介:禁业限制协议误区:保密费不等于补偿金2011年12月26日10:57来源:上海法律网字号:小大有一些拥有核心技术的公司为了防止离职员工泄密,会与员工签订禁业限制协议,对员工进行一定的限制,以保护自身的竞争力。在禁业限制中,有一些误区需要规避。案情简介两年前,某科技公司与其技术人员小李签订了一份禁业限

禁业限制协议误区 本文内容:

禁业限制协议误区:保密费不等于补偿金

2011年12月26日

10:57

来源:上海法律网字号:小

有一些拥有核心技术的公司为了防止离职员工泄密,会与员工签订禁业限制协议,对员工进行一定的限制,以保护自身的竞争力。在禁业限制中,有一些误区需要规避。

案情简介

两年前,某科技公司与其技术人员小李签订了一份禁业限制协议,约定他如果离开了公司,2年内不得自营同类业务,也不得到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企业工作,否则将承担违约金和经济赔偿责任。去年开始,公司在小李的每月工资中增加500元,作为“保密费”并按月发放。今年,小李辞职,跳槽到另外一家科技企业上班。公司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小李立刻与该科技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案件分析

该案中有两个关键性概念:禁业限制协议和保密费。公司是否可以因支付保密费而对小李跳槽到同行加以限制呢?

我们首先要明确,禁业限制协议对应的是“禁业限制补偿金”,而“保密费”是与保密协议相对应的。实践中,用人单位常常混淆“禁业限制”与“保密”这两个不同的概念。

保密,简单说就是保守公司商业秘密。法律规定员工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也就是说,保密是员工的法定义务。员工如果违反法定的保密义务,轻者构成民事侵权,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重者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最多要处7年有期徒刑。因此,从法理上讲,用人单位并不需要向员工支付保密费。但是,在管理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为了保险起见,还是向员工支付保密费。这种保密费,属于用人单位给予员工的津贴、补贴等福利,而跟禁业限制没有关系。所以说,这个案例中的500元保密费,不能起到要求员工承担禁业限制义务的作用。

禁业限制,是指公司的职员(尤其是高级职员)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和地区内也不得从事上述营业活动。对于禁业限制的规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针对普通员工在职期间的禁业限制,主要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用人单位与员工的约定。对于在职期间的禁业限制,用人单位是无须支付禁业限制补偿金的。

第二,对于员工离职后的禁业限制,因员工离职后不再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因此必须要由用人单位与员工来约定,这是离职后与在职期间的禁业限制的最大不同。

第三,禁业限制的年限最高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禁业限制的同时必须与员工依法约定并支付一定的禁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第五,禁业限制,限制的是员工离职后的择业权,因此对员工的补偿应该发生在员工离职之后。

第六,有关禁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均没有明确约定,一般以双方约定为原则,但有些省市对禁业限制补偿金规定了下限,地方有规定的,须按地方规定的标准执行。比如说,江苏的规定是每年的禁业限制补偿金不得低于员工在职期间年薪的1/3,而北京规定是1/2,深圳更高,规定的是2/3。在上海则规定,由用人单为和员工约定,无约定的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将由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禁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目前,上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掌握的禁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尺度为年薪的20%—30%。

第七,禁业限制中,员工不能就业的单位,法律也做了规定,仅限于同行中有竞争的公司或者与公司有竞争性的营业活动。

第八,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约定禁业限制的同时,也是可以约定违约金的,对于违约金的上下限,法律没有规定。

回到本案例中,用人单位是肯定会在仲裁中败下阵来的。公司在这里犯了两个错误,一是混淆了禁业限制和保密这两个概念,导致了禁业限制协议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发出去的保密费要不回来。二是把禁业限制补偿金的发放时间搞错了,公司在员工离职前发放的补偿金是无效的。

(责任编辑:林音)

网址:http://news.imosi.com/news/20111226/3690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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