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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监理实施细则

日期:2020-06-01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学科吧  【下载本文Word版

土地监理实施细则 本文关键词:实施细则,监理,土地

土地监理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江凤村土地整治项目B标实施细则编制人:批准人:广西桂春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二0一一年4月一、编制依据(1)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监理规划。(2)经监理机械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技术措施(作业指导书)。(3)由生产厂家提供的有关材料、购配件和工程设备的使用技

土地监理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江凤村

土地整治项目B标

实施细则

编制人:

批准人:

广西桂春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0一一年4月

一、编制依据

(1)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监理规划。

(2)经监理机械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技术措施(作业指导书)。

(3)由生产厂家提供的有关材料、购配件和工程设备的使用技术说明书,工程设备安装调试、检验等技术资料。

(4)现行的国家建设施工、质量评定等方面的法定规范、规程,国家强制性标准等。

(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水利水电施工技术规范汇编》等。

二、总则

(1)本细则中指的三方为

项目承包单位(建设单位):百色市右江区国土资源局

承包单位(施工方):广西华行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监理单位(监理方):广西桂春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本细则指的本工程是指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江村土地整治项目工程。

(3)建设单位委托承包单位对本工程实施工程建设监理。本细则是对监理合同中监理内容的具体化。

(4)监理依据是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和我国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5)监理单位成立工地整理监理部,负责对现场的施工质量和进度投资进行控制,协调现场三方关系、处理在监理合同范围内的具体问题。

(6)三方联系的方式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口头或电话商谈的问题如有必要应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施工现场会应整理出会议纪要并经三方签字认可,应建立现场例会制度

(7)本细则解释权归监理单位。

三、项目概况及监理工作目标

(1)项目范围:详见本细则附表

(2)项目总投资:5827123.24元。

(3)监理范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的施工全过程。

(4)计划工期:10个月。

(5)监理工作的目标:工程进度符合合同工期要求;工程质量符合规范及有批复的设计图纸要求,工程投资符合招投标标的金额要求。

(6)监理工作流程图

熟悉施工图纸

审查施工图纸

质量预报

水泥、粗、细骨料等原材料检验

钢筋等材料进场验收

现场施工质量跟踪

隐蔽工程验收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

单位工程验收

四、合同管理

(1)建设单位应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职权和职责以及监理单位建立的监理机构和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情况及时书面通知承包单位。

(2)建设单位应向监理单位提供项目批文、合同文件、有关协议和设计文件、两份详细的施工蓝图,作为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的依据。

五、进度控制

(1)承包单位在收到本工程施工图纸后,及时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及项目总进度计划(横道图或网络控制图均可),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查施工进度计划并提出修改与完善计划的意见,以保证建设项目的连续性和预见性。

(2)在进度计划执行过程中,监理单位应深入现场,检查计划执行进展情况,如资金投入、使用状况、施工方法、施工机械以及施工实际进度情况。

(3)监理单位应严格控制关键线路上的关键工序的工期。

(4)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三方定期召开施工进度协调会,检查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是否相符,并分析原因。实际施工进度拖延时间,若为承包单位的原因,监理单位应督促承包单位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快进度,必要时下达赶工令,承包单位应及时修改施工进度计划以保证按期完工;若为建设单位的原因,建设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工程施工进度。

(5)承包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交月进度计划报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报表进行审查并提出确认意见。

六、质量控制

受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有权对土地开发整理、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农田生态、防护林及水土保持等施工全过程的质量进行监督与检查。根据技术标准、设计要求、合同约定,明确工程质量的质量标准,检验内容以及质量控制措施,明确质量控制点及旁站监理方案

1、承包单位应在开工前提交的文件:

(1)施工组织设计及总进度计划。

(2)设计要求的各种强度等级的砼和砂浆配合比试验报告单。

(3)水泥、钢材、焊条、砖等主要建筑材料的出厂合格证(施工中按批提交)。

(4)各种管径的PVC-U管材、喷灌机、闸阀、排气阀、排泥阀、尾水阀、水表等出厂合格证。

(5)砂、石骨料的检验报告(施工中按批检查)。

(6)承包单位应建立现场项目经理部、质量保证体系、进度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

(7)承包单位提交主要技术工种人员的上岗证,如项目经理证、安全员证、特殊工种证件:电工证、焊工证等,禁止无证上岗。

(8)承包单位派驻现场管理人员应能胜任工程施工的需要,专业对口,技术熟练,持证上岗。

2、开工审查。

(1)工程开工前,承包单位应填写《工程开工报告》,附有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施工安全防护方案、现场组织机构和民技工数量、建筑材料及施工机具设备到场情况、施工材料试验报告等,报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2)监理单位在收到开工申请和有关资料后7天内,会同建设单位核查承包单位施工准备情况。如满足承包合同要求,具备施工条件,由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签发开工令。

3、施工坐标、高程控制点:

(1)建设单位应提交工程原始坐标及高程控制点。

(2)承包单位应建立现场工程施工控制点(高程、坐标)并报监理单位复核。

(3)承包单位应建立工程施工坐标系,并妥善保护坐标控制点直至工程竣工。

4、施工过程监理单位不间断地检查承包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运作情况,并将检查结果记入监理日记。当承包单位的质保体系不能满足质量要求时,监理单位有权使用质量否决权,以现场指令要求承包单位及时纠正,必要时可以下达停工令。

5、原材料品质检查与认证:

(1)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应符合有关质量标准。重要材料实行材料报验和复检制度,严防不合格材料进入工地。

(2)现场监理工程师有权指示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不合格的原材料退出工地现场。

6、本工程的重要设备运抵现场后,供货方应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供设备报验单、出厂合格证、出厂试验记录、产品说明书等,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方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该设备的安装。

7、砼施工中应按规范要求现场取样送检,由现场监理及建设单位代表参加随机取样。

8、监理单位原材料,试块应经监理确认后方可送检。

9、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查:

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重点进行以下几方面的质量检查:

(1)施工操作质量巡视检查:加强对操作质量的巡视检查。对违章操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及时纠正,以防患于未然。

(2)通过现场观测,巡查抽检和关键部位的旁站监督,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的全面监督检查。

(3)工序质量交接检查:监理单位应做好每道工序的自检及报验工作,自检采用二检制或三检制,自检合格后,应以书面通知监理单位进行工序交接检查,并附自检资料,自检资料必须能如实准确反映工程实况。坚持上道工序不合格就不能转入下道工序的施工原则。每道工序只有在经现场监理单位员及建设单位代表确认合格,并签字后才能进入下道工序,尤其是土建施工的砼浇筑,还应确认预埋件合格后,土建监理才能同意开仑。

(4)隐蔽工程验收检查:当隐蔽工程具备覆盖条件,监理单位应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在实施隐蔽工程验收前一天,以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签署《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隐蔽工程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隐蔽工程检查过程中若遇与设计条件不符的情况(如地质条件的变化,不可预见的地下管网等),应及时上报设计及有关部门,任何一方不得隐瞒实情。

(5)在接到承包单位要求检验的通知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不得无故拖延参加检查。

(6)承包单位如未经现场监理和建设单位代表验收和签证合格,不得自行下一道工序,否则,该分项工程按不合格处理。

(7)工程质量整改:当监理单位发现存在质量问题、质量缺陷时,应向承包单位先进行口头通知整改,承包单位未予执行时应发监理整改通知书,承包单位还未执行时,监理单位应上报建设单位及国土资源厅。在接到国土资源厅的整改通知后,应敦促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并检查其整改情况,向建设单位反馈。

10、承包单位的原始工程量(如隐蔽工程量、额外工程量、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坛减等等)必须经现场建设单位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核签才能生效。

11、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见下图)

发生质量事故

发停工令(监)

上报主管部门

事故调查(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设计院部门)

暂停施工

原因分析

发复工令(监)

研究拟定处理方案

恢复施工

实施处理方案

完成处理(自检申请验收)

提交处理报告(监)

监理单位下达停工指令时应上报建设单位,并备份。

12、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应按国土资源厅变更申报程序进行变更,在获批准后才能予以实施,监理单位负责审核小范围的设计变更。

13、出现下列情况,总监可以下达停工令。

(1)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2)隐蔽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封闭,覆盖。

(3)擅自变更设计,修改图纸。

(4)违规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

(5)未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承包商进场施工。

七、投资控制

(1)审查监理单位按时间顺序项目编制的资金使用计划,报建设单位批准。

(2)凡监理单位需要申请支付月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均需要工地监理负责人核定、总监审定、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方能支付。

(3)组织施工投资跟踪,实行单位工程投资偏差分析。

(4)控制工程变更,组织审核新增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和合同变更,主持编写变更报告,报建设单位批准。

八、安全控制

(1)承包单位应接受监理单位对安全防护方案实施情况的检查。

(2)承包单位应适应和完善有关安全生产制度,要加强对现场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对于电气安装人员要持证上岗。

(3)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甚至严重危及设备和生命安全的行为,监理单位有权予以制止。

九、工程会议

(1)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组织召开施工图纸会审,会审会议由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及设计部门参加,监理单位负责人员签到及会议纪要的拟写。

(2)监理单位定期组织召开施工现场会议,参加方有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解决阶段性的施工问题。

十、竣工验收

1、验收前承包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以下竣工文件及资料(一式三份,其中建设单位一份,监理单位一份及有关单位)。

(1)工程开工报告。

(2)工程竣工报告。

(3)投标书。

(4)施工合同。

(5)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记录。

(6)设计变更通知单。

(7)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资料。

(8)水准点位置、定位测量记录、沉降及位移观测记录。

(9)材料、设备、构件的质量合格证及资料。

(10)试验、检验报告。

(11)竣工结算及其审核意见、工程量结算书与结算支付有关的工程量签证。

(12)竣工图。

(13)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14)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15)施工原始记录及施工大事记。

(16)遗留问题与处理意见及施工计划。

(17)经质监部门核批的单元工程划分。

(18)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19)竣工移交证书(在验收通过后放入)。

2、竣工验收工程程序如下图。

返工或处理

承包单位竣工自检

承包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初验

存在问题

厅预验收组组织的竣工预验收

正式验收

办理竣工验收证书

3、工程竣工验收时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及国土资源厅提交监理报告及有关资料。

十一、监理组织形式

(1)监理机构组织形式:

咨询工程师

监理公司

项目总监

驻地监理员工程师

驻地监理员

(2)项目监理组织机构:

岗位职务

姓名

专业

职称

项目总监

袁刚

工民建

工程师

现场监理

袁先伟

工民建

助理工程师

现场监理

陈泉庆

工民建

助理工程师

资料员

莫玉华

工民建

助理工程师

(3)项目监理组织人员职责(详见监理规划)。

十二、信息管理

监理工程师经常到施工现场了解情况,搜集、掌握、分析、汇总与进度、质量有关的资料和原材料供应情况,将信息不断加工·汇总形成具有说服力的工程进度情况分析成果。通过经常性的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的动态比较,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度信息,促进工程施工正常运行,使工程项目按期投入使用。

承包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交月进度计划报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报表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促进或鼓励承包单位更好完成任务。

为使建设单位系统地了解施工现场情况,监理单位定期向建设单位提供监理月报。

十三、各工序质量控制监理要点:

根据单元划分表及《施工质量预控措施表》进行工序质量监理。

施工质量预控措施

序号

监理项目名称

可能产生隐患

及质控要求

质量预控措施

质量监督方法

1

干砌块石、毛石

1、砌体发生架空、叠砌、浮塞;2、通缝和上下层对缝;3、小石子填心;4、缝隙过大,平整度不足;5、风化石、石块较小、较轻。

1、砌体缝口应砌紧,底部应垫稳填实,与周边砌石靠紧,严禁架空,不得有叠砌和浮塞;2、不得有通缝和上下层垂直对缝,错缝不得小于10cm。3、不得在外露面用块石砌筑,而中间以小石填心;4、砌筑时缝隙不应大于2cm,三角缝不应大于3cm,表面平整度不应大于3cm;5、不得有风化石,单块重量应大于25kg,块石厚应大于20

cm,毛石中厚度大于15

cm。

巡查

抽检

2

浆砌石

1、砂浆无配合比,强度不足;2、石料不干净,太干燥;3、未进行铺浆,砂浆不饱满;4、勾缝质量不符合要求;5、胶结材料停放太长;6、砌缝产生通缝;7、砌体层间工作缝清理不干净;8、上层砌筑扰动下层砌体。

1、砂浆必须要有试验配合比,强度须满足设计要求,且应有试块试验报告,试块应在砌筑现场随机制取;2、砌筑前,应在砌体外将石料上的泥垢冲洗干净,砌筑时保持砌石表面湿润;3、砌筑应分层,各砌层均应坐浆,铺浆厚度宜3~

cm

5cm,条石铺浆厚度为2~3cm,随铺浆随砌石。砌缝需用砂浆填充饱满,不得无浆直接贴靠,砌缝内砂浆应采用扁铁插捣密实。严禁先砌石块再用砂浆灌缝;4、外露面砌缝预留约2-4cm深的空隙以备

巡查

抽检

勾缝,勾缝前必需清缝,用水冲洗并保持缝槽内湿润,砂浆应分次将缝内填塞密实;勾缝砂浆标号应高于砌体砂浆,宜采用中细砂料拌制,灰砂比宜为1:2;应按实有砌缝勾平缝,严禁勾假缝,凸缝;勾缝密实,粘接牢固,墙面洁净;5、砌筑用的砂浆或细石砼允许间歇时间(自拌和好至砌筑完毕)一般不超过1.5-2.0小时,已终凝的砂浆不准使用;6、块石砌筑上下两层石应骑缝、内外石块应交错搭接、料石砌筑、按一顺(或二顺)一丁排列,横平竖直、上下层竖缝错开距离不小于10cm,丁石的上下方不得有竖缝;7、砂浆砌体应将砌面浮碴清除后再洗干净并在湿润状态下砌筑、砼砌体、砌面应先清除残碴,浮浆后还要凿毛(凿除水泥乳皮)清洗;8、砌筑时应避免震动下层砌体

3

土方回填

1、基层未清理干净;2、土质不符要求;3、土料杂质多;4、每层土层过厚,没有压实;5、土料含水量不良。

1、清基验收合格后才能填土;2、不合格土质土料不得进场;3、按不同夯实机具控制铺土厚度;4、施工含水量与最优含水量之差控制在-4%-+2%之间;5、每层土压实质量应按设计要求。

巡查

抽检

4

泥结碎石路面

1、材料要符合设计及施工规范要求;2、铺设的厚度、宽度等尺寸要符合设计要求;3、施工工艺要符合规范要求。

1、①石料。可采用轧制碎石或天然碎石。碎石的扁平细长颗粒不宜超过20%并不得有其他杂质。②粘土。主要起粘结和填充的作用。粘土内不得含腐殖质或其他杂质,粘土用量不宜超过石料干重的20%;2、路面铺设要符合设计的尺寸;3、施工时应均匀的铺设碎石和泥浆,并满足泥浆灌满石缝,碾压时应满足施工要求。

5

模板工程

1、轴线、标高偏差超标;2、模板尺寸偏差超标;3、模板强度、刚度不够,支撑不牢或沉陷;

4、预埋件中心线位移,尺寸不准。

1、每层复查轴线、标高一次,垂直度,以经纬仪检查控制;2、用卷尺测量,偏差应小于规范要求,必须整改合格才能进入下道工序;3、模板及支撑材料的质量应符合要求,支撑在填方上时可加设垫板;4、预埋件和预留孔必须逐一按图复核,缺一不可,偏位必须整改合格,尺寸偏差必须小于规范和设计要求,否则必须整改。

巡查

抽检

6

钢筋工程

1、规格、型号、数量、位置不符合设计要求;2、钢筋表面严重工业污染;3、无保护层;4、对接焊时轴线错位大;5、相邻钢筋接头处在同一水平线上,同一根钢筋上接头过多;6、搭接长度不足;7、抗震箍筋弯钩角度不足。

1、凡不符合设计要求一律返工整改,合格后才能进入下道工序;2、直径不足者不得使用,油污必须彻底清洗干净,必要时应拆除更换;3、应用预制砂浆作保护垫块;4、接头处钢筋轴线错位不得大于0.1х;5、同一根钢筋在35х且不大于500mm范围内不得有两个接头。在受拉区,上述范围内的有接头的钢筋不得超过50%;6、绑扎和焊接的搭接长度必须满足规范要求;7、抗震箍筋弯钩长度为135°或设计要求。

全面

检查

7

现浇钢筋砼工程

1、水灰比控制不准;2、配合比控制不严;3、材料不合格;4、下料方法不当;5、振捣方法不当;6、钢筋移位;7、施工缝处理不当;8、未按规范要求取样做土工试块;9、未养护或措施不全;10、预埋件、型号、位置、数量锚固不符设计要求。

1、拌和机应备有水表或控制水量设备;每班至少检测一次砂的含水量,调整加水量。下雨时应该加检测次数;2、根据配合比试验报告单,现场采用重量比实地过磅,确定每盘投料量,现场挂牌施工;3、不得使用过期水泥,无合格证的杂牌水泥。砂、石料含泥量控制在2-5%;粗骨料不含风化石;4、自由倾落高度不得超过2m,超过2m应设串筒或溜槽,一次下料厚度不应超过插入式振动棒长的1.25倍;5、交接班时做好工作移交,控制下料厚度,分层振捣要超过下层界面,控制振捣时间,一般每点20-30秒,振点均匀不得漏振。6、主筋不得移位,施工时钢筋工、模板工应随班作业,随时纠正偏差;7、施工缝的位置按规范和设计要求,接缝时表层乳皮应清理干净并冲水湿润,接缝砂浆要均匀且不宜太厚,控制在10-15mm;8、按规范要求取样作试块,做好养护并按时送检;9、必须专人负责定时养护,夏季应用湿润草袋覆盖砼表面;10、逐项按图检查。

大部分时间旁站和巡查

8

基础砼

工程

1、地基开挖情况与设计要求不符;2、轴线、标高几何尺寸偏差超标;3、地基保护层清理与垫层处理不当;4、基础的配筋与设计不符、遗漏上部结构押筋;5、浇筑砼过程钢筋移位模板走位;6、地下管线预留孔道及预埋件遗漏。

1、基坑开挖后必须进行地质素描和驻地监理工程师组织设计、施工,建设单位代表和专职质量监督员进行隐蔽工程联合检查签证后方可覆盖,必要时要根据实际地质作设计修改;2、在施工部门自检基础上,驻地监理工程师组织复核基础中线、标高及几何尺寸并作记录;3、根据设计及规范要求进行整改,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经驻地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4、浇筑砼前,驻地监理工程师组织对配筋进行隐蔽验收签证,检查内容包括上部

旁站

结构

筋在内的钢筋的规格、型号、数量、位置以及保护层的控制措施,底板底面主筋必须有砂浆或砼垫块,顶层主筋必须有钢筋支架,不合设计要求必须整改;5、砼浇筑过程施工单位必须派钢筋工、模板工跟班,做到及时纠正偏差;6、按图逐项检查。

广西桂春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11年4月30日

18

篇2:大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大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关键词:大庆市,实施细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大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大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为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保障建设、施工单位及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建各类建设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

大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大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讨论稿)

为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保障建设、施工单位及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建各类建设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

二、合同文本

签订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应当使用黑龙江省建设厅、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本本。

三、合同签订和备案时间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开工前订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应当在专业工程开工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在劳务作业开始前签订。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施工合同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力义务关系的最终依据。

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解除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备案。

四、对合同签订内容的有关要求

(一)施工合同签订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1、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2、合同价款应与中标价一致;

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部分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4、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应符合《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工程造价计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定额计价方式,一个工程项目不能同时使用两种计价方式,不得采取“一口价”或“平米造价”方式确定工程价款;

5、应明确预付工程款为工程造价的25%~30%,及明确的预付款抵扣方式;

6、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应明确根据每月确定的合格工程计量结果,应明确工程进度款为工程价款80%~90%。

7、应有明确的针对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的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和支付方式;

8、采用固定价格的,应明确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系数(或风险金额)及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9、采用定额计价的,有关费率应明确约定并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得低于下限;

10、应明确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应明确建设单位在接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50日内完成竣工结算工作,并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项;

11、对于工期提前或延误应有明确的奖惩约定,应符合公平公正、对等原则;

12、实行履约担保的,应明确履约担保的数额,一般不低于工程造价的10%,政府投资工程应实行履约担保;

13、采用可调价格的,应明确约定各种可调因素及材料价差的调整方法;

14、争议的解决方式,可先由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选择仲裁或提起诉讼中的一种解决方式解决,并应明确约定调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5、对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应符合《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应明确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为工程造价的5%;应明确保证金的返还时限,保修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

16、安全有关条款应在补充条款中约定,并明确以下事项:

⑴应明确约定安全生产费,并不得低于有关标准;

⑵应明确施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费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安全费用,不挪作他用;

⑶应明确施工单位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⑷应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拨款约定将安全生产费用单独划拨到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专项资金帐户;

17、应明确工程是否允许分包,如允许分包应在合同中明确分包的单位及所承揽的分包工程;

18、农民工工资支付条款应在补充条款中约定,在合同中应明确以下事项:

⑴实行农民工工资月结季清制度。建筑业企业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使用全省统一的劳动合同文本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建筑业承包企业应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每季度末结清农民工剩余应得的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未结算、工程质量纠纷等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⑵实行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督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总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本人。每月建筑业承包企业应将农民工本人签字的工资支付表上报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资支付表应由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审核确认后签章。

⑶实行先发工资后结算制度。建设单位在编制概算时应测算人工费所占比例,测算比例一般不低于工程价款的10%。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建设单位按比例暂扣相应的人工费,专款专用,待监督上月农民工工资已足额支付后拨付。在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后,经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后拨付其剩余工程款。

(二)专业分包合同签订内容参照施工合同

(三)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1、劳务分包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2、应明确劳务报酬的结算、支付方式、数额、时限;

3、应明确违约责任的约定;

4、争议的解决方式,可先由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选择仲裁或提起诉讼中的一种解决方式解决;

5、应明确质量缺陷的鉴定部门及解决方法;

6、农民工工资支付参照施工合同有关要求。

五、备案合同应提供的资料

(一)施工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招标投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2、工程定额测定费已足额上缴;

3、不招标的工程,承包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发包方的相应证件;

4、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报价单或预算书;

5、担保合同;

6、建设单位不同意分包的或施工单位不进行劳务分包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出示劳动合同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

(二)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材料;

2、工程量清单和报价单或预算书。

3、合同双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4、施工合同;

5、工程质量保修书;

6、专业分包施工单位不进行劳务分包的,应出示劳动合同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

(三)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双方的资质证书;

2、双方营业执照;

3、施工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

六、招标文件中应明确的合同事项

(一)工程预付款的比例和拨付时间;

(二)工程进度款的拨付计划及计算方法;

(三)结算款的拨付时间和结算方式;

(四)索赔的程序;

(五)违约责任;

(六)质量保证金扣除比例与年限;

(七)履约担保;

以上条款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七、受理与备案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合同备案后,办结时限为5日;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在备案合同上加盖公章及骑缝章;

3、备案合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档保管3年;

4、对于已备案合同,合同当事人及有权部门可以查询,查询时应提交相应资料。其他情况不予受理;

5、建设、施工单位是否及时备案合同将记入信用档案。

八、监督管理

(一)对建设或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招投标与结算中不执行有关计价依据的;

2、建设单位不按有关规定支付预付工程款和工程进度款的;

3、建设单位未按时限完成竣工结算工作,且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的;

4、有建筑业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或只与“包工头”签订劳动合同等违法分包行为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合同备案:

1、签订合同的主体不合法;

2、应当实行招投标的工程未招标的;

3、施工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内容相背离的;

4、提供的备案资料不全的;

5、不符合合同签订内容有关要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篇3: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细则

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细则 本文关键词:云南省,实施细则,城镇居民,试点,基本医疗保险

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云政发〔2007〕13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城镇居民

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云政发〔2007〕13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行政府主导,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统筹安排、协调发展、完善措施、规范管理、以点带面、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推进和谐统一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立为目标。

第三条

坚持低标准起步的原则,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属地管理;坚持建立统筹基金的原则,重点保障住院、门诊特殊疾病;坚持按规定自愿缴费参保的原则,政府对特殊困难群体给予重点补助;坚持州(市)级统筹的原则,充分体现社会保险的互助和共济能力,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四条

从2007年10月起,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建立健全多方筹资、合理负担的筹资机制。2007年昆明市、红河州、楚雄州为国务院首批试点城市。2008年试点州市扩大到50%以上,2009年试点州市达到80%,到2010年全省全面推开,并不断总结完善,逐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五条

具有本省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范围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和未入学的其他少年儿童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可以以家庭或个人的方式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参保人)。

第六条

促进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按规定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

学生、少年儿童参保,以一个年度内保当期住院医疗保险和门诊特殊疾病,不计算连续缴费年限。

第三章

参保登记

第八条

参保人向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的劳动保障站(所)或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等手续。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站(所)应及时将参保人的信息资料上报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

第九条

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站(所)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登记参保、信息收集等服务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城镇居民的参保进行登记、资格审核、基础信息登录、信息变更、缴费核定、发放参保确认通知书;

(二)开展宣传咨询服务,公开参保缴费、就医及医疗费用报销业务流程;

(三)对辖区内参保特殊人群进行身份公示和认定,接受监督;

(四)为参保居民办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称

社会保障卡)等服务工作。

第十条

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办理参保手续时应分别提供由民政或残联等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残疾人证及6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参保人在同一统筹地区内发生户籍转移时,参保人应到户籍迁出地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站(所)或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单到户籍

迁入地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站(所)或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参保人从本统筹地区迁移到其他统筹地区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已缴纳费用的,可以继续享受原统筹地区异地就医的医疗待遇。从次年起参保人应按迁入地的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并终止原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关系。

第十二条

参保人死亡的,由其家属或委托人持参保居民死亡证明及其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到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站(所)或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医疗费用尚未结算完毕的,应及时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手续后,再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参保人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医疗保险关系自行中止,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办理退费手续,不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刑满释放的可以继续参保。

第四章

费用征缴

第十四条

根据经济发展状况、不同人群的承受能力,各地成年人按不低于200元/年·人,学生、少年儿童按不低于80元/年·人的标准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具体由统筹地区根据实际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

医疗保险费实行家庭缴费、政府补助,城镇居民按规定缴费参保,各级财政对户籍在本省的参保人按规定给予补助。同时,鼓励用人单位对其职工家属参保给予缴费补助,补助资金在税前列支。

参保人中本省户籍的城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不缴费,所缴费用由政府承担。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一年一缴。当年新参保缴费额按年度余下月数,据实征缴。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缴费收据,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征收。票证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财政部门购买,并按有关票证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参保人或学校经办人员持参保确认通知书或缴费凭证到当地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开户银行缴纳。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乡镇、街道(社区)城镇居民参保登记信息、身份核定确认;在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本县(市、区)居民参保情况及费用缴纳补助情况统计表并报上一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核定的财政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条

在昆明地区的省管大专院校的大学生,在省医保中心参保,属昆明市管大专院校的大学生,在昆明市医保中心参保;在其他州(市)不论是省管还是州市管理的大专院校的大学生,均在当地医保中心参保。其统筹费按规定标准由财政核拨和向学校及个人征缴。

第二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一个统筹地区范围内实行统一制度、统一费率、统一支付标准。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息,基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省、州(市)、县(市、区)基金必须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财政专户、支出户,并按规定划转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州(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对县(市、区)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费用支付的考核办法,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预拨部分周转资金到县(市、区)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便于医疗费用的及时结算。

第五章

待遇支付

第二十四条

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2.5万元(当年新参保的按年度余下月数享受相应支付限额)。参保人自办理参保手续或缴费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相关待遇,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参保人到应缴费最后期限止仍未缴费的,属自动停止缴费,自停止缴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建立连续参保缴费与待遇挂钩机制,对连续参保缴费满五年以上的,可适当提高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鼓励参保人连续参保。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的医疗待遇分为住院医疗待遇和门诊特殊疾病医疗待遇,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

住院医疗待遇。参保人因病住院所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统筹基金给予一定比例的报销,其统筹基金人均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控制在60%左右。

门诊特殊疾病医疗待遇。参保人因患特殊疾病在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可由基金给予适当报销。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和报销比例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具体标准和比例,由各地根据筹资标准,医疗费用水平,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还可以经过必要的运行评估后再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标准以外的费用(急救除外);

(二)健康体检、计划免疫、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的费用;

(三)未办理异地居住、转诊转院审批备案手续,自行外出就医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医疗费用;

(四)交通事故、酗酒、吸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违法犯罪行为所致的医疗费用,以及因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

(五)因意外事故伤害并能获得民事赔偿的医疗费用;

(六)各统筹地区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九条

学生、少年儿童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其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凭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以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突然、非本意、非疾病使其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三十条

各统筹地区可逐步建立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方式,解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医疗费用。

第六章

医疗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参保人的总量和区域分布,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向社会公布,统一悬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志牌。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含院店合作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下同)签订服务协议。

第三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的规定执行,在药品目录范围内使用甲乙类药品时:

(一)甲类药品费用,基金按规定的支付比例结算;

(二)乙类药品费用,先由个人承担费用的10-20%,余下部分按基金规定的支付比例结算,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

(三)因抢救病人必须使用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时,可先使用,待办理报批手续后,其费用由个人先自负比例应不低于20%,余下部分按基金支付比例结算。使用药品目录外抢救药品前应先征得参保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认可,紧急情况下可先口头通知,事后再补办有关手续。

(四)定点医疗机构院内制剂须报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定后,按乙类药品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执行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有关规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医用材料的申请、审批程序和支付比例,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立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窗口,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为参保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三十五条

就诊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认真核对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或户口本,做到人、卡(证)相符;准确记录病历,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诚信服务,严禁分解住院,杜绝挂床和冒名住院现象的发生。

第三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执行有关政策规定,自觉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执行处方限量与出院带药管理规定,在保证基本医疗的前提下,坚持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

第三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或家属的知情权。在使用自费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时,应事先书面告知并征得患者或家属的签字认可;提供每日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以便患者或家属了解费用开支情况。

第三十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应尽可能限定在定点社区卫生和院店合作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住院医疗原则上在县(市、区)级就医,并试行逐级转诊医疗管理,合理控制转外就医。

第三十九条

参保人凭社会保障卡按以下规程就医:

(一)参保人应在当地确定的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只能就近分别选择一所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二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和二所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探索参保人就医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即: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转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转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可以直接转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

(三)参保人因紧急抢救入住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在国内旅行、探亲期间,因急诊住院的,应在住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转诊转院的标准由基金予以报销。未办理备案审批手续或不符合急诊住院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自负。在国外、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十条

参保人公平享受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面向居民提供的健康教育、健康检查、预防保健、建立健康档案以及特殊疾病和精神病社区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其中按规定应免费提供的服务,统筹基金和城镇居民个人不再额外支付费用。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和药店获得劳动保障部门的准入资格后,应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将有关部门制定的用药指南、诊疗规范、处方管理和质量控制等有关办法或标准纳入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二条

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费用结算管理,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总要求,合理控制基金的支出总量,基金积累率控制在15%左右。

第四十三条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及门诊特殊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基金支付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协议约定的时限结算。

第四十四条

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机构管理(含医疗保险服务质量保证金)及考核办法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系统

第四十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开发,各州(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执行统一的软件系统和数据平台。

第四十六条

各州(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统一的软件系统要求,配置系统硬件设备,并做好系统日常的管理和维护工作,保证系统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数据传输、结算的时效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四十七条

参保人第一次购置社会保障卡,工本费由个人承担。特困大学生、城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卡工本费主要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有条件的单位可为职工家属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费给予适当补助。因丢失、损坏等原因重新办卡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八章

组织领导

第四十八条

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劳动保障厅,直接对领导小组负责,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或实施细则,编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对各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政策审定、协调指导、督促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处理参保人的查询与投诉,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调研、考核,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

(四)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咨询和培训工作。

第四十九条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和基础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九章

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接受审计部门对基金收支情况的审计。

第五十一条

各统筹地区应当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医疗机构代表、有关专家和人员等参加的社会监督组织,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第五十二条

参保人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医疗保险待遇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复查,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十四条

采取多渠道筹资办法将国有困难企业、关闭破产企业等职工和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统筹地区相应的基本医疗待遇。

第五十五条

各地统筹地区内的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规定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统筹。

第五十六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当地财政补助标准的调整,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五十七条

随同父母或子女从外地迁入本省并持有有效居住证居住在城镇的居民以及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基本失地或完全失地的非从业人员也可自愿参保。

第五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基本失地农民是指失地后现有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含0.3亩)的农民。

所称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是指无社会养老金或单位退休金等固定收入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60岁以上老年人资格应从达到60周岁当年的1月1日算起。

所称院店合作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是指:定点医疗机构取消药房,实行医药分开,独立核算,与获得定点资格的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店进行合作,减少流通环节,由药品零售企业进驻或接管医院中心和门诊药房,直接供药。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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