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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日期:2020-05-29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学科吧  【下载本文Word版

教学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经费,管理办法,项目,教学

教学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教学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学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的积极性,加强教学项目目标管理,规范经费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进一步完善教学经费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项目经费”指由各级政府部门及我校提供的用来完成教学项目的经费。包括各级各类教学团队建设、品牌特色专业建设、

教学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教学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学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的积极性,加强教学项目目标管理,规范经费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进一步完善教学经费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项目经费”指由各级政府部门及我校提供的用来完成教学项目的经费。包括各级各类教学团队建设、品牌特色专业建设、精品课程、重点课程等涉及教学建设及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经费等。

学校依据项目级别和实到经费提供资助或配套经费办法见附件2。

第三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开支范围说明。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一般限于教学团队建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专业建设、课程建设、自制实验装置建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建设,试题库建设、教材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建设等直接发生的费用。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见附件3。

第四条

项目经费由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获批省级以上教学项目,待项目主管单位资助经费到账后,学校给予配套经费资助,学校配套经费比例见附件2。教务处会同财务处按一定比例提留项目管理费(20万元以下部分的项目按2%比例提留,20万元以上部分的项目按1%比例提留,100万元以上部分的项目按0.5%比例提留),用于项目管理和组织工作。

第五条

项目经费分批下拨原则。获批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任务书,拨付50%项目经费;中期检查验收合格后,拨付其余50%项目经费。实验室建设项目经费到账后,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建设方案,报学校资产管理处审核,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下拨。

第六条

项目进展监督说明。教务处、财务处统一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学校对各类教学建设项目和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等实行中期检查验收制度,包括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对于检查验收不合格者给予勉诫,限期整改,缓拨剩余经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予以项目撤销;对于经费使用不合理而导致项目不能按时完成者,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第七条

项目经费报销说明。项目经费到账或资助配套获批后,由教务处发放“经费使用本”,报销时须提供符合财务规定的正式发票。项目负责人本人经手的,须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证明。单次超过2000元的票据须经教务处批准方可报销。

对于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仪器设备到学校资产管理科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后予以报销;对于利用校外经费为学校购置设备并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相关政策给予一定的配套经费。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篇2:项目经费分配协议

项目经费分配协议 本文关键词:经费,分配,协议,项目

项目经费分配协议 本文简介:项目资助经费分配协议书甲方:乙方:经友好协商,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甲乙双方共同恪守。一.任务分工与责任:甲方: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整合甲方一切可利用资源,全方面配合乙方各种项目申报的准备工作。乙方:掌握政策信息,根据不同项目的时间点和要求,负责申

项目经费分配协议 本文内容:

项目资助经费分配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经友好协商,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甲乙双方共同恪守。

一.任务分工与责任:

甲方: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整合甲方一切可利用资源,全方面配合乙方各种项目申报的准备工作。

乙方:掌握政策信息,根据不同项目的时间点和要求,负责申报甲方符合条件的所有项目。

二.经费分配

乙方负责申报的项目获得资助后,甲方按实际收到资助经费的2%分配给乙方;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校等合作申报的项目,按甲方在合作申报中所占比例的实际资助经费的2%分配给乙方。

按实际收到的资助经费即分配基数以甲方银行收款凭证上的金额为准;如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资助项目,以税后金额为分配基数。甲方在收到财政拨款之日起一个月内将经费转拨至乙方账户。

三.成果分配

申报项目中有涉及理论性成果,专利和应用成果的,成果由甲方所有。

四.

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一)

本协议适用乙方为甲方申报的所有政府资助项目;

(二)

本协议自签字起生效,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欲变更、解除本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口头无效;解除协议需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

(三)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另行约定,并以备忘录或附件的形式体现;

(四)

本协议的备忘录或者附件与本协议拥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其它

(一)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未经对方许可,甲乙双方都不得将本协议内容透露给第三者。

(三)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一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方法之一解决:

1.向萝岗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公章):

乙方(证件号):

名:

名:

期:

期:

篇3:河北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关键词:代征,河北省,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工会

河北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简介: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廊工发[2008]2号关于转发省工会、省地方税务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总工会、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河北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河北省总工会、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内容:

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廊工发[2008]2号

关于转发省工会、省地方税务局、

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北省工

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总工会、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

《河北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河北省总工会、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冀工发〔2008〕4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会经费代征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总工会,各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

《河北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河北省总工会、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七日

河北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代征工会经费的管理,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河北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总工会、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代征工会经费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冀工发正〔2005〕50号文件已明确的实行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工会经费(含工会筹备金,下同)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

第三条

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征收,划入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或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部门(以下简称国库),由各级国库划转到同级工会经费集中户(市级工会经费当日通过报解方式上划市中心支库)。

第四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同级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全额委托税务部门代征;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单位,应按月向上级地方总工会缴纳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同时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征。

第五条

全部职工和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缴费单位在开业投产后的一年内成立工会的,自成立工会之日起30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拨缴工会经费登记手续;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自开业投产满一年后的30日内,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拨缴工会筹备金登记手续。缴费单位应填报《河北省缴纳工会经费登记表》,经审核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地方总工会和缴费单位各存一份。

第七条

工会经费实行按月征收。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代替工会经费申报表),并缴纳工会经费。逾期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八条

代征工会经费采用地税征管信息系统,并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对申请网上申报缴费的单位,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应手续。工会经费具体征收流程和票据使用参照税款征收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个征期结束后,各级地税机关向同级工会提供缴费明细及汇总信息,并附《税收通用缴款书》(第五联)或《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第六联),作为分拨划解工会经费的依据。

第九条

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使用预算外科目核算收缴。工会经费科目代码为1800101,科目名称为“工会经费”,科目类型为预算外,级次为市或县(市、区)级;工会筹备金科目代码为1800102,科目名称为“工会筹备金”,科目类型及级次不变。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对全省代征工会经费入库流程进行统一部署,并负责对各级经费入库核算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每月末,由主管地税机关计统部门与同级国库进行对账,核对无误后的工会经费由国库划转到同级地方工会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工会经费集中户”。

第十二条

各级地方总工会每月应将到账的工会经费,依据全总和省、市工会经费分成比例进行计算,及时上解和返还基层,同时登记好工会经费和筹备金收缴明细账。工会经费代征手续费比例按照冀工发〔2007〕7号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工会经费因误征、错征、串户等造成多缴的,由主管工会将多缴的工会经费从“工会经费集中户”退还给缴费单位。或经缴费单位同意,也可用多缴的经费抵顶以后应拨缴的工会经费。

第十四条

工会经费不得减免。缴费单位因经营困难、连续三个月以上发不出工资的,可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向县以上工会申请缓缴工会经费,县以上工会应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但缓缴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五条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或拒缴工会经费,经催缴无效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将单位名单反馈给地方总工会,由县以上工会依照冀高法发〔2005〕142号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缴费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支付令提出异议,或者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又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地方总工会和人民银行要加强对代征工会经费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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