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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自考毕业证申请相关事项1

日期:2020-05-24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学科吧  【下载本文Word版

湖北省自考毕业证申请相关事项1 本文关键词:湖北省,毕业证,自考,事项,申请

湖北省自考毕业证申请相关事项1 本文简介:湖北省自考毕业证申请相关事项办理时间:上半年考生注册时间:2010年5月26日—2010年6月4日下半年考生注册时间:2010年11月26日—2010年12月1日受理对象:1、普通高校自考全日制助学班考生;2、社会开考专业考生。申报条件: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2、按专业考试计划规定完成全部课程考试

湖北省自考毕业证申请相关事项1 本文内容:

湖北省自考毕业证申请相关事项

办理时间:

上半年考生注册时间:2010年5月26日—2010年6月4日

下半年考生注册时间:2010年11月26日—2010年12月1日

受理对象:

1、普通高校自考全日制助学班考生;

2、社会开考专业考生。

申报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2、按专业考试计划规定完成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包括毕业考核、实验、实习及技能考核);

3、课程免考、顶替及转考符合规定。外省转考考生应当在我省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合格成绩,方可在我省申请毕业(户口迁移者、军人、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变动、被普通高等或中等学校录取者除外);

4、如有考试违规记录,已达到推迟毕业年限。

网上注册:

考生登录www.hbea.edu.cn进入自考毕业生网上注册系统,凭准考证、身份证及姓名进行注册。

核实信息:

考生通过用户名和密码进入信息注册页面,核对成绩及相关的个人基本信息,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确认无误后打印《毕业生申报表》。

考生需要上交的材料:

1、《毕业生申报表》;

2、蓝底彩色登记照(2寸)四张及照片电子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生提供);

3、PVC卡12位号准考证(需要上交。建议同学们在学位课程没有达标之前不要办理毕业证,原因是:学生办理毕业证时成绩已经录入系统,学位课程的成绩被定下来,不能再更改。只想拿毕业证不想拿学位证的同学不受此限制)

4、更换姓名的考生,必须以电子档案姓名申请毕业,同时须提供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曾用名证明;(如果姓名出错

5、对于申请独立本科段毕业的考生还需出具国家承认的属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专科级专科以上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申请学位需交四、六级成绩单或学位英语成绩单。

网上查询:

考生申报成功后,可继续登录系统对办证进程进行跟踪查询,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学校联系。联系电话:027-81624600

篇2:湖北省电力公司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湖北省电力公司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本文关键词: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电力,国家,公司

湖北省电力公司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本文简介:湖北省电力公司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地址:武汉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武汉市珞喻路189号邮编:430079电话:027-59802720传真:联系人:电老师湖北省火力发电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于2001年经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建立(劳社培就司函【2001】66号)。本站依托武汉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的优质教育设施、

湖北省电力公司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本文内容:

湖北省电力公司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地址:

武汉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武汉市珞喻路189号

邮编:

430079

电话:

027-59802720

传真:

联系人:

电老师

湖北省火力发电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于2001年经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建立(劳社培就司函【2001】66号)。本站依托武汉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的优质教育设施、设备条件和师资资源建设和运行,具备与其鉴定工种等级相适应的理论与实际操作考核基地,拥有一批高素质的培训教师和经验丰富、技术过硬的考评员以及专职管理人员。是站(所)合一的鉴定机构。湖北省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基地、ATA特许授权考试站均设在学院。学院2007年被湖北省人民政府确定为“湖北省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基地”;2008年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为“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2010年8月,学院被国家电网公司遴选为国网系统六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实训基地之一。该基地包含电网运行、继电保护、电力市场三个专业,自2011年起,已面向国网系统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学院仿真培训中心被中电联确定为“全国火力发电仿真培训基地”。

本鉴定站(所)具有经国家批准的89个电力类特有工种、70个通用工种的鉴定资格,长期承担湖北地区火力发电、水力发电、供电、配送电企业员工和工矿企业电工、高职在校学生的职业资格鉴定工作。多年来,我们坚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第一和社会效益第一”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坚持标准,规范运行,公平公正,顾客满意”的质量方针。加强内部科学管理,建立了公正规范、优质高效的网络管理系统,完善了质量管理体系,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保障与技术支持,有力地促进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开展和鉴定质量的提高。

自2003年以来,鉴定站连续多次被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评为“职业技能鉴定先进单位”,2006至2008年被评为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十佳“诚信单位”,2007年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评为“鉴定质量优秀鉴定所”。

2010年获得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鉴定机构质量认证合格单位”证书。

附:89个电力类特有工种及70个通用工种鉴定资格清单

1、89个电力类特有工种

序号

代码

职业(工种)名称

鉴定级别

1

11001

燃油值班员

技师

2

11002

卸储煤值班员

技师

3

11003

输煤值班员

技师

4

11004

燃料集控值班员

技师

5

11005

燃油设备检修工

技师

6

11006

卸储煤设备检修工

技师

高级技师

7

11007

输煤机械检修工

技师

高级技师

8

11008

燃料化验员

技师

高级技师

9

11009

电厂水化验员

技师

高级技师

10

11010

油务员

技师

11

11011

电厂水处理值班员

技师

高级技师

12

11012

环境保护监察员

技师

13

11013

除灰值班员

技师

14

11014

电除尘值班员

技师

15

11015

锅炉辅机值班员

技师

16

11016

锅炉运行值班员

技师

高级技师

17

11017

锅炉本体检修工

技师

高级技师

18

11018

锅炉辅机检修工

技师

高级技师

19

11019

管阀检修工

技师

高级技师

20

11020

除灰设备检修工

技师

21

11021

电除尘设备检修工

技师

22

11022

热力网值班员

技师

23

11023

汽轮机辅机值班员

技师

24

11024

水泵值班员

技师

25

11025

汽轮机运行值班员

技师

高级技师

26

11026

汽轮机本体检修工

技师

高级技师

27

11027

汽轮机调速系统检修工

技师

高级技师

28

11028

水泵检修工

技师

高级技师

29

11029

汽轮机辅机检修工

技师

高级技师

30

11030

电机氢冷值班员

技师

31

11031

厂用电值班员

技师

32

11032

电气值班员

技师

高级技师

33

11033

集控巡视员

技师

34

11034

集控值班员

技师

高级技师

35

11035

电机检修工

技师

高级技师

36

11036

热工仪表检修工

技师

高级技师

37

11037

热工自动装置检修工

技师

高级技师

38

11038

热工程控保护工

技师

高级技师

39

11039

水轮发电机组值班员

技师

高级技师

40

11040

水轮发电机机械检修工

技师

高级技师

41

11041

水轮机检修工

技师

高级技师

42

11042

水轮机调速器机械检修工

技师

高级技师

43

11043

水力机械试验工

技师

高级技师

44

11044

水电自动装置检修工

技师

高级技师

45

11045

高压线路带电检修工

技师

高级技师

46

11046

送电线路工

技师

高级技师

47

11047

配电线路工

技师

高级技师

48

11048

电力电缆工

技师

高级技师

49

11049

内线安装工

技师

50

11050

变电站值班员

技师

高级技师

51

11051

调相机值班员

技师

52

11052

换流站值班员

技师

53

11053

变压器检修工

技师

高级技师

54

11054

直流设备检修工

技师

55

11055

变电检修工

技师

高级技师

56

11056

变电带电检修工

技师

高级技师

57

11057

电气试验工

技师

高级技师

58

11058

电测仪表工

技师

高级技师

59

11059

继电保护工

技师

高级技师

60

11060

电力负荷控制工

技师

高级技师

61

11061

用电监察员

技师

高级技师

62

11062

抄表收费核算员

技师

63

11063

装表接电工

技师

高级技师

64

11064

电能表修理工

技师

高级技师

65

11065

电能表校验工

技师

高级技师

66

11067

锅炉受热面安装工

技师

高级技师

67

11068

电厂筑炉保温工

技师

高级技师

68

11069

锅炉辅机安装工

技师

高级技师

69

11070

汽轮机本体安装工

技师

高级技师

70

11072

汽轮机辅机安装工

技师

高级技师

71

11073

电厂管道安装工

技师

高级技师

72

11074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安装工

技师

高级技师

73

11075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试验工

技师

高级技师

74

11076

高压电气安装工

技师

高级技师

75

11077

二次线安装工

技师

高级技师

76

11080

送电线路架设工

技师

高级技师

77

11081

变电一次安装工

技师

高级技师

78

11082

变电二次安装工

技师

高级技师

79

11088

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

技师

高级技师

80

11092

水工钢筋工

技师

高级技师

81

11095

水工仪器观测工

技师

高级技师

82

11099

水电起重机械操作工

技师

高级技师

83

(6-07-04-15)

电厂化学设备检修工

技师

84

(6-07-02-12)

脱硫值班员

技师

85

(6-07-04-17)

脱硫设备检修工

技师

高级技师

86

(6-07-03-05)

电力调度员

技师

高级技师

87

(6-07-05-06)

农网配电营业工

技师

88

(6-07-02-11)

电网调度自动化运行值班员

技师

89

(6-07-05-07)

用电客户受理员

技师

2、70个通用工种

序号

代码

职业(工种)名称

鉴定级别

1

电工

技师

高级技师

2

维修电工

技师

高级技师

3

电子仪器电工

技师

高级技师

4

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

技师

高级技师

5

电气设备安装工

技师

高级技师

6

远动自动化工

技师

高级技师

7

电力负荷控制员

技师

高级技师

8

载波机务员

技师

高级技师

9

车工

技师

高级技师

10

铣工

技师

高级技师

11

磨工

技师

高级技师

12

数控工艺师

技师

高级技师

13

组合机床操作工

技师

高级技师

14

加工中心操作工

技师

高级技师

15

焊工

技师

高级技师

16

热处理工

技师

高级技师

17

冷作板金工

技师

高级技师

18

涂装工

技师

高级技师

19

钳工

技师

高级技师

20

汽车修理工

技师

高级技师

21

计算机维修工

技师

高级技师

22

音响调音员

技师

高级技师

23

防水工

技师

高级技师

24

工程测量工

技师

高级技师

25

装饰装修工

技师

高级技师

26

管工

技师

高级技师

27

起重装卸机械工

技师

高级技师

28

营业员

技师

高级技师

29

推销员

技师

高级技师

30

餐厅服务员

技师

高级技师

31

前厅服务员

技师

高级技师

32

客房服务员

技师

高级技师

33

保健按摩师

技师

高级技师

34

物业管理员

技师

高级技师

35

锅炉操作工

技师

高级技师

36

美容师

技师

高级技师

37

美发师

技师

高级技师

38

摄影师

技师

高级技师

39

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

技师

高级技师

40

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

技师

高级技师

41

钟表维修工

技师

高级技师

42

办公设备维修工

技师

高级技师

43

家政服务员

技师

高级技师

44

秘书

技师

高级技师

45

公关员

技师

高级技师

46

计算机操作员

技师

高级技师

47

制图员

技师

高级技师

48

话务员

技师

高级技师

49

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

技师

高级技师

50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

技师

高级技师

51

项目管理师

技师

高级技师

52

营销师

技师

高级技师

53

策划师

技师

高级技师

54

电子商务师

技师

高级技师

55

心理咨询师

技师

高级技师

56

经营师

技师

高级技师

57

职业指导人员

技师

高级技师

58

互联网网管员

技师

高级技师

59

计算机编程员

技师

高级技师

60

多媒体作品制作员

技师

高级技师

61

企业培训师

技师

高级技师

62

企业信息管理师

技师

高级技师

63

室内装饰设计员

技师

高级技师

64

可变程控制系统设计师

技师

高级技师

65

闸门运行工

技师

高级技师

66

起重工

技师

高级技师

67

制冷工

技师

高级技师

68

水质检验工

技师

高级技师

69

计算机办公应用

技师

高级技师

70

微波机务员

技师

高级技师

篇3:湖北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

湖北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 本文关键词:湖北省,园林绿化,申报,企业资质,工作规程

湖北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 本文简介:湖北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绿化条例》、《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关于湖北省建设厅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

湖北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 本文内容:

湖北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绿化条例》、《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关于湖北省建设厅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养护管理,城市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等的生产和养护,提供城市园林绿化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等活动的企业,均应纳入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范围,按照本规程实施资质审查管理。

第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只授予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已完成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园林绿化活动。

第四条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对全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实行归口管理。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州主管部门)依职能和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资质分类与分级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承包类和劳务养护类两个类别。

施工承包类资质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一、二、三共三个等级。具体等级标准按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住建部建城[2009]157号)执行。

劳务养护类企业不分等级,其资质标准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

资质审批权限

一级资质由国务院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二级资质及在省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企业申请三级资质,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三级资质和劳务养护类资质由企业注册地市州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审批结果自审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资质申请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按照逐级申报和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不得越级、越权申报。

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可直接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内容

企业申请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对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或扫描件)的材料,其中的复印件(或扫描件)需由省级主管部门或市州主管部门核对原件后,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验资证明和企业章程的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扫描件(新设立的企业不提供);

4、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件和身份证原件及扫描件;

5、企业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原件及扫描件或简历,身份证和毕业证书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需提供履历表,园林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需提供职称评审表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岗位证书、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8、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近三年代表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和结算清单的原件及复印件(新设立的企业不提供);

9、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需附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财务决算年度报表和企业营业税票的原件及复印件(新设立的企业不提供,但应提供证明企业固定资产的相关材料);

10、企业苗圃基地自有土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企业苗木生产培育基地合同期五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和近一年租金支付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二级及以下企业可不提供);

11、企业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

12、企业网上申请材料与纸质申请材料核对确认单;

13、市州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的公函。

(二)申请材料要求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一级一式四份、二级及以下一式三份;附件资料一级一式二套、二级及以下一套。附件资料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需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要求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装订:

第一册:综合资料,含申请材料内容中第2-5、9、10、11项;

第二册:人员资料,含申请材料内容中第6、7项;

第三册:工程业绩资料,含申请材料内容中第8项(新设立的企业不提供)。

2、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明晰、字迹清晰工整,扫描件和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3、所有证件(包括资质证书、身份证、职称证书、岗位证书、毕业证书等)都需提供扫描件。

4、职称证书必须是由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授权认可的机构颁发的;非人事部门颁发的需提供有效的授权证明。

5、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决算报表必须是具有法定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

第九条

申请材料接收

厅政务中心负责申请材料的接收。政务中心接收申请材料,须开具书面接收凭证,加盖政务中心相关印章后方为有效。

(一)厅政务中心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份数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条件的,政务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接收,向申请材料初审部门或企业开具《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将申请材料的核心信息(包括企业名称、资产情况、主要技术与管理人员列表、代表工程项目列表)在省级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截至专家评审工作开始。

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条件的,厅政务中心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材料初审部门或企业开具《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不予接收凭证》,并退回申请材料。

对已办理接收手续的申请材料,除主管业务处提出要求外,厅政务中心原则上不接收任何相关的补充材料,也不再办理任何理由的退件事宜。

第十条

资质审查和公示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要求企业为此作任何形式的宣传,不允许任何社会机构参与。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厅政务中心在省级主管部门门户网站(www.hbzfhcxjst.gov.cn)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公示期间各有关企业可对评审结果提出陈述意见,并在公示期内将经市州主管部门审核过的书面陈述材料报厅政务中心;如有异议,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书面形式(以邮戳日期为准)向厅政务中心或厅业务主管处反映具体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注明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公示期满,省级主管部门城市建设处负责组织专家对企业陈述材料进行复审,并根据需要对被举报的企业组织实地核查。

第十一条

资质公告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许可实行公告制度。省级主管部门将核准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企业名单在省级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管理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主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实行全国统一编码。资质证书一正五副,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三年。

(一)证书领取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在公告发布2个工作日后开始发放,市州主管部门或企业可直接到厅政务中心领取,也可申请办理邮寄,领取资质证书时需将原有的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一并交厅政务中心。

(二)证书变更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证书信息变更时,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按照资质申请渠道和程序向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逾期未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市州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厅政务中心,政务中心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变更上报或变更手续。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及说明;

2、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3、变更前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全部正、副本原件;

5、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企业改制、股权变更或合并等所致资质证书变更时,还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及企业资质标准所涉及的各类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厅政务中心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转厅城市建设处审核。经审核仍符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原有资质等级标准的,按照规定的权限,上报或直接进行证书变更;经审核不再符合企业原有资质等级标准的,需按资质核准程序要求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三)证书遗失补办

企业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遗失后需及时在省级以上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申请证书补办时,须向厅政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资质证书遗失情况说明及补办申请;

2、企业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3、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厅政务中心应在补证申请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补发新证,并在补办证书签发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告遗失证书作废。

(四)证书注销

经核准资质等级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因破产、倒闭等原因终止业务活动时,应及时按资质核准申请程序到城市园林绿化资质核准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一并交回资质核准机关统一销毁。

第十三条

资质监督管理

(一)信息变更备案

取得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企业,凡网上申请材料所涉及的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申请网上信息变更,并将变更情况书面材料按资质核准程序报发证机关备案。

(二)资质延续

取得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在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资质核准程序要求向资质核准机关申请资质延续。申请资质延续所需提供的材料与资质核准申请材料相同。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企业,由资质核准机关依法注销其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及时将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一并交资质核准机关统一销毁。企业再次申请资质的将按照最低资质等级重新核定其资质。

在资质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无不良市场行为记录,经资质核准机关审核符合其现有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

在资质有效期内有违法行为或不良市场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或不良市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资质核准机关。

(三)资质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园林绿化资质核准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撤销企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

1、资质核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许可的;

2、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许可的;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作出准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许可的;

4、依法可以撤销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四)资质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园林绿化资质核准机关应依法注销企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1、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2、企业因破产、倒闭等原因依法终止的;

3、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五)资质有效期内的重新核定

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相关资质标准的企业,资质核准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资质核准机关撤回其资质。被撤回资质的企业,可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和资质核准程序要求,向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对其资质等级进行重新核定。

在资质有效期内发生改制、重组或分立的企业,如不符合资质变更条件,需按资质核准程序,申请资质等级重新核定。

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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