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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阳县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日期:2020-04-12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学科吧  【下载本文Word版

千阳县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千阳县,科技发展,管理办法,基金

千阳县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千阳县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县战略,增加科技投入,强化科技开发能力,加速科技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立千阳县科技发展基金,其资金主要来源:(一)县财政用于建立科技发展基金的专项拨款;(二)县科技三项费用按项目确定的资金;(三)科技三项

千阳县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千阳县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县战略,增加科技投入,强化科技开发能力,加速科技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千阳县科技发展基金,其资金主要来源:

(一)县财政用于建立科技发展基金的专项拨款;

(二)县科技三项费用按项目确定的资金;

(三)科技三项费用中有偿合同项目的资金占用费;

(四)科技发展基金投资入股项目的利润;

(五)其它渠道。

第三条县科技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列入“火炬”、“星火”及县科技发展计划的重点项目,包括科技成果推广、专利技术实施及科研成果批量试生产和中间试验项目,重大科技攻关、新技术前期开发项目;

(二)经济效益高、市场前景好、资金周转快的高新技术开发及产业化过程中需短期周转资金的项目;

(三)技术水平具有一定市场前景的投资项目。

第四条

县科技发展基金的使用对象及必备条件:

(一)在本县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集体股份制及合资企业以及从事技术开发研究的单位和科研生产联合体;

(二)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有一定的技术力量或科技依托单位,并有承担技术、经济责任的项目负责人和可靠的担保单位(愿意承担担保责任并有偿还能力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自筹资金要占项目总投资的30%以上并有一定的偿还能力。

第五条

县科技发展基金的使用期限分为:短期、中期、长期。1年以内(含1年)为短期,1-2年(含2年)为中期,2-3年为长期,其中长期借款一般不超过基金总额的10%.

第六条

县科技发展基金由县科技局与县财政局共同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户设在县财政局,单独核算。

第七条

县科技发展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和投资入股两种形式。

(一)对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高,批量生产的项目,采取有偿使用的办法,有偿使用项目的资金占用费,短期借款按银行同期利率,中长期借款按银行同期利率降低2个百分点,项目按期完成,并按时全部还款的(含占用费)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为资金占用费的20-30%,奖励对象为承担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及主管部门。

(二)对具有一定风险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为商品的项目,采取投资入股、按比例分成的方式。

第八条

县科技发展基金实行单位申请、集中审批、分批下达。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到县科技局和县财政局。县科技局与县财政局联合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就项目的研究内容、技术关键、开发能力、经费偿还能力、市场前景、社会和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审核后,择优审批。

第九条

县科技发展基金的使用实行合同制,基金使用单位凭批文,与县科技局、县财政局签订“千阳县科技发展基金项目合同”,属投资入股的项目合同还需经公证机关公证。县财政局按合同办理划拨手续。

第十条

县科技基金使用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并严格执行合同。项目结束后,应向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及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总结报告及经费使用情况,长期借款的项目,每年年终要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及基金使用情况,未按时报送的,不办理项目验收(鉴定)手续。单位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跟踪管理,做好项目的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列入县科技发展项目的项目,计划下达1个半月内未办理基金使用手续的,视同自行撤销基金使用计划。

第十二条

用款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如期还款,如无故拖欠或逾期不还的,对逾期部分加收资金占用费的1-2倍,直到全部归还为止。同时,停止安排该单位的基金项目2-3年。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间,遭到不可抗拒的灾害或遇到各种社会客观环境的制约,又确经承担单位努力,仍不能完成合同要求,影响项目进度及原定还款期限的,用款单位应在合同期前1个月向县科技局、县财政局提出书面报告,经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审查签署处理意见后,方可变更合同的有关条款,并确定项目风险损失。项目风险损失的总金额每年控制在基金总额的3%以内。

第十四条

县科技发展基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转借,若有违反,除对违约部分的资金加收资金使用费的2-3倍外,情节严重的,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弄虚作假、贪污浪费,挪用资金的,除收回资金外,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3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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