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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中学学校安全管理协议书

  民族中学学校安全管理协议书

  为更好地调动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的积极性,使家长与学校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共同保障和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同时为了增强学生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上级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有关文件以及《中小学安全工作条例》精神要求,进一步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学校与家长、学生签订如下协议:

  一、学校和家长都有义务对学生进行法纪、安全、卫生知识教育,学生有义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学生家长应经常与学校和老师保持联系,互通情况,密切配合。

  二、下列情况下引起的安全事故由学校承担部分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三、下列情况下引起的安全事故由家长及学生本人负责,承担全部责任。

  1、私自到河、湖及游泳池或其他地方游泳的。

  2、随意攀高、翻越围墙,摇晃体育器械,拆毁公共设施的。

  3、购买不合卫生安全标准的食品,吃不清洁的食物。

  4、来校与回家的途中以及不按时返家、反校的。

  5、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在外留宿的。

  6、违反校纪校规,不听从安排、管理的,在校内外打架斗殴的。

  7、不遵守交通规则,乘坐超载和未投保的客车、无牌无证车辆,乘坐报废车、农用车等非客运车辆的。

  8、违反交通法规私自骑机动车、自行车的。

  9、私自携带和玩刀具和易燃易爆物品的。

  10、私自进入游戏厅等娱乐场所的。

  11、私自外出校园造成伤害的。

  四、如子女发生意外安全事故,家长在接到通知后,要迅速赶到学校,配合学校、老师妥善处理好有关问题,不按时到校而产生的安全事故由家长负责。

  五、协议书有效时间为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

  家长签名:           学生签名:               (班主任)签名:

  某民族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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