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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中心学校“校车”管理工作责任状

  镇中心学校“校车”管理工作责任状

  为了贯彻落实《湖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对学校(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明确各学校(幼儿园)在做好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责任,积极预防和杜绝学校交通安全事故,保障学生的上下学安全,特签订本责任状。

  一、明确责任人必须履行的职责

  各学校(幼儿园)校(园)长是学校(幼儿园)校车管理工作全第一责任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是经交警部门审查并贴有规范的标识、标志的车辆。通过教育使学生拒乘农用车、三轮车、货车、拼装车和报废车辆。学校(幼儿园)必须与接送学生车辆的车主签订安全责任书。

  2、接送学生车辆的驾驶员必须具备《湖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学校(幼儿园)必须与聘用驾驶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要求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坚决杜绝疲劳驾驶、酒后驾车、超速、超载等违章现象。学校(幼儿园)要经常联系相关部门检查超员超速现象,采取严把放行关等措施,从源头上控制超载现象,确保安全营运。

  3、学校(幼儿园)应至少安排一名教师或者督促车主安排随车护送人员。跟车员要配合、监督驾驶员按预定路线接送学生,遵守交通规则,按时完成接送学生、幼儿工作。学校(幼儿园)应要求跟车员和司机在学生(幼儿)上下学与班级教师或家长交接学生(幼儿)时,要相互清点人数并实行签字交接制度,完善管理台账。跟车员在遇到突发事件时,必须按学校(幼儿园)事先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置,并在第一时间向学校(幼儿园)上报情况。

  4、加强教育与管理,积极预防交通安全事故。

  (1)定期进行安全教育,采取召开会议、下发告家长书等形式对学生及家长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一学期不得少于三次。教育学生不乘坐无资质车辆和超载车辆;家长不得聘请不合格车辆接送学生,督促车主接送学生时不超员不超速。开学之初,学校(幼儿园)要与班主任和乘车上放学的学生家长签订责任书,在学校(幼儿园)备案。

  (2)建立健全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员安全管理与安全教育制度,督促接送学生车辆驾驶员做好接送学生车辆的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工作,主动接受学校和交警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员管理台帐。

  (3)严格落实车辆放行制度,各学校要根据交警确定的每辆接送车的承载数以及学生居住地分布等情况,科学合理的确定每一部车辆的乘坐对象,做到定人、定车、定座、定线路,从源头上杜绝接送学生车辆超员现象。

  (4)严格办理报批手续,学校组织师生外出等集体活动包车要先报中心学校,由中心学校报到教育局和交警部门审批,且必须租用专业交通运输部门安全性能可靠的客车、并配备具有3年A1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对行驶路线熟悉的驾驶员。

  二、严格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奖惩制度

  中心学校对将落实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奖惩制度,对认真履行职责,学年内接送学生不出任何事故,且无任何举报违章现象的给予表彰;对因管理松懈,责任不落实而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严格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因签约责任人失职、渎职或应当履行职责而没有履行,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将视其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同时,中心学校将组织专门人员对各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落实有关规定不认真,问题突出的单位,发现一起,通报一起,并按照组织程序追究相关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下达责任书单位:     责任单位:

  流西河镇中心学校

  校长:        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