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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会计基础工作暂行规范

  职业学院会计基础工作暂行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提高学院会计处理及服务水平,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及《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行业会计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资产处是学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管理责任单位。

  第二章 会计核算目的及职责

  第三条 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认真执行学院年度预算,并对执行过程进行控制、监督和管理。多渠道积极筹措教育经费,保证学院收入颗粒归仓,尽力节约办学支出,不断提高教学、科研费用支出比重,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会计分析,如实反映学院的财务状况和成果,为学院事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为学院董事会、上级部门及财务报表使用单位提供实时有效的财务信息。

  第三章 会计核算机构及会计人员

  第四条 财务资产处应根据会计业务处理需要科学合理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制订岗位职责。岗位设置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但必须遵循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原则,会计工作岗位(含出纳工作岗位)原则上定期(三年)轮换一次。

  第五条 学院应配备满足业务处理的会计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二级经费管理单位至少配备一名兼职会计人员,并报学院财务资产处备案。

  第六条 学院从事会计业务处理的专职人员应持有会计证及会计电算化上岗证,未取得证书的会计人员原则上不得从事会计核算工作,担任会计核算主管或复核人员必须具有会计(或经济)中级以上职称。

  第七条 会计业务处理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制度,根据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遵守职业道德,充分了解学院教育事业活动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方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开展会计业务处理工作。学院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会计核算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业务培训及其他技能培训。

  第八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涉及会计档案交接的,按《z城市职业学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资产处负责人监交,财务部门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学院负责人委托纪委监察处监交。

  第九条 学院及院内各部门领导应当支持财务部门、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违法违规办理会计事项。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着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资奖励;会计人员不依法依规履行会计核算职责,按会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学院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学院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学院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学院财务资产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关系。

  第十一条 财务负责人、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原则上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有关知识;

  (四)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五)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四章 账薄、报表、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

  第十二条 学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学院会计业务的需要建立设置会计账册,开展会计核算,不得设置账外账。会计账册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它辅助性账薄。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主要采用三栏式账薄。

  现金、银行存款及财政拨款额度要设置日记账,各类往来款项要设置财务辅助账。

  第十三条 会计报表的种类及内容格式严格按财政部规定设置,主要有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会计报表只能从会计业务系统中实时取数自动生成,不得报送伪造、变造的虚假会计报表。

  第十四条 学院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应当按《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规定的编码、科目名称及核算内容设置与执行。为加强预算管理,经费分配及财务管理需要,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根据学院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第五章 开展会计核算及处理的事项

  第十五条 学院发生以下事项,应当及时取得原始凭证和相关资料,送交财务资产处,进行会计核算:

  (一)现金、银行存款、财政拨款额度及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材料、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暂付款、借出款、应收款)债务(暂存款、代管款项、应付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的发生和结算;

  (四)收入、支出、费用的计算;

  (五)财务收支结余、分配的计算和处理;

  (六)年终结转、调账、经费分配、并账及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及处理的事项。

  第六章 会计处理总说明

  第十六条 会计年度以自然年度为依据,自公历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

  第十七条 根据复式记账原理,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八条 学院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十九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收支业务以外币为主的,应当以该笔经济业务发生当日国家官方发布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后核算。

  第二十条 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费用)。

  第七章 会计处理方法及手段

  第二十一条 学院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的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一致。

  第二十二条 为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统一的会计信息,会计核算应尽力统一账务处理标准,除加强业务主管统一处理口径外,财务部门针对学院发生的各经济业务类型,编写尽量包含所有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示范文档,供会计人员处理业务对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为提高会计处理效率,满足财务查询及统计需要,会计处理应尽可能通过会计电算化系统进行,并不断提高财务信息化手段,高效、准确、快速完成会计信息处理、存储、加工、传递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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