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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出租车费报销规定

  学院出租车费报销规定

  第一条 为既便于工作,又有效节约交通费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严格控制出租车费支出,杜绝浪费。员工因公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报销出租车费:

  1、因公携带贵重或大宗物品或现金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

  2、迎送客人(有客人同行的);

  3、任务紧迫,不乘出租车难以完成任务的;

  4、由于工作,夜间无其他交通工具或可能影响人身安全的;

  5、其它紧急情况。

  第三条 员工报销出租车费,应提供有效出租车票,并详细注明乘车日期、事由、始落点、实际费用,按财务报销程序报销。出租车费不得混杂在其它费用内报销。

  第四条 员工因公外出乘坐公交车的交通费按以上规定予以实报实销。

  第五条 出租车费(包括市内公交车费)每月月底前报销完毕,下旬发生的车费最迟可延至下月八日前报销。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律不得报销。

  第六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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