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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责任追究制度范本3篇

篇一:计划生育手术安全质量管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计划生育门诊制度

一、计划生育门诊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医院各级领导的领导。

二、从事计划生育门诊技术服务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医师、护士 资格,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 目、手术术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四、技术服务人员必须熟练掌握与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 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熟练掌握计划 生育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

五、热情接待每位来访者,认真开展避孕咨询、节育、生育的 健康宣传教育、指导和随访工作。

六、严格掌握适应症及禁忌症,认真筛查高危因素,高危病人 重点管理。

七、详细询问病史,按要求做各项辅助检查,仔细查体,认真 填写各种计划生育病历。

计划生育门诊手术室工作制度

一、凡在手术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无菌原则。保持室内肃静整洁。禁止非手术人员入内。

二、手术室的器械、辅料,均应由专人负责管理,放在固定位置。各种手术的全套器械、电器等各种设备应经常检查,以保证手术正常进行。

三、手术室对实施手术的患者作详细登记。

四、手术室应每日做好空气消毒,每月做细菌培养一次。

五、接待病人要核对手术者姓名、年龄、诊断、手术名称,做到术前三问(末次月经、末次分娩、末次手术);做到术前三查(查子宫位置、大小,查附件,查化验单);术后查(绒毛、胎囊,查出血量,查受术者)。

六、手术室的抢救药品配备专人负责管理。

七、术后观察一小时,宣教术后注意事项、进行避孕指导。

计划生育手术随访管理制度

1、实行术后患者随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对门诊就诊的患者实行术后7天随访、1个月随访和3个月随访,一般不少于2次,并宣传计划生育母婴保健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2、对落实节育措施的育龄妇女进行术后随访,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负责,术后1个月、6个月、1年各随访一次,一般不少于2次,宣传术后注意事项和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等知识。

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规章,经卫生部门批准后,方可在允许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按要求进行机构的注册和校验。

二、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定期组织学习相关文件,进行专业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及时组织病例讨论和并发症评审。

三、开展和参与健康教育活动,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宣传品。

四、负责计划生育资料的登记、统计、上报。

五、提供转诊和急救服务。

六、负责计划生育手术高危病例的及时转诊。对于传染性疾病患者应转诊到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服务。

请示报告制度

凡下列情况必须及时请示报告:

一、因特殊情况需对工作计划做重大调整。

二、首次开展的计划生育新技术。

三、需要请院外会诊或转院。

四、手术医疗事故或差错。

五、各项常规统计报告表。

篇二:工作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工作人员责任过错追究制度

一、为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能,保证工作人员依法、及

时、高效的完成各项工作,维护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保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中所称的过错,是指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和管理过

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单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或损害其他人员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或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三、责任过错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

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责任过错追究范围

四、工作人员按照岗位分工,高效负责的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

作。对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任追究:

1、不认真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耽误和影响污水厂运行、建

设等工作的;

2、对会议研究的决议、决定拖延不办或因工作失职导致部署的

重要工作任务受到严重影响的;

3、对重大突发事件、灾情险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重要情况

不按规定及时报告的;

4、工作效率低下,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或无正

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交办的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5、工作作风懒散,工作态度恶劣,故意推诿、刁难下属及来访

人员,损害单位形象的;

6、未按规定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五、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

责任:

1、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不遵守单位规章制定及岗位操作规程的;

2、贯彻落实上级管理部门的方针、政策或执行政府的决定、命令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

3、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单位部署的工作任务,影响工作大局

的;

4、违反规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或颁布行政命令的;

5、维护单位安全或者督促整改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造成单位

名誉、财产损失的;

6、接待来访群众措施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处置群体性事件明显失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7、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非法干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8、对破坏单位生产经营秩序、妨害单位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不

予制止、查处的;

9、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形。

六、单位在实施内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1、不按照规章程序办事的;

2、在制作、运转公文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的;

3、违反保密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等泄密、损毁或

者丢失的;

4、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公章,造成不良后果的;

5、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致使工作贻误,造成

不良后果的;

6、不服从内部管理,拒不接受正常的岗位调整或工作安排的;

7、不遵守考勤制度,工作时间擅离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8、不按时、如实填报单位各项统计资料、报表和考勤统计的;

9、上班时间擅自离岗,造成工作贻误,或在上班时间进行网上

聊天、玩游戏、看电影等与工作无关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10、不爱学习,思想消极,散播谣言,影响他人工作热情,给

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11、其他违反单位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

责任过错划分与承担

七、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1、各岗位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对造成的损

失和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负直接责任;

2、经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3、经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经办人负直接责任。

4、经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

政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5、单位设立的管理人员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管理职责,造成的损失和后果应当负领导责任;

6、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主管或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后果应当负主要领导责任。

7、经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

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及时予以纠正,导致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领导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8、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9、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经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10、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决策人、持赞同意见的班子成员负直接责任。

11、经办人不履行规定职责导致行政过错行为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或者批准人指令经办人不履行规定职责的,或指令、暗示经办人按其意图实施过错行为的,作出指令的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核人作出的指令经批准人同意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八、工作人员责任过错的追究方式分为: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诫勉谈话,责令纠错;

3、通报批评、处分;

4、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5、经济处罚;

6、调离工作岗位或免职;

7、组织处理;

8、辞退;

9、责令辞职;

10、开除。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

九、对科室、班组的过错,视情况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

报批评处理,并追究科室、班组负责人直接责任。

十、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责任过错分为:一般过错、重大过错和特别重大过错:

1、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或者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

2、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或者影响较大的,属重大过错;

3、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属特别重大过错。

十一、所有工作人员犯一般过错的,给予第八第1、2、3、4、5、6项处理;三次犯一般过错或犯重大过错、特别重大过错的,按

第八条第6、7、8、9、10项处理。

十二、责任过错行为涉及两名以上责任人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予以追究。

十三、责任过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故意导致过错发生的;

2、拒绝纠正过错的;

3、干扰、阻碍对行政过错进行调查处理的;

4、对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证人及相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5、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

十四、除特别重大过错外,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1、积极配合调查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2、主动纠正错误,有效制止损害后果扩大的;

3、其他应当从轻处理的。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追究过错责任:

1、主动发现过错并及时纠正,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后果的;

2、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单位调查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3、出现意外或因不可抗力致使行政过错行为发生的;

十六、领导责任追究的适用

1、对责任过错情节较轻,造成损害后果或者影响较小的,属一

般过错的领导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责令纠错、警示提醒;

2、对责任过错情节较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或者影响较大的,属重大过错的领导责任人,给予责令纠错、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组织处理、免职,并取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3、对责任过错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或者影响恶劣

并构成违纪的领导责任人,上报管理局党组给予党政纪处分。

4、对情节特别严重并构成违法犯罪的领导责任人,移交司法机

关处理。

十七、本制度所称批准人指单位法人及分管副职;审核人指分

管具体工作的单位副职或部门负责人;经办人指具体承办管理事项的内设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但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行政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具体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人员为批准人、审核人。

篇三:责任追究制度

工作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1.目的

1.1为清晰、明确工作责任,有效规避和控制各类风险和损失,使集团及各分公司在发生重大工作过失后能得到有效追溯,同时为进一步促使集团各级负责人及全体员工能全面、认真、负责地履行岗位职责,树立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减少和避免因工作失误给集团造成各种损失,保障集团经营管理目标顺利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各分公司全体在职及离职员工,在工作中不履行或不当履行职责,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行为,给集团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以及在其他情形下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对其相关责任的追究。

3责任认定依据

3.1现有的国家法律、法规。

3.2集团内部规章制度、红头文件、考核标准、各级责任书、岗位职责说明书等。

3.3行业惯例与环境、通行的操作常规以及基本常识等。

4.责任追究的原则

4.1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及时原则。

4.2惩前毖后、有错必纠、过罚相当、权责相当的原则。

4.3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5责任追究机构

5.1集团责任追究机构由监察部、审计部负责人组成,负责调查事实、收集资料,对责任事故的经济损失及社会负面影响进行分析、评估,根据本制度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成立专项领导小组进行讨论、确定。

6追究范围

6.1违反集团规章制度、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规章制度中虽无规定但确由不履行或不当履行职责给集团在生产、经营及管理上造成经济损失或产生不良后果的。

6.2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超越或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决策失误、疏于管理,造成所辖单位或部室陷入混乱或停顿状态,给集团造成损失的。

6.3对内对外传递或披露信息错误或不当,对外泄露集团商业机密或散布有损集团声誉的言语,给集团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6.4对突发事件报告不及时或隐瞒、缓报、谎报、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

6.5对员工监护意识不强,所辖员工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

6.6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出现经济纠纷,给集团造成经济损失和产生不良影响的。

6.7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吃拿卡要、故意刁难,涉嫌经济问题的;拉帮结派、挑拨离间、诽谤重伤、打击报复、伤风败俗等严重败坏集团文化的。

6.8不维护或损坏集团形象、社会声誉、信誉和集团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

6.9其他集团认为应该追究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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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责任认定规则

7.1员工独立承办工作发生的过失,责任由该员工承担;

7.2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承办工作发生的过失,责任共同承担,责任大小依具体情况决定;

7.3有审批环节的工作发生过失的,责任按如下原则认定:

7.3.1承办人有意或无意造成待审批事项发生错误、虚假、不当,而审核人(一般为部门负责人)和批准人(一般为分管负责人),应该发现而未发现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批人负审批过失责任,对发现而不予以纠正的,加重对审批人过失的追究。

7.3.2待审批事项因审批人错误的审核意见或批示所造成的过失,由审批人负责。

7.3.3承办人不经审批,或经审批但擅自改变审批意见或不当履职造成过失的,由承办人负责;

7.3.4涉及财务审批的,财务审批人员按照集团财务审批规定和要求,比照本条第(三)条第1小条执行;

7.3.5因各种复杂因素造成责任难以认定的,由集团领导班子会会同责任追究机构,根据责任追究原则酌定。

7.4因玩忽职守造成决策错误的,由决策者负主要责任。

7.5有其他规定追究行为的,依情节和程度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6以上(一)(二)(四)(五)款所规定的追究对象一般为直接责任人,如果直接责任的各级负责人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的,也应予以追究。

7.7确因意外或不可抗拒的因素所造成的过失,或发生过失后能积极纠错的,可免于或从轻追究;故意或屡教不改造成过失的,要加重加大问责的力度。

8责任追究类型

8.1以给集团造成经济损失的额度及影响的严重程度将责任追究类型划分为恶意、重大过失(错)、一般过失(错)三类。

9责任追究形式

9.1经济赔偿

9.1.2主管责任人追究标准

9.1.2.1主管责任人是指直接责任人的直接领导和分管领导。

9.1.2.2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的各级主管责任人应依据直接责任人的赔偿(处罚)金额,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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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行政处分

9.2.1除根据责任等级进行经济处罚外,对责任追究可同时进行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包括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降职降级、撤消职务、解除劳动关系六种。

9.2.1.1行政处分最低定性标准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9.2.1.1.1一般过失(错)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以上处分;

9.2.1.1.2重大过失(错)给予严重警告、降职降级、撤消职务以上处分;

9.2.1.1.3恶意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分。

9.2.1.2某责任事故同时符合以上几种情形的,选择其中相对较高的标准执行。

9.3对当事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与外部单位蓄意合谋)导致的责任事故而给集团带来利益损失的,应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追究当事人及第三方的责任。

10确定责任办法

10.1首先对责任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进行了解、分析,对事件给集团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影响程序进行评估,根据责任追究类型确定责任等级。

10.2根据责任认定规则确定责任人,对追而无责的单位或个人不做处理,对追而有责的单位或个人做出处理决定,对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1责任追究提出及处理结果权限

11.1属于一般过失(错)的,由行政系统拿出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11.2属于重大过失(错)及恶意的,由行政系统报集团进行研究处理。

12责任追究的管理

12.1责任处理后,责任者个人或单位,责任者的直接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要汲取教训,根据处理结论及事件引发的关键因素,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采取措施贯彻落实,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12.2对员工进行处罚,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档案,取消当年度工资晋级、职务晋升及评先树优资格。

13除上述第六条追究责任范围外,其他应受到责任追究的,严格按集团的《管理制度》、《工作纪律》及各项考核标准、规定等进行处罚或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降职降级、撤销职务,给集团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14对出现责任追究处罚两次的予以重罚,视情节给予降级降职、试用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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