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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质量奖评选实施细则

日期:2020-06-29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学科吧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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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质量奖评选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主任质量奖评选实施细则的通知管委各部门,各办事处,各有关单位:《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质量奖评选实施细则》已经区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一O年十月十二日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质量奖评选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质量奖评选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主任质量奖评选实施细则的通知

管委各部门,各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质量奖评选实施细则》已经区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月十二日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主任质量奖评选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质量兴省、兴市工作要求,强力推进质量兴区战略,全面提高我区质量工作整体水平,引导和激励全区各行各业追求质量、创造质量、享受质量,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总体水平,促进产业振兴,进一步增强我区经济综合竞争力,实现我区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化质量兴区战略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质量奖(以下简称主任质量奖)是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具有公众性、荣誉性。主要授予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质量管理体系健全,逐步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为开发区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的企业、单位和组织。

第三条

主任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单位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推荐,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条

主任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选1次,每次不超过3家,当年申报单位都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设立“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审委员会成员由“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质量兴区’领导小组”成员担任。评委会负责组织、推动、指导主任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主任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主任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拟奖名单。

第六条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负责主任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和经验,组织开展广泛的交流学习活动,对获得主任质量奖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企业持续不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规范荣誉的使用。

第七条

办公室负责起草主任质量奖各行业评审要求、评审指南和评分标准,受理申报单位材料、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织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及日常监督管理。每年度根据申报行业的实际情况,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有关行业专家,组成相关专项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由5-7名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主任质量奖的单位,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开发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二)依法在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

(三)以工业产品为主,年产值销售收入达到500万以上的规模企业;

(四)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有效运行3年以上,已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的自评报告,主要经济和质量指标在省内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

(五)连续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产品连续3年经市级以上(含市级)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六)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在上年度位居省内同行业前茅,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七)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效果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荣获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河南省名牌产品、河南省著名商标等称号的企业可优先推荐申报;

(八)获得区有关主管部门推荐。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主任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的;

(二)法规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三)近3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的(按行业规定);

(四)近3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的;

(五)近3年内参加主任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六)违反国家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的;

(七)有偷税漏税行为的;

(八)拖欠职工工资或社会保险金的;

(九)近3年内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主任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质量管理体系(GB/T19001)》、《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

第十一条

为保证主任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标准。评审标准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确定推荐要求,以保证主任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二条

主任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及细化要求,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主任质量奖申报实行属地管理,符合申报规定的单位,应根据本年度主任质量奖的申报条件,按要求整理申报材料,并经所在开发区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由申报单位所在辖区质量兴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在规定时限内,统一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分别提交相关专家评审组。各专家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等情况,综合排序,提出主任质量奖推荐名单,提交主任质量奖评委会审议,研究确定拟奖单位。

第十五条

办公室对初选通过的拟奖单位在开发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两周。公示没有异议的,报主任奖评委会审核,并提交正式候选者名单,报开发区常务会议研究批准,由开发区发文表彰,颁发主任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六条

开发区对获得主任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单位,每家给予20万元奖励。对在“质量兴区”工作及“主任质量奖”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开发区给予表彰和5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主任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开发区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主任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人员培训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主任质量奖有效期为3年,期满可重新申报。

第二十条

获奖单位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获奖单位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主任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时间。

第二十一条

建立获奖单位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绩效。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主任质量奖荣誉的单位,经开发区批准撤销其主任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三条

在主任质量奖有效期间,单位出现用户或消费者投诉、重大质量事故、国家或省、市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等情况的,经开发区批准,分别给予警告、通报处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条

承担主任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第二十五条

评委会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二十六条

本评选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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