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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级少年评选实施细则

日期:2020-06-29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学科吧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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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级少年评选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星级少年评选实施细则信庄小学星级少年评选实施细则为确保我校星级少年评选得到真正的落实,理解评选标准中各项内容的含义,教师更有效的对学生指导和考核,保证学生尽快的高质量的按星级少年标准做好,特制定此实施细则。一、爱国求真(一)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少先队队旗并知道各部分的含义。具体要求:1、认

星级少年评选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星级少年评选实施细则

信庄小学

星级少年评选实施细则

为确保我校星级少年评选得到真正的落实,理解评选标准中各项内容的含义,教师更有效的对学生指导和考核,保证学生尽快的高质量的按星级少年标准做好,特制定此实施细则。

、爱国求真

(一)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少先队队旗并知道各部分的含义。

具体要求:

1、

认识国旗、国徽、队旗(包括大队旗、中队旗、小队旗);

2、

知道国旗、国徽、队旗各组成部分。

3、

知道(低年级了解)各部分代表意义。

(二)会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少先队队歌.

具体要求:

1、

学生要会唱国歌,队歌;

2、

唱时庄重严肃,声音宏亮.;

3知道歌词意义,词曲作者,背景;

4、

背诵歌词或默写歌词。

5、联系实际有感情用心唱:

(三)升国旗要肃立,脱帽,行注目礼,少先队员行队礼.

具体要求:

1、

提前5分钟到达升旗场地,自动站好队,不交头接耳说话,保持安静,2

、穿好校服,少先队员佩戴红领巾,衣帽整洁,系好扣子.

3、

升旗仪式开始时,要肃立脱帽,禁止一切其它活动.

4

、升旗时行注目礼,少先队员行队礼,队礼要规范,5、路过升旗仪式时要肃立,行注目礼或队礼,升旗仪式结束后,方可进行其它活动,6、

升旗仪式结束各班按顺序站队回教室,做到整齐安静迅速.

二、

遵校纪、守公德.

(一)遵守学校作息时间。

具体要求:

1、按时到校,不迟到、不早退、不早到校,

2、有事提前向老师请假,到校后及时消假,

3、按时离校,放学后不准在学校逗留。

(二)放学、上学时站好路队,靠右行。

具体要求:

1、

上学时,学生要在校门两侧(靠学校一侧)自成路队进入

校园,进校园后自成一队(靠右行)。

2、

路队整齐,不打闹,保持安静。

3、

放学时,按回家方向成队,路队横成排纵成行。在规定地

方过马路站队回家。

4、

路队有歌声,口号声或背诵古诗文等声音。

5、

路队在马路上要靠右行,走人行道注意交通安全,不闯红

灯按时回家。

6、

家长接送的,要在接送孩子线处接送。

(三)参加活动守时守纪,不能参加要事先请假。

具体要求:

1、

参加活动,不迟到、不早退。

2

、有事早请假。

3、自觉维护好活动秩序、守纪、不说笑打闹。

4、不吃零食、不丢纸屑,保持环境整洁。

5、活动时,要精力集中,全身心投入到活动中去。

6、活动结束时,经老师准许后方可回家。

(四)同学之间相互团结,和睦相处。

具体要求:

1、

同学之间要互相帮助,要团结,人际关系和谐。

2、

大同学不歧视小同学,不凌辱生理有残疾的同学。

3、

大同学要成为小同学学习榜样,起模式作用,做事时要礼

让小同学。

4、

小同学要尊重大同学,不断向大同学学习。

5、

同学之间发生矛盾时,要冷静理智解决,解决不了的要通过班干部或老师解决。

三、

勤奋好学

(一)

要求做好课前预习。

具体要求:

1、

初读课文,了解课文内容(主要低年级)。

2、

搜集查找与课文有关资料。

3、

写出自己有独特见解的问题。

4、

对不理解的问题要标出并质疑。

(二)

课前准备好上课必备的学习用品

具体要求:

1、

课前准备好下节课所需学习用品,如书本、文具等。

2、

准备上课用品,做到静、快、齐。

(三)

上课专心听讲,积极思考。

具体要求:

1、

坐姿自然。

2、

上课要聚精会神听讲,不搞小动作,不玩与学习无关的物品,不随便说话。

3、

对问题积极动脑。

(四)

敢于发表自己的见解,态度诚恳,声音宏亮。

具体要求:

1、

对问题能说出自己的看法。

2、

发表自己独到见解时,表达清楚,态度谦虚,不矫揉造作。

3、

虚心接受不同意见,注意向别人学习,有强烈的求知欲。

(五)

课堂上的坐、立、行、读、写姿势要正确。

具体要求:

1、

写字姿势做到“三个一”。

2、

坐姿:头正、背直、两脚放平。

3、

读书姿势两手端书,书与桌面成45度角。

4、有问题要举手回答,回答问题要站直,行走要轻慢。

5、课堂上不准东张西望,不准戴手套耳套等影响学

习的物品。

(六)

有良好的作业习惯。

具体要求

1、

按时完成作业,不拖拉、不缺交。

2、

独立完成作业,不依赖,不抄袭。

3、

认真完成作业,不潦草地,不应付。

4、

及时订正作业,不马虎,不漏题。

5、

字迹工整,不在作业本上乱涂乱画,作业本完整无损。

四、珍爱生命。

(一)

有安全意识,懂得防火、防盗、防溺水、防中毒常识。

具体要求:

1、

学习有关常识。2、不在树下或高建筑物下避雨。

3、不摸带电物品(如家用电器、插座等)不玩

4、

要远离施工现场。

5、

不在河边或冰上玩。

6、不让陌生人接送,不吃生人食物,不乱吃零食。

(二)

学习交通安全常识,靠右行,走人行道、不闯红灯。

具体要求:

1、

学生会背诵理解安全常识并认真遵守。(见安全常识)

2、

学习《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的有关内容,能理解。

五、自尊自爱,行为文明。

(一)

尊敬师长,见面主动问好。

具体要求:

1、

遇到老师时,要态度真诚的行礼问好。

2、

对所有老师(包括不任课老师)要一视同仁。

3、

遇到老师有困难,身体不舒服时,要主动帮助老师或让老师开心。

4、

协助老师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

六、勤劳俭朴

(一)爱惜粮食和学习生活用品。

具体要求:

1、不挑食,不剩饭菜和不丢饭菜。

2、不乱花零钱,不吃零食。

3、爱惜学习用品,摆放整齐,保持学习用品不被损坏。

4、学习用品如铅笔、橡皮、作业本等用完再换。

(二)上学放学要自己整理好书包。

具体要求:

1、上学放学时,按老师规定标准整理好书包,并把书包口系好,以防丢失学习用品。

2、检查

3、学习用品在书包里摆放要有条理。

4、无用的物品或废纸等要丢在垃圾箱里,严禁放在桌内。

七、尊老爱幼

(一)尊敬父母,关心父母的身体健康。

具体要求:

1、经常向父母问好,对异地父母每周电话一次或每月书信一次。

2、有好吃的先让给父母吃,说让父母开心的话,做让父母高兴的事。

3、

父母有病时,尽量守候在父母身旁,关心照顾父母,端水送药。

(二)听从父母和长辈的教导,不任性,不撒娇。

具体要求:

1、

听父母的话,不任性,不顶嘴,不发脾气,不撒娇。

2、

注意向父母长辈学习,经常与他们交流,发表自己见解时要谦虚。

3、不影响父母的工作和休息。

(三)主动为老人干些力所能及的事。

具体要求:

1、经常给老人捶背、洗脚、剪指甲、洗简单衣物等。

2、经常与老人交流,满足老人的心理需求。

(四)外出或回家都要主动与父母打招呼。

具体要求:

1、上学时,应向父母说再见,放学回家后向父母问好。

2、有事外出要向父母说明去什么地方,干什么事,需多长时间等,经父母许可后方才离开。

3、因某种原因不能如期回家时,要提前想办法告知父母(如打电话),不让父母牵挂,返回后要先告知父母,让父母放心。

(五)尊敬长辈,见面主动问候,要用尊称。

具体要求:

1、对待长辈要尊重,有礼貌。

2、与长辈见面时要用尊称,并主动问好。

八、关心维护集体

(一)做对集体有意义的事情。

具体要求:

1、有以校为家的主人翁意识。

2、用自己的行动和高尚的道德品质影响其他同学。

(二)认真完成集体交给的任务。

具体要求:

1、对集体交给的任务一定要按时完成,不准拖延时间。

2、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开动脑筋,改进方法,确保任务的速度和质量。

3、集体交给的任务认真做,耐心,不敷衍了事。

(三)少先队员要服从少先队组织的决议。

具体要求:

1、少先队员要自觉履行少先队员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少先队员的形象。

2、在组织原则上,要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对于少先队的组织决议要认真服从,合理的建议可向少先队组织提出。

3、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一定要服从集体利益。

(四)维护集体的荣誉,对有损于集体的行为坚决反对。

具体要求:

1、爱护班集体,以班集体为重。

2、为班集体赢得更多荣誉,为班集体争光。

3、不做有损于班集体荣誉的事,不说有损于班集体荣誉的话。

4、对有损于班集体荣誉行为的同学,进行说服教育。

(五)集体成员间要互相尊重,学会合作。

具体要求:

1、要认真听取他人的合理建议。

2、不互相起带侮辱性的绰号。

3、有事集体商议,共同完成。

4、学会与人交流与合作。

九、诚实守信

(一)不说谎话。

具体要求:

1、要诚实,做一个正直的人。

2、说真话,不说大话、空话、假话。

(二)不做“两面人”,人前一套,背后一套。

具体要求:

1、在家庭和学校言行一致。

2、在人前和人后言行一致。

3、老师在和不在言行一致。

(三)知错就改,勇于承认错误。

具体要求:

1、要能经受挫折,及时发现自己的错误,或认真听取他人的批评。、

2、不隐瞒自己的错误,也不帮他人隐瞒错误。

3、有了错误,要有承认错误的勇气,才会有进步。

(四)借别人的东西要及时归还。

具体要求:

1、不轻易向别人借东西。

2、借他人的东西要爱护,不能损坏,损坏要赔偿。

3、使用后,要及时归还。

(五)答应别人的事要努力做到。

具体要求:

1、不轻易许诺别人。

2、只要答应别人的事,就要尽力做到。

(六)不能实现自己的诺言时要表示歉意。

具体要求:

1、答应别人的事做不到时要向别人说明理由表示歉意。

2、可向别人提出好的建议,以便寻求更好的方法解决问题。

(七)严守考纪,考试不作弊。

具体要求:

1、考试时独立完成,不能交头接耳。

2、不抄袭他人的试卷。

3、不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4、不协助他人作弊。

5、发现他人作弊要制止。

(八)与人约会要守时。

具体要求:

1、要及时到达约会地点。

2、有事不能到时要提前通知对方,

并表示歉意。

(九)捡到东西归还失主或交公。

具体要求:

1、捡到东西不隐瞒。

2、归还失主后不能索取报酬。

3、要及时归还,不能挪为他用

4、若找不到失主,要交公。

十、爱护环境

(一)讲究个人卫生。

具体要求:

1、经常洗澡、洗头。

2、勤换衣服鞋袜。

3、勤剪指甲,早晚刷牙。

4、饭前便后要洗手。

(二)不乱丢果皮纸屑,不乱倒垃圾,不随地吐痰。

具体要求:、

1、果皮、纸屑、垃圾要放到垃圾箱。

2、随地吐痰不仅污染环境,还易传染疾病。

(三)爱护花草树木,不乱攀乱折。

具体要求:

1、爱护校内校外花草树木。

2、不践踏草坪。

3、要了解有关花草树木的生长习性和特征。

4、对于破坏花草树木的行为要制止。

(四)爱护庄稼和有益的动物。

具体要求:、

1、爱护庄稼,不践踏庄稼。

2、认识有益的动物。不捕捉有益的动物,如:青蛙、蜻蜓等。

3、破坏庄稼或捕捉有益的动物行为要制止或举报。

(五)经常打开门窗给室内通风换气。

具体要求:

1、到校后先打开门窗,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放学关好门窗。

2、勤洒水,常拖地,保持室内干净。

3、在家时按时开关门窗。

(六)不乱涂乱画。

具体要求:

1、不再墙壁、专栏、桌凳和厕所等设施上乱涂乱画。

2、遇到乱涂乱画的行为要制止或举报。

(七)爱护门窗玻璃,保持窗明几净。

具体要求:

1、门窗要轻开轻关。

2、放学和放假时及时关好门窗。

3、门窗不牢固时要及时告知老师或家长。

4、要常擦门窗玻璃,保持干净,注意安全。

(八)见纸就拾,主动保持环境整洁。

具体要求:

1、

学校环境整洁,人人有责,需要大家自觉维护。

2、不乱丢废弃物,如瓜果皮、糖纸、饮料盒、废纸等。

3、见校园内有废物就捡,做好弯弯腰活动。

(九)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要大胆制止。

具体要求:

1、对于破坏环境的行为要大胆制止。

2、对于不能制止的要大胆的举报或揭发。

注:鉴于学生的年龄差别大及在写作过程中缺少经验等原因,希望各位老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实践情况灵活运用,以确保每个学生做好为目的,在实施过程中逐渐补充完善。

篇2:《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实施细则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关键词:实施细则,出生,证明,医学,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使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及《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出生医学证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使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及《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由医疗保健机构为我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出具的法定医学证明文书,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登记的重要依据。凡在我市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医疗保健机构应依法为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制发。基本联次分三联,第一联为正文,由申领人保存;第二联为副页,由户籍登记机关作为登记凭证存档;第三联为存根,由签发机构单独永久保存。

第四条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发、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应当贯彻以人为本,方便、科学管理的原则,及时为群众办理。

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与监督,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可直接或委托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骗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七条

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监督,负责申请人在办理新生儿出生户口登记时,对《出生医学证明》的查验鉴别工作。

第八条

《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属地管理,以县为单位统一申领。各地在领取证件后,应有两名证件管理人员现场验收,按清单核实数量、编号并确认无运输损坏后入库,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回执单”,在5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第九条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分设专人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并将人员名单逐级报县、市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建立证件领取、发放登记制度,定期对储存的《出生医学证明》进行检查并记录,发现《出生医学证明》被盗、损毁等情况,要认真查找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在5个工作日内将数量、编号等相关情况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问题严重的要及时逐级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丢失《出生医学证明》应在报刊或电台、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布并声明作废。

第十条

对运输、发放、签发等工作中报废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标识作废,并登记《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作废原因。作废《出生医学证明》每年年底逐级交至市卫生局集中处理。

第十一条

任何《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和人员不得以生育证(卡)等作为附加条件,拒绝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出生医学证明》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免费发放,严禁变相收费。各级《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费用,由当地财政解决。

第十三条

《出生医学证明》自2009年1月1日(省内其他地市从2010年3月1日)起全部实行微机打印,签发时必须按号码顺序开具,做到规范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楚,严禁涂改,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加盖签发机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第十四条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及有关工作人员应为新生儿及监护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卫生行政部门以外的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第十五条

各地要加强《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统计工作,建立年报统计制度。各县(市)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于每年3月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年度统计表”(附件1)报市卫生局基妇科。

第三章

首次签发

第十六条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的单位必须是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门从事《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新生儿,签发人员须在新生儿出生当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核查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附件2)”和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为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由接生人员填写,其中“新生儿姓名及父母相关信息”由领证人填写。并对所填信息核对正确无误后签字,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应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粘贴在“《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存根粘贴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单独永久保存。

第十九条

若申领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证件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及外籍护照,应在《出生医学证明》“身份证号”栏填写包括中、英文的所有文字和号码,此栏若有空格以“●”填满。

第二十条

在取得助产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出生的新生儿,由新生儿出生地县(市)区证件管理机构依据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下列证明材料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证明材料随同《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附件3)由签发机构永久保存。

(一)新生儿父母双方亲笔签字的“亲子关系声明”(见附件4)有效身份证件或监护人身份证明;

(二)新生儿及其父母旁证:①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证明;②新生儿父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亲子关系证明和亲子关系声明公证书。

第二十一条在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以外出生的新生儿和在港、澳、台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出生的新生儿,可凭出生地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及相关文件到其父母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户籍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不再另行改签《出生医学证明》。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及相关文件,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应提供经公证部门公证的真实有效的翻译材料。

第二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外籍新生儿(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为外籍),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应使用汉字,外籍人士的部分信息可使用英文,英文信息由申领人如实提供。

第二十三条对于单亲新生儿,除按上述规定外,若申领人仅为新生儿母亲一方,由新生儿母亲出具单亲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父亲姓名”处填写“∕”,副页和存根“父亲姓名”处填写“未提供”。若申领人仅为新生儿父亲一方,由申领人出具单亲声明和DNA亲子关系鉴定证明,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如能提供和分娩记录的母亲信息相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可以填写母亲信息;若不能提供以及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母亲姓名”处填写“∕”,副页和存根“母亲姓名”处填写“未提供”。

第二十四条对于丧失生父母的孤儿,若在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提供该孤儿生父母双方户口所在地户籍登记机关出具的生父母相关信息的证明,并与分娩记录母亲信息相一致,由其监护人凭身份证明文件,为其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无效:

(一)2010年3月1日(我市境内出生时间截止到2009年1月1日)以后在河北省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未用微机打印的;

(二)填写不规范,填写项目不全或字迹不清、被涂改或不真实、不准确的;

(三)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以及在涂改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的;

(四)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或指定,为本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出生的新生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

(五)申报出生登记前《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已拆切的;

(六)《出生医学证明》为非法印制的。

第二十六条国内公民收养弃婴和儿童,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依照公安、民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户口登记,不再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第四章换发与补发

第二十七条

《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是指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须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填写《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登记表(附件5)。换发新证同时,原证由签发机构收回并归档,并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

(一)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未按公安户籍登记机关规定给新生儿起名,不能进行出生登记,由户籍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已申报落户后,按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再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二)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第二十八条

遗失、被盗或其它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缺失需重新领取的,由新生儿父母向原签发机构提出补发申请,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见附件6),原签发机构确认情况属实后,出具新生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的存根复印件,由新生儿父母向签发机构所在地县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提出补发申请,由各县(市)区证件管理机构予以补发。申请补发时应提交如下材料:(一)《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二)原签发机构新生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三)父母居民身份证;

(四)当地报纸刊登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声明;(五)落户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该新生儿未落户证明。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审核后补发出生证明正文、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审核后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本。

第二十九条

公安户籍登记机关在办理婴儿出生户口登记时,对申办人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应认真查验辨别真伪,发现《出生医学证明》存在可疑情况时,暂不予办理户口登记,扣留可疑《出生医学证明》,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进一步检查、鉴别(检测方法见附件7)。

第三十条

户籍登记机关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新生儿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必须由户籍登记机关拆切。

第五章

印章

第三十一条《出生医学证明》印章是指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在正文的签证机构、副页和存根联的接生单位处加盖的印章,包括“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第三十二条

首次签发、换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专用章一律使用红色印泥,不需加盖其他印章和骑

缝章。

第三十三条

印章的式样由卫生部统一制定,新增助产单位和各县(市)区证件管理部门需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及“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的,各县市区卫生局审核后统一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刻章部刻制,专用章印模式样上报市卫生局,并在同级公安户籍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签发机构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由法人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使用印章应严格审核、登记。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盖章或涂改后盖章。

第三十五条

签发机构变更名称,应将原印章交回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刻制新印章。签发机构终止助产技术服务的,应将本机构内所有分娩产妇的分娩记录、印章及粘贴《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交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保管。“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丢失,须向批准刻制印章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声明作废,申请刻制新印章。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母婴保健助产技术服务许可,擅自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从事母婴保健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其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

第三十八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印章”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五十二条,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于明知是虚假《出生医学证明》或伪造、变造的《出生医学证明》而为其办理出生登记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按照卫生部、公安部规定,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为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统一使用依法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为1996年3月1日)前出生的不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如需出生证明文件,由接生的助产机构提供《出生情况证明》,到公证部门办理“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1年5月20日起生效。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保定市卫生局、保定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附件:1、《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年度统计表

2、《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3、《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

4、亲子关系声明

5、《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

6、《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

7、《出生医学证明》检测方法

篇3:上海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本文关键词:上海市,职业病,实施细则,管理办法,鉴定

上海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上海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职业病范围按国家颁布的《职业病目录》执行。第三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应当遵

上海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上海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职

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

职业病范围按国家颁布的《职业病目录》执行。

第三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职业病诊断第四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职业病诊断机构)应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才能开展职业病诊断。

第五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指定的办事机构(以下称办事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其职责是:

(一)受理申请;

(二)资料审查和组织现场评审;

(三)组织换证工作。

第六条办事机构依照卫生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并将初步审查结果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的基本配置要求,由市卫生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自现场考核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批准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颁发《上海市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书》(以下称《批准书》)。《批准书》有效期限为4年。

第八条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应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职业病诊断的必要资料。

第九条劳动者向诊断机构提出职业病诊断要求,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用人单位未能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有关资料的,劳动者和诊断机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辖地区卫生监督机构举报。

第十条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

第十一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执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未诊断为职业病的,也应在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中注明。

第十二条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可以就近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救治(以下称首诊医疗机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救治,并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报告。

首诊医疗机构遇有原因不明或抢救有困难的,须及时向职业病诊断机构要求会诊。

首诊医疗机构应协助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好职业病的诊断工作。

第十三条职业病诊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急性职业病进行诊断和报告。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由市卫生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职业病鉴定第十四条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申请人必须是当事人、当事人直系亲属或当事人授权者。

第十五条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区(县)职业病诊断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上海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上海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第十六条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设立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专家库的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取得相关专业的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有5年以上相关的工作经验;

(四)熟悉职业病防治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

第十七条专家库专家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聘任,任期4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八条专家库设尘肺、职业中毒(含生物因素、职业性皮肤病、眼病、耳鼻喉口腔病、肿瘤、其他职业病)、物理因素损伤、放射病、职业流行病5个专业。

第十九条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办事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一)接受当事人申请;

(二)按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

(三)管理鉴定档案;

(四)承办与诊断鉴定有关的日常工作;

(五)承担市、区(县)卫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补正;不予受理的,应经实施委托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向申请人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原因,退回资料。

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缴纳鉴定费,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组织当事人或接受当事人委托,从专家库抽取5人以上(单数)相关专家组成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鉴定委员会推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自受理鉴定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

第二十三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做出鉴定结论,并制作鉴定书。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在鉴定书上签字,鉴定书加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四条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职业病诊断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二十五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调查取证时,用人单位、劳动者及各有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在《批准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应当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续展。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复核后,对合格的,换发新证;逾期未申请续展的,其《批准书》过期失效。

第二十七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取得《批准书》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与年度考核。对日常监督检查或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检查仍不合格的,由市卫生局注销其资格,并收缴《批准书》;对不合格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注销其诊断资格。

第二十八条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对其设立的专家库定期复审,并根据职业病诊断工作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30日后施行,原《上海市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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