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范文 方案 计划 总结 报告 体会 事迹 讲话 倡议书 反思 制度 入党

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评分办法上海户口打分标准

日期:2020-06-27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学科吧  【下载本文Word版

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评分办法上海户口打分标准 本文关键词: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打分,户口

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评分办法上海户口打分标准 本文简介:2011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评分办法一、毕业生要素分(一)基本要素1.最高学历博士27分硕士24分本科21分2.毕业学校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在沪“211工程”高校、中科院在沪各研究所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见附件一)15分其它“211工程”高校、中央直属研究生培养单位、上海各高校及研究生培养

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评分办法上海户口打分标准 本文内容:

2011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评分办法

一、毕业生要素分

(一)基本要素

1.最高学历

博士27分

硕士24分

本科21分

2.毕业学校

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在沪“211工程”高校、中科院在沪各研究所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见附件一)

15分

其它“211工程”高校、中央直属研究生培养单位、上海各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见附件二)12分

其他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8分

3.学习成绩

按照毕业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专业(班级)综合排名对其等级进行评定

一级(成绩综合排名前25%)8分

二级(成绩综合排名26%-50%)6分

三级(成绩综合排名51%-75%)4分

四级(成绩综合排名76%-100%)2分

4.外语水平

通过CET-6级、六级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或专业英语八级8分

通过CET-4级、四级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或专业英语四级7分

外语类、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外语课程合格

7分

5.计算机水平

毕业研究生7分

理科类计算机高级水平或免予此项要求的专业(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电气信息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7分

文科类专业计算机中级(省级二级)水平7分

理科类专业计算机中级(省级二级)水平6分

文科类专业计算机初级(省级一级)水平6分

艺术、体育类专业相关课程合格6分

(二)导向要素

1.荣誉称号

(校级及以上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经认定的国家级10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5分

学校级(每次1分,不超过2分)2分

2.学术、文体竞赛获奖

在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全国大学生“挑战杯”赛等全国性比赛(含地方赛区)获奖

⑴经认定的国际性比赛或上述全国性比赛奖项:

一等奖10分

二等奖8分

三等奖6分

⑵上述全国性比赛地方赛区奖项:

一等奖5分

二等奖3分

三等奖1分

(1.以上奖励表彰仅限在高校最高学历就读期间所获奖励表彰;2.同类奖励取最高分;3.荣誉类和竞赛类奖励可以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5分。)

3.科研创新(经高校公示后无异议)

⑴拥有专利证书:

拥有发明专利证书5分

拥有实用新型专利证书3分

拥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3分

⑵已申请发明专利的,并拥有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1分

4.自主创业(创业企业注册资金须到账,不含受让股份)

⑴创办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资助的科技企业

获得科技创业基金资助企业的法定代表人5分

获得科技创业基金资助企业团组成员2分

⑵创办其他企业

担任法定代表人5分

担任董事2分

5.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上海高校参加西部计划回沪的毕业生按照其毕业当年的进沪政策予以评分,并在此基础上给予加分5分

二、用人单位要素分

(一)基本要素

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高校毕业生中行为诚信规范

5分

(二)引进重点领域人才要素

用人单位录用上海市重点发展领域所需学科专业(见附件三)毕业生

3分

用人单位在上述重点领域人才专业目录的基础上,录用列入教育部、上海市重点学科所在高等院校毕业研究生

3分

(三)承担重大项目或优秀人才要素

用人单位承担国家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且录用的毕业生专业与行业相匹配;用人单位录用急需专业对口的优秀毕业生

3分

用人单位为远郊地区教育、卫生、农业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

1-10分

注:上述用人单位由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报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确认。

三、标准分

标准分为非上海生源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户籍的基本资格分。进沪就业的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其各项要素累积分值不低于标准分的,可办理上海市户籍;低于标准分的,办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

标准分由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市政府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调控要求确定。

附件一: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在沪“211工程”高校,中科院在沪各研究所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

附件二:其它“211工程”高校,中央直属研究生培养单位,上海各高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

附件三:上海市重点发展领域所需学科专业名单

附件一:

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在沪“211工程”高校

以及中科院在沪各研究所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

北京大学

清华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南开大学

天津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

东北大学

吉林大学

南京大学

东南大学

浙江大学

厦门大学

山东大学

中国海洋大学

复旦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同济大学

武汉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湖南大学

中南大学

中山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四川大学

重庆大学

电子科技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兰州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西北工业大学

中央民族大学

中国农业大学

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在沪“211工程”高校:

东华大学

上海财经大学

华东理工大学

上海外国语大学

上海大学

第二军医大学

中科院在沪各研究所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

中科院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

中科院上海技术物理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上海天文台

中国科学院上海硅酸盐研究所

中科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

中科院声学研究所东海研究站

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

中科院上海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

上海社会科学院

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

附件二:

其它“211工程”院校

中央直属研究生培养单位

上海各高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北京交通大学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邮电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中医药大学

北京外国语大学

中国传媒大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中央音乐学院

东北师范大学

东北农业大学

中国矿业大学

河海大学

江南大学

南京农业大学

中国药科大学

中国石油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西南交通大学

西南财经大学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长安大学

北京化工大学

南京理工大学

天津医科大学

河北工业大学

太原理工大学

内蒙古大学

辽宁大学

大连海事大学

延边大学

哈尔滨工程大学

苏州大学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南京理工大学

南京师范大学

安徽大学

福州大学

南昌大学

郑州大学

湖南师范大学

暨南大学

华南师范大学

广西大学

四川农业大学

云南大学

西北大学

新疆大学

第四军医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华北电力大学

中央财经大学

东北林业大学

合肥工业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

华中农业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贵州大学

西南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北京体育大学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

华北电力大学(河北)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陕西师范大学

海南大学

宁夏大学

青海大学

西藏大学

石河子大学

上海理工大学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音乐学院

上海戏剧学院

上海体育学院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海洋大学

上海电力学院

上海中医药大学

上海师范大学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上海金融学院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上海电机学院

上海商学院

上海政法学院

上海杉达学院

上海建桥学院

复旦大学太平洋金融学院

复旦大学上海视觉艺术学院

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

同济大学同科学院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上海材料研究所

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所

上海内燃机研究所

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

电子科学研究院华东计算技术所

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

上海化工研究院

上海香料研究所

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

电信科学技术第一研究所

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

上海船舶及海洋工程研究所

舰船研究院上海船舶设备所

舰船研究院上海船用柴油机所

上海船舶电子设备研究所

上海市计算技术研究所

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

中国航空研究院(640研究所)

上海飞机研究所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上海激光等离子体研究所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所

附件三:

上海市重点发展领域所需学科专业

一、

研究生专业及代码

010101

马克思主义哲学

040104

比较教育学

010102

中国哲学

040105

学前教育学

010103

外国哲学

040106

高等教育学

020101

政治经济学

040109

特殊教育学

020102

经济思想

040110

教育技术学

020104

西方经济学

040200

心理学

020105

世界经济

040201

基础心理学

020201

国民经济学

040202

发展与教育心理学

020202

区域经济学

040203

应用心理学

020203

财政学

040300

体育学

020204

金融学

040301

体育人文社会学

020205

产业经济学

040302

运动人体科学

020206

国际贸易学

040303

体育教育训练学

020208

统计学

040304

民族传统体育学

020209

数量经济学

050100

中国语言文学

030101

法学理论

050101

文艺学

030102

法律史

050102

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

030103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050103

汉语言文字学

030104

刑法学

050104

中国古典文献学

030105

民商法学

050105

中国古代文学

030106

诉讼法学

050106

中国现当代文学

030107

经济法学

050107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

030109

国际法学

050108

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

030180

法律硕士

050200

外国语言文学

030201

政治学理论

050201

英语语言文学

030203

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

050202

俄语语言文学

030204

中共党史

050203

法语语言文学

030207

国际关系

050204

德语语言文学

030301

社会学

050205

日语语言文学

030302

人口学

050206

印度语言文学

030500

马克思主义理论

050207

西班牙语语言文学

030501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050208

阿拉伯语语言文学

030502

马克思主义发展史

050209

欧洲语言文学

030503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050210

亚非语言文学

030504

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

050211

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

030505

思想政治教育

050300

新闻传播学

040101

教育学原理

050301

新闻学

040102

课程与教学

050302

传播学

040103

教育史

050400

艺术学

050401

艺术学

080703

动力机械及工程

050402

音乐学

080704

流体机械及工程

050403

美术学

080705

制冷及低温工程

050404

设计艺术学

080706

化工过程机械

050405

戏剧戏曲学

080800

电气工程

050406

电影学

080801

电机与电器

050407

广播电视艺术学

080802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

050408

舞蹈学

080803

高电压与绝缘技术

060102

考古学及博物馆学

080804

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

070101

基础数学

080805

电工理论与新技术

070102

计算数学

080900

电子科学与技术

07010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

080901

物理电子学

070104

应用数学

080902

电路与系统

071000

生物学

080903

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

071001

植物学

080904

电磁场与微波技术

071002

动物学

081000

信息与通信工程

071003

生理学

081001

通信与信息系统

071005

微生物学

081002

信号与信息处理

071006

神经生物学

081100

控制科学与工程

071007

遗传学

081101

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

071008

发育生物学

081102

检测技术与自动化装置

071009

细胞生物学

081103

系统工程

071010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081104

模式识别与智能系统

071011

生物物理学

081105

导航、制导与控制

071012

生态学

081200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080200

机械工程

081201

计算机系统结构

080201

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

081202

计算机软件与理论

080202

机械电子工程

081203

计算机应用技术

080203

机械设计及理论

081280

软件工程

080204

车辆工程

081301

建筑历史与理论

080400

仪器科学与技术

081302

建筑设计及其理论

080401

精密仪器及机械

081303

城市规划与设计

080402

测试计量技术及仪器

081304

建筑技术科学

080500

材料科学与工程

081400

土木工程

080501

材料物理与化学

081401

岩土工程

080502

材料学

081402

结构工程

080503

材料加工工程

081403

市政工程

080600

冶金工程

081404

供热、供燃气、通风及空调工程

080601

冶金物理化学

081405

防灾减灾工程及防护工程

080602

钢铁冶金

081406

桥梁与隧道工程

080603

有色金属冶金

081503

水工结构工程

080700

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

081505

港口、海岸及近海工程

080701

工程热物理

081700

化学工程与技术

080702

热能工程

081701

化学工程

081702

化学工艺

120402

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

081703

生物化工

120404

社会保障

081704

应用化学

081705

工业催化

082100

纺织科学与工程

082101

纺织工程

082102

纺织材料与纺织品设计

082103

纺织化学与染整工程

082104

服装

082300

交通运输工程

082301

道路与铁道工程

082302

交通信息工程及控制

082303

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

082304

载运工具运用工程

082400

船舶与海洋工程

082401

船舶与海洋结构物设计制造

082402

轮机工程

082403

水声工程

082404

运载工具运用工程

082500

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

082501

飞行器设计

082502

航空宇航推进理论与工程

082503

航空宇航制造工程

082504

人机与环境工程

083100

生物医学工程

100207

影像医学与核医学

100209

护理学

100217

麻醉学

100700

药学

100701

药物化学

100702

药剂学

100703

生药学

100704

药物分析学

100705

微生物与生化药学

100706

药理学

100800

中药学

120100

管理科学与工程

120200

工商管理

120201

会计学

120202

企业管理

120203

旅游管理

120204

技术经济及管理

120280

工商管理硕士

120302

林业经济管理

二、本科专业及代码

02010100

经济学

05022700

保加利亚语

02010200

国际经济与贸易

05022800

波兰语

02010400

金融学

05022900

捷克语

02010700

保险

05023000

罗马尼亚语

03030100

社会学

05023100

葡萄牙语

04010100

教育学

05023200

瑞典语

04010200

学前教育

05023300

塞尔维亚—克罗地亚语

04010300

特殊教育

05023400

土耳其语

04010400

教育技术学

05023500

希腊语

04010500

小学教育

05023600

匈牙利语

04010600

艺术教育

05023700

意大利语

04020100

体育教育

05023800

捷克语—斯洛伐克语

04020200

运动训练

05023900

泰米尔语

05010100

汉语言文学

05024000

普什图语

05010300

对外汉语

05024100

世界语

05020000

外国语言文学类

05024200

孟加拉语

05020100

英语

05024300

尼泊尔语

05020200

俄语

05024400

塞尔维亚语—克罗地亚语

05020300

德语

05024500

荷兰语

05020400

法语

05024600

芬兰语

05020500

西班牙语

05024700

乌克兰语

05020600

阿拉伯语

05024800

韩国语

05020700

日语

05025000

塞尔维亚语

05020800

波斯语

05025100

克罗地亚语

05020900

朝鲜语

05025200

挪威语

05021000

菲律宾语

05025300

丹麦语

05021100

梵语巴利语

05025400

冰岛语

05021200

印度尼西亚语

05025500

翻译

05021300

印地语

05030100

新闻学

05021400

柬埔寨语

05040000

艺术类

05021500

老挝语

05040100

音乐学

05021600

缅甸语

05040200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

05021700

马来语

05040300

音乐表演

05021800

蒙古语

05040400

绘画

05021900

僧加罗语

05040500

雕塑

05022000

泰语

05040600

美术学

05022100

乌尔都语

05040700

艺术设计学

05022200

希伯莱语

05040800

艺术设计

05022300

越南语

05040900

舞蹈学

05022400

豪萨语

05041000

舞蹈编导

05022500

斯瓦希里语

05041100

戏剧学

05022600

阿尔巴尼亚语

05041200

表演

05041300

导演

08070600

城市地下空间工程

05041400

戏剧影视文学

08072400

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

05041500

戏剧影视美术设计

08080300

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

05041600

摄影

08080400

港口海岸及治河工程

05041700

录音艺术

08110200

制药工程

05041800

动画

08120400

飞行技术

05041900

播音与主持艺术

08130100

船舶与海洋工程

05042000

广播电视编导

08140500

纺织工程

05042200

艺术学

08140600

服装设计与工程

05042300

影视学

08150000

航空航天类

05042400

广播影视编导

08150100

飞行器设计与工程

05042500

书法学

08150200

飞行器动力工程

05042600

照明艺术

08150300

飞行器制造工程

05042700

会展艺术与技术

08150400

飞行器环境与生命保障工程

05042800

音乐科技与艺术

08150500

航空航天工程

06010300

考古学

08150600

工程力学与航天航空工程

07030200

应用化学

08150700

航天运输与控制

07040100

生物科学

08150800

质量与可靠性工程

07040200

生物技术

10010100

基础医学

07040500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

10030200

麻醉学

07120000

电子信息科学类

10030300

医学影像学

07120100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

10050100

中医学

07120200

微电子学

10070000

护理学类

07120300

光信息科学与技术

10070100

护理学

07120400

科技防卫

10080200

中药学

07120500

信息安全

10080300

药物制剂

07120600

信息科学技术

11020300

会计学

07120700

光电子技术科学

08020300

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

08020400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08020500

材料科学与工程

08020600

复合材料与工程

08030200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

08030300

工业设计

08060100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08060200

自动化

08060300

电子信息工程

08060400

通信工程

08060500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08060600

电子科学与技术

08060700

生物医学工程

08060800

电气工程与自动化

08060900

信息工程

08061100

软件工程

篇2:上海家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本本

上海家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本本 本文关键词:家居,上海,装饰装修,示范本本,施工合同

上海家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本本 本文简介:上海家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本本(2006版)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制定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本本(2006版)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使用说明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的示

上海家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本本 本文内容:

上海家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本本

(2006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制定

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

合同示范本本(2006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使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的示范本本,供双方当事人参照约定采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居民较大的一笔一次性消费,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合同履约期长。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签订合同时应慎重,力求内容具体、全面、严密,正确选择示范本本所提供的选择项条款。

三、签订合同前发包人(甲方)要验看承包人(乙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书。与分公司(分部)签订合同,除验看其《营业执照》及企业资质证书外,合同应加盖该分公司(分部)的上级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合同专用章。

四、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禁止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及共用管线和设施。

五、第一条第8款开、竣工日期必须明确,这关系到违约责任的认定。

六、根据装饰装修企业提供的管理服务水准不同,管理费可上下浮动,但一般不超过装修总价款的10%。

七、第二条“材料供应”,无论是甲方供料或乙方包工包料都应提供材料清单,内容包括材料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数量、单价、合价;属甲方提供材料的,还需在附件中写明送达时间、送达地点。

八、第五条第1款工程款付款方式原则上按工程进度分阶段付款,甲、乙双方如另有协商约定,可在合同中写明。

九、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每个隐蔽工程结束都需进行验收,并须在验收单上签字认可。竣工总验收,甲、乙双方均须在验收单上签字,方能交付使用。如某项工程不合格,乙方应予整改,直到合格为止。

十、工程竣工,通过验收交付使用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工程保修单》,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保修期限不低于两年。包工包料的工程对整个工程实行保修,部分包工包料的工程对相关部分实行保修,清包工的工程仅对施工质量实行保修。

十一、甲、乙双方经济来往均需开具收据。竣工验收付清尾款时,乙方必须开具税务统一发票。

十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监理单位、质量检测单位可向上海建设交通网(http://www.shucm.sh.cn/查询。

十三、本合同示范本本,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共同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翻印和出售。

十四、本合同示范本本是《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示范合同》(2001版)的修改版本,自2006年3月15日起使用。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人(简称甲方):

承包人(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和造价

1.甲方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饰)的住房系合法拥有。

甲方承诺有权对该住房进行装饰,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责任。

乙方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企业资质情况

2.装饰施工地址

区(县)

弄(村)

室。

3.住房结构

房型

阳台,套内施工面积

平方米。

5.装饰施工内容:见附件一《装饰施工内容表》。

6.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清包、部分承包)。

7.总价款¥

元,人民币(大写)

元。

其中:材料费

元,人工费

元,拆除费

元,清洁、搬运、运输费

元,其他费用

元,管理费

元,税金(3.41%)

元,“管理费”为上述费用的总和(税金除外)的

%。

“总价款”是甲、乙双方对设计方案、工程报价确认后的金额,在一般情况下,竣工结算的上下增减幅度在没有项目变更的情况下不超过预算价的5%。

合同签订生效后,如变更施工内容、材料,这部份的工程款应当按实计算。

8.工期:

自*年*月*日开工,至*年*月*日竣工,工期

天。

第二条

材料供应

1.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见附件二《甲方提供材料、设备表》。

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按时送达现场后,甲、乙双方应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由乙方负责保管,保管费由双方约定。由于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2.甲方采购供应的装饰材料、设备,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住宅装饰,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挪作他用。如乙方违反此规定,按挪用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

3.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见附件三《工程主材料报价单》。

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应提前

天通知甲方验收。未经甲方验收及不符合工程主材料报价单要求的,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按时验收,应视作验收,但不免除乙方不按工程主材料报价单选购及使用材料所引起的责任。

4.施工中如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有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的,由此造成工程质量问题,责任由甲方承担。

5.甲方或者乙方提供的材料应当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三条

工程质量及验收

1.本工程执行国家现行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和本市现行的《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

2.本工程由

方设计,提供施工图纸一式

份。

3.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5.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变更修改设计、增减工程项目或者变更材料设备,须提前与乙方联系,在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见附件四《工程项目变更单》)后,方能进行施工,因此影响竣工日期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凡甲方私自与施工人员或其他管理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增加施工项目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6.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能按预约日期参加验收,由乙方组织人员进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事后,若甲方要求复验,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通过,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也予顺延;复验不通过,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7.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在七日内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办理验收移交手续(见附件五《工程质量验收单》),并由甲方按照约定付清全部价款。如果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须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如竣工验收通过,甲方应承认原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装饰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承担返工及延期交付的责任。

8.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甲方付清工程尾款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工程保修单》(见附件七《工程保修单》)。保修期按示范本本《使用说明》第十条的内容协商约定为

年,乙方同时提供管线竣工图等资料。凭保修单实行保修,保修期从竣工验收通过签字或盖章之日算起。

9.室内空气质量检测费用的支付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第十条中约定。

第四条

安全生产和防火

1.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施工说明及施工场地应符合防火、防事故的要求,主要保证电气线路、燃气管道、给排水和其它管道畅通、合格。乙方在施工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及相邻居民的安全,防止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事故发生。如遇上述情况发生,属甲方责任的,甲方负责修复或赔偿;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2.甲、乙双方共同遵守装饰装修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施工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拆、改共用管线和设施。

第五条

工程价款及结算

1.双方约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工程款:

(1)工程款付款按下表支付:

工程款付款时间表

工程进度

付款时间

付款比例

金额(元)

对预算、设计方案认可

合同签订当日

%

施工过程中

水、电、管线隐蔽工程通过验收

%

工期过半

油漆工进场前

%

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当天

%

增加工程项目

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时

%

(2)工程款付款双方协商约定:

2.甲方付款乙方应开具收据,甲方应予以保存,竣工结算后乙方收回收据并应开具税务统一发票交甲方。

3.工程结算:见附件六《工程结算单》。

第六条

施工配合

1.甲方工作:

(1)在装饰施工前,向施工所在地的物业管理企业申报登记。

(2)甲方应在开工前三日全部或者部份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等必备条件,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3)做好施工中因临时占用公用部位操作而影响邻里关系等协调工作。

(4)工程开工前,甲方应将房屋分户钥匙交乙方保管。工程交付时,甲方提供新锁,由乙方当场负责安装后交付使用。

(5)施工所在地的物业管理企业如有收取押金的项目,甲方应予以先行支付。如在整个施工过程中,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所支付的押金被物业没收,乙方应对被没收部分进行全额赔偿。

(6)甲方应告知施工所在地的物业管理企业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以便乙方遵守执行。

2.乙方工作:

(1)在开工前检查水、电、燃气、管道、楼(地)面、墙面,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解决和协调。

(2)早上7时前及晚上7时后不得进行有噪声的施工作业。

(3)组织有甲方参加的施工图纸或施工说明的现场交底。

(4)乙方负责清运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并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地点堆放。

(5)指派

为乙方驻工地代表,全权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如更换人员,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3.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在施工中大量增加施工项目、变更施工内容、装饰材料及设备的,甲方应及时和乙方协商相应顺延工期。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经过修理或者返工后,造成逾期交付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赔偿给甲方

元。

3.乙方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或共用管线和设施,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责任。

4.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是假冒伪劣产品的,应按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赔偿甲方。

5.甲方未办理有关手续,强行要求乙方拆改原有房屋承重结构或共用管线和设施,乙方应拒绝施工。乙方未拒绝施工而发生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的,乙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6.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乙方可以顺延工程竣工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每停工、窝工一天,甲方应赔偿给乙方

元。

7.甲方如未按约定对隐蔽工程、竣工工程进行验收,乙方可以顺延工程竣工和交付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每逾期一天,甲方应赔偿给乙方

元。

8.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赔偿给乙方

元,工期顺延。

9.工程未办理验收、结算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入住,由此造成无法验收和损失的,由甲方负责。

第八条

纠纷处理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中或者在保修期内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或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申请调解。

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施工前,一方如要终止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按合同总价款

%支付违约金,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2.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并由责任方按合同总价款

%赔偿,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其它约定

1.

2.

3.

4.

5.

第十一条

附则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3.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合同附件

附件一:装饰施工内容表(地面部位、墙面部位、天棚部位、门窗部位、家具、卫生间、厨房、强电弱电、水管、其它要求);

附件二:甲方提供材料、设备表(材料或设备名称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单位、数量、送达时间、送达地点、备注);

附件三:工程主材料报价单(装饰内容及装饰材料规格、型号、品牌、等级、数量、单位、单价、合价);

附件四:工程项目变更单(变更内容、原价格、新价格、增减金额);

附件五:工程质量验收单(日期、检验项目名称、检验结果、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附件六:工程结算单(工程合同造价、变更增加项目、变更减少项目、工程结算总额、甲方已付金额、甲方应付乙方金额、乙方应付甲方金额);

附件七:工程保修单(公司名称、联系电话、用户姓名、联系电话、合同编号、装饰工程地址、施工单位负责人、工地负责人、开竣工日期、竣工验收日期、工程交付日期、保修期限)。

合同附件上均应有甲乙双方的签名及具体签署日期。如企业另有合同附件的,其内容应当包括上列示范合同附件内容。

方(签章):

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址:

址:

话:

话:

编:

编: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篇3:上海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本文关键词:上海市,职业病,实施细则,管理办法,鉴定

上海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上海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职业病范围按国家颁布的《职业病目录》执行。第三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应当遵

上海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上海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职

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

职业病范围按国家颁布的《职业病目录》执行。

第三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职业病诊断第四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职业病诊断机构)应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才能开展职业病诊断。

第五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指定的办事机构(以下称办事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其职责是:

(一)受理申请;

(二)资料审查和组织现场评审;

(三)组织换证工作。

第六条办事机构依照卫生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并将初步审查结果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的基本配置要求,由市卫生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自现场考核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批准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颁发《上海市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书》(以下称《批准书》)。《批准书》有效期限为4年。

第八条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应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职业病诊断的必要资料。

第九条劳动者向诊断机构提出职业病诊断要求,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用人单位未能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有关资料的,劳动者和诊断机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辖地区卫生监督机构举报。

第十条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

第十一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执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未诊断为职业病的,也应在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中注明。

第十二条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可以就近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救治(以下称首诊医疗机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救治,并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报告。

首诊医疗机构遇有原因不明或抢救有困难的,须及时向职业病诊断机构要求会诊。

首诊医疗机构应协助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好职业病的诊断工作。

第十三条职业病诊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急性职业病进行诊断和报告。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由市卫生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职业病鉴定第十四条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申请人必须是当事人、当事人直系亲属或当事人授权者。

第十五条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区(县)职业病诊断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上海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上海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第十六条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设立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专家库的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取得相关专业的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有5年以上相关的工作经验;

(四)熟悉职业病防治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

第十七条专家库专家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聘任,任期4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八条专家库设尘肺、职业中毒(含生物因素、职业性皮肤病、眼病、耳鼻喉口腔病、肿瘤、其他职业病)、物理因素损伤、放射病、职业流行病5个专业。

第十九条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办事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一)接受当事人申请;

(二)按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

(三)管理鉴定档案;

(四)承办与诊断鉴定有关的日常工作;

(五)承担市、区(县)卫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补正;不予受理的,应经实施委托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向申请人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原因,退回资料。

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缴纳鉴定费,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组织当事人或接受当事人委托,从专家库抽取5人以上(单数)相关专家组成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鉴定委员会推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自受理鉴定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

第二十三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做出鉴定结论,并制作鉴定书。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在鉴定书上签字,鉴定书加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四条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职业病诊断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二十五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调查取证时,用人单位、劳动者及各有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在《批准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应当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续展。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复核后,对合格的,换发新证;逾期未申请续展的,其《批准书》过期失效。

第二十七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取得《批准书》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与年度考核。对日常监督检查或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检查仍不合格的,由市卫生局注销其资格,并收缴《批准书》;对不合格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注销其诊断资格。

第二十八条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对其设立的专家库定期复审,并根据职业病诊断工作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30日后施行,原《上海市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以上《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评分办法上海户口打分标准》范文由学科吧精心整理,如果您觉得有用,请收藏及关注我们,或向其它人分享我们。转载请注明出处 »学科吧»最新范文»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评分办法上海户口打分标准
‖大家正在看...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范文吧 - 返回顶部 - 手机版
Copyright © 学科吧 如对《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评分办法上海户口打分标准》有疑问请及时反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