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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报备管理办法

日期:2020-06-18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学科吧  【下载本文Word版

业务报备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报备,管理办法,业务

业务报备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附件: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打击假冒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违法行为,全面提升执业能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河南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外省会

业务报备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附件:

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打击假冒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违法行为,全面提升执业能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河南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外省会计师事务所在河南省设立的分所)以及在河南省执行法定业务的外省事务所均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省内会计师事务所到省外执业应当遵守当地业务报备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开展的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即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专项审计业务等其他鉴证业务均属于业务报备的范围。

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是指以被审计单位整体财务报告为鉴证对象、以通用目的为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财务报告整体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项目,包括年报审计、中报审计、季报审计、月报审计、IPO审计、发行债券审计、基准日报表审计等。审计报告的用途既可以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是司法鉴证目的、银行放贷目的或其他目的的情形。

专项审计业务:是指以部分财务指标为鉴证对象、或以特殊目的为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个别或部分财务指标发表审计意见,或通过个别或部分财务指标对专门事项进行认定并发表意见的审计项目,是除财务报表审计、验资以外的其他鉴证类业务。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采用网上实时报备方式。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业务终了时,出具业务报告时,实时将有关业务信息录入省注协网上业务报备系统,填报完成后由系统生成防伪验证码和二维码。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业务报告时应将带有二维码的防伪报告封面作为业务报告书的首页,并将获取的防伪验证码完整无误的打印至对外出具的鉴证报告正文每页的右上角。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业务报告时建议采用不可拆卸装订技术以保证鉴定报告的完整性。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告上打印有防伪验证码及二维码仅证明此业务报告是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出具并经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业务报备系统备案,业务报告的法律责任主体仍然是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不承担业务报告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八条

在河南省内执业的外省会计师事务所,每承接一项业务需向省注协提交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机、事务所介绍信和申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省注协申请临时登录帐户,登录业务报备系统进行业务报备获取防伪验证码及二维码。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将业务报备信息录入业务报备系统的,原则上不予撤销。

如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达成解除鉴证服务协议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提交双方签署的解除该项服务的证明及相关鉴证报告的复印件,经所属注协审核后,可以撤销。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操作人员录入报备信息错误、需要修改的,应向所属注协提交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的修改申请和相关鉴证报告复印件,修改申请中应注明申请退回鉴证报告报备的原因。经所属注协审核同意后,可以退回修改。

会计师事务所修改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再次报备信息申请。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一旦将报告信息录入报备系统且已经产生防伪验证码,并通过所属协会确认,该报告随即具备了外部可以查询的条件。

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等鉴证报告使用人可扫描报告封面二维码获取该报告的基本信息,如需详细了解报备的基本数据,则需使用防伪验证码登陆省注协网站查询验证该报告真伪及报告详细内容。

第十二条

省注协根据工作需要,可向有关部门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报备信息。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业务报备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加强业务报备管理。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为业务报备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所上报的相关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受到省及省以上行政机关作出暂停执业行政处罚的,暂停防伪验证码使用权限。

会计师事务所暂停执业期满后由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申请,经省注协同意后恢复其防伪验证验使用权限。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防伪验证码使用权限:

1.被撤销行政许可的;

2.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自行终止的;

4.注册地址迁出河南省的。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备、虚假报备、报备类型不实或不报备的,未按照要求使用防伪验证码及二维码的,申请变更报备信息后未及时再次提交报备申请的,省注协将依据行业惩戒办法和《行业自律公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惩戒,同时将有关惩戒信息计入行业诚信档案。

第十八条

省注协负责审核省直管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信息,各市注协负责本市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信息的审核。省、市注协根据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中应重点关注:业务报备类型是否正确、出具审计报告的编号是否规范是否连续,是否存在低价竞争,事务所人员规模和业务规模是否相匹配等内容。

第十九条

协会工作人员对在业务报备中了解到的会计师事务所重要信息及其客户情况负有保密责任。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信息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2011年11月9

日豫会协【2011】63号文发布的《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及防伪验证码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篇2:分所信息采集表及业务报备表填写说明

分所信息采集表及业务报备表填写说明 本文关键词:报备,信息采集,分所,填写,业务

分所信息采集表及业务报备表填写说明 本文简介:分所信息采集表及业务报备表填写说明表格填写涉及的软件操作问题请参考软件使用手册。第一部分信息采集表分所信息采集表包括分所基本信息表、注册会计师名单以及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注师)的基本信息表。有关填写说明及要求如下:一、总体说明及要求1.分所基本信息表和注册会计师名单由分所指派专人填写。各注师的基本

分所信息采集表及业务报备表填写说明 本文内容:

分所信息采集表及业务报备表填写说明

表格填写涉及的软件操作问题请参考软件使用手册。

第一部分

信息采集表

分所信息采集表包括分所基本信息表、注册会计师名单以及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注师)的基本信息表。有关填写说明及要求如下:

一、

总体说明及要求

1.

分所基本信息表和注册会计师名单由分所指派专人填写。各注师的基本信息表由分所打印后,连同本说明发给注师以书面形式填写。注师填写完毕后交由分所指派的专人输入电子表格。

2.

分所收到信息采集表后,应当首先按照本说明第三部分第(二)节的要求核对注册会计师名单是否正确。并根据核对后的名单打印出每名注师的基本信息表,发给注师填写。

3.

填表人应当对表格中缺失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于不正确的信息进行更正。对关键信息进行更正或补充的,应当按照本说明准备相关证明材料,连同信息采集表一并提交。如果信息变动是由于未向财政部门备案的变更事项引起的,则应当提交财政部门规定的全部备案材料。

4.

最终填写确认的信息应当以2006年6月30日工作结束后的情况为基准。例如,如果甲注师在2006年6月30日办理了转出A分所的手续(以注协盖章同意转出为准),则A分所在填表时就应当将甲在注师名单中删除。

5.

最终确认的表格应当打印。分所基本信息表和注册会计师名单应当由分所负责人签字、盖分所公章。注师的基本信息表应交注师核对后由本人签字和盖章。分所应当同时提交信息采集表电子版和书面版。

6.

分所在提交信息采集表和有关材料前,务必确认书面表格与电子表格内容是否一致,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变更备案材料)是否齐全,以避免要求补报或者重报。

二、

一般项目填写说明及要求

1.

表格对某些项目设定了输入的有效区间和一般合理区间。超过有效区间的数据将不能输入,超过一般合理区间的数据将以红色显示,以提示输入人确认输入是否正确。

2.

表格中姓名项的填写要求是:(1)姓名为两字的,中间不得留空格;(2)遇无法输入的生僻字,应当以2个下划线“__”代替,并在打印出的表格中将该字工整书写于下划线上。

3.

表格中所有金额项目的填写单位为人民币万元,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4.

表格中所有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应填写8位数字,所有分所(执业证书)编号和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应填写12位数字。

5.

表格中所有固定电话和传真号码必须填写长途区号,有分机的,填写分机号码。长途区号、主号码、分机号应分别填入相应输入框内。

三、

各表格具体填写说明及要求

(一)

分所基本信息表

1.

分所名称

以分所营业执照记载名称为准填写,不得简写。无论原信息是否正确,均应按事务所名称和分所名称两段的方式重新填写,如:分所营业执照记载的名称为“江苏华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赣州分公司”,则应将“江苏华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填入事务所名称栏,将“赣州分公司”填入分所名称栏。

更正分所名称的,应提供分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除2006年新设立分所外,营业执照副本应当有2006年年检记录,下同)。

2.

分所(执业证书)编号

分所(执业证书)编号不允许修改,下发表格中的编号确有错误的,应向省级财政部门报告,并提供分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3.

设立批准文号及日期

填写分所设立时的批准文件(批复)的文号及该文件的日期。设立批准文号应当严格按批准文件填写,不得简化。例如:沪财会[2001]5号,不能填写为:市局01年5号文。

设立批准日期的有效区间是1981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一般合理区间是2000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

补充或更正批准文号或日期的,应提供批准文件复印件。

4.

负责人姓名、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及任职时间

分所负责人以分所营业执照记载为准。

负责人任职时间填写事务所任命该负责人的决议日期,但不得早于分所工商登记成立日期。

补充或更正分所负责人姓名的,应提供分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

工商登记成立日期、经营场所、注册号、登记机关名称

该四个项目均以营业执照记载为准。

工商登记成立日期的有效区间是1981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一般合理区间是2000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

注册号填写营业执照中的13位数字(中外合作所分所除外)。

登记机关名称填写登记机关公章名称,不得简写。

该四个项目有补充或更正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上年度总收入、审计业务收入

2006年设立(以工商登记成立日期为准)的分所不需要填写该两项信息。

该两项的一般合理区间为0至1000万。上年度审计收入必须小于等于上年度总收入。

7.

电话、地址等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联系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为必填项。固定电话应填写联系人的办公电话。分所或联系人如有电子邮件的,则应填写电子邮件地址。

(二)

注册会计师名单

本表填写注册关系在分所的注师,包括担任负责人的注师。但如果负责人注册关系在总所而不在分所,则该负责人应当在总所注师名单中填写,不在本表填写。

若名单中已有的人员不是本分所注师,应当在名单中将其删除,并按照下列要求填写原因(若本所注师未通过2006年任职资格检查,但6月30日之前尚未注销注册,该人员仍作为本所注师):

1.

若该注师已转出分所,填写“已转出”;

2.

若该注师被撤销、吊销或注销注师证书,填写“被撤销”、“被吊销”或“被注销”;

3.

若该注师已转非执业会员,填写“已转非”;

4.

若该注师死亡,填写“已死亡”;

5.

若该注师未曾在本所执业,填写“未知人员”;

6.

其他情况请具体说明。

若在本所执业的注师不在名单中,应当在名单中添加记录,并填写其姓名及其他基本情况。添加注师的,应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注师证书。

(三)

注册会计师基本信息表

1.

姓名

修改姓名信息的,应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将原基本情况表中所列的姓名填在备注栏内,并需提供户口簿复印件:

(1)取得考试合格证书后更名的;

(2)经考核合格(包含认定)后更名的;

(3)原基本情况表中所列的姓名与考核文件一致,但实际姓名与考核文件有差异的。

2.

注师证书编号

注师持有的注师证书编号应与下发的注师基本情况表中所列一致。不一致时,需到省级注协换发证书。

3.

出生日期及性别

出生日期及性别是依据身份证件号码(仅适用于中国内地居民)的规则提取的,如有特殊情况的,也可进行修改,但需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居民身份号码与性别、出生日期不符的,电子表格中将以红色提示。

出生日期的有效区间是1900年至1988年,一般合理区间是1930至1986年。

4.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码包括居民身份号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护照号码。

因输入原因造成身份证件号码错误的,修改后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取得考试合格证书后身份证件号码发生变化的,应将变化前的身份证件号码填在备注栏内,并需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内地居民还需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和公安部门证明。

5.

注册批准文号

注册批准文号以最近一次注册为依据。例如,某注师98年以前曾在事务所工作,后因故离开,又于2004年重新注册,注册批准文号应填定为2004年重新注册的批准文号。

6.

取得注师资格方式

取得注师资格方式为考核或考试两种。

7.

全科合格证号、考核(认定)文号

考试合格但未取得考试全科合格证书的,应及时补办考试合格证书。考试全科合格证号与下发的注师基本情况表中所列不一致的,应当提供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

全科合格证号一般情况下应当为字母A或B加8位数字。早期的全科合格证号可能不符合该规则,电子表格中也允许输入,但以红字表示。

考核(认定)文号应填写文件号全称。如(94)财会协字第29号,不能填写为94财会协字第29号或(94)财会9号等等。

8.

毕业学校

毕业学校应当填写学校全称(毕业证书公章名称)。

第二部分

业务报备表

一、报备范围

2006年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工作与信息采集工作同时开展,要求全国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通过填报《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汇总表》(系统内简称为“年报审计”)、《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汇总表》(系统内简称为“上市公司”)、《中央企业集团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汇总表》(系统内简称为“中央企业”)、《专项审计报告汇总表》(系统内简称为“专项审计”)、《验资报告汇总表》(系统内简称为“验资”)等五张表格,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报备本所在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间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各会计师事务所都应完整填报《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汇总表》、《专项审计报告汇总表》、《验资报告汇总表》,如在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间未承接某种业务,应在备注中说明。事务所应在《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汇总表》填列本所在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间为除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交易的公司(以下称上市公司)和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集团(以下称中央企业集团)外所有企业出具的2004年度和2005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包括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在《专项审计报告汇总表》填列本所在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间为所有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出具的各类专项审计报告;在《验资报告汇总表》填报填列本所在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间为所有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出具的验资报告。《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汇总表》仅供具有证券资格的事务所填报本所在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间为上市公司出具的2004年度和2005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上市公司仅指所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不包括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等所有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中央企业集团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汇总表》仅供事务所填报本所在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间为中央企业集团出具的2004年度和2005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在《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汇总表》和《中央企业集团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汇总表》中报备的业务不应能《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情况汇总表》中重复报备。

事务所设立的分所以总所名义出具的报告,由总所负责填报相应的业务报备汇总表,并向总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报备,分所不必再单独填报。以事务所分所名义出具的报告,应由分所单独填报相关业务报备汇总表,并向分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报备,总所不必汇总填报。

二、报备程序

事务所(分所)在安装并运行信息采集软件事务所子系统后,选择“填报——业务报备表格填报”,再根据不同的业务选择不同的表格进行填报。打开表格后,点击右下方的“添加”键,就可以增加一行空白表格填报一项业务。“填写备注信息”键用于填写事务所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之间未执行任何该类业务的说明,说明的格式为:“本所(分所)在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未出具**报告。特此说明。”。“删除”键用于修改填写错误的信息,但删除后必须点击“保存”键后修改才能生效。事务所应如实填报每张表格,不得遗漏或隐瞒。填报过程中应注意及时对已填报信息进行保存。填报结束后,应保存数据,再点击“导出”键,就将填报的业务报备表格导出,另存为excel表格或文本文件。在导出模式下,可以执行打印功能,点击“打印”键,选择“横向打印”,可以打印报表。所有表格都填写完毕并保存后,必须回到初始界面选择“报盘”,将填报的信息存储为上报文件。

除报盘后生成的上报文件外,事务所(分所)还必须将打印出来、加盖公章并附主任会计师签字的业务报备表格(一式两份),报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如一份表格有多页,则每一页都必须加盖公章,主任会计师只需要在第一页和最后一页签字,并在第一页签字处注明该份表格共多少页。

三、报表说明

1.表格中除“备注”、“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外所有栏目,均为必填项,不得为空。如事务所(分所)在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之间未出具任何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应在备注里说明。例如,某事务所在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之间从未出具验资报告,应打开《验资报告汇总表》,在页面右下方选择“填写备注信息”,在弹出的窗口填写内容,说明本所在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之间未出具任何验资报告,填写完毕保存即可。

2.所有表格都应按照报告文号顺序填列。

3.所有客户名称均应为被审计(或验资)单位在工商部门注册(或申请注册)的完整名称,不得缩写或省略。

4.报表年度是指所审计的是哪一年度的会计报表。“报表年度”和“审计报告意见类型”栏均为选择项,请在表格提供的选项内选取。

5.注册会计师姓名和执业证书编号应对应无误。如一份报告由三名或三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签字,则应先取前两名填列,然后在该行最后的“备注”里注明“另有其他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填列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姓名和执业证书编号。

6.项目组人数是指为该项审计投入注册会计师和一般助理人员总数,但不能以“人次”作为填报数。

7.外勤天数是指从审计人员进入被审计单位之日起到离开企业之日止的有效工作日,包括正式审计之前的预审时间,不包括中断的时间。

8.收费金额是指事务所出具该项报告后按照业务约定书向客户收取的费用,如实际收取金额与业务约定书中约定仅金额不一致,按照业务约定书约定金额填列,并在该行最后的“备注”里说明实际收款数和收款金额不一致的原因。收费金额的填报单位均为万元。

9.《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汇总表》中“股票代码”栏只允许填写1个代码,同时发行A股和B股的上市公司,填写A股代码,同时在“备注”栏内注明该公司同时发行A股和B股。

10.《中央企业集团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汇总表》中“合并户数”是指纳入该中央企业集团合并报表范围的一级子公司数。“控股上市公司数”是指该中央企业集团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的境内上市公司数。

11.《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汇总表》和《中央企业集团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汇总表》中,是否连续审计是指该上市公司或中央企业集团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是否经本所审计,该栏填“是”或“否”。如填否,应在“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栏填写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全称,不能缩写或空缺。事务所在上一年度对企业出具了专项审计报告,但未出具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不属于连续审计。

四、注意事项

1.事务所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业务报备工作,并对报备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事务所总所应对各分所的业务报备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事务所的每张业务报备表都必须由主任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事务所公章,分所的业务报备表由分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分所公章。

2.省级财政部门将对事务所上报的信息进行核对、分析、汇总,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对事务所报备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检查,对不按照规定进行业务报备的事务所给予相应的处理。财政部门将把不报、瞒报的事务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3.各级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对业务报备过程中知悉的事务所商业秘密(包括事务所的客户列表、收费金额等)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授权和批准,不得将报备信息提供给与业务报备工作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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