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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申报

日期:2020-06-14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学科吧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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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申报 本文简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由职业病防治院检测后,其结果还需像什么部门申报?申报后有回执吗?现在的事情难做多了,多头管理,过去是卫生部门在管,现在是安监部门也在管(而且成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有下面一些文件,供参考吧: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申报 本文内容: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申报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由职业病防治院检测后,其结果还需像什么部门申报?申报后有回执吗?

现在的事情难做多了,多头管理,过去是卫生部门在管,现在是安监部门也在管(而且成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有下面一些文件,供参考吧:

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未规定的职业危害防治的其他有关事项,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职业危害申报,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十五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1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9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7.27):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审核或备案。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属于审核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属于备案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资料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五、你所讲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是已经完成了检测和评价,有两种情况:

(1)向安监部门申报,并取得申报回执。

(2)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要向卫生部门申报,并取得备案回执。

篇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解读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解读 本文关键词:职业病,管理办法,鉴定,解读,诊断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解读 本文简介:《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一、为什么要修订《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根据2001年公布的《职业病防治法》,我部制定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并于2002年5月1日施行。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解读 本文内容: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一、为什么要修订《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根据2001年公布的《职业病防治法》,我部制定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并于2002年5月1日施行。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对社会高度关注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作了比较大的调整和完善,明确了相关部门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中的协调配合职责,解决了因诊断资料不全而无法进行职业病诊断的问题。这些充分体现了方便劳动者、简化程序、制度设置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等特点。为进一步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我部组织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的原则是什么?

(一)合法性原则。严格按照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进行相应修改,并与《行政许可法》相衔接。

(二)便民原则。扩大了劳动者选择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范围,取消了受理环节;简化了鉴定申请手续;规定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要公开相关信息。

(三)合理性原则。充分体现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科学、公正等原则,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的职责,诊断与鉴定工作程序公开、透明、可行。

(四)效率性原则。明确规定了职业病诊断工作的环节和时限,强化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时效性。

三、在方便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本办法为方便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了措施:一是扩大了劳动者选择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范围,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二是规定了职业病诊断机构接诊义务,取消职业病诊断受理环节,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接诊,并告知劳动者要提供其所掌握的资料。三是进一步强化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包括:具体内容、举证时限、举证责任后果等,对相关部门、机构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中协助取证、举证义务也依法作了具体表述(详见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四是简化鉴定申请手续,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时,只需提供鉴定申请书和原诊断证明书(已作首次鉴定的需要提供鉴定书)等。

四、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原则有哪些?

职业病诊断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有关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由三名以上单数诊断医师进行集体诊断,作出诊断结论。诊断机构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诊断结论负责。

当事人对诊断结论不服,可依法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依法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即一次诊断、两级鉴定。

五、劳动者在诊断与鉴定过程中享有什么样的权利?

(一)选择诊断机构就诊的权利。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进一步扩大了劳动者选择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范围。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接诊。

(二)知情权。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应当告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材料和程序,并及时告知劳动者诊断、鉴定结果。

(三)申请劳动仲裁的权利。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异议申诉权利。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和判定。

(五)选择鉴定专家权。劳动者可以自己或者委托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从专家库中按照专业类别随机抽取鉴定专家。

(六)隐私受保护权。职业病诊断机构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关心、爱护劳动者,保护劳动者的隐私。

六、本办法规定哪些信息需要向社会公开?

本办法强化了卫生行政部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相关事项公开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应当公开的事项,包括:第十五条要求职业病诊断机构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第十八条规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机构名单、地址、诊断项目等相关信息;第三十八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承担职业病鉴定工作的办事机构的名称、工作时间、地点和鉴定工作程序。

七、职业病诊断需要哪些资料?应该由谁来提供?

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

(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五)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主要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也可由有关机构和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提供。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等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有争议的,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他资料,如劳动者不掌握,由职业病诊断机构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依法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八、职业病鉴定需要哪些资料?应该由谁来提供?

职业病鉴定需要以下资料:

(一)职业病鉴定申请书;

(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申请省级鉴定的还应当提交市级职业病鉴定书;

(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申请职业病鉴定的当事人应该提供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已作首次鉴定的需要提供鉴定书)。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首次职业病鉴定的办事机构调阅有关的诊断、鉴定材料。也可以向有关单位调取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材料。

九、为什么职业病诊断需要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职业病是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因此,职业病诊断不同于一般医学诊断,是在医学诊断的基础上判断疾病的发生是否与劳动者从事的职业有关,是一种归因诊断。职业病诊断首先要了解、分析劳动者的职业史,将因非工作原因患病的病人排除在职业病病人范围外。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是指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及接触时间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是职业病发生的客观、必要条件,劳动者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是不可能发生职业病的。因此,职业病诊断需要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十、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有异议的怎么办?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的快速发展,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制度发生了较大变化,劳动人口流动频繁,劳动用工方式复杂化,造成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确认困难。用人单位不配合,导致职业病诊断资料不全。针对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的问题,卫生部曾发文要求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自述材料和相关人员证明材料等做出诊断鉴定结论,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问题。根据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从四个方面采取措施,一是第二十三条规定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是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要的材料时,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三是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四是第二十八条规定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仍不能作出职业病诊断的,应当提出相关医学意见或者建议。

十一、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结果或者职业病鉴定结论有异议怎么办?

当事人如果对职业病诊断结果或是职业病鉴定结论有异议,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十二、如何保证职业病鉴定工作科学公正开展?

职业病鉴定是为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结论不服提供的必要程序,本办法仍然实行省、市两级鉴定制度。为了保证鉴定工作的科学公正,规定了以下内容:第三十七条特别强调了诊断机构不能作为鉴定办事机构;第三十九至第四十一条细化了对专家库专家的要求,要求专家库按照不同专业类别进行分组;第四十二条规定参加职业病鉴定的专家应当半数以上是相关专业职业病诊断医师,疑难病例应当增加专家组人数,充分听取意见;第四十三条进一步完善了鉴定专家回避制度,保证鉴定工作的程序公正;第四十五、第四十六条对职业病鉴定过程的程序和需要听取双方陈述或进一步调查取证时的工作步骤进行了说明;第四十七条规定专家组应当经充分合议后,根据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经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

十三、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涉及哪些部门和机构?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涉及的机构和部门较多。除诊断、鉴定机构外,诊断与鉴定工作过程还涉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机构和组织,需要各个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首先,在督促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诊断的举证义务时,需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交已掌握的诊断与鉴定所需材料。此外,在协助取证方面诊断机构也需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支持和配合(如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工作场所现场调查)。

其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诊断所需的证据材料存在异议时,需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判定或裁定。一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和判定。二是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和在岗时间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三是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劳动者进行首次鉴定时,原诊断机构要提供职业病诊断时的有关材料;进行再鉴定时,首次鉴定的办事机构要提供首次鉴定时的有关材料。

十四、职业病报告的意义是什么?

职业病报告是职业病统计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及时报告职业病,有利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准确掌握职业病发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治措施,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将确诊的职业病告知用人单位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有利于加强作业场所监管,源头预防职业病;用人单位将确诊的职业病告知劳动保障部门,有利于落实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截至2011年底,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779849例,其中尘肺病702942例,职业中毒49210例,其他职业病27697例。2011年,全国共报告职业病29879例,其中尘肺病26401例,职业中毒2131例,其他职业病1347例。

十五、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诊疗活动中怀疑劳动者健康损害可能与从事的职业有关怎么办?

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诊疗活动中怀疑劳动者健康损害可能与从事的职业有关时,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十六、卫生部采取哪些措施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建设以满足工作需要?

为方便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我部督促各地不断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并争取中央财政支持中西部地区职业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近年来职业病诊断机构数量有了增加,服务能力不断提高,2012年全国职业病诊断机构总数达到562家,比2010年增加70家。但是由于职业病诊断工作专业性、技术性、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的积极性不高,目前职业病诊断机构数量仍然不足。为解决这一问题,新修订的办法增加了有关机构能力建设的要求,一是增加第三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设置必须适应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实现区域覆盖的规定;二是增加第四条各地要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相关的人员、设备和工作经费,以满足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需要的规定;三是增加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设置规划的规定;四是增加第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没有机构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的,要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

十七、如何加强对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新修订的《办法》明确规定了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监督检查的内容和频次。一是第五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每年都要开展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检查,并明确了检查内容和监督频次;二是第五十三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制度落实情况及职业病报告等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八、对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一是第五十五条明确了对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处罚规定;二是第五十六至第五十八条明确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超范围、不履行法定职责、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和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等行为的处罚规定;三是第五十九条针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专家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行为作出规定;四是第六十条明确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职的处理规定。

篇3:深圳市职业病诊断鉴定流程图

深圳市职业病诊断鉴定流程图 本文关键词:流程图,职业病,深圳市,鉴定,诊断

深圳市职业病诊断鉴定流程图 本文简介:深圳市职业病诊断鉴定流程图当事人提出申请深圳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材料齐全材料不齐全补充材料材料齐全,或不齐全但有正当理由材料不齐全且无正当理由交缴鉴定费用不予受理受理当事人抽取鉴定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鉴定办公室组织调查取证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田贝一路文锦广场

深圳市职业病诊断鉴定流程图 本文内容:

深圳市职业病诊断鉴定流程图

当事人提出申请

深圳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

材料齐全

材料不齐全

补充材料

材料齐全,或不齐全但有正当理由

材料不齐全且无正当理由

交缴鉴定费用

不予受理

受理

当事人抽取鉴定专家

组成鉴定委员会

鉴定

鉴定办公室组织调查取证

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田贝一路文锦广场1212室

联系电话:25639703

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须知

一、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应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申请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申请最终鉴定。

当事人如自愿放弃首次鉴定权利,也可直接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申请最终鉴定。

二、申请职业病诊断必须如实提交以下各项材料: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三)职业史、既往史;

(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六)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七)用人单位证明该劳动者为该单位员工的资料;

(八)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九)其他必要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应对所提供的一切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如所提供的材料为复印件,应加盖提供材料单位的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

三、当事人在鉴定办公室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必要的材料,而又没有书面说明正当理由的,鉴定办公室可不受理当事人的职业病鉴定申请。

四、提交的材料齐全并缴交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后方能办理正式受理手续。

五、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六、职业病鉴定费用以及相应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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