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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盛百货联营合同

日期:2020-06-08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学科吧  【下载本文Word版

天盛百货联营合同 本文关键词:联营,百货,合同

天盛百货联营合同 本文简介:8合作经营合同专柜合作经营合同合同编号:A专柜编号甲方:法定代表人:地址:乙方:法定代表人:地址:甲乙双方为了发挥各自的优势,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合作经营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双方须知签约双方对本合同条款已尽互相说明义务,并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均已充分注意并详细了解,双方根据本合

天盛百货联营合同 本文内容:

8

合作经营合同

专柜合作经营合同

合同编号:A

专柜编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甲乙双方为了发挥各自的优势,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合作经营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双方须知

签约双方对本合同条款已尽互相说明义务,并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均已充分注意并详细了解,双方根据本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对因违反本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风险已有清楚了解.签约双方均认为本合同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因此双方同意签署本合同,以共同遵守.在签定本合同前,双方首先明确如下几点:

1.1签约双方都坚决反对索贿,行贿及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乙方承诺,在本合同期内,其不会向甲方任何工作人员提供赠送礼品,现金,样品,餐饮等任何形式的利益.如有此类事件的发生,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作,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专项违约金人民币贰万元整(10000.0元),该款可在乙方存于甲方的任何利益中直接扣除.

1.2甲方明确:未有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书面文书确认,甲方不授权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员工,代理或代表甲方进行有任何对甲方有约束力的民事行为.前述民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要约,承诺,达成合同,担保等.

1.3乙方承诺不接受甲方任何人员的借款,借用物品等要求,任何甲方人员向乙方借款,借用货物的行为,均属于个人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此行为对甲方不发生任何效力,甲方不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1.4乙方承诺乙方的任何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业务人员,销售人员)不得在甲方商店,办公和仓库等场所发生任何偷盗等不诚实行为.如有此类行为发生,乙方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涉及商品价值的20倍(但不低于1000元/次)该款甲方有权在乙方任何利益款项中扣除.

1.5本合同期满后,但尚未签定新合同期间,双方合作仍适用本合同,本合同继续有效.但双方连续签定的合同互相独立,后一合同不被认为是前一合同的延续和滚动.

1.6除有明确书面声明外,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资料,不应视为机密或独占的资料;但双方所签定的商品合同和该合同项下的定单,销售数据,双方业务回顾资料等,除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应予保密,不得向第三方公开.

1.7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私自与任何未经甲方明确授权的甲方关联企业,商店签定任何合同或类似文件.

第二条

在本合同签字盖章之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下列证件或资料并作为本合同附件一

2.1

乙方工商注册资料原件(工商局打印)

2.2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2.3

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

2.4

乙方通讯地址确认函;

2.5

其它甲方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三条

合作项目及方式

3.1

合作经营项目:天盛百货(以下简称商场)

专柜。

3.2

合作经营方式:甲方提供经营场地,乙方提供商品,服务,销售人员等合作经营。甲方有权根据商场具体情况调整乙方经营场地,乙方必须予以无条件配合。合作期间,乙方不得转包给第三方经营,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3.3

经营范围:乙方仅限销售

等经甲方审批经营的商品,以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商品清单为准。未经甲方审批的商品不得上架经营,商品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二

第四条

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4.1提供建筑面积共约

平方米的经营场地(以平面红线图为准并作为合同附件三)

4.2负责经营场所清洁卫生工作。

4.3负责统一收银。

4.4负责人员管理和顾客投诉受理.

乙方责任:

4.5

负责专柜批准销售商品采购、保管、陈列、销售及所需设备、装修并承担所需费用,负责购买专柜商品及设备的财产保险。

4.6负责安排持有健康证的合格营业员工的招聘,培训及承担营业员的工资、劳动保险等费用

4.7负责专柜合法经营的证照

第五条

乙方商品

5.1

本合同所指商品为双方确认的本合同附件二的商品清单中所列商品或服务项目。该商品清单详细列明每个商品(服务)的名称、规格等基本信息。乙方承诺并保证:

(1)

乙方提供的商品来源合法,对销售的商品拥有完整合法的所有权并有权出售;

(2)

乙方提供的商品没有侵犯任何他人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著作权及专利权等;

(3)

乙方提供的商品符合法律、法规、各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地方法规、行政命令、各行业规范的规定;

(4)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乙方提供的商品没有掺假、冒牌、不实的虚假标记或作虚假广告宣传;

(5)

乙方提供的商品质量良好,拥有良好商品信誉,且未临近失效期(或保质期);

(6)

乙方提供的商品具有适销性(即在市场上可以销售)并符合意欲使用目的和安全标准。

(7)

乙方提供的商品,包装应完好无损,并符合国家、行业规定,及双方约定。

(8)

乙方对其提供的商品承担售后服务,直至商品的质量保证期限届满之日为止。

(9)

乙方销售的商品有质量问题投诉,经检举查证属实,乙方须无条件办理退货和退款。

(10)

乙方负责补偿甲方,使甲方得以免除因下列原因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

a)

因商品明显的或潜在的缺陷,第三人提出权利主张:

b)

第三人针对乙方商品提出的任何涉及专利、商标或版权的权利主张。

c)

该商品在生产、安装、占有或使用过程中,因违反相关规定,而导致第三人提出的权利主张。

第(9)项规定的乙方责任或义务,适用于商品的包装及填充材料物。

(11)

政府相关部门或甲方商品质量检验部门对乙方商品的检验费用、及样品损失均由乙方按实承担

(12)

如乙方违反上述保证,导致甲方对第三方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如乙方的商品质量、服务或卫生等问题给甲方商场声誉造成重大损失的(如受政府部门处罚或新闻媒介披露等),乙方除去向第三方的配偿外,甲方还有权终止合同并向乙方追讨声誉损失费不低于10000.0元,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5.2

商品价格

(1)

乙方承诺以市场上最优惠价格销售与其在谈判中所出示的样品完全一样的商品,售价不得高于周边商场的价格,甲方有权对合作经营的商品价格进行监督及处罚,对高于同城的同类商品价格有权进行处罚¥300.0元/每个单品,同时甲方可以直接调整商品零售价,而无须征得乙方同意.同类商品在同城其它商场进行促销活动、打折销售或其它促销活动,乙方须提前三天通知甲方,以使甲方享有同等的优惠,否则甲方有权处罚每次不低于人民币5000.0元

(2)甲方提出的特价商品或促销活动,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乙方,乙方应予配合,否则甲方有权停止该项目的营业。

5.3

未经甲方审批备案的商品不得上架经营,否则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进行处罚¥1000元/每个单品;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知会2天内将未经审批备案的商品撤架,若乙方拒绝撤架,则甲方有权代为撤架,乙方应在2天内收回甲方代撤架商品,超出2天不收的,视为乙方自行放弃代撤架商品所有权。并同意放弃对该商品的任何追索权

5.4

乙方所提供的商品品种、数量、规格、款式,若无法达到甲方的陈列标准或处于非正常营业状态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达到陈列标准,乙方自收到甲方知会7天内未予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六条

费用收缴

6.1

乙方应承担的所有费用(包括合同及补充协议、促销协议)需以现金或支票全额支付给甲方,甲方收妥后应出具相应票据。

6.2

乙方除以现金或支票直接缴付费用外,还明确授权甲方可在结算乙方货款时根据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各种促销协议中约定的乙方应付的费用予以抵扣,而不论该抵扣是否因退货、违约金、折扣、服务费和其它费用而产生。

第七条

刷卡消费及优惠卡规定

7.1

乙方自愿接受甲方所发行的各类优惠卡并受相关服务规则约束,并独立承担相应优惠折扣

7.2

乙方须无条件接受各类银行卡刷卡消费方式,由此产生的银行刷卡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授权甲方在结算金额中扣除

%作为银行刷卡费用。

7.3

乙方自愿按销售额的

%承担会员卡的返利义务。

第八条

税务处理及税票

8.1.乙方同意选择以下税务处理方式

A

□乙方自行缴税

B□乙方提供增值税票

C□甲方代扣代缴

乙方选择自行缴税的,需提供独立营业执照,其所有与税务有关的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8.2乙方选择提供增值税票的,应依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向甲方开具合法且符合销项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7%增值税发票、

□13%增值税发票

8.3如因乙方提供虚假发票或虚开发票及与本合同项下发生事实不符的发票或进项发票税率不对等,致使甲方无法全部或部分抵扣进项税,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向甲方另行支付十倍于该部分发票金额的违约金,该损失和违约金,甲方可从应付乙方款中扣除。

8.4乙方开具发票后,应将发票直接交于甲方财务部门指定人员,其它任何人员均无权接收。

8.5乙方不能提供增值税票的,甲方按乙方销售额的

%代扣代缴税金

第九条

用水,用电

乙方自行负担水电费用的,甲方按以下方式收取

9.1,甲方提供水电接口,乙方安装独立水电表并按水

元/立方,电

元/度标准收取,乙方根据每月实用数在下月5号前全额交纳给甲方,节假日顺延,迟交每日按2%收取乙方滞纳金,延迟7日的,甲方可选择停止供应水电,延迟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9.2,当供水,供电部门调整水电费价格时,乙方同意甲方按相同增减价格差价同步调整

第十条

付款约定

1.

双方约定:根据乙方商品在甲方销售的金额,甲方收取乙方应缴费用后结算;

2.

双方约定,乙方出具正式发票后,双方同意唯一付款时间方式为月结。

3.甲方对帐日,结算日分别如下表述,因乙方原因逾期未能结算的顺延至下一个结算日,节假日顺延

月结:

对帐日每月6日至10日,

结算日每月15日至20日

4.甲方按乙方营业额

提取场地租赁费用,公历月营业额不满

元按

元计算提

取营业分成。

5.乙方向甲方交纳质量保证金_。合同期满,如乙方不再续约,应结清所有账款后,两个月后如无顾客投诉或退换货问题,甲方将乙方的质量保证金全部退还。若乙方合约期满后续约,甲方将不予退还乙方的质量保证金。

6.乙方向甲方开具的发票或其它单据,其开具人必须与本合同乙方及乙方确认的相关资料一致。甲方仅以乙方为营业款的收款人,并可通过网上银行支付。

7.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不能按时付款,重新付款或因支付产生的费用、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8.乙方确认的付款资料应用于所有付款目的,若需修改乙方在甲方合法的付款资料信息,乙方应以加盖公章的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该书面通知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并加盖公章的形式向乙方确认是否采用该修改数据。

9.付款信息:

专柜编号

开户行

专柜名称

银行帐号

如需修改付款信息,乙方应在新付款信息生效之前两周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乙方能未能在本期限内通知甲方,则乙方应承担甲方随后根据过期信息向供应商进行任何付款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乙方同意甲方每月支付货款后对前期双方往来帐务的明细视为已经确认,放弃对前期往来的异议和追究权力。

第十一条

其它约定

1.

乙方专柜的经营活动除受本合同约束外,还应服从甲方商场的统一管理规定(本合同附件四)

2.

甲方有权对违反商场规章制度的营业员按规定进行处罚,需作罚款处理的乙方授权甲方可直接从乙方营业额中扣除;需作除名处理的,乙方应更换营业员。

3.

甲方组织的全卖场大型促销活动乙方必须参加,否则可对乙方处予5000.0元罚款,乙方不得为应付参加促销活动而提高商品售价,否则属乙方违约,每个单品赔偿甲方商誉损失1000.0元。甲方举办各类促销活动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应予积极配合并承担一定的促销宣传费用。

4.

乙方须遵守甲方规定的营业时间。除甲方另有规定外,乙方不得推迟营业时间或在营业时间内停止营业,每违反一次,扣罚人民币不低于2000元,连续三天不正常营业或30天内有三天不正常营业的(乙方日实际营业时间低于甲方规定日营业时间2个小时的视为乙方不正常营业)则视乙方自动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5.

甲方实行集中收银方式,乙方不得擅自收银,禁止场外交易。如乙方员工意欲在甲方商场未经甲方收银而与顾客私下交易,无论是否成交,无论是否乙方授意,甲方均有权视情节轻重对乙方处以相等于相应货物金额十倍以上的处罚,最低处罚金额下限¥10000.0元,且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6.

乙方负责承担专柜设计、装修的费用,具体方式为

乙方设计、甲方审批、乙方装修

甲方设计、甲方装修

乙方设计、甲方审批、甲方装修

甲方设计、乙方装修

合同期满后,专柜的硬件设施权归甲方所有。若为乙方设计,必须提供设计平面图及装修效果图交甲方审核后方可施工;若属乙方设计及装修,则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须在

天内提出装修方案,装修期自装修方案经甲方批准之日起计,甲方提供

天装修期给乙方,如乙方超期,甲方以每日

元收取因装修延误导致的营业损失及相关费用。装修时务必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装修管理规定》。(合同附件五)

7.

正常经营后,乙方不得擅自增加、改装灯光、灯箱、土建等。所有工程事宜,应获得甲方书面认可。

8.

乙方投资的设备产权属乙方所有,如合作期届满或经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乙方在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可将该设备撤回,但固定装修设施的所有权归甲方。

9.

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各项设备如有故障或不良反应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否则,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承担商品所有权及在商场的一切风险,对于乙方商品的遗失、被盗、被抢、腐蚀或因甲方员工的故意过失行为等引起的损失,甲方不负责任

10.

合同期内专柜领用消耗性材料(如磅称标签纸等)及如乙方有用水、电设备则安装独立水、电表记录实际用量按实用数于每月结算时向甲交纳。

第十二条

合同终止时商品处理

合同履行完毕或出现其它需终止合同情形,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三天内办理退场手续并清理在甲方商场内属于乙方的货品,交还场地给甲方。如乙方不及时处理,则视为乙方同意放弃未销售商品所有权,并同意放弃对该未销售商品的任何追索权,但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质量保证义务。

第十三条

合同终止及解除

1.

双方均可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提前终止本合同,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履约保证金金额的违约金,合同终止。乙方缴清应付甲方费用后方可清理在甲方场内属于乙方的货品及设备.

2.

乙方自动解除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合同终止,乙方缴清应付甲方费用后方可清理在甲方商场内属于乙方的货品及设备。

3.

合同期满前,如果乙方在期满后不再合作,应在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未能通知甲方的,应向甲方承担10000.0元的违约金。

4.

合同期内发生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事件或政府部门拆迁、改造或甲方因经营环境恶劣,导致商场终止经营的,为减少乙方损失,甲方可安排乙方到甲方其他门店经营;若乙方拒绝迁场,视为双方同意合同终止,双方互不赔偿。

5.合同有效期内,若乙方销售额连续三个月达不到合同规定的销售额或单位面积销售额居甲方同类柜或区域最后一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且无须向乙方做任何赔偿。

6.如乙方违反下列其中任何一项规定者,甲方有权单方面全部或部分解除本合同,保证金自动转为违约金支付甲方,且无须向乙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但该解除不影响甲方向乙方要求损害赔偿,甲方有权留置乙方所有货物及销售款,其价值不足以弥补甲方或第三者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追偿。

i.

擅自将场地做抵押,担保,转租,转包,转让;

ii.

拖欠各项费用一周以上,在经甲方批准的期限内仍未付清的

iii.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的经营品牌或品类;

iv.

私自收银或场外交易

v.

擅自改变甲方认可的专柜设施

vi.

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经甲方书面通知仍未纠正

vii.

经营过程中,严重损害甲方利益

viii.

被国家有关部门查封

甲方因上述原因单方面解除合同,应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三天内撤出经营场地。

7.

双方在合同期内停业的视为违约,每停业一天,停业方应按每停业一天向对方偿付违约金不低于人民币贰仟元,停业3天,视为停业方提前终止合同,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履约保证金金额的违约金,合同终止。因本款第四条导致的停业不视为违约。因停电,封路等第三方原因导致的停业不视为违约。

第十四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双方同意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合同期限及生效

1,本合同有限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本合同经双方确认签字盖章及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三份,乙方一份,甲方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合同签字并加盖公章前,双方均不受任何约束,任何情况下,双方均不需向对方赔偿。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

日期

附件一:乙方证明资料

附件二:乙方经营商品清单

附件三:甲方专柜管理规定

附件四:专柜合作经营补充协议

专柜合作经营补充协议

(附件四)

甲方

合同编号

乙方

专柜编号

联系电话

专柜名称

联系人

根据乙方销售商品的具体特性,结合甲方卖场经营实际,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下列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派驻员工管理费:为促进销售,甲方同意乙方派驻员工销售乙方商品,派驻员工属乙方雇员,但应服从甲方对卖场的统一管理,为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员工管理费每人每月

元;支付员工奖励基金每月

元,甲方组织对乙方派驻新员工进行入职培训,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培训费每人每次100元。

乙方保证其将按时定额支付其在本合作专柜工作的员工工资,否则甲方有权代付,而不论是否有劳动部门的通知或其它具有法律效力文书的支持,甲方代为支付的乙方派驻员工工资,乙方同意授权甲方直接从其当月应收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回。

二,履约保证金: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三天内向甲方支付

元履约保证金.本合同终止后,若双方未能签订新的合同,乙方同意将履约保证金作为商品质量保证金,甲方于合同终止六个月(家电及器械商品一年)后,如无质量问题发生则凭履约保证金收据无息退还乙方。

三,

重大节假日促销费:

重大节假日,例如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国庆等传统或法定假日,以及甲方司庆、店庆,均是商业企业的销售高峰期。为抓住该商业契机,甲方将对卖场进行节日布置、组织节日活动,以争夺更多顾客前来购物,就该等类型节日支出,乙方同意按照

A:

元/每个节日,共七个重大节假日

B:按节日当月销售额的

%的标准支付重大节假日的促销费。

四,

店外海报宣传费:乙方同意在甲方的海报上作商品宣传每月不少于

次,每次费用为

元/店/单品/次。如乙方就海报的制作有特别要求的,双方需要另行签订协议。

五,

提前付款折扣:为方便乙方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甲方可应乙方要求提前向乙方支付应结款,但乙方应按每提前10天(含以内),支付结算金额

%的手续费给甲方.

六,

专有设备设施使用费:因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专有设备设施,乙方同意向甲方交纳设备设施使用费

元/年

七,

商场建设费:甲方商场投资巨大,为体现甲乙双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甲方根据乙方合同期的长短一次性收取商场建设费

八,新店特殊折扣:为使新店的开业取得成功,甲方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及费用,乙方同意在原分成率基础上给与甲方开业30天内专柜销售的

%作为对甲方开业费用的支持。

九,商场翻新费:为提商场整体业绩及面对竞争,甲方在必要时会对商场进行整体装修翻新,乙方同意在原分成率基础上给与甲方翻新开业30天内专柜销售的

%作为对甲方翻新费用的分担。

本补充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有效期与双方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有效期一致,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

日期:

天盛百货专柜管理规定

附件三

一、

乙方营业员进入“天盛百货”开展营销工作,名额需由双方商定。

二、

乙方营业员在上岗前必须将个人资料交甲方人事部备案,办理员工卡后方可上岗。乙方应严格执行《天盛百货专柜人员人事管理规定》各项规定。

三、

乙方营业员如辞工或更换,需有正当理由并提前一周书面通知甲方商场及人事部,办理有关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按每人次¥100.0元向乙方收取协调费。

四、

乙方营业员应遵守以下规章制度及《天盛百货专柜管理实施条例》的各项规定:

1、

按时上、下班并执行打卡制度。

2、

注意仪表端庄,穿着甲方统一制服或工衣、工帽,工卡佩戴端正,女工长发一律扎起,不留披肩发,不穿高跟鞋,不涂有色指甲油或戴饰物。

3、

商场召开的晨会或例会应依时参加。

4、

当班时间不接、打私人电话,不在商场内吸烟、吃东西,不随意串岗、闲谈、喧哗,不与顾客争道。

5、

午、晚餐时间应控制在40分钟以内,此时专柜应有人顶岗。

6、

在本商场购物应遵守《天盛百货员工购物须知》的各项规定。

7、

努力按热情、礼貌招呼顾客→积极推介商品→协助顾客购买→与顾客道别的基本服务规程做好营销工作。

8、

在专柜范围不摆放任何私人物品或报纸、杂志等杂物。

9、

下班离场时一律自觉接受甲方保安人员的例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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