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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工作考核细则

日期:2020-06-05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学科吧  【下载本文Word版

班主任工作考核细则 本文关键词:细则,班主任工作,考核

班主任工作考核细则 本文简介:全校15个班级,设15个班主任,学校全学期投入约11850元作为班主任津贴及考核奖励。具体实施如下:一、班主任月津贴:全宿制班班主任每月170元(其中70元不以现金发放)。非寄宿制班班主任每月110元(其中40元不以现金发放);住宿、代伙津贴不享受,考虑到每天中午12:00必须到班,给予10元补助,

班主任工作考核细则 本文内容:

全校15个班级,设15个班主任,学校全学期投入约11850元作为班主任津贴及考核奖励。具体实施如下:

一、班主任月津贴:

全宿制班班主任每月170元(其中70元不以现金发放)。非寄宿制班班主任每月110元(其中40元不以现金发放);住宿、代伙津贴不享受,考虑到每天中午12:00必须到班,给予10元补助,中午免费就餐。

二、班主任考核:

1、班级各类上缴材料。

未按学校要求制订班务工作计划、写班主任工作总结的,不得参加评奖,其它要上缴的各类材料未完成的,每次扣总分1分,扣完为止。

2、主题班(队)会。

全学期每班主题班会不少于两次(期中前后各一次,联欢会除外),每少一次扣总分2.5分。召开主题班会时,需聘请年级组长或校委会成员、政教处同志参加。(主题班会填报单及时上缴政教处)

3、学习成绩。

以年级联考的考试科目成绩平均之和除以联考科目为记分标准,津贴期末以5月×20.00元=100元考核发放。实验班、非实验班、走读班分项核算,分别达到平分标准满额发放,每少一分扣5元,直至扣完为止。

4、周五卫生检查。

各班卫生检查员分年级组成单块,每周五在

等同志的带领下,推磨式检查评分。各班推荐两名优秀学生,一名为检查员,一名为观察员(便于把当天存在问题及时反馈班主任)。凡是所在班级及包干区域内符合要求的得10分(满分)。

平常卫生检查时间:①晨会课结束后第一节课之间,②课间操结束到第三节课之间,③下午第一节课之前,④眼保健操之前。

教室内外地面,每发现一次痰迹、墙壁发现一处脏痕、垃圾未倒、打扫工具摆放不整齐分别扣1分,其他包干区做到“三无”:无纸屑、无碎块、无杂物,每出现一次扣1分,操场、厕所等处同样按要求扣分,上述直至扣完为止。教室取消纸篓,自灭垃圾。饮水机的管理要到位,整洁无灰尘,笼头无滴水,地面无积水。

5、平时常规考核。

检查内容及要求:

①早锻:学生按时参加,人数全。评分见体育组评分标准。

②晨会:班主任及时到班,主讲班务。每迟到早退1分钟分别扣1分,迟到5分钟视为旷课。

③课间操:集队快、静、齐,班主任随班到场,学生做操质量高。评分见体育组评分标准。

④午间新闻:准时收看,人全,秩序井然,不得收看其它节目。不得提前或延续开电视。

⑤午休:学生如数,按时到班,教室安静,无人走动。

⑥眼保健操:按时做操,保质保量。评分见体育组评分标准。

⑦卫生检查:教室及包干区清洁卫生,做到“三无”。

⑧自行车管理:自行车及时上锁,停放有序,地面干净,不在校内骑车。住宿生车辆不进校园,保管自负。发现走读生不锁的车辆扣分扣押,发现乱停的车辆扣双倍分再扣押,发现校内骑车重扣分,并及时公示。

⑨晚自习秩序:按时到班自习,自习纪律好,无旷课现象。发现旷课学生,上课老师及时回报,在第一时间内,班主任到班查询并处理,否则按特殊事故处理。

6、公物保管。

每周检查、每月汇总。

损坏公物赔偿及扣分标准:

第一,门:断过框每根赔20元,断横料每根赔10元,断或少门板五公分赔5元,少门搭或门转赔1元。铁皮遭破坏,视其损坏程度,追索责任人赔款。

第二,窗:断一根竖料赔10元,断一根横料赔2元,打坏一块玻璃赔30元,弄弯一根窗圆赔20元。

第三,墙:捣坏墙壁按每块砖的面积赔5元的比例赔款。

第四,桌:断桌腿一根赔10元,断长横料赔10元,断短横料赔5元,断或少桌面板每三公分赔2元,断或少桌堂板每五公分赔1元,少或坏周围档板每块赔2元,少一张桌子赔80元。

第五,凳:坏凳面赔15元,断凳腿每根赔5元,断小横木赔1元,少一张凳赔24元。

第六,角柜:坏板每五公分赔4元,坏边框每根赔8元。

第七,灯具:少灯头、开关、镇流器、日光灯管按当时价赔偿。

第八,树木、花草:根据大小及损坏程度,酌情赔款。

第九,其它公物损坏:根据购进价格给予赔偿。

说明:学期开始时政教处交班级公物数、质量,每月验收一次,按其损坏程度扣班主任津贴,学期结束总检查一次,待验收交班。

①谁损坏公物谁负责赔偿,找不到负责人,由班主任牵头负责处理。

②公物损坏后,检查前自行修理好,不赔款,不扣分。

7、住宿代伙:

⑴住宿:要求按时就寝,搞好宿舍内卫生,不旷宿、串宿,不得在宿舍内抽烟、打牌,不得带有汤汁、包装袋的食品进入宿舍,杜绝火种确保安全,评分详见宿管处标准。

⑵代伙:本学期学校实行分餐制度,要求班主任中、晚两餐整队带学生进入食堂就餐,班主任自始至终在场,督促管理学生就餐,本人免费就餐,如未到或迟到不享受就餐补贴并每缺一次扣5元,评分详见食堂评分标准。

8、特殊事故:

⑴关于打架斗殴

根据校情,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扣津贴费10元。

①打架产生后果,去医院治疗的;

②隐瞒不报,家长到学校闹事的(信息倒流);

③学生幕后指挥,请他人代打的。

班主任如能自行妥善处理小磨擦且影响不大的不扣分,“影响不大”指家长不到学校闹事,事故人无须去医院检查治疗的。实验班一月内发生二起及以上,非实验班发生三起及以上,停发当月津贴。打架一次扣10元,当月出现第二次扣双倍20元。

诸如上网、爬墙越窗、赌博偷窃、抽烟喝酒、下河洗澡等特殊事故,每发生一起扣10元。

⑵关于节电节水

晴天在晨会课下之前熄灯,阴天,晨会课后只能开黑板灯,晚自习后15分钟熄灯,如违反每发现一起扣班主任津贴10元。本班包干区内的水笼头,用好不关的,发现一起扣除班级考核分10分。

⑶关于禁买零食

学校内部的食物,必须在教学大楼以东的食堂区域内吃完,如带进教学区作特殊事故处理,每发现一人次扣班主任津贴10元。

学校外部的零食必须在学校大门以外吃完,不得带进学校,否则,每发现一次扣班主任津贴10元。

另:校内遇有重大活动、重要节日聚会等,需突击打扫的,政教处另行通知,另再考核。诸如花圃的保护、雕塑的爱护、灯箱画廊的呵护都在考核之列!

三、附加奖励:

1、参加姜堰市体育竞赛的:第一名奖1分,第2~3名奖0.5分,第4~6名奖0.25分。

2、参加区级体育竞赛的:第一名奖0.5分,第2~4名奖0.25分。

3、参加各类学科竞赛的:

获省一等奖奖2分;获二等奖奖1.5分,获三等奖奖1分。

获大市一等奖奖1分;获二等奖奖0.5分,获三等奖奖0.25分。

获姜堰市一等奖奖0.5分;获二等奖奖0.25分,获三等奖奖0.125分。

四、巩固率奖:

提高巩固率,是实施素质教育的关键,考虑到农村学校学生容易流失这一情况,将设巩固率奖。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各班在籍学生数以开学初教导处核定的学生数为基数,到一学年结束,参加期末考试人数为终结,无流生(有病无法参加第二学期期末考试的须凭县、市级医院证明)的班级巩固率为100%,奖普通班班主任60元,科任30元,实验班班主任30元,科任15元(考试科目)。

篇2:六盘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六盘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本文关键词:实施细则,暂行办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六盘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六盘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六盘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辖区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在校学生以及在城镇就学的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进城务

六盘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六盘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六盘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辖区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在校学生以及在城镇就学的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暂无缴费能力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及其退休人员。

第二章

参保登记、缴费及变更

第三条

城镇居民以家庭(个人)为单位参保缴费,持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6周岁以下提供户口簿)、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到户籍所属的乡、镇、街道办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填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第四条

学生由学校在每年9月1日至30日携办学许可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到学校所在地的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学校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和《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花名册》(同时提供电子表格),统一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第五条

暂无缴费能力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及其退休人员,需以企业为单位提供人员花名册、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证书,职工持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等资料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六条

特殊人员需另外提供以下资料:

(一)低保对象(含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以下简称“三无”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制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复印件或有关证明;

(二)重度残疾人员执行省财政、省劳动保障等部门制定的界定标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相关等级证明;

(三)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困难居民执行省民政会同省财政、省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制定的界定标准,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四)暂无缴费能力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及其退休人员提供经贸部门出具的困难企业认定证明。

第七条

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乡、镇、街道办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在审核《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和相关资料后核定缴费标准,开具缴费单,参保人员持缴费单办理缴费手续。

第八条

参保的城镇居民、困难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一次性足额缴纳一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学生按学年(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一次性足额缴纳一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标准(见下表)

(元/人·年)

城镇居民类别

城镇居民类别

缴费标准

(元/人·年)

个人缴纳

(元/人·年)

政府补助

少年儿童、中小学生

中小学生、18周岁以下少年儿童

130

50

80

少年儿童、中小学生

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

130

10

120

少年儿童、中小学生

“三无”人员

130

0

130

非就业城镇居民

非从业城镇居民

180

100

80

非就业城镇居民

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困难居民

180

10

170

非就业城镇居民

“三无”人员

180

0

180

第十条

城镇居民参保后出现中断缴费的,中断缴费次月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重新参保的人员,从缴费之月起实行6个月待遇等待期。

第十一条

参保居民和学生转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参保居民和学生出国定居、参军、户籍迁出或死亡的,医疗保险关系自行中止,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设个人账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保居民符合住院标准的住院、门诊大病和门诊急救医疗费。

门诊大病是指恶性肿瘤、慢性白血病、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药物、糖尿病(合并心、脑、肾及神经系统慢性病变)、脑卒中后遗症(脑出血、脑栓塞、脑血栓引起)、精神分裂症、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系统性红斑狼疮、原发性高血压病(合并有心、脑、肾损害)、冠心病(合并心肌梗塞、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心脏扩大)、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合并肺心病、呼吸衰竭)、甲亢(浸润性突眼、严重心律不齐、心脏扩大、心力衰竭)、血友病、帕金森综合症等病症。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在一个统筹年度内符合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设立住院起付标准(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按最高医院类别支付)和最高支付限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年度累计为4万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由个人自付。住院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按下列表中所列比例报销。

医院类别

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三级定点医院

500元

50%

二级定点医院

300元

60%

一级定点医院

100元

70%

医院级别执行卫生部门认定标准,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指99张床位以下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专科医院认定标准可适当放宽。

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困难居民、重度残疾的各类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重度残疾的少年儿童、重度残疾的18周岁以下居民起付标准减半。

第十五条

为鼓励连续缴费参保,从连续参保的第二年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比例每年相应提高2个百分点,提高比例最高为10个百分点。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因病必须使用CT、核磁共振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或因抢救使用药品目录外的药品产生的医疗费用先自付20%,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困难居民、重度残疾的各类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重度残疾的少年儿童、重度残疾的18周岁以下居民个人先自付10%,然后按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报销。

异地就医执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自付比例增加10%。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患门诊大病需在门诊检查治疗的,持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检验(查)报告单和副主任医师以上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到所属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经批准后只能在确定的医疗机构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医院类别按比例支付待遇,报销时不设起付线。

第四章

就医管理

第十八条

城镇居民实行定点就医和双向转诊管理制度。参保人员原则上首先在定点的社区医疗服务机构或二级以下医疗机构(急诊抢救除外)就医,符合住院标准的由医生开具住院证,持《六盘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IC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或就诊医院指定的机构)办理住院手续,预交自付费用(金额根据医院等级和人员类别合理确定)后入院治疗,住院期间《六盘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IC卡由医院保管。

第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因技术设备条件所限,必须将参保人员转往上级医院治疗的,遵循先市内后市外、逐级、双向转诊的原则。转往市外上级医院的必须有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转院证明,填报《六盘水市社会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经审批后(危重病人可先转,但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转院手续)方可转院,原则上转西南地区上级医院。

第二十条

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必须填报《六盘水市社会保险异地就医审批表》,在居住地选定两家医疗机构,发生疾病后在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入院后3日内(可电话申报)向所属的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住院登记手续,不按时申报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

参保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须在12月25日前结清。

第二十二条

转诊转院、急诊、异地居住等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持有效身份证件、《六盘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IC卡、有效发票、疾病证明、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医院等级证明到所属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除上述资料外,转诊转院须提供《六盘水市社会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异地居住须提供《六盘水市社会保险异地就医审批表》,急诊就医须提供医院急诊证明。

第五章

基金的筹集和医疗费用结算

第二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家庭(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政府补助资金和利息收入构成。

第二十四条

除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外,市县两级财政应补助的资金,市级承担55%,县级承担45%。资金的划拨采取“当年预拨、次年结算、多退少补”的方式进行。启动初期,财政根据实际参保人数和结算需要,预拨启动周转金,保证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正常结算。

第二十五条

设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财政专户,县级不设立。市县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25日前将财政补助资金和城镇居民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市级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月末划入市级财政专户。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终结后个人负担部分的医药费用由个人与医院结算,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院记帐,按月与所属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第二十七条

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向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次月用款计划,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医疗费用划拨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辖区各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结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费用。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在市内跨县区就医发生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到属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和支付,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资金划拨时予以平衡。

第六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九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区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一)市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

1.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章的拟定和宣传,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批、监督、检查。

(二)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

1.负责对辖区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乡、镇、街道办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章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2.负责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服务协议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职责:

1.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集中管理;

2.负责基金收支预算编制及管理工作;

3.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

4.负责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文本)的制定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监管;

5.负责业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

6.负责全市《六盘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IC卡的统一制作。

(四)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职责:

1.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核定、征缴管理;

2.负责《六盘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IC卡的发放;

3.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费用审核结算;

4.负责监督指导乡、镇、街道办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办理医疗保险业务和资料复核;

5.负责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签订、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6.负责业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

(五)乡、镇、街道办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主要职责:

1.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解答咨询、参保登记和征缴;

2.负责业务报表的编制、报送,参保人员花名册和信息采集等。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负责政府补助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拨付,确保政府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划入基金专户;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学校学生参保登记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代收代缴;

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人员、“三无”人员、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困难居民的认定;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员身份认定;

卫生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的户籍认定和提供城镇居民基础信息。

第三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主要职责:

(一)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业务,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

(三)负责建立参保居民的就医档案、医疗费使用情况的登记汇总、医疗服务信息和报表的报送;

(四)承办有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专户,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受理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举报,对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支付的医疗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参保资格和城镇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二)将《六盘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或IC卡转借他人就医的;

(三)伪造涂改处方和医药票据,造成基金损失的;

(四)有其他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支付的医疗费用,视情节轻重取消定点资格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相关规定的;

(二)拒绝收治符合住院标准的参保人员或拒绝参保人员使用《六盘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IC卡的;

(三)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不按规定结算医疗费的;

(四)不坚持因病施治的;

(五)挂床、虚拟、冒名住院等违规行为,串换诊疗项目和药品套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六)使用自费药品、高额耗材等需本人自付的项目时,没有事先书面告知并征得患者或其亲属同意的;

(七)不按规定提供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或违反价格规定乱收费的;

(八)出具虚假证明、票据,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九)其他违反服务协议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乡、镇、街道办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学校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已支付的社会保险基金,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篡改参保人员信息,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参保的;

(二)在审核、支付医疗保险费时,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

(三)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四)贪污、挪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员对医疗保险待遇结算不服的,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

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

新取得我市城镇户籍2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人员,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另行制定。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按《六盘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3:公司资产清查实施细则

公司资产清查实施细则 本文关键词:清查,实施细则,资产,公司

公司资产清查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资产清查实施细则为保证公司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指导和规范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操作程序,提高公司资产清查工作的效率,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第一条财产清查的目的(一)全面摸清公司“家底“,如实暴露公司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真实、完整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二)通过公司资产清查工作,核实公司

公司资产清查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资产清查实施细则

为保证公司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指导和规范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操作程序,提高公司资产清查工作的效率,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财产清查的目的

(一)全面摸清公司“家底“,如实暴露公司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真实、完整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通过公司资产清查工作,核实公司资产、权益等状况,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制度,促进真实反映公司经营实力。

(三)资产清查工作应全面彻底、不重不漏、不虚报、瞒报、账实相符,切实摸清“家底“,保证资产清查工作结果真实、可靠。

第二条

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日为2010年9月1日,资产清查基准日期为2010年8月31日。

第三条

公司实施资产清查工作的主要内容,一般必须包括:帐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资本核实和完善管理制度等。

第四条

货币资金的清查

货币资金的清查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其清查损失是指公司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和各类银行存款发生的损失。

(一)现金的清查,主要是确定货币资金是否存在;货币资金的收支记录是否完整;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货币资金账户的余额是否正确。

1、查看库存现金是否超过核定的限额,现金收支是否符合现金管理规定;核对库存现金实际金额与现金日记账户余额是否相符;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

2、备用金余额加上各项支出凭证的金额应等于当初设置备用金数额。

3、截止清查时间点,公司现金日记账的余额与库存现金的盘点金额是否相符;如有差异,说明原因。

(二)银行存款的清查:

主要清查公司在开户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各种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中该公司的账面余额是否相符;对银行存款的清查,应根据银行存款对账单、存款种类及货币种类逐一查对、核实。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未达账项的真实性。

第五条

各项应收和预付帐款的清查

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货款

(一)逐笔核对各类应收、预付的原始资料,确认其真实存在性;

(二)归集应收款帐龄,分析可回收性;

(三)逐一函证应收和预付款款项,取得债务单位确认函,对有争议的债权应认真清理、核实,重新明确债权关系;对长期拖欠,要查明原因,积极催收;对经确认难以收回的款项,要明确责任,做好有关取证工作。

(四)认真清理公司职工个人借款并限期收回。

第六条

存货的清查

存货清查的内容包括:修理用备件、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外购商品等。

存货的清查分为两部分:

(一)核对帐目

财务部负责核对:总分类帐余额与明细分类帐余额、物资管理部门库存物资余额是否一致。

(二)核对实物

盘点实物资产,公司要认真组织清仓查库,对所有存货全面清查盘点;推算财产清查基准日的实存数量(清查基准日已盘点的除外),并编制盘点表,若出现盘盈、盘亏及清查出的积压、已毁损或需报废的存货,应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

一、

公司清查应准备的资料

1、资产盘点表及明细清单;

2、租入资产(含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租赁协议、合同;

二、固定资产清查的方法:

公司应对所有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和土地等(包括帐内和帐外资产)进行全面清查。

(一)核对帐目、卡片:

1、财务部门负责核对:总帐与明细帐及固定资产卡片合计金额是否一致;

2、财务部门与归口管理部门(综合办公室))核对卡片,包括资产编号、名称、型号规格、原始金额等的核对,并与相关产权归属资料进行核对;

3、归口管理(综合管理部门)与使用部门核对卡片:包括资产编号、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原始金额等是否一致;

(二)核对实物

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使用部门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以卡查物,以物对卡,核对帐实,检查是否相符,并编制资产盘点表。清查中应特别关注以下六种特殊资产的核对:

1、有卡无物的资产,要查明原因,属于出租出借的应追查出租出借合同;

2、有物无卡的资产,要查明原因,一般有四种情况:

(1)属于正常固定资产盘盈,填报“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申报表”;

(2)属于接受捐赠未入账或作为成本费用支出的固定资产。应按照规定进行会计差错更正,补作账务处理,填制管理卡片;

(3)租入借入固定资产,需要追查有关文书,登记管理备查簿;

(4)用账外资金购入的资产,应先补记入账、填制管理卡片,并查清购买资产的资金来源,避免更大的损失。

上述资产若存在需报废、报损、盘盈、盘亏的情况,应按损失处理方法确认资产损失。

(三)

固定资产清查的内容

1、查清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已提折旧额,清理出应提折旧与实提折旧差额。

2、清理出已提足折旧、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及固定资产损失、待核销数额等。

3、清理出单独核算长期挂帐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

4、清理出盘亏、盘盈及以帐外购置的固定资产,认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5、借出的固定资产,要认真清理,将清理结果与对方核对,取得一致,完善相关手续。对于非经营借出和未按规定手续批准转让出去的资产,应尽量回收或补办手续,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按公司规定程序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对清查出的各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要查明购建日期、使用时间、技术状况和主要参数等,按调拨(其价值转入受拨单位)、转生产用、出售、待报废等提出处理意见。

7、经过清查后的各项固定资产,依据用途(指生产性或非生产性)和使用情况(指在用、未使用或不需用等)进行重新登记,建立健全实物账卡。

第八条

在建工程的清查

(一)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开工建设,完成了一定的工作量,尚未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按其性质不同分为:

1、正在施工的基本项目,技术改造项目;

2、已完工未使用和已交付使用尚未验收入固定资产的工程;

在建工程要由建设单位负责按项目逐一进行清查,主要登记在建工程的项目性质、投资总额、实际支出、实际完工进度和管理状况。

(二)具体清查内容:

1、核对在建工程明细帐、总帐,并与相关批复文件进行核对,编制在建工程清单;

2、依据上述清单与实物资产进行核对,包括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的检查,取得工程管理部门的工程进度报告、质量验收报告或相关文书;

3、依据在建工程合同、借款协议、工程进度,工程成本支出资料等检查工程资本化核算情况;

4、对清查出资产价值不实的部分,应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相关帐目或申报资产损失;

5、对于公司清查出的挂往来帐的在建工程支出,应按规定进行调整,计入在建工程核算,完善相关手续;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差错更正方法由公司自行处理,调整相关账目,不作为损失处理。

第九条

其他资产科目的清查

其他资产科目的清查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长期资产、专项资产、其他长期资产的清查,应比照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债权科目的清查方法进行。取得相关资料,确认资产价值及资产损失。

第十条

负债的清查

负债清查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各项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要清查各种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预提费用及应付福利费等;长期负债要清查各种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对负债清查时公司要与债权单位逐一核对账目,达到双方账面余额一致。

第十一条

长短期借款的清查

(一)编制长期借款、短期借款清单;

(二)检查借款合同,取得授权批准文件;

(三)将明细帐与借款合同核对,核实借款期限、金额、利率、借款条件、借款费用的核算。

(四)向银行及有关债权单位进行函证,并与明细帐核对,查明不符原因,并书面说明;

(五)查明借款逾期的原因,未计利息的原因及其处理,并书面说明;

第十二条

应付预收款的清查

(一)清查内容

1、核实各项应付款项的真实存在性,与相关的购货发票、入库单进行核对,查明不符的原因,取得不符的证据或说明;

2、编制各项应付预收科目清单;

3、选择重要帐户进行函证,查明函证不符原因,并书面说明;

4、对未入帐的款项,应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入帐核算;

5、对其中属于应收预付的款项,按照应收预付款项的清查要求进行;

2010-9-1

附件:财产清查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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