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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元信托”再被叫停互联网信托可观不可玩

日期:2020-06-04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学科吧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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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元信托”再被叫停互联网信托可观不可玩 本文简介:互联网金融大潮汹涌而来,一贯坚持创新的信托业并不愿错失,但信托头顶高悬的是“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得少于100万人民币”的限制,这与以草根起步并渐渐燎原的互联网金融格格不入,但善于“创新”的信托正努力另辟蹊径。日前,上海P2P平台雪山贷,上线不足半月的一款“中江信托·金马14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

“千元信托”再被叫停互联网信托可观不可玩 本文内容:

互联网金融大潮汹涌而来,一贯坚持创新的信托业并不愿错失,但信托头顶高悬的是“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得少于100万人民币”的限制,这与以草根起步并渐渐燎原的互联网金融格格不入,但善于“创新”的信托正努力另辟蹊径。

日前,上海P2P平台雪山贷,上线不足半月的一款“中江信托·金马14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突然下架。而早在今年4月,首家尝试将信托与P2P融合在一起的“信托100”在上线百元团购信托后不久,就收到了来自中国信托业协会的声明称:“信托100”网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等。

根据《办法》,合格的信托投资者的条件之一就是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得少于100万人民币。但100万的门槛对P2P平台来说太高。一位业内人士分析说,信托业想要试水互联网金融本身就很矛盾,一方面,将产品拆分销售这并不合规,而如果不拆分,那么可能就没人会选择网贷平台购买信托,因为风险太大;另一方面,如果放弃P2P坚持固有的销售渠道,那么很可能会错失互联网金融这样不可逆的大趋势。

“千元信托”被迫叫停

“一份起投点高达100万的信托在互联网上销售,你会怎么买?”北京一家外资银行的投资分析主管林生反问记者,“当然是拆开了以后更容易买,因为隔着互联网,你很难一下就做出决定把100万投出去。”

而上千元的投资门槛就平易近人得多。记者发现,今年以来包括信托100、梧桐理财、“钱先生”、雪山贷、多盈金融、94bank等众多机构都相继推出了类似的信托产品,而其中,各种被冠以信托字眼的产品其实大多都是以“分拆”的形式来销售的,也被称之为“团购”信托。

在多盈金融的网站上,记者就发现有专门辟出的一个“信托合买通”板块。根据介绍,信托合买通,其实就是信托合买服务,投资者可以搜索信托产品,发起合买或者参与合买,而合买的理由是:投资者可以享受更低起点、更低风险和更高收益。

以目前在售的中原信托—安益293期辽宁省盘锦市盘锦鑫诚信托为例,原产品总规模为1.3亿元,起投点是100万元,而多盈金融则将其起投点定为1万元,也就是多人合买满足100万后,该产品就正式成立。

事实上,在今年11月20日,雪山贷推出的一款“中江信托·金马14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同样采用的是分拆形式承销信托产品,只不过其门槛定在了1000元。据悉,雪山贷的信托购买通道有两条:一是大额购买,等同于传统的线下销售,最低投资额100万元,但给予投资者2%的奖励,另一个则是小额团购投资,门槛定为1000元,满足100万元后产品才能生效。

不过,该款产品仅上线不到两周,中江信托方面就发布了一份“严正声明”,声明显示,公司并未与雪山贷开展任何形式合作,后者并未认购或参与任何中江信托产品,且涉事项目仅委托金融机构代理推介,并未与非金融机构合作。

而雪山贷则在公告中称,公司曾派出相关人员和中江信托合作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过数次洽谈,达成合作意向并获得该信托的销售。而且雪山贷在与合作方的洽谈过程中,始终秉承着完全在法律框架之下进行的原则,从无任何违反现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出现。

随后,记者先后致电中江信托与雪山贷,其中中江信托方面表示以声明为准,而雪山贷则表示,出于谨慎考虑,该款产品目前已经下架,而且公司目前没有任何信托产品在售,至于未来是否会上线新的产品,雪山贷的工作人员表示:“的确有在接触几家公司,但因为还在谈,所以没有具体的上线日期。”

对此,真格贷联合创始人卢仝告诉记者,其实4月份发生的“信托100”项目被银监会宣布违规,就可以被看做是监管机构短时期内对互联网平台和信托行业合作“类团购”模式的一个“判例”。

“虽然从某种角度来说信托产品整体上的风险要小于P2P,但为什么团购信托更容易与非法集资联系起来,关键问题在于信托对于合格投资者的定义非常明确。”卢仝表示,从个人角度上来说,他相信在此次雪山贷的事件中,雪山金融是以创新、普惠、先行者的思路去推进某种合作意向,“但这的确和信托业明文禁止的一些规则发生了冲突,所以最后的下架产品,不得不说是意料之中的事情。”

合规争议难解

事实上,正如卢仝所说,信托之所以屡屡试水互联网金融却屡屡遭遇“水土不服”,最大的一个原因就是来自合规与否的争议。

此前,在“信托100”网站上公开募集的信托产品上线后,四家相关的信托公司就在信托业协会官网上发布联合声明表示,“信托100”的销售行为没有得到公司授权。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合格投资者的条件包括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等。

所以,在林生看来,将信托产品拆开了卖,严格来说并不赞成,“为什么信托的门槛需要定在100万以上?因为他的投资项目被认为需要符合专业的要求和高净值人士才能去参与。”林生表示,虽然说未来信托的门槛并不是不可修改,“但既然目前专业人士将起投点设定在了100万以上,那么不管将它拆成多少份销售,恐怕都不太合适。”

实际上,尽管推出的信托产品收益比银行理财以及各类“宝宝”的收益高出不少,但受到合规性的影响,在售信托的网贷平台却日益减少。记者发现,除了雪山贷已经下架了信托产品外,包括梧桐理财和“钱先生”,也都看不到信托的产品信息了,目前,仅有“信托100”还在提供信托团购业务,但起投点早已从最初的100元提升至了1万元。

而卢仝则认为,“对于整个互联网金融的从业者来说,类似的事件给了我们两个启示,一是创新需要遵循规则,不能一蹴而就,不能玩噱头;二是从业者需要加强和监管机构的沟通交流机制,可以坦诚地阐述思路、寻求支持,但永远不要试图去倒逼监管机构做出新决策,否则对整个行业都会产生一些不可控的负面因素。”

不过,就在日前,由陆金所搭建的信托信息平台正式推出,该平台将提供一站式信托产品线上信息发布和服务,采用信托公司与陆金所合作,在平台开设旗舰店发布产品直销信息,二级转让信息以及代理销售的产品信息等,目前,已有超过12家信托公司与其签约。

“陆金所的方式更多是平台式的,通过集群信托公司来导流量,是比较纯粹的互联网玩法。但对于陆金所的信托来说,关键是厘清直销和分销、代销的定义,规避法律风险,还有就是如何认定合格客户。至于具体效果,还有待于时间验证。”

卢仝表示。

而位于北京金融街一家信托公司的研究人士则表示,“目前的互联网金融是一种趋势,也就是客户体验数字化,对年轻一代来说,信托可以通过微博、微信加强产品和品牌营销,为客户提供数字化产品查询等服务,但是产品销售现阶段还必须线下面签,当然也可以尝试开发基于互联网特性的有别于传统信托产品的创新产品,以此顺意当前互联网金融的趋势。”

篇2:“受让银行个人信贷资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分析

“受让银行个人信贷资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分析 本文关键词:信贷,受让,集合,资产,资金

“受让银行个人信贷资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分析 本文简介:关于“受让银行个人信贷资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产品分析为扩大我行理财客户群,快速扩大存款规模,阶段性提高我行资产流动性,优化信贷资产结构,同时,在区域市场上推出有影响力的个人理财产品,强化个人存款在我行负债来源中的基础地位,探索提高个人中间业务收入的途径和手段,现对“受让银行个人信贷资产集合资金信托

“受让银行个人信贷资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分析 本文内容:

关于“受让银行个人信贷资产集合

资金信托计划”的产品分析

为扩大我行理财客户群,快速扩大存款规模,阶段性提高我行资产流动性,优化信贷资产结构,同时,在区域市场上推出有影响力的个人理财产品,强化个人存款在我行负债来源中的基础地位,探索提高个人中间业务收入的途径和手段,现对“受让银行个人信贷资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的分析如下:。

一、产品的基本框架

1、鉴于个金信贷资产是我行的优质资产,原则上采用卖出回购的资产转让操作方式。即我行向交易对手暂时卖出个人信贷资产,同时承诺到期无条件回购。

2、产品实施步骤

我行向交易对手(信托投资公司)卖出一定金额的回购型个人信贷资产;

交易对手向个人投资者发行同样金额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我行代理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收付与托管;

我行到期回购信贷资产;

3、交易对手(信托投资公司)不承担对我行信贷资产的评估及风险责任。

4、我行开展个人信贷资产卖出回购业务,原则上应按照个金信贷资产的本金转让信贷资产,转让利率由我行与交易对手协商确定,信托计划的利率应介于卖出的个人信贷项目的实际贷款利率和同期同档的定期存款利率之间。

5、个人信贷资产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由我行担任对贷款实施日常管理并负责贷款利息本金的收取工作。

6、开展个人信贷资产卖出回购业务时,我行应按照转让协议约定按时支付利息收益并回购个人信贷资产,借款人是否按时还本付息不影响我行的回购义务与支付利息的责任。卖出回购业务项下我行仍需承担贷款风险,应按原贷款金额和风险等级提取相应的贷款准备金

7、可按照一定比例配售与信托计划同期限的定期存款,以理财套餐形式对外发售。

二、卖出个人信贷资产的确定

1、由于个金贷款笔数较多,拟采用打包转出方式。打包方式可采用按业务品种打包、按一定时间范围打包或组合打包。

2、由于个人贷款存在每月还款及较多的提前还款,在转让期间,对于借款人按照贷款协议规定所归还的贷款本金由我行代为收取,在回购日作为信贷资产的组成部分进行回购。

3、根据个人信贷资产的特点,我行原则上不提供相关客户信息和贷款合同等资料。如对方要求我行提供相关客户信息贷款合同贷款评估资料时,双方应签署保密协议。

4、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和个人信贷部根据全行个金资产负债比例情况、资产流动性要求,充分使用调剂行内负债资源后权衡确定。如分行因开展业务创新而需要转出个人信贷资产的还应附送新产品业务分析报告。

三、收益分析

1、我行收益

假定信托计划回报率为3.9%

1、资金利差收益(按住房贷款利率5.31%测算)

资金利差:5.31%-3.9%=1.41%

2、信托产品托管及代理资金收付手续费:我行享受0.2%的托管及代理资金收付手续费;

②吸收一年期储蓄存款,用于发放贷款资金利差:5.31%-2.25%=3.06%

我行以较低的成本吸引大批个人高端客户

在我行资金趋紧的情况下,可获得可用资金。

2、信托公司收益

信托投资公司收取0.3%的手续费

4、个人投资客户收益(按信托计划和定期存款1:1计算)

(3.9%+2.25%)÷2=3.075%,即普通客户在我行购买该信托产品,10万元的本金所带来的资金平均年收益率为3.075%。,如购买10万元该理财产品,实际利息收入为2850元,实际收益高于同期存款58.33%,以上收益率也远远高于三年期国债收益,略高于五年期国债。(注:三年期国债利率2.52%,,五年期国债利率2.83%)。

四、我行成本、收益的具体测算

如果我行发售1亿元信托计划,我行可同时吸收储蓄存款1亿元,假设我行将回收的1亿元个人信贷资金加上1亿元储蓄存款用于贷款,我行利息收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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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一、二级存款准备金后(一级7.5%,二级10%),20000万元×(1-17.5%)=16500万元,实际可使用16500万元发放贷款,利息收入为16500万元×5.31%=876.15万元;准备金利息收入3500万元×1.89%=66.15万元,合计利息收入94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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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行托管及代理资金收付手续费20万元。

我行成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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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万元存款利息支出

10000万元×2.25%=2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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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万元出让贷款利息收入减少10000万元×3.9%=3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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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呆帐准备金为16500万元×1%=1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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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手续费按0.3%计算为30万元

我行发行此项信托产品总体收益

托管及代理收付手续费20万元+存款准备金利息收入66.15万元+贷款16500万元利息收入876.15万元-出让贷款10000万元利息收入减少390万元-10000万元存款利息支出225万元-信托手续费30万元-提取呆帐准备金165万元=152.3万元

从以上评估得出结论:以1亿元个人信贷资产卖出回购,可吸收1亿元的储蓄存款,带来相关信托计划代理业务和资产托管业务,增加中间业务收入20万元,将收回的1亿元信贷资金及新增的1亿元储蓄存款发放贷款所产生的收益减去出让1亿元贷款收益,我行综合总收益在152.3万元左右(税前)。

五、产品优势

1、该产品虽然是将我行优质资产项目转移出去,使我行的利息收入减少,但负债业务、中间业务收入的增长及按比例发售部分吸收储蓄存款的贷款收益更能为我行带来较大的收益。

2、由于采用信托资产回购的方式,不产生实质的资产转让交易,因此我行信贷资产总量不会因此而减少,不影响个贷资产的长期收益。。

3、我行对信托计划承诺回购。客观上我行扮演的是信托计划的担保人角色。即我行通过向客户转让贷款权益并且用银行信用进行担保,让客户享受到较安全的投资收益。

4、该产品虽然是通过信托投资公司发售的,但从实质上来说,信托投资公司只是作为产品的“过渡工具”,产品运作核心及风险控制全部由我行运作承担,全部资金在行内流转,产品风险具有可控性。

5、利用我行回购及投资年回报率较高为卖点,达到吸引他行高端客户的目的。

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1、信托计划履行期间,投资者可能提前支取用于配售的资金,从而不能保证我行吸收储蓄存款目的的实现。

对策:在发售前期,应将产品设计为组合型理财产品,在与投资者签定购买信托产品协议时,将不得提前支取作为发售信托计划的前提条件。

2、该产品综合收益率较高,可能会造成行内储蓄存款平行转移。

对策:把握营销方向,避免了行内资金的平行转移。

七、主要风险点和技术难点

1、政策风险控制

近年来,金融市场普遍关注的“资产证券化”项目,作为一项影响面大、操作复杂、跨机构的金融业务,人民银行的态度始终较为谨慎和保守,因此在该业务实施前必须认真做好项目报审工作,必须有效防范政策风险。

2、市场定位问题

个人购房贷款业务作为一项具有长期稳定收益的优质资产业务,是我行个人金融的重点产品,从市场情况来看,个人购房贷款目前处于积极推进的阶段,将其列入资产退出之列,从一定程度上是对市场定位和资金投向政策的改变。

3、法律问题

“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债权和抵押权利的转让,依照《合同法》规定,银行作为债权人有告知债务人(借款人)的义务,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来说,技术难度和工作量都比较大,而且目前条件下,借款人的接受程度也比较低,因此这是该项目实施中的主要技术难点。

4、资产包回购压力

按照计划,在1期满后,需要将剩余资产回购,同时等额定期保证存款也将到期,届时会对支行产生较大的资金压力,并影响其负债业务。

七、目前市场情况和我行产品分析

光大银行的“阳光理财”开卖不久,中信实业银行已于11月4日收到银监会批复,成为国内第二家正式开办人民币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11月17日,民生银行打出重拳,推出“保本保收益”、两个最抓中国老百姓投资心理的关健词,其中民生保得B计划“年收益率达2.943%!收益高于同期定期存款56%”——目标直指光大的“2.88%收益率”。招行将推出预定收益率3%的人民币理财计划!”。

1、我行推出收益率较高的信托型理财套餐,对个人高端客户有较大的吸引力。

2、以10万元人民币做信托理财计划的销售起点金额,更能面对广大的社会群体,增加销售对象,便于短期内的销售。

3、由我行承诺到期回购,用银行信用做担保,产品风险几乎为零,使投资者具有安全感。

4、产品投资期限为一年,使该产品有较高的流动性,投资配置灵活。

篇3:成长随想纪念信托法颁布实施十周年

成长随想纪念信托法颁布实施十周年 本文关键词:颁布,随想,十周年,纪念,成长

成长随想纪念信托法颁布实施十周年 本文简介:成长随想:纪念信托法颁布实施十周年成长随想——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颁布实施十周年及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成立三十周年时光荏苒,岁月蹉跎,转眼间公司已成立了三十年。回想起刚从学校毕业进入公司,工作也已经二十年,从被别人戏称为“童工”开始,逐渐变成了公司的“老人”。回首公司从联谊大厦才100多人逐

成长随想纪念信托法颁布实施十周年 本文内容:

成长随想:纪念信托法颁布实施十周年

成长随想——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颁布实施十周年及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成立三十周年

时光荏苒,岁月蹉跎,转眼间公司已成立了三十年。回想起刚从学校毕业进入公司,工作也已经二十年,从被别人戏称为“童工”开始,逐渐变成了公司的“老人”。回首公司从联谊大厦才100多人逐渐发展到现在,确实变化巨大。2001年成立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成为集团金融控股板块中的重要成员,同时自身也逐渐壮大,发展成为全国信托行业的“领头羊”。回头看走过的艰辛路程,以及自己在公司中这二十年来的成长经历,让我心中感慨万千。

初进公司:记得那时刚到公司时,对公司的业务不太了解,反正觉得是“金融百货公司”,有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实业投资、外汇交易等,当时我有很多校友都进入公司的证券部(现已并入了上海证券)。那时“信托公司”的字眼大众都不甚了解,曾经还有的老百姓把公司的名称“上海市投资信托公司”误听为“豆制品、信壳公司”。然而现在对“信托公司”和“信托”社会大众可以说已经非常熟悉,公司也取得了质的飞跃:1993年、1996年先后两次增资,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20亿元;历经数次清理整顿,2000年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成立;2001年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首批获得重新登记,更名为“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达到25亿元人民币。公司以江泽民同志的亲笔题词“勇于开拓、善于经营、严于管理,发展上海国际信托投资事业”为指导,稳健经营,规范管理,在海外融资、证券、信托、基金等金融领域信誉卓著,更以开拓创新、严控风险、专业理财、产品多样,在市场上树立了良好的品牌。

个人成长:随着公司的发展,我也渐渐成长。1991年刚进公司时,我被分配在当时大金融部负责信贷统计管理工作。当时信托公司从事的业务主要类同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公司的老员工和领导的关心下,我对当时信贷、租赁业务各个环节有了较好的了解,为后来开展业务打下了良好基础。刚开始,还没有形成电子化,所有帐簿统计和业务管理还停留在手工登记、人工汇总等比较初级的管理阶段。后来,通过专业的信息化业务操作系统程序,公司的业务更上了一个台阶,我也积极投入到系统开发中去,和同事们一起努力,利用对业务的熟悉和各个环节的了解,为公司作出了自己的贡献。先后在1993年参与了AS400业务系统及历次程序的升级,如“千年虫”问题等,又在2005年开始参与了上国投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的开发,使业务管理工作上了一个台阶。现在又作为公司自有资金的投资管理部门的员工和许多同事一起参与了公司新一代信息系统建设项目,为提升公司的综合管理水平和专业化管理模式而不懈努力着。

《信托法》颁布和公司发展:十年前——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这个法律的诞生,标志着我国有了第一部规范信托关系的基本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颁布实施,为信托行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为信托活动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信托行为得以规范,信托行业踏上健康有序的发展之路。公司在信托法颁布的十年里,取得优异的成绩和发展。公司的综合实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始终在行业中名列前茅,品牌信誉卓著,创新意识敏锐,产品种类丰富,风控机制完备,投资回报丰厚。公司被指定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中首家合规试点单位;作为主要筹备单位,发起设立中国第一家信托登记机构——上海信托登记中心,并被推选为理事长单位;被推举为中国会计学会信托投资分会会长单位;被推选为中国信托业协会理事单位和副会长单位。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21世纪经济报道》举办的信托机构评选中,多次获得最佳信托公司奖、最佳知名品牌、最佳风险控制奖、最佳单一信托计划、最佳证券信托计划以及最佳信托经理等奖项,获得行业内外的广泛好评。在业务开拓和产品创新方面,公司积极开拓创新业务,不断扩大市场影响力,在全国率先推出“优先劣后”受益权的结构化信托产品,在证券投资、房地产和基础设施领域,逐渐形成产品特色,打造了“蓝宝石”、“红宝石”、“白金”、“明珠”、“现金丰利”、“国瑞”等系列化、标准化产品品牌,成功推出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继续推进企业年金、QDII等创新业务产品,积极拓展银信合作业务,业务模式得到进一步深化,产品投资领域更为广阔,资金运用方式更为多样,现已获得资产证券化业务、代客境外理财(QDII)、企业年金业务受托人等资格。

展望未来:《信托法》最重要的意义,是在我国承认并建立了信托制度,为资产管理和财富传承提供了一种最好、最为有效的法律工具,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信托公司虽然管理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需要进一步完善,但已经体现出了很强的市场创新能力,信托公司可能成为我国未来在金融创新领域的急先锋。今后,如果信托公司能在财富传承信托、子女成长信托、遗产信托、公益信托等方面有所作为,使信托真正走近老百姓,信托公司的社会作用和影响力将会大幅提高,也只有这样,信托才有可能成为四大金融支柱之一。

回忆起公司的发展历程,我心中充满无限的激动与喜悦。公司就像马拉松队员一样,始终保持着旺盛的精力和强劲的动力向前迈进着,最近启动的品牌规划,建立起了包括品牌传播策略、品牌接触点管理、品牌信息和内部品牌文化建设等一系列品牌管理规范,目标是逐步把上海信托打造成国内一流的金融品牌。“信利正?睿见远”寓意着上海信托“诚信合规、彰显正气”的服务品质和“睿智通明、目光高远”的企业精神,同时也体现了上海信托开拓创新的信念和引领财富浪潮的决心。“信利正?睿见远”的核心思想鞭策和鼓励着每一位公司人。公司为每一位充满激情的人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发展平台,特别是我现在所属的投资管理总部,领导关心员工,同事之间互相帮助,虽然公司布置的不是很豪华,但也不失优雅,大家的工作热情和良好的工作氛围是我终身难忘的。我作为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能为公司的发展尽微薄的力量而感到自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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