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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合同与出口单证

日期:2020-06-02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学科吧  【下载本文Word版

出口合同与出口单证 本文关键词:出口,单证,合同

出口合同与出口单证 本文简介:出口合同与出口单证(2007-07-2810:29:51)转载▼分类:国际贸易知识集锦单证的缮制必须以出口合同为依据,而且还由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必须通过单证的传递与运转才能实现;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说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基本合同:01,众所周知,国际贸易是以为合同为中心的,不同国家企

出口合同与出口单证 本文内容:

出口合同与出口单证

(2007-07-28

10:2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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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知识集锦

单证的缮制必须以出口合同为依据,而且还由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必须通过单证的传递与运转才能实现;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说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基本合同:

01,众所周知,国际贸易是以为合同为中心的,不同国家企业之间订立的货物进出口合同统称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或国际货物销售合同(Contract

for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02,我国在对外经济往来中,与国外的有关方订立的合同很多,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却是一种最重要的、基本的合同;

03,这是因为:在对外贸易中,尽管有多种贸易方式,但是通常的逐笔成交以货币结算的单边进口或出口的方式仍然是主要的、基本的,其他的方式或以此为基础,或是它的发展;

04,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情况下,外方以货物作为资本投入或以合资、合作企业的资金进口所需物资,或将产品外销,或兼而有之;

05,在技术转让贸易中,由于往往要结合有关机器设备等的进口;

06,在劳务合作、承包工程业务中,在劳动力输出入的同时,也通常要带动建筑材料的出口和进口;

07,所有这些对外经济往来,大都离不开货物的进出口,而国际货物买卖合作就是以逐笔成交、货币结算的方式与其他国家(地区)商人达成的货物进口或进口合同;

08,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在进行交易时,通常还要与供货部门、要货部门以及运输、保险、银行等机构订立合同,这些合同都是为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服务的,是辅助性的合同。最基本的还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二、达成和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范:

0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其他经济合同一样,体现了我国外贸企业和国外客户之间的经济关系,也体现了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02,经济合同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法律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手段。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合同当事人的权利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义务受到法律的监督和约束;

03,1999年3月九届人大第二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该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04,《合同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它的颁布和施行,定将保护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05,《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坏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又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由此可见,根据我国《合同法》,订立和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范;

06,法律规范:

A,首先应当符合国内法。

国内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在本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生效内生效的法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符合国内法,是指符合某个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例如: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六条、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订立合同,包括涉外合同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即使依照法律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国际惯例的,也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然而,由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分别居于不同国家或地区,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又往往各不相同,因此一旦发生纠纷或争议,如双方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对争议问题的规定不一致时,在处理争议时以何方国家法律为依据就成问题,这就是通常所称的“法律冲突”;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各国法律大都对本国涉外经济合同应适用何国法律做出具体规定。但各国的规定又不尽相同。有适用缔约地法律,也有适用于履约地法律的;较多国家的法律规定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或允许当事人选用合同适用的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我国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

何谓“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则须视不同交易的具体情况由受理合同争议的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例如:一家设在北京的中国外贸企业与一家设在东京的日本企业在广州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上签署了一项买卖合同,条件是上海港船上交货。由于这个合同的缔约地是广州,履约地是上海,都在中国,可以认为与该合同最有密切联系的国家是中国。反之,如果这个合同在东京签订的,交货地点是日本某港口,如果合同未选用适用的法律,按我国法律规定,处理该合同争议时,可能适用日本的国内法;

B,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还必须按国际惯例办事。

国际贸易惯例是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些较为明确的、固定内容的贸易习惯的一般做法,其中包括成文的和不成文的;

但主要是由国际贸易组织加以编纂和解释的,成文的,为大多数国家处于相同地位的人士所承认,并普遍使用和共同遵守的原则、准则和规则;

国际贸易惯例只有在当事人承认或在实践中采用时才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在采用时可对惯例的内容加以修改或补充;

目前,对我国外贸工作关系最大的、紧为重要的是关开贸易术语和货款结算方面的惯例;

还有一些其他的惯例和双方当事人形成的习惯做法,对当事人也可起到法律约束作用;

C,我国外贸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还应符合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合同相关的国际条约。目前与我国对外贸易合同有关的国际条约主要有:

(01)我国与某些国家缔结的双边贸易协定或贸易支付协定、贸易协定书,以及我国核准或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

(02)于1980年制定,我国于1986年12月11日核准并于1988年1月起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可说是与我国对外贸易关系最大的一项国际条约。我国政府在交存对该公约核准书时,作了两项保障:

A,对该公约的第一条第一款(b)项进行保留,即我国不同意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对我国企业来说,该公约仅适用于公约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B,对该公约的第十一条、二十九条及有关规定提出保留。即我国企业对外订立、修改、协议终止时应采用信件、电报、电传在内的书面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缔结或参加时声明保留的条款外,优先于国内法;

三、构成一项有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必要条件:

(一)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

我国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例如

若是“自然人”,必须是公民;

01,未成年人对达成的合同可不负合同的法律责任;

02,精神患病者或醉汉,在发病期间或神志不清时达成的合同也可免去合同的法律责任;

若是“法人”,则行为人应是企业的全权代表,如:

1,非企业负责人代表企业订立合同时,一般应有授权证明书、委托书或类似的文件;

2,在我国只有政府允许、批准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才能从事对外贸易活动,才能就其有权经营的商品对外订立买卖合同;

(二)就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的意思一致

0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的法律行为,不是单方面的行为,所以,必须双方当事人表示意思一致,即合意,合同才能成立。而这种一致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

02,在实践中要通过一方的发盘和另一方对这个发盘的接受的程序;

03,这种自愿又应以合法为前提;

04,如果发现一方用诈骗、威胁或暴力等行为使另外一方接受而成立的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三)必须互为有偿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是互为有偿的,有偿的交换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有的国家对此称为“对价”(Consideration),就是说,一方所享有的权利,以另一方所负的义务为基础,双方应互有权利,卖方交货,买方交款,是互为有偿。不按合同规定交货或付款都负有向对方赔偿损失的责任;

(四)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

01,所谓“标的合法”,即货物和货款等必须合法。货物应是政府允许出口或进口的商品,倘若政府管制的,则应有许可证或配额。外汇的收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02,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我国除业已颁布的有关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如上文提到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基本法律外,还有《海关法》、《海商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商标法》、《专利法》等许多单行法律;

03,此外,我国政府还订有一系列对外贸易法令和管制措施,以及我国政府缔结和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我国企业对外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都必须遵守而不得有任何违反;

04,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还规定,凡内容涉及限制价格、限制销售地区、限制竞争等的合同,如不符合反垄断法、竞争法等的规定,即属于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可能因此而被视为无效合同;

(五)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01,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或超过一定金额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不承认口头合同有效;

02,有的国家允许使用口关合同形式;

0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一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需一定以许可书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

04,如前所述,我国政府在核准该公约时,对该条约及有关规定作了保留。据此,我国与缔约国当事方或适用该公约的其他当事方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均须采用书面形式;

05,值得注意的是:1999年颁布施行的新《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又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文、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应当指出,《合同法》虽然允许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根据实践经验和我国历来的立法思想,涉外经济合同是重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所以,除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交易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外,其他的交易,一般也应采用书面形式或在磋商交易时就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书面合同为准;

06,此外,世界各国一般都有规定有不同程度的对外贸易管制措施;

07,某些买卖合同必须经过一定的审批手续方为有效;

08,凡是我国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于获得批准时才告成立;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才能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又监督双方当事人履行各自承担的义务。任何一方无权片面变更或解除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合同是解决争议的法律依据,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审理争议案件时,根据合同规定以及按照法律和惯例判定责任方履行义务,赔偿对方的损失,并在必要时由法院强制执行。需要指出的是,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不仅无效,且当事人还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四、订立国际买卖合同(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ntract)的程序

合同是当事人双方通过磋商(Negotiation)取得意思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交易磋商的过程也就是订立合同的过程。交易磋商通常要通过询盘(Inquiry)、发盘(Offer)、还盘(Counter

offer)、接受(Acceptance)四个环节。其中,发盘(Offer)和接受(Acceptance)是决定性的,也是订立合同的必要的和基本的法律程序。

(一)询盘/询价(Inquiry)

01,询盘(Inquiry)又称询价,是一指一方为购买或销售某项商品而向对方就有关交易条件提出的询问;

02,可只询问价格,也可询问其他一项或几项交易条件,直至要求对方发盘,即询问全部交易条件,因此,询盘也是一项发盘的邀请;

03,在实际业务中,由买方主动发出询盘的比较多;

04,询盘对于买卖双方均无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它往往是一笔交易的起点,所以不应忽视;

05,询盘不是每笔交易磋商必经的步骤,有时未经对方询盘即可向对方发盘;或不向对方询盘而径向发盘。

(二)发盘/发价/要约(Offer)

01,发盘人(Offeror)向特定的受盘人(Offeree)提出的按其所提的各项交易条件订立合同并表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十分确定的建议。我国法律称为“要约”;

02,我国《合同法》将“要约”定义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03,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内容具体确定;

B,表示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04,发盘一般在卖方收到买方询盘后提出,或由卖方径向买方提出,这称为售货发盘(Selling

OFfer);

05,也可以由买方主动或经卖方询盘后提出发盘,这称为购货发盘(Buying

Offer),习惯上又称为“递盘(Bid)”;

06,一项发盘,一经受盘人在发盘的有效期内接受,交易即告达成,合同有效确立。

(三)还盘/还价(Counter

Offer)

01,还盘/还价(Counter

Offer),是受盘人对发盘内容不完全同意而提出添加、限制和其他更改的表示;

02,还盘实际上是受盘人对发盘拒绝后,以发盘的人身份做出的一项新的发盘;

03,一项发盘经还盘后,还盘人成了该项新发盘的发盘人,而原发盘人就成为新发盘的受盘人;

04,新发盘的受盘人如对还盘有不同意见,仍可再行还盘,以至可以多次往返进行还盘,直至一方接受还盘或中止磋商为止。彼此多次往返还盘,是交易磋商过程中,买卖双方矛盾复杂的表现;

05,还盘在法律上具有双重性质:既是对发盘的拒绝,又是一项新的发盘;

06,一项发盘,一经受盘人还盘,即告失效,除非取得原发盘人的同意,受盘人不能在还盘后反悔,再接受原发盘;

07,同样,一项发盘经原发盘人再次还盘后,还盘人也就不再受还盘内容的约束;

(四)接受/承诺(Acceptance)

01,接受(Acceptance)是受盘人同意一项发盘的肯定表示,我国法律称为“承诺”

02,被接受的发盘包括各次还盘,受盘人也包括还盘的受盘人;

03,一方的发盘,经指定的受盘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即可分别履行通过发盘和接受达成的协议中所规定的义务;

04,我国《合同法》将承诺定义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又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做出承诺的除外;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05,要约没有确定期限的,如要约以对话方式做出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应当即时做出承诺。如要约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06,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于按照本公约规定对发价的接受生效时订立”;

07,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构成一项有效发盘要具备以下条件:

(0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受盘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02)表明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

(03)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08,发盘应于被送达受盘人时方始生效;

09,构成一项有效接受则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01)由发盘指定受盘人做出;

(02)同意发盘所提出的条件;

(03)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

(04)用声明或其他行动表示出来;

10,思想上接受但保持缄默或不行动,不构成接受。

五、书面合同的签订

(一)合同的形式

01,合同的形式是指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表现形式;

02,现代各国对合同形式大都采用以不要式为原则,一般不加限制;

0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一条就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04,有的国家的法律对口头合同的法律效力有种种限制,或按规定特定种类的合同必须具备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0201条规定:凡500美元以上的货物买卖合同就必须有书面文件证明,否则不能通过诉讼由法律强制执行;

05,我国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也是以“不要式”为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要式”合同,即对于某些合同要求必须采用某种形式;

06,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未对涉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为避免被动,一般在口头贸易磋商交易时应向对外声明以书面合同为准,或与对方约定合同采用一定格式的书面合同为宜;

(二)签订书面合同的重要性

01,书面合同较口头合同复杂,但在当事人发生纠份时举证方便,容易分清责任,也便于主管机关和合同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0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使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03,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04,在实践中,书面形式是当事人最为普遍采用的一种合同约定形式;

05,书面合同一般不要求必须遵从固定的格式。任何载明当事人的全部权利、义务,明确各方的责任,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文件,包括当事人双方为达到交易而交换的信件、电报、电传和其他数据电文,如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都属之;

06,在国际贸易实际业务中,买卖双方经过磋商达成交易后,一般都需要签订一份合同书,即正式的、有一定格式的书面合同;

07,签订正式的、有一定格式的书面合同之重要性

A,合同成立的书面证据。让合同得到证明,即使通过口头磋商达成的交易,通常也必须要有一定格式的书面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如不用书面形式,便不能得到法律承认而成为无效合同;

B,合同生效的条件。通过函电磋商达成的交易,双方在磋商时交换的信件、电传或电报,也可构成书面合同。但是在磋商过程中,如果一方曾声明合同的成立要以双方签订正式书面合同为准,则在正式合同签订以前,仍不存在合同关系。此外,凡需经政府机关审核批准的合同,通常也必须是要有一定的格式的正确合同;

C,合同履行的依据。买卖双方不论通过口头还是书面磋商,在达成交易后,将协商一致的交易条件,全面的、清楚的逐一列明在一个书面文件上,对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为正确履行合同提供依据;

(三)书面合同的形式和名称

01,国际货物买卖正式书面合同的形式和使用的名称,并无特定限制。当事人双方可采用以下多种合同形式和名称:

A,正式的合同(Contract);

B,确认书(Confirmation);

C,协议(Agreement);

D,备忘录(Memorandum);

E,其他形式(Others);

02,我国外贸企业所采用的书面合同形式

A,销货合同(Sales

Contract);

B,购货合同(Purchase

Contract);

C,销售确认书(Sales

Confirmation);

D,购货确认书(Purchase

Confirmation);

我国外贸企业大都印有一定的格式,于成交后,按双方商定的交易条件逐项填写即可。合同和确认书的交易条件都应完整、明确。经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或确认书,都是法律上的有效的合同,对买卖双方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一、按照我国习惯,当与外商谈定交易后,一般都由我方来拟制确定书或合同。

A,当面磋商成交的,在谈判结束时由双方共同签署;

B,通过函电往来成交的,由我方签署后,将正本一式两份寄给对方签署,退回一份存查,作为履行合同的依据;

C,从法律角度说,除非在合同磋商时,一方声明以签订正式合同为准,一般来说,对于通过函电达成的交易,一方拟制、送发和要求另一方签退有关合同或确定书,仅属实务性的工作,不影响合同的成立,有关交易磋商的函电本身就是合同的书面证明;

二、合同或确认书寄出后,如国外客户未及时签署退回,不能影响通过函电磋商与国外客户确定的合同关系,我国外贸企业仍可凭有关信件和数据电文(电传、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作为合同成立的依据,督促对方履行合同。我国有的外贸企业在向外商寄发的确认书中明文规定:买(卖)方在收到本确定书后,立即签署退回正本一份。如确认书到达买(卖)方后若干天尚未签回者,应视为买(卖)方已默认确定书所规定的各项条款。这样做,使合同的有效性更加明确。但是倘若对方迟迟不签退,则应及时进行交涉,并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或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此外,在某些文件上,还有使用协议、备忘录和意向书的名称或标题的。在我国使用这种名称的文件,大都只是用大宗交易或交易条件比较复杂,技术性比较强而谈判费时的交易,为便于后续谈判而将已经取得一致意见的条款记录下来,所以是初步性质的协议,不能构成合同。但是为了防止误解,一般也应在此类文件上明确仅属初步性质,以避免被动;

四、在出口业务中,我们还常收到国外客户寄来的定单或委托订购单。

01,定单(Order)是指由进口商或实际买户拟定的货物定购单;

2,委托订购单(Inrent)是指代理商或佣金商拟制的代客购买货物的订购单;

03,在出口业务中,我国的出口企业于交易达成后,都主动拟制销售合同或销售确认书正本一式两份,经签署后寄送国外客户,要求其签署后退回一份,以备存查;

04,但是国外客户也往往将他们拟制的定单或委托订购单寄来一份,以便我方据以履行交货和交单等合同义务;有的还寄来正本一式两份,要求我方签署后退回一份。这种经磋商成交后寄来的订单或订购单,实际上是国外客户拟制的购货合同或购货确认书;

05,有时事先并未与我方进行过磋商,国外客户径自寄来定单或委托订购单。这类定单或订购单就得按照其具体的内容区别是发盘还是发盘的邀请。我方应在认真研究定单或订购单的内容后,决定是否与之进行交易,并及时给对方予以答复;

06,如果是国外客户是在与我方经过磋商,达成交易后寄来的订单或订购单,我方即使不予签退,也应仔细审阅其内容,若发现其中有些条款与双方磋商协议一致的条件不符或另有添加的,则应分别情况予以处理。涉及实质性交易条件,出入较大而我方又不能接受的,就应及时向对方明确提出异议,而不能保持沉默。否则,易被对方误认为我方默认其定单或委托定购单中所列的条款;

(四)书面合同的基本内容

01,约首(合同的序言部分):表示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的意愿和执行合同的保证文句;

A,合同的名称(Name

of

the

contract);

B,合同的编号(Number

of

the

contract);

C,缔约主旨(Contract

Re:)

D,缔约依据(Contract

based

on);

E,缔约地点(Contract

established

at

the

spot

of);

F,当事人的全称和地址(The

parties

full

name

G,缔约日期(Contract

estalbished

on

the

date

of):为合同接受生效日期;

02,本文(合同的主要内容部分):具体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中表现为各种交易条件;凡可适用于各笔交易的共同性条款,通常均以“一般交易条件”的形式事先印刷在合同的背面;

A,货物名称(The

item

s

name);

B,货物数量(The

item

s

quantity);

C,货物质量(The

item

s

quality);

E,货物包装(The

item

s

packing

details);

F,货物单价和总价(The

item

s

unit

price

and

total

prices);

G,交货时间(The

delivery

time);

H,交货方式(The

shipping

terms);

I,装运港/地(The

shipping

port/spot);

J,目的港/地(The

destination

port/spot);

K,支付时间(The

payment

time

limit);

L,支付方式(The

payment

mode/terms);

M,保险(Insurance);

N,商品检验(The

goods

testing

and

checking);

O,索赔(claim

for

compensation);

P,不可抗力事件的内容和免责(the

content

of

force

majeure

event);

Q,仲裁(arbitrage);

R,其他(Others);

03,约尾(合同的尾部):

A,合同使用的文字(The

words

B,合同的效力(effectiveness);

C,合同的份数(The

copies

of

the

contract);

D,缔约人签字(The

signature

of

the

persons

that

establish

the

contract);

E,生效条件(The

contract

efficient

condition);

F,合同适用的法律和惯例(The

contract

in

point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G,其他(Others)。

篇2: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面临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面临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本文关键词:信用证,出口商,防范措施,面临,风险

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面临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本文简介: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面临的风险及防范措施www.xueke8.com期刊门户-中国期刊网2010-1-6来源:《中外企业家》2009年第11期下供稿文/郭赞伟[导读]信用证“软条款”是指开证申请人开立的信用证中附有陷阱条款,使出口商不能如期收款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郭赞伟(娄底职业技术学院,湖

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面临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本文内容:

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面临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www.xueke8.com

期刊门户-中国期刊网2010-1-6来源:《中外企业家》2009年第11期下供稿文/郭赞伟

[导读]信用证“软条款”是指开证申请人开立的信用证中附有陷阱条款,使出口商不能如期收款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郭赞伟(娄底职业技术学院,湖南

娄底

417000)

要:相对于汇付与托收而言,因为信用证是银行信用,对于出口商大多会选择信用证支付方式进行结汇,但是信用证也具有一定的风险,对出口商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面临的风险作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期交易双方能够合理地选择国际贸易中的支付方式,给双方都带来相应的制约与权利。

关键词:信用证;风险;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F704.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7836-

一、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因为信用证是银行信用,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许多出口商认为只要买家顺利收到货物,出口商就可凭借装船单据很快取得货款,既安全又方便。实际上,信用证只是一种付款方式,而非保险工具,对于出口商而言,信用证也具一定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信用证“软条款”的风险

信用证“软条款”是指开证申请人开立的信用证中附有陷阱条款,使出口商不能如期收款。据此条款,开证申请人(买方)或开证行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即买方完全控制卖方,是否付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意愿。这种信用证改变了其本质,对出口商具有很大的风险。

“软条款”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外贸实践中常见的“软条款”有:

1.开证申请人(买方)通知船公司、船名、装船日期、目的港、验货人等,受益人才能装船,此条款使卖方装船完全由买方控制。

2.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此类条款使出口货物能否装运,完全取决于进口商,出口商则处于被动地位;出口商见信用证才能投产,生产难安排,装期紧,出运有困难。

3.信用证到期地点在和有效期在开证行所在国,使卖方延误寄单,单据寄到开证行时已过议付有效期;信用证限制运输船只、船龄或航线等条款。

4.品质检验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者签发,由开证行核实,并与开证行印签相符。采用买方国家商品检验标准,此条款使得卖方由于采用本国标准,而无法达到买方国家标准,使信用证失效。

5.收货收据须由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此条款使买方托延验货,使信用证失效。

6.设置质量检验证书障碍;卖方议付时需提交买方在目的港的收货证明。

7.本证经当局(进口国当局)审批才生效,未生效前,不许装运。

8.货款须于货物运抵目的地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后付款。

(二)诈骗风险

1.信用证止付诈骗

进口商在收到出口商的货物后,多以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有欺诈行为向当地法院申请信用证止付,目的是为了逃避付款责任或者企图少付货款。

2.伪造信用证诈骗

进口商伪造信用证、窃取其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涂改信用证、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的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信用证,这些方式开出的信用证一般都是直接邮寄给出口商或面交出口商,出口商若未察觉,将导致货款两空的损失。

3.假客检证书诈骗

所谓“假客检证书诈骗”,是指诈骗分子以申请人代表名义在受益人出货地签发检验证书,但其签名与开证行留底印鉴式样不符。致使受益人单据遭到拒付,而货物却被骗走。假客检证书诈骗通常有如下特征:来证含有检验证书由申请人代表签署的“软条款”,来证规定申请人代表签名必须与开证行留底印鉴式样相符;来证要求一份正本提单交给申请人代表等。

(三)L/C中提单径(直)寄开证人的欺诈风险

采用1/3份正本提单径(直)寄开证申请人即进口商的做法的最大优点是方便了进口商在目的港的提货。采用这种方式进口商可以提早收到海运提单,避免了由于缺少提单造成的提货延误。因为近洋货物进口商如不能在货到目的港前拿到作为物权凭证的海运单据,就无法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并从船务公司及时提取货物,而且货物滞留在港口还会产生额外费用,因此进口商多倾向于采用此种方式。但采用此种方式出口商自身会承担很大的收汇风险。因为信用证项下的交易是以一方的交货换取另一方的付款为前提条件的,一旦出口商递交出运单,就意味着他自动将物权转移给另一方而解除了要求另一方必须付款的制约,这时如果进口商不付款,出口商将面临着货、款两空的风险。

二、防范措施

(一)软条款风险的防范措施

1.要加强银企之间的密切配合,认真审证,做到及早发现“软条款”。一旦发现软条款,应采取合理的措施要求修改或取消。

2.尽量要求对方客户从一些大的、信誉较好的银行开证。由于这些银行一般很注意自身的声誉,会严肃认真对待“软条款”问题,相对来说,风险会小得多。

3.在签订合同时,不应将软条款订立在合同条款中,否则,出口商将难以拒绝,不得不接受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

(二)诈骗风险的防范措施

1.出口商若选择信用证作为支付工具,首先要作好客户资信调查,慎重选择交易对象,避免选择诈骗多发地国家及地区的贸易商,也切莫以中间人的资信代替交易对象的资信。

2.对于进口商直接寄交的信用证一定要谨慎,应交给银行审查信用证的真实性。在无法确定真实性之前,绝对不能放弃对货物的控制,不要装船出运。

3.出口商应要求买方尽快开立信用证,为必要的修改留下充足的时间,收到信用证后,严格审核其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相符。如果因没有足够的时间修改有关条款,导致信用证内容与买卖合同不相符,则后果是遭到银行拒付,得不到货款,或被开证人以违反买卖合同为由索赔。

4.如果来证具有预付佣金、履约金,或大宗货物一次装船等条件,应予以拒绝,以防预付金被骗。

(三)1/3份正本提单径(直)寄开证申请人的防范措施

一般情况下,我们不能接受1/3份正本提单径(直)寄开证申请人,因为出口商面临着货、款两空的风险。另外,在信用证规定1/3份正本提单直接邮寄给进口商提货的同时,规定进口商只有将全套三份正本提单全部退还银行后方能拒付货款。采用此种做法既可以保证出口商按时收到货款,同时又可以方便进口商及时收到货物。

从上述分析看出,信用证也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应合理地选择国际贸易中的支付方式,以给双方都带来相应的制约与权利。

参考文献:

[1]国际贸易惯例《UCP600》[S].2007.

[2]史习男.浅析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

[J].兰州学刊,2007,(6).

[3]周贤舜,梁兰.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出口商的风险防范措施[J].科技信息,2006,(4).

[4]王涛生,戴晓红.国际贸易实务[M].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社,2004

[5]张进先.审理国际贸易欺诈案的若干问题[N].人民法院报,2004-08-04

篇3:出口商品检测报告

出口商品检测报告 本文关键词:出口商品,检测报告

出口商品检测报告 本文简介:连云港市正荣食品添加剂厂出口商品检测报告单检测日期:2011.9.29品名柠檬酸钙数/重量20袋/0.5吨生产批号20110929检验依据USP24生产日期2011.9.29包装容器编号3212037B1011合同号MEEA108156卫生登记号3200D00224检测结果*检测项目指标值检测结果性

出口商品检测报告 本文内容:

连云港市正荣食品添加剂厂

出口商品检测报告单

检测日期:2011.9.29

品名

柠檬酸钙

数/重量

20袋/0.5吨

生产批号

20110929

检验依据

USP24

生产日期

2011.9.29

包装容器编号

3212037B1011

合同号

MEEA108156

卫生登记号

3200D00224检测结果*

检测项目

指标值

检测结果

性状

白色晶体

白色结晶粉末

鉴别试验

符合试验

符合实验

有机挥发物

符合试验

符合实验

氟化物

≤30

ppm

<30ppm

重金属(以pb计)

≤10

ppm

<10ppm

≤3

ppm

<2ppm

酸不溶物

≤0.2%

<0.2%

水份

10.0%-13.0%

11.83%

含量

97.5%-100.5%

99.15%

检验结论

本产品符合USP24质量标准

检验检疫机构结论

质量监督员为已备案人员

检验员:

质量监督员:

审核:

连云港市正荣食品添加剂厂

出口商品检测报告单

检测日期:2011.5.21

品名

柠檬酸钾

数/重量

80袋/2吨

生产批号

110521

检验依据

BP98

生产日期

2011.5.21

包装容器编号

3212037B1011

合同号

GFDC11A03056A

卫生登记号

3200D00224检测结果*

检测项目

指标值

检测结果

性状

白色晶体

白色晶体

溶解度

Ig

in

0.05ml

water

符合试验

样液透明度及色泽

10%(W/V)Iighter

than

符合试验

酸碱度

符合试验

符合试验

氯化物

≤50

ppm

<30ppm

硫酸盐

≤150

ppm

<100ppm

草酸盐

≤300

ppm

<200ppm

重金属(以pb计)

≤10

ppm

<10ppm

易碳化物

不深于标准

符合试验

水份

4.0%-7.0%

5.73%

含量

99.0%-101.0%

99.46%

检验结论

本产品符合BP98质量标准

检验检疫机构结论

质量监督员为已备案人员

检验员:

质量监督员:

审核:

连云港市正荣食品添加剂厂

出口商品检测报告单

检测日期:

品名

柠檬酸钠

数/重量

200包/5吨

生产批号

20110908

检验依据

BP98

生产日期

2011.9.8

包装容器编号

3212037B1105

合同号

XD-CO-20110907-0001

卫生登记号

3200D00224检测结果*

检测项目

指标值

检测结果

性状

白色晶体

白色晶体

鉴别试验

符合试验

符合试验

样液透明度及色泽

澄清,无色

澄清,无色

酸碱度

符合试验

符合试验

氯化物

≤50

ppm

<20ppm

硫酸盐

≤150

ppm

<100ppm

草酸盐

≤300

ppm

<200ppm

重金属(以pb计)

≤10

ppm

<5ppm

易碳化物

不深于标准

浅于标准

水份

11.0%-13.0%

12.40%

含量

99.0%-101.0%

99.48%

检验结论

本产品符合BP98质量标准

检验检疫机构结论

质量监督员为已备案人员

检验员:

质量监督员:

审核:

连云港市正荣食品添加剂厂

出口商品检测报告单

检测日期:

品名

磷酸三钙

数/重量

生产批号

检验依据

生产日期

包装容器编号

合同号

卫生登记号检测结果*

检测项目

指标值

检测结果

外观Appearance

白色结晶粉末White

poweder

含量(以Ca计)Contents

34.0-40.0%

砷As

≤0.0003%

氟F

≤0.0075%

重金属Heavy

metals

≤0.0015%

铅Pb

≤0.0005%

加热减量(800℃)Loss

on

ignition

≤10.0%

检验结论

检验检疫机构结论

质量监督员为已备案人员

检验员:

质量监督员:

审核:

连云港市正荣食品添加剂厂

出口商品检测报告单

检测日期:

品名

磷酸氢钙

数/重量

生产批号

检验依据

生产日期

包装容器编号

合同号

卫生登记号检测结果*

检测项目

指标值

检测结果

外观

Appearance

白色粉末

White

powder

含量(以Ca计)Contents

98.0-103.0%

砷盐(以As计)

≤0.0003%

氟化物(F)Fluoride

≤0.005%

重金属(以Pb计)Heavy

metals

≤0.0015%

氯化物(CL)

≤0.

25%

盐酸不溶物Acid

insolubles

≤0.2%

灼烧失重(800℃)Loss

on

lgnition

7.0-8.5%

FINENESS

THROUGH

200MESH,%

99.9MIN

THROUGH

325MESH,%

99.0MAX

检验结论

检验检疫机构结论

质量监督员为已备案人员

检验员:

质量监督员:

审核:

连云港市正荣食品添加剂厂

出口商品检测报告单

检测日期:

品名

柠檬酸锌

数/重量

20包/0.5吨

生产批号

20110801

检验依据

USP32

生产日期

2011.8.8

包装容器编号

3212037B1105

合同号

62468

卫生登记号

3200D00224检测结果*

检测项目

指标值

检测结果

锌含量

Zn

≥31.3%

31.98%

As

≤0.0003%

<0.0002%

氯化物

Chloride

≤0.003%

<0.003%

重金属

Heavy

metals

≤0.002%

<0.002%

硫酸盐

Sulphates

≤0.02%

<0.02%

干燥失重

Loss

on

drying

≤3%

1.2%

检验结论

本产品符合USP32质量标准

检验检疫机构结论

质量监督员为已备案人员

检验员:

质量监督员: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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