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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案例评析如何签订、履行、解除增资协议

日期:2020-05-29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学科吧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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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案例评析如何签订、履行、解除增资协议 本文简介:公司法案例评析:如何签订、履行、解除增资协议作者:张雷律师张雷律师按:增资协议的签订主体是谁?增资后又反悔的,能否随意退出增资?公司是否有权就退股问题与股东签订协议,是否有权直接将股款退还给股东?上述问题,本案例予以评析。案例评析2010年12月,为了向盛某达公司(化名)注资,成为该公司股东,诸葛先

公司法案例评析如何签订、履行、解除增资协议 本文内容:

公司法案例评析:如何签订、履行、解除增资协议

作者:张雷律师

张雷律师按:增资协议的签订主体是谁?增资后又反悔的,能否随意退出增资?公司是否有权就退股问题与股东签订协议,是否有权直接将股款退还给股东?上述问题,本案例予以评析。

案例评析

2010年12月,为了向盛某达公司(化名)注资,成为该公司股东,诸葛先生和盛某达公司,还有该公司的其他六名股东共同签订了一份《增资扩股协议》。约定,诸葛先生以1200万元认购盛某达公司新增资本25万元,持股比例为26%。

(张雷律师:增资扩股,一般先由投资人和股东签订《增资协议》,再由股东会表决,修改公司章程,完成工商登记。新增资本可以溢价增资,即如本案中,用1200万元认购25万元的资本金,因为诸葛先生看中的是盛某达公司较高的企业估值。)

随后,诸葛先生共计向盛某达公司支付了220万元的增资款,汇入到盛某达公司的银行账号中。但随后,因为种种原因,诸葛先生决定退出增资。好在此时既未签订章程,也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返还投资款的操作尚属简单。于是,诸葛先生和盛某达公司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原《增资协议》终止,诸葛先生已付的220万元由盛某达公司逐笔返还。不过该份《补充协议》后来被盛某达公司和其他股东予以否认,均声称该份《补充协议》系伪造,诸葛先生无法按约定继续投资,已构成违约在先。事情变得扑朔迷离。

(张雷律师:增资过程,本质仍是局限于公司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故《增资协议》应当投资人和股东签订。同理,解除《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也应当由投资人和股东签订。本案中,《补充协议》难以达到解除《增资协议》的效果。)

《补充协议》签订后,盛某达公司返还了诸葛先生160万元,余款60万元一直没有返还。为此,诸葛先生向法院起诉了盛某达公司及六位被告,要求盛某达公司返还60万元并承担利息损失。而六位被告则一致认为,《增资协议》是真实有效的,《补充协议》并不存在,即使存在该份《补充协议》,其也是无效的,诸葛先生根据该份无效的《补充协议》要求返还60万元,是不应得到支持的。返还的160万元是盛某达公司和诸葛先生的经济往来而产生的,非基于《补充协议》。

(张雷律师:究竟是投资人违约在先,还是协商解除了《增资协议》,还原案件事实变得极其困难。但从法律适用角度来讲,《增资协议》是由公司股东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而非由公司和投资人签订的合同。故即使想要解除该份《增资协议》,也应当由投资人和公司股东协商解除。诸葛先生持有的《补充协议》,因其签约主体瑕疵而存在效力瑕疵。)

最终法院判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诸葛先生和六位股东签订的《增资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各方应当严格遵守。《补充协议》无论是否为诸葛先生与盛某达公司签订,在没有其他六位股东的签字或追认下,均不能达到解除《增资协议》的法律效果。故《补充协议》不能解除《增资协议》,也不能据此要求盛某达公司返还认购款。遂判决驳回诸葛先生的诉讼请求。

(张雷律师:公司法规定增资扩股,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和股东优先购买权等程序。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增资扩股协议本身即为合同,受到合同法的约束。所以要区分,哪些协议应当由股东签订,哪些协议应当由公司签订。本案中,诸葛先生可能是伪造了《补充协议》,但其手段并不高明。无论如何,该《补充协议》应当由投资人和六位股东共同签订,才能生效。)

公司实施法律行为时,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一个是公司内部的意思形成阶段,通常表现为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第二个是公司对外做出意思表示的阶段,通常表现为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处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和维护交易安全的考虑,即使公司内部意思形成过程存在瑕疵,只要对外的表示行为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公司就应当受其表示行为的约束。但无论如何,增资行为本质上还是属于公司内部行为,与外部行为无关。

法律规定,《公司法》第38条规定增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公司法》第44条规定增资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35条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认缴出资;

《公司法》第180条规定公司规定公司增资需办理变更登记。

2013年0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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