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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日期:2020-05-28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学科吧  【下载本文Word版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管理规定,招标投标,工程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AQSH-3-46.012-2007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目的为规范本企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特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工业项目50万元(含)以上和民用建筑1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的招标投标(工业项目50万元以下和民用建筑1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AQSH-3-46.012-2007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规范本企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工业项目50万元(含)以上和民用建筑1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的招标投标(工业项目50万元以下和民用建筑1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比照本办法执行)。

3

职责

3.1

本企业成立建设工程招标委员会(以下简称工程招标委员会),分管领导任主任委员,工程招标委员会成员单位由企管部(法律事务部)、机动部、工程部、科技发展部、财务部、监察部、审计部、物供中心、质监分站、预决算审核中心等有关职能处室担任。工程招标委员会下设建设工程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

3.2

工程招标委员会

a)

贯彻执行国家、中国石化总部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规、方针、政策,制定本企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b)

审定工程项目招标方案、招标申请表、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成员名单、标底编制原则、评标报告并确定中标单位。审查总部批准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有关报批材料。

c)

听取招标办公室招标工作汇报;

d)

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经验。

3.3

招标办公室

a)

编写工程项目招标方案、招标文件,提出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成员建议名单,报工程招标委员会审批;

b)

组织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开标、评标工作,将评标报告上报工程招标委员会审批;

c)

负责本企业内日常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建立招标评标专家库、建立工程建设资源市场,实行动态管理;

d)

负责办理总部批准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有关报批手续(招标方案、招标申请表、招标文件及其修改、招标结果、招标工作总结等)。负责向总部招标办上报年度、月度招标工作计划和招标工作统计报表。

3.4

本企业非集中管理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由项目管理单位或部门负责组织。其中总部批准招标项目其相关上报批准手续由招标办公室统一归口上报。

4

管理内容与方法

4.1

招标

4.1.1

本企业内适宜招标的工程项目均应进行招标。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专业性强等不适宜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经中国石化总部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总部招标办)或本企业建设工程招标委员会批准,可不进行招标。

4.1.2

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数为准)及以上或者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或者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总部批准招标项目)的招标,须经总部招标办审批并备案,并接受监督与指导。本企业依法自行组织其它工程项目招标(以下简称自行组织招标项目)

4.1.3

招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4.1.4

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a)

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有权部门批准。施工招标应在基础设计批准后进行;

b)

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c)

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已有明确的来源;

d)

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征迁工作已完成。

4.1.5

招标工作程序:

a)

办理招标工作实施的相关手续。总部批准招标项目招标方案、招标申请表应上报总部招标办审批,招标方案上报时间为工程项目首个招标申请表上报15天前,招标申请表上报时间为发出招标文件15天前;

b)

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经科技发展部、财务部、审计部、工程管理部、预决算审核等部门共同研究定稿后,送交本企业法律事务部审查。总部批准招标项目须报总部招标办审批;

c)

发出招标公告(公开招标)或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列明投标保证金、设计文件押金等具体数额;

d)

发售招标文件,同时接收投标单位缴纳的投标保证金、设计文件押金。押金收取、退回工作由本企业财务部门办理;

e)

组织勘察现场。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现场考察,以获取投标准备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有关资料,并为投标人及其代表现场考察提供相关便利;

f)

招标答疑。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组织召开答疑会,对投标人提出的有关招标文件、现场踏勘中的疑问给予解答,答疑会纪录要形成书面文字材料,发到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如在答疑会后还有需要进行澄清的问题,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文字材料。对投标人书面要求澄清的问题,均以书面的方式予以答复并发到所有投标人。该部分答复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g)

成立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总部批准招标项目须报总部招标办审批;

h)

编制标底,确定评标细则。总部批准招标项目标底编制原则须报总部招标办组织审定;

i)

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密封报送投标文件;

j)

组织开标会议,进行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总部批准招标项目招标结果须经总部招标办审批;

k)

发出中标通知书;

l)

签订合同;

m)

进行招标工作总结。总部批准招标项目报总部招标办备案。

4.1.6

招标方式:

a)

公开招标。招标公告须经总部招标办审批并在国家规定的新闻媒体发布。本企业工程招标办公室对报名参加投标的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审查结果须经总部招标办核准;

b)

邀请招标。向特定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参加投标。本企业工程项目,一般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总部批准招标项目中石油化工主体装置及公用工程系统配套项目,邀请投标单位必须是总部工程建设市场资源库成员单位。

4.1.7

招标文件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a)

工程项目综合说明;

b)

招标范围及标段的划分;

c)

工程采用的标准和规范;

d)

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

e)

项目的技术要求;

f)

报价编制的依据;

g)

投标、开标、评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h)

评标标准、方法及定标原则;

i)

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

j)

其他需说明的事项(如是否支付落标费用等)。施工招标还应包括工程设备、材料供应方面内容。

4.1.8

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报招标文件有权审批部门审批后,一般在投标截止时间7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4.1.9

招标项目标段划分、工期确定要科学合理,应根据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划分标段、确定工期。

4.1.10

需要编制标底的,要根据国家和行业概预算定额及相应费用定额,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编制。开标前标底要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泄露。

4.1.11

自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至投标截止之日的时间,视工程项目具体情况。总部批准招标项目最短不少于20天。

4.2

投标

4.2.1

投标人及其代表自行负责现场考察过程中自身人身、财产安全。

4.2.2

投标人自行承担其投标工作开始直至招标投标工作结束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4.2.3

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提交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或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设计文件押金等费用,否则视同自动放弃投标权。投标保证金、设计文件押金在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投标人交回设计文件资料时退还(不支付利息)。

4.2.4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a)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至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撤回其投标的;

b)

中标人未遵循原有承诺以致未能如期签订合同的;

c)

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和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d)

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有对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及试图影响评标工作的任何尝试的。

4.2.5

投标书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a)

投标保证书(质量、进度、安全、服务等方面承诺);

b)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为参加本次招标投标活动的代理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c)

投标报价书(应列明投标报价计算过程,并对招标文件有关费用条款所涉及到的全部问题作出明确的答复);

d)

合同草稿;

e)

企业基本状况和素质状况。包括企业资质、资信、业绩、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体系、同类工程经验等证明材料和相关证书复印件;

f)

项目实施的技术条件、力量和技术方案,参加项目实施的主要人员(提供资格情况介绍材料及相关证书复印件);

g)

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如优惠条件等)。

4.2.6

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送达

a)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招标文件规定正、副本份数密封递交投标文件;

b)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并在密封袋上明确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c)

所有封袋上都应写明招标人名称、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

d)

所有投标文件必须在封袋齐缝处密封,并填写密封日期,封条上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授权代理人印章),投标文件封袋正面按照规定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授权代理人印章);

e)

投标文件的封面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保证书、投标报价书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f)

投标文件的任何一页均不得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出现上述情况,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均须由投标人在改动处加盖单位公章。

4.2.7

迟到的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给投标人。

4.2.8

投标文件的更改与撤回

a)

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前,允许投标人更改或撤回投标文件,此种要求必须书面提出,更改必须按要求密封并签署;

b)

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的有效期内,投标文件不得更改或撤回。

4.2.9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4.3

开标、评标和定标

4.3.1

开标、评标与定标活动应在工程招标委员会的领导下,由招标办公室或经批准的工程管理部门主持进行。总部批准招标项目接受总部招标办的监督和指导。

4.3.2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开标会。开标会邀请投标人和有关部门参加。

4.3.3

开标会程序

a)

介绍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b)

宣读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宣言;

c)

宣布评标细则;

d)

招标人、投标人代表共同验证所有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e)

开启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验证,唱标(按递交投标文件时间顺序,内容为投标保证书和投标报价书),并对开标整个过程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4.3.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作废:

a)

投标文件袋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和盖章的;

b)

投标文件的封面、投标保证书、投标报价书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盖章的;

c)

授权委托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和未盖法人章的;

d)

未能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e)

投标文件中实质性条款、关键数据字迹模糊、修改处未加盖印章或有2个及以上报价,且未说明以哪个报价为准的;

f)

逾期送达的;

g)

其它违反规定的投标文件。

4.3.5

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依据招标文件和评标细则,对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中标侯选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中国石化系统内投标单位。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当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有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4.3.6

经评标人员会审,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否决所有投标,重新招标。

4.3.7

评标报告经工程招标委员会审批,确定中标单位。总部批准招标项目应于确定中标单位7天内将招标结果报总部招标办审批。

4.3.8

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招标结果通知未中标单位。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天内签订承包合同。总部批准招标项目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将招标投标情况进行总结,报总部招标办备案。

4.3.9

中标单位不得向他人转包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转包他人,招标投标双方约定的分包单位不得再次分包。施工招标,中标单位不得将主体工程进行分包。

4.4

法律责任

4.4.1

本企业招标活动接受中国石化总部监察、工程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在本企业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

4.4.2

严禁在招标过程中泄露标底、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隐瞒招标工程真实情况、评标定标过程有失公平、无故拒绝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及其它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罚、经济处罚或两项并处,并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3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严禁投标单位不正当竞争。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投标、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向招标人或评标人员行贿、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责令其退出投标,影响中标结果的宣布中标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取消其参加本企业工程项目投标资格1—5年。

5

相关文件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3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中国石化[1999]建字739号)

5.4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中国石化[2000]建招字191号)

5.5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暨股份公司施工招标投标补充规定》(中国石化建招[2002]139号)

5.6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补充规定》(中国石化建招[2004]111号)

6

相关记录

6.1

招标工作安排报告

6.2

招标申请

6.3

招标文件

6.4

评标报告

6.5

审批手续

6.6

中标通知书

7

附则

7.1

本规定由工程管理部提出并归口

7.2

本规定解释权归工程部

8

附录

8.1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流程图

附录8.1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流程图

工作流程

主管/协管

依据文件

相关文件/记录

收集招标工程相关信息

工程管理部门

招标工作安排

办理总部批准招标项目招标申请

报本企业建设工程招标委员会审批

工程管理部门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招标工作安排报告

招标文件编制

工程管理部门/相关部门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法律事务部审查

发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

工程管理部门

成立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本企业建设工程招标委员会审批

工程管理部门/相关部门

相关审批手续

编制评标办法和评分细则,经招标工作会议研究确定

工程管理部门/相关部门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接收投标书

工程管理部门

组织开标、评标

工程管理部门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确定中标单位,报告评标结果

工程管理部/相关部门

评标报告

报本企业建设工程招标委员会审批,总部招标项目报总部审批或备案

工程管理部门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相关审批手续

发中标通知书

工程管理部门

中标通知书

篇2: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项目,施工

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实现公正、公平竞争,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均按本办法实行

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

护建筑市场秩序,实现公正、公平竞争,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建筑

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

程项目的施工,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是指包括基础、

土建、水电、消防及其他设备安装、装饰等全部工程的建筑

安装活动。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大型建设

项目和省重点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审批咨询、监理等

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f1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

内的中型建设项目和政府所在地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

动。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建设项目和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应当经公证

机关依法公证。

第二章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单位,

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取得《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质

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可以承担大、中、

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工作:

承担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的单位,由省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确定。

第七条

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5000万元以

上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

(一)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1人以上;

(二)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

(三)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5人以上;

(四)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大中型建设

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

第八条

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3000至5000

万元的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

(一)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4人以上;

(二)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中小型建设

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

第九条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1000至3000

万元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3人以上;

(二)会计师或经济师1人以上;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小型建设项

目的设计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概算已经批准;

(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

资产投资计划;

(三)建设用地已获批准并领取《建设用地许可证》;

(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并能满足合同工期进度的要求;

(六)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许可证已经所在地规划部门批

准,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将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一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

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

项工程进行肢解招标。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

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

的三个以上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至少要有三个企业参加投

标。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的技术复杂,保密性强的特

殊工程,应报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方可进

行议标。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

行:

(一)确定招标单位;

(二)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并经批准;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

请投标单位;

(六)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

资料等;

(七)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

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

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

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五)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与设备的供应方式,

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八)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

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要变更和补充的,报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七天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发出十天内,招标单位应当组织投

标单位召开答疑会,并制作答疑纪要。答疑纪要应当以书面

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井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

少于十五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三十天。

第十八条

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招标

代理机构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收取招标代办费。

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并由监理单位代理招标的,按

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办理。

第三章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一个

工程只能确定一项标底。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审核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可以承担编制标底工作;

(一)有固定的场所;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造价

工程师;

(三)注册资金10万人民币以上;

(四)注册标底编制人员3人以上。

第二十一条

建筑安装、市政、园林及仿古建筑的标底

编制人员,必须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福建省工

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入其他专业的标底编制人员,必

须持有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

书。

第二十二条

标底的编审以发包工程的设计图纸及有关

资料、招标文件、招标交底纪要为依据。参照国家规定的技

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本省现行预算定额、收费标准、地

区单位估价表、价格指数和政策性调整文件。

第二十三条

标底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量、工程价格和

主要材料的实际用量,并附有工程量计算书及工程预算书。

第二十四条

标底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

前款所指成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施工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等。

第二十五条

标底编制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

定,或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银行或有资格的单位审核。

经审核确定后的标底,应当密封保存,不得泄漏。

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管理手册;

(二)企业简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

均技术等级等,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六)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来开工工程一览

表;

(七)省外施工企业还须出示经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授权机构批准的进闽参加投标的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向招标单位

交纳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并按规定时间、地

点参加踏勘现场和招标答疑会。

第二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招标交底纪要的

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投标价格和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

(三)施工方案和采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四)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

施;

(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

(六)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

鉴。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投标书密封

送达招标单位。如发现投标书有误,需在投标截止日前用正

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

招标文件中所列工程量有误差时,应当允许中标价格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条

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和采用新材料、

新工艺等建议方案,并与投标书同时密封寄送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十一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三十二条

招标单位应当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开标会

议,在开标时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

函件,公布投标书的内容和标底。

评标、定标办法、投标书及补充函件、标底,经当众宣布后,不得

更改。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宣布作废;

(一)标函未密封的;

(二)投标书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三)逾期送达投标书的;

(四)投标单位末参加开标会议。

(五)投标书未说明采取特殊有效措施,并超过许可幅度

的。

前款所称许可幅度,是指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和一般民用

建筑工程项目的投标价格与标底价格相差超过正负3%的,

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价格与标底价格相差超过正负4%

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报标价格与标底价格相差超过正负

5%的。

第三十四条

评标工作小组成员由建设单位或代理招标

单位、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标底编制与审定单位、设计

单位、资金提供单位等组成。评标工作小组成员中应有工程

师、经济师和会计师参加,特殊建设工程项目和大中型建设

工程项目应有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和高级会计师参加。

评标工作小组员长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

理人担任,组织人数为6人以上,其中建设单位的组织人数

不得超过组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五条

评标、定标应当对投标单位的投标价格、建

设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质量业绩、企业信誉等

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六条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确定中标

之日起五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抄送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末中标单位。末中标单位应在接到中标通

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招标单位退还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领取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中标单位应当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

日内,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建设承发包合同。

第六章

第三十八条

由于招标单位的原因造成中止招标或招标

失败的,招标单位应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议标的,由县级以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中止议标,并给予通报批评;工程

已开工的,处以议标价的1%至3%罚款。

第四十条

招标或建设单位和编制或审核标底单位泄露

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处以责任单位2—5万元、直接责任人员1—2万元

的罚款,并取消直接责任人员的编制标底资格;情节严重的,

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虚报企

业资质等级的,尚未中标的,取消其投标资格;已中标的,由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处以2—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6个月的投标资格。

第四十二条

投标单位用非法手段索取标底信息而中标

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中标资格;工程已

开工的,处以中标价的3%罚款。

第四十三条

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的,由县级

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投标资格,并处以哄抬标价额

的1%至3%罚款;已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6个月投标资格。

第四十四条

在招标投标中发生纠纷的,招、投标双方

可自行协商解决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依法

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四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

拘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

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

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

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交底纪要,是指在招标文

件发出后至开标前,招标单位与所有投标单位达成的书面协议。

第四十八条

涉外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按照本办法规定

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三日

篇3:州苏大学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州苏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工作,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招投标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其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

  第五条 学校的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投标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对学校的招投标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定学校招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决定学校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审查招投标工作执行情况。

  第七条 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订学校各类招投标管理办法;

  (二)负责管理、组织、协调学校招投标的日常工作;

  (三)监督检查招投标活动的开展情况;

  (四)审核招标方式;

  (五)审核并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中标公示。

  第八条 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程建设类招投标工作小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及办公物资等招投标工作小组,教材及图书资料类招投标工作小组,服务类招投标工作小组。各小组全面负责相关招投标工作,具体招投标活动的组织与实施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负责。

  (一)工程建设类、服务类的招投标活动由后勤管理处或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及办公物资等的招投标活动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具体负责组织;

  (三)教材及图书资料类的招投标活动由教务部、图书馆等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指定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个别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章 招标的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九条 学校采购货物、工程项目和服务符合以下要求的,必须实行招标:

  (一)工程项目类:单项合同预算金额10万元人民币(下同)及以上;

  (二)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类:单件(台、套)预算金额10万元及以上,或批量20万元及以上;

  (三)服务类:单项合同预算金额10万元及以上;

  (四)实验材料、办公物资以及教材、图书资料等原则上通过招标集中采购;

  (五)其它需要进行招投标的项目。

  第十条 国家和政府以及行业已规定必须纳入政府和行业招投标的项目,原则上应由学校委托采购中介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特殊情况需要由学校组织实施的,必须经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章 招标方式

  第十一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学校或由学校委托的采购中介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邀请招标是指学校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供应商投标。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为学校主要的招标方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第十三条 拟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须由项目申请人(或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招 标

  第十四条 招投标活动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申请。申请人(或项目单位)在项目获批并落实相关经费的情况下,按项目类别向招投标工作小组提出招标申请;

  (二)编制招标文件。学校确定项目招标方式后,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申请人(或项目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在校园网或其他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

  (四)组织资格预审。如项目需要资格预审,或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申请人、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纪监审办公室工作人员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或确定邀请投标人名单;

  (五)发售招标文件;

  (六)踏勘现场,招标文件答疑。根据项目情况,可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项目单位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或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七)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

  (八)开标、评标与定标;

  (九)发布中标公示;

  (十)签订合同;

  (十一)履行合同。

  第十五条 招标公告应当明确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第十七条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不少于二十日。出现下列情况的,时间可以缩短,但一般不少于七日:

  (一)需要紧急采购的;

  (二)已发布采购预告的;

  (三)采购货物属于通用商品,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费时不多的。

  第十八条 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发布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组织资格预审的项目,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可按下列方法确定邀请投标人:

  (一)发布采购信息征集;

  (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或专家推荐;

  (三)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选取,优先选择优质供应商。

  第六章 投 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资格和条件,具有承担实施招标项目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与学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学校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不再接受其参加其他招投标活动。

  第七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七条 招投标工作小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

  第二十八条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投标人少于3家的不得开标,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一般由项目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要求高或者有其它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可由招投标工作小组直接选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投标工作小组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投标工作小组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视作无效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或密封不严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三)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协议的;

  (五)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六)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以及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无效投标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校园网或其他媒体上发布中标公示,中标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日。

  第八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五条 招投标工作小组会同项目申请人或项目单位,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进行合同条款谈判,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六条 合同签订前,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向学校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一般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若中标人不能按时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则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合同履行完毕,学校无息退还中标人履约保证金。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的,学校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给学校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第三十七条 合同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因特殊情况或不可预测的因素必须变更合同的,须报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招投标档案包括相关项目申请及批复材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或招标记录、合同文本、验收报告、工程审计报告及相关材料、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三十九条 招投标档案的收集、整理由各招投标工作小组负责,按年度交档案馆保存。

  第四十条 招投标档案保存期限按照《州苏大学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执行。

  第四十一条 归档的招投标文件内容必须准确、齐全、完整,真实反映招投标活动的过程。

  第四十二条 归档的招投标文件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整洁,需要单位或个人签章的,其签章手续应齐备。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学校纪监审办公室负责对学校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并接受招投标活动中的相关投诉。有关部门和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五条 对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学校将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进行的各类招投标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学校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未尽事宜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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