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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百分考核细则解读(共享)

日期:2020-05-17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学科吧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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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百分考核细则解读(共享) 本文简介:2011年度杭州市律师事务所百分考核细则解读百分考核是司法行政部门对律所规范执业加强监督管理的重要举措,考核结果既作为律所年度评优表彰的重要依据,也与律所年度检查考核紧密结合。请各位律所内勤提高认识,加深理解,及时向所合伙人会议做好传达。根据工作需要,今年百分考核内容做了部分修改,总体仍分为四部分,

律师百分考核细则解读(共享) 本文内容:

2011年度杭州市律师事务所百分考核细则解读

百分考核是司法行政部门对律所规范执业加强监督管理的重要举措,考核结果既作为律所年度评优表彰的重要依据,也与律所年度检查考核紧密结合。请各位律所内勤提高认识,加深理解,及时向所合伙人会议做好传达。根据工作需要,今年百分考核内容做了部分修改,总体仍分为四部分,分别是队伍建设、内部管理、执业情况和年度重点工作,年度重点工作要到考核时再作进一步的细化。

队伍建设部分包括1-3项,第一项,“党组织健全,活动正常,作用发挥明显”,具体内容包括,“应建未建党组织的扣4分;未确定专人负责思想政治工作的扣2分。所内党员组织关系未接转的,每人扣2分;党员不参加联合党支部活动的,每次扣1分。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年度计划总结缺少一项扣2分;政治学习、组织生活每月一次,少一次扣1分。不按规定召开党内民主生活会扣2分。党支部每季度应与合伙人会议召开联席会议并有书面记录,少一次扣1分。”律所达到3名中共党员以上,必须建立党支部;不论是否建立党支部,律所都要确定专人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律所内律师党员组织关系必须及时接转,包括申领、转入和转出本所。未建立党支部的,律所党员必须参加联合党支部活动,考核人员会到成立联合党支部的律所查看党建台账。即使律所没有建立党支部,但是律所党员未参加联合党支部活动的,分值也要扣到原律所,因此律所要掌握本所律师党员的基本情况,并督促其参加联合党支部活动。建立党支部的律所要每月开展一次政治学习和组织生活,没有建立党支部的要每月开展一次政治学习,百分考核时要查看台账,做到有主题、有记录、有签名。党支部民主生活会是党支部以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中心内容的组织活动制度,每年至少一次,未召开的扣2分。根据律所实际情况,开展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和党内民主生活会可以相互结合。党支部每季度要与合伙人会议召开一次联席会议,这点是新修改的内容。党支部全体党员要与全体合伙人召开联席会议,会议要做到有主题、有记录、有签名。考虑到律所法律服务工作的特殊性,政治学习可以与业务学习结合起来开展。

第二项,“重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该项内容为“律师事务所受到行业处分的每次扣4分,律师受到行业处分的每次扣3分,投诉查实有过错的每件扣1分;未指定专人负责投诉处理或未对外公布投诉电话的扣1分,对投诉无登记、无着落的每件扣2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投诉查处的扣4分”。该项目考核内容比较明确,投诉查实有过错,是指调查中发现律所管理不够规范或者律师服务不够到位,每件扣1分;律所指定专人负责投诉处理和公布投诉电话,要在律所上墙公示中有所体现,而不是简单的口头告知考核人员。律所对投诉要进行专门的登记,内容包括被投诉人员姓名、时间、地点、事由及投诉处理进展,相关登记考核时要和我处及各区县市的的投诉处理登记相核对。

第三项,“建立并落实律师教育培训制度”,内容包括,“未制定律师教育培训制度和年度培训计划的各扣1分,未落实年度教育经费的扣2分。执业经历3年以下的律师占律师总数不到20%的扣1分。律师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少于40课时或培训不合格的,每人次扣2分。全年组织业务学习不少于12次,少一次扣1分”。法律服务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律师必须加强业务学习。以上考核内容需要台账进行佐证,例如落实教育经费,包括律师参加研讨会、在外学习费用的报销等,必须要相关票证和律师本人签名。律师参加教育培训不符合条件,每人次扣2分,这点由考核人员和市律协进行沟通后确定。律所业务学习全年不得少于12次,每次记录要有相应的主题、记录和签名。

内部管理部分包括4-13项。第四项,“合伙人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具体内容是,“律师事务所每年召开合伙人会议不少于3次,少一次扣1分;个人律师事务所的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听取聘用律师的意见。合伙人会议记录必须真实完整,无主题、无记录、无签名的,每次扣1分;外地在杭分所应设立所务委员会并合理分工,未设立和分工的扣2分,其他考核要求与合伙所一致。”该项规定比较明确,外地在杭分所考核要求与合伙所一致。

第五项,“实施利益冲突审查”,具体内容是,“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扣2分”。该项考核参照的是《律师法》四十七条第三项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一)在同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二)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时为被告人和被害人担任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同时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的;(三)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与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四)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以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承办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过的案件的;(五)曾经担任仲裁员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以代理人身份承办本人原任职或者现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的案件的”。各律所要加强内部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第六项,“统一收案、收费及收结案审批登记”,具体内容包括,“收、结案不经过负责人审批的每件扣1分,不签订委托合同的每件扣2分,收结案未按刑事、民事、行政、非诉讼、法律顾问等分类编号登记的扣2分。律师事务所收费不开具发票的每次扣3分”。收结案登记经负责人审批是律所规范管理的基础要求,如果负责人委托行政或者内勤审批也可以,但是审批形式必须完备。律师承办业务,必须签订委托合同,缺少合同的每次扣2分。律师事务所收费必须及时开具发票,及时是指收进费用后立即不延迟的开具,即使当事人未及时领取,所里发票也要先开具好,预收款要及时开具收据,结案后及时开具发票。个别律所存在侥幸心理,认为案件已经结束,发票能不开就不开,一旦当事人投诉,律所为息事宁人,连原先收到的法律服务费也要退还。因此,收费开具发票一定要规范及时,消除投诉隐患。

第七项,“实施档案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包括,“无档案管理员的扣2分;未建立律所档案管理制度的扣3分;无档案室或存放不符合规定的扣3分;归档不及时、装订不规范、无收费凭证、缺少必要材料的,每件扣1分。未将档案管理列入对律师年度考核主要内容之一的,扣2分;没有明确的奖惩措施保证案卷及时归档并予以落实的,扣2分。案卷中无委托合同的扣2分”。档案管理员可以是兼职,但是必须落实到个人。档案存放要达到便利查询和安全防护的目的,律所必须建立档案室,如果办公条件有限,可以和其他办公室合并,而且档案存放要分类按照规定分类存放,各律所必须有专门的档案柜,必须金属材料,有个别所随意将档案堆在角落的塑料收纳箱里,明显不符合规范要求,失去了档案管理的意义。

下面简单讲下归档要求:案卷及时归档在部分所是老大难问题,一直得不到有效解决。律所要将档案管理列入对律师年度考核的一项主要内容,考核时要查看律所对律师年度考核的相关规定。律所还要明确奖惩措施予以落实,保证案卷的及时归档,具体的奖惩措施由律所自己制订,考核时要查看。各律所还要制定本所的案卷管理制度,各案卷归档内容的具体要求可以参考司法部和国家档案局于1991年制定的《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第八项,“实施财务、公章公函等管理制度”,具体内容是,“财会人员不分岗设立、无上岗资格、财务凭证未保管于律师事务所、空白支票和印章未分开保管的,各扣1分。公章、公函使用不登记不审批的每次扣1分,公章、公函无专人保管的扣2分”。考核时要查看会计和出纳的上岗资格证书。律所要提供已开具和未开具的律所发票,以供检查核对。考核时要查看公章、公函的登记审批手续,登记审批内容包括使用人、事由、时间、审批人和使用份数。公章公函要有专人保管。

第九项,“实施重大敏感事件报告制度”,具体内容是,“律师办理重大、敏感案件,遵循《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重大、敏感案件操作规范》,及时向市局律管处或市律协报告,未报告的每次扣1分”。《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重大、敏感案件操作规范》由浙江省律师协会于2008年6月11日印发,规定的重大、敏感案件包括以下8个方面:1.涉及国家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的案件;2.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十人以上)的群体性、集团性诉讼案件或非诉讼事件;3.以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当事人或与县区级以上政府或政府部门的重大行政行为相关的案件;4.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而成为诉讼或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律师因执业原因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5.曾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群体上访的案件;6.重大涉外案件或非诉事件;7.涉及社会敏感问题,易于激发社会矛盾,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8.

其他重大、敏感案件。律所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律师协会呈报,报告内容包括案由、案情简况、承办人、已采取的措施、承办人联系方法等。情况紧急的,应当在1小时内以有效方式报告。

第十项,“所务公开”,具体内容是,“未在公开场合公示《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业务范围、收(办)案程序、工作人员照片和实际身份、市县两级律管部门监督电话的,每缺一项的扣1分。收费标准未上墙公示的扣3分”。工作人员包括律师和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及行政辅助人员等,以上人员照片、身份都要在公开场合公示,上墙公示、网站公示、电脑公示都可以,但是要注意,收费标准必须上墙公示。

第十一项,“规范人员管理”,具体内容是,“未与聘用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及行政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或者非律师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每人次扣2分”。律所要与所有工作人员都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考核时要查看所有的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报销记录。

第十二项,“落实从业人员备案制度”,具体内容是,“律所以下从业人员必须在市局律管处进行备案:顾问、实习律师、律师助理、会计、出纳、行政、内勤等,未备案的每人次扣1分”。备案内容包括人员姓名、聘用起止时间、律所职务身份等信息。

第十三项,“办公条件良好”,具体内容是,“办公面积人均(专职律师)不到15平方米的扣1分;图书资料室、接待室、会议室、复印机、传真机等缺少一项扣1分”。律所的办公面积以律所申领许可证时所确认的面积为准。

执业情况为14-20项,共计6项。第十四项,“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指导”,具体内容是,“不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布置的任务,每次扣2分;负责人应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会议和学习,无故缺席的每次扣2分,迟到早退的每次扣1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警示谈话或者收到《整改通知书》的,每起扣2分。律所百分考核中负责人未参加的扣2分,未提供自查报告和考核内容比对材料的,扣3分;延期参加律所年度考核,扣4分;律所和律师年度考核报表填写不规范的,每处扣1分”。律所负责人应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会议和学习,不得无故缺席和迟到早退;在律所检查考核年度中,律所负责人受到警示谈话或者收到《整改通知书》,也要按照规定扣分。律所管理不规范、涉及重大投诉,或者上一年度因自身原因造成考核延迟等事由,都可能被警示谈话或者整改,该项考核以市局律管处和各区县市律管科的记录为考核依据。实践证明,百分考核是对我市律所加强监督指导的有效手段。律所负责人应参加百分考核,并汇报年度工作,提供自查报告和考核内容比对材料。因律所自身原因造成延期完成律所年度考核,扣4分,律所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原因:律师社保未由律所缴纳;总结不符合规定要求;未提取执业风险和事业发展基金等。律所年度检查考核表填写务必规范,这点还要做详细的说明。

第十五项,“保持法定设立条件,及时变更和备案”,具体内容是,“总资产或者合伙人、派驻律师人数低于法定标准,未在规定期限内补足的,扣3分。未在变更或备案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或备案手续的,每项扣1分”。2008年制订的《浙江省律师事务所执业行政许可操作规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律师事务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因此合伙人和派驻律师不足3人,必须在3个月内予以补足。《操作规程》第十八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市司法局审查后报省司法厅核准”。《律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第十六项,“依法提留各项基金,办理执业保险”,具体内容是,“没有按规定提留事业发展基金、执业风险基金的,少一项扣1分。没有办理执业责任保险的,扣2分”。两项基金的提取,以律所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我处会和协会沟通了解。

第十七项,“按时、准确上报各类报表和材料”,具体内容是,“未按时上报统计报表、考核材料或其他材料的,每次扣2分;报送虚假或存在错误的统计报表或许可、考核、备案材料的,每次扣4分”。该项目考核以我处留底的记录为依据,请各律所在报送各项材料时严格把关,尤其是统计数据和许可、备案材料,报送时要做到心中有数。

第十八项,“完成法律援助、信访值班和随访任务”,具体内容是,“对指派的援助案件推诿不办的每件扣2分,办结后1个月内不向法律援助中心提交《结案报告表》和结案文书的每次扣1分。未按时参加信访值班和随领导下访每次扣1分”。律所是否完成法律援助工作,我们将和市法律援助中心联系;信访值班和随访任务以司法行政留底的记录为依据。

第十九项,“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具体内容是,“上级布置的捐资、助学、法律咨询等任务完成良好,对指派的公益活动不参加的每次扣2分”。各律所要积极配合有关的捐资、助学、法律咨询等工作,积极参加指派的公益活动。

第二十项,“诚信执业”,具体内容是,“律师事务所对外宣传内容虚假、律师名片印制不规范、律师助理自称律师的,每次扣1分”。律所应如实开展对外宣传,按照规定,律师、律师助理不得在名片上印有各种学术、学历、非律师职称、社会职务及所获荣誉等,律师事务所的简介、网站、杂志、简报、广告等对外宣传不得夸大。

第四部分年度重点工作包括第21-24项。

第二十一项,“开展律师进社区和乡村法律顾问工作”,分值为5分,“律师进社区”考核依据为律所派驻律师进社区数量、出勤率和所获表彰。“乡村法律顾问”考核依据为市局和各区、县(市)的工作统计数据。

第二十二项,“律所创先争优工作”。按照市局和市律协党委的部署,创先争优活动从2010年5月开始,到2012年7月,围绕迎接建党90周年、向党的十八大献礼两个重大节点展开,分宣传发动、全面争创和评选表彰三个阶段进行,目前是处于全面争创阶段。

这一阶段主要抓好四项工作。一是公开承诺。各律所党支部要结合实际,制定创先争优活动的具体工作计划,党员提出参加活动的具体打算,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群众公布,作出承诺,接受群众监督。二是自查自评。各律所党支部对照创先争优目标要求和评分细则,每季度开展一次自查自评,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三和四分布是领导点评和检查评议。考核时要检查台帐,党员要公开承诺,承诺的形式包括律所上墙公示、网络平台公示等,形式不限,但是要达到对外公开的效果。每季度一次自查自评要查看相关台帐,要做到主题清晰、记录完整、与会人员签名。

第二十三和二十四项的重点工作,因为今年刚好过半,考核时文件再进行明确。

另外,律所年度考核的重点工作内容会在考核文件正式下发前确定。我所提倡律所实施律师收案风险告知制度,这是对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的保护。承办律师应根据委托人的陈述和提供的案件材料,如实地书面告知当事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和损失,并由委托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对以上内容有疑问,请联系律管处蔡光明,电话8581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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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班级量化管理细则

班级量化管理细则 本文关键词:量化,细则,班级,管理

班级量化管理细则 本文简介:兴义市第九中学班级量化管理细则(2010年9月1日起执行)为了更好的加强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和培养、规范学生的良好行为习惯,树立我校对外良好形象。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希望全体师生自觉遵守执行。一、周一、周五升降旗仪式1、班主任到场得3分,班主任不出席扣2分,公事除外。二、早操1

班级量化管理细则 本文内容:

兴义市第九中学班级量化管理细则

(2010年9月1日起执行)

为了更好的加强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和培养、规范学生的良好行为习惯,树立我校对外良好形象。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希望全体师生自觉遵守执行。

一、周一、周五升降旗仪式

1、班主任到场得3分,班主任不出席扣2分,公事除外。

二、早操

1、每日班主任跟早操,并指导学生上早操得3分,虽然学生按时上操但班主任不到场得1分(因公出发得满分),班主任迟到得2分。

2、无故不上早操的班级扣2分。

3、每少1人参加扣1分。(急病、请假除外)

三、课间操

1、每日班主任跟课间操,并指导学生上课间操得3分,虽然学生按时上操但班主任不到场得1分(因公出发得满分),班主任迟到(广播操音乐起之后)得2分。

2、无故不上课间操的班级扣2分。

3、每少1人参加扣1分。(急病、请假除外)

四、三餐

1、每日值班班主任(第二组)按时查餐厅秩序,每餐得5分,值班班主任迟到(放学铃响之后)每餐得3分,值班班主任无故不到场扣5分。(请假不得分、因公出发得满分)。

1、学生不排队、插队每人次扣班级量化分1分。

2、剩饭菜要倒入指定桶内,往地板上泼水或剩饭菜,往水池(包括茶水池)内倒剩饭、菜每人次扣班级量化分2分。

五、卫生

1、政教处每天组织人员检查各班卫生。

2、环境卫生区。卫生区内打扫得干净得1分,未打扫扣2分,虽打扫但未清理垃圾的扣1分,卫生区内垃圾桶应及时清理,垃圾超过半桶扣2分。

2、厕所应在每周一至五早上和课外活动打扫、冲刷,干净得1分。未打扫扣2分,脏扣3分。

3、教室内干净得1分,教师前后门有尘土、污垢扣1分,教室内卫生工具摆放不整齐扣1分,课桌椅(凳)混乱扣1分(特殊情况除外,但应事先向政教处声明)。

六、纪律

1、迟到、早退每人次扣班级1分,旷课一节扣班级3分,旷课9节通知家长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18节通知家长并劝其退学。

2、不请假私自外出不归,每人次扣班内量化分5分。

3、无理顶撞老师,每人次扣班内量化分5分。

4、盗窃他人财物、恶意破坏公共财物者,除原价赔偿外,每人次扣班内量化分5分。性质恶劣劝退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违反课堂纪律、就寝纪律,自习课混乱,扣班级量化分5分。

6、打架斗殴,故意伤人者,每人次扣班级量化分5分。教育不改者劝其退学,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在校拉帮结伙与社会不良分子、社会闲散人员有来往者,每人次扣班级量化分5分。经说服教育不改者,劝其退学。

8、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抽烟、喝酒,每人次扣班内量化分5分。谈恋爱每人次扣班内量化分10分。经教育不改者,劝其退学。

9、传阅不健康书籍、不利学习书刊者,学生佩戴首饰、留长发、染发、化妆、穿拖鞋、穿背心、穿超短裙、纹身、随身带刀具等每人次扣班内量化分5分。经教育不改者劝其退学。

10、私自使用电器、私拉乱扯电线、恶意制造安全隐患者,每人次扣班内量化分5分。经教育不改者劝其退学。

11、外出上网,每人次扣班内量化分10分。

12、不佩戴学生证,每人次扣班内量化分2分。

13、爬墙外出,每人次扣班内量化分10分。

14、夜晚在教室留宿,每人次扣班内量化分5分。

七、学生请假

1、学生有事应提前半天请假。

2、学生请假外出或回宿舍须填写请假条,班主任或年级主任签字并到政教处盖章、填写学生请假登记表。没有政教处盖章的请假条保卫科、寝室管理人员不能放行(特殊情况如:急病,除外)。

3、每周末学校保卫科、寝室管理人员汇总各班学生外出或宿舍请假条到政教处。

八、宿舍

1、铺面整洁,被子、枕头按指定位置放置,否则扣2分。

2、毛巾、暖瓶、脸盆、鞋子按指定位置摆放,否则扣2分。

3、地板清洁(每日早上、中午两次打扫),卫生工具摆放整齐,否则扣2分。

4、宿舍内无人必须锁门,否则扣2分。

5、学生必须按指定宿舍、床位就寝,自行调换应及时报告寝室管理人员,否则,查实扣5分。

6、门、玻璃保持清洁,玻璃不准用纸遮挡,否则扣2分。

7、故意损坏门窗、床铺、橱子除照价赔偿外扣10分。

8、带火种进宿舍、私自使用电器、私拉乱扯电线,每人次扣班内量化分5分。

9、往楼下、楼道泼水,扣5分。

10、爬楼每人次扣10分,批评教育不该,劝其退学。

11、未经寝室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拆卸床铺,清理床铺,否则扣10分。

12、午休时间请假外出的学生,在起床铃响前10分钟进学校,提前进校或翻墙进校每人次扣5分。

13、午休时间严禁在校园内打球、玩耍、闲逛,不允许在教室内学习。否则,每人次扣2分。

14、晚休不按时熄灯扣2分,熄灯后说话、听音乐、看书等扣2分。

15、故意破坏水龙头,下水道等公共设施每人次扣10分。

九、班会

1、按时召开得3分,无故不召开扣班级量化分2分。班主任有事请假耽误了召开班会不得分也不扣分。择日补开也不再加分。

2、班会课必须有教案,无教案扣班主任量化分2分。

3、每周1次主题班会,有教案得5分,没有教案,也没召开扣5分。虽然召开但没有备课得3分。

4、班主任利用班会时间上课、做作业、考试,扣班级量化分10分。(学校统一安排除外)

十、学生干部

1、学生会干部应根据政教处的要求按时在指定地点开展工作,所在班得2分,迟到所在班得1分,有事请假,不得分也不扣分,无故旷工扣2分。

2、学生会干部应按规定参加学生会、政教处举办的各种会议,所在班得2分,迟到所在班得1分,有事请假,不得分也不扣分,无故旷会扣2分。

3、学生会干部应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秉公办事,发现徇私舞弊,扣当事人所在班10分。

十一、各类活动

根据开展的活动不同,加分不同,具体见每次活动方案。

十二、集会

1、按时、按规定地点参加集会,得5分。

2、每少1人参加扣1分。(请假除外)

十三、板报、班报

1、每次班级出黑板报时间由政教处通知,按时完成得5分,推迟完成得2分。未办,视为拒绝出版黑板报扣3分。

3、政教处将用数码相机把各班的黑板报、班级手抄报拍摄下来保存,每次政教处组织有关人员评比打分,按优秀10分、良好8分计入各班量化总分。

十四、控辍

开学初政教处统计各班实有人数,每月末政教处组织人员清查各班总人数,并将各班辍学情况报请校长室,校委会分析做出处理决定。流失一人次扣班级3分,流失5人次以上每人次扣班级10分,特殊情况需出示说明到政教处备案(政教处勒令退学学生人数不算该班流失)。

十五、班主任会

按时参加会议并认真记录得5分,迟到得2分,请假早退得4分,不请假早退得2分,请假不得分也不扣分,无故旷会扣5分。

十六、班主任值班

1、按学校规定按时签到并开展值班工作得5分。

2、迟到在相应得分值上扣2分。请假不得分,无故旷班扣5分。

十七、政教处督查

政教处每月对班主任工作进行督查,包括班级计划、班主任手册、班会、主题班会、安全教育等。具体加分、扣分标准见督查办法。

十八、安全责任事故

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根据实际情况扣50—100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九、临时任务

每个班级每学期都有临时任务,具体由政教处安排轮流执行,每完成一次加10分,不愿意做临时任务的班级不加分扣10分。

二十、每月班主任费、文明班费计算方法

当月班量化总分前三名=月文明班(奖励各50元)

班主任费=班主任专款+文明班费

二十一、班级量化分将作为月评文明班、期末评优秀班主任和分配优干、三好名额的重要依据。

二十二、未尽事宜由政教处负责解释。

兴义市第九中学

政教处

201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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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

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 本文关键词:南京市,实施细则,住房,机关事业单位,分配

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市房产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委老干部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产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委老干部局拟定的《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

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

(市房产局

市监察局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委老干部局)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产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委老干部局拟定的《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改善广大职工的居住条件,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1998]278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等部门〈关于调整2001年度有关政策的请示〉的通知》(宁政办发[2001]110号),制定《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条

范围和对象:本市市区(原十区,下同)范围内,市属及市属以下党政机关、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中(含市属及原十区企业离休干部)的无房和住房面积不达标的职工。

第二条

补贴方式:对1998年11月30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老职工,下同),属离退休的,实行现金发放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简称住房补贴,下同);属在职的,实行购房(购房改房除外)时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对1998年12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新职工,下同)实行逐月发放住房补贴。本《细则》发布前,新职工已取得公有住房的,不再享受新职工逐月补贴。

本条中所称工龄系指职工1992年6月30日及以前的工龄。

第三条

离休职工的住房补贴应优先安排,可直接发给本人;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也应优先安排,可按退休年限长短顺序直接发给本人;在职职工的住房补贴在购建住房时支取。

第四条

住房补贴资金主要由单位住房资金(含公有住房售房款,下同)、单位自有资金(含预算外资金,下同)解决,并经财政审核后使用。不足部分申请财政专项补贴资金(含预算安排资金和直管公房销售收入)。

第五条

住房补贴资金按下列顺序使用:(1)单位住房资金;(2)单位自有资金;(3)财政专项补贴资金。

第六条

住房面积按下列方式认定:

1、以夫妇任何一方名义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含房管部门管理和单位自管的公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集资建房、安居房)均计为双方的住房面积。

2、职工同意将分配给其的公有住房,由其子女承租或购买的,仍认定其职工夫妇的住房面积,不计为子女的住房面积。其中住房面积超标准部分未按规定支付超标准款的,计为其子女的住房面积(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宁委办发[2002]82号文规定,不符合过户条件的除外)。

3、职工离异前购买的公有住房,离异后不论归谁所有,也不论是否再婚,仍计为离异各方的住房面积。

再婚后又取得的公有住房,均同各自再婚前取得的公有住房合并计算(含已购公房)。

4、职工夫妇婚姻期间承租的公有住房,在本《细则》发布前离异的,法院判决或自行协议并经单位批准给一方的,认定该方的住房面积,不再计算另一方的住房面积;本《细则》发布后离异的,不论住房归属哪一方,双方均计算其住房面积。

5、本《细则》发布之前,公有住房经产权单位同意调换的,以调换后的房屋计算其住房面积;擅自调换住房的,以调换前的原住房计算其住房面积。

6、单位为回原籍的离、退休职工建房的,所建房屋计为其住房面积;给予安家补助费的,安家补助费应当从住房补贴款中扣除。

7、公有住房被拆迁后以公房安置的,以安置给该职工的住房计为其住房面积。其中同住人单位支付新增面积补偿款的,新增面积不计为同住人住房面积,但应当在同住人领取的住房补贴中扣除新增面积补偿款。

被拆迁房面积大于安置面积的,职工单位可结合具体情况按被拆迁房或安置房的面积计算住房面积。

8、军队干部1999年(含)以前转业的,其夫妇在军队或地方的住房应当计为其住房面积。退出军队住房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军队住房后住房仍未达标的,实行差额补贴。

9、住房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未领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按具有房屋测绘资质的机构测定的面积为准,或按使用面积乘以系数计算,其中高层住宅系数为1.5;多层成套住宅为1.4;非成套住宅为1.3;平房为1.1。同幢同套型的其它住房已登记发证的,可按已登记发证的房屋面积计算。

第七条

职工职级按申领住房补贴时的职级为准;离退休职工按离退休时的职级为准;职级有调整的,以调整后的职级为准;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单位根据其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确定相应的行政职务所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所对应的住房面积标准须报主管局批准(此对应关系不涉及干部职级问题);军队转业干部的现任职级与其在军队的职级不一致的,以其中的高职级为准。

第八条

于2001年7月1日(含)以后去世的职工,其住房补贴可由其合法继承人领取。

第九条

职工申领一次性住房补贴,其工龄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工龄超过25年的,以25年工龄为限。差额年限部分的补贴,在其与所在单位签订借款协议后可以预支,在今后工作年限中逐年抵扣。职工如调离,须由本人按借款协议一次性偿还预支的住房补贴余额。

第十条

2000年(含)以后转业的军队干部,其在地方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可参照新职工逐月补贴的政策规定,按其缺房面积与应享受补贴面积标准之比乘以新职工逐月补贴系数(现为18%)所得比例逐月计发。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后,分别核定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的缺房人数、面积、补贴金额。住房补贴资金不足的,可实行“轮候”制发放。

第十二条

发放住房补贴的管理实行个人申请,单位审核,市(区)房改办复核,市(区)财政局、监察局、市委老干部局监督的制度。其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向本单位申请住房补贴的职工应当填写《南京市职工住房情况表》(下称《情况表》)。

2、单位审核。单位根据《情况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核定住房补贴额,并将职工的工龄、已享受实物分房情况、享受补贴面积、补贴额等情况予以公示10天以上;公示届满无异议的,由单位填写《南京市职工购房(工龄)补贴申请表》、《南京市单位职工购房(工龄)补贴审批表》、《南京市单位职工购房(工龄)补贴清册》。并按要求签字、盖章。县处级(含副职)以上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市(区)监察部门审核,所有离休干部由市(区)委老干部局审核。

3、报送复核。各单位将上述四表一式四份送市(区)房改办复核,并经市(区)财政局审核后,由单位发放给职工个人,或将补贴资金打入售房单位帐户。

第十三条

江宁、浦口、六合区,溧水、高淳县可根据本《细则》精神,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并报市房产管理局、监察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委老干部局。

第十四条

本市企业和非财政核发经费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细则》精神执行,同时可根据其经济效益、住房条件、职工收入及以往解决住房的政策等,制定符合其实际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报市房改办。

第十五条

本《细则》于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区可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在2003年12月前实施。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200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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