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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提供材料

日期:2020-04-17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学科吧  【下载本文Word版

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提供材料 本文关键词:专项,申报,损失,资产,材料

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提供材料 本文简介:《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提供材料》说明一.货币资产损失1-1现金损失,可根据具体情况,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3.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4.涉及刑

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提供材料 本文内容:

《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提供材料》说明

一.

货币资产损失

1-1现金损失,可根据具体情况,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5.涉及假币的,应出具金融机构的假币收缴证明;

6.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凭证复印件;

7.其他证据材料。

1-2银行存款损失,企业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

2.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3.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

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企业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但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4.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凭证复印件;

5.其他证据材料。

1-3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根据具体情况,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计税基础确认相关资料(或明细表);

2.具体项目:

2.1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2.2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2.3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2.4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2.5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2.6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2.7属于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2.8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3.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4.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5.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凭证复印件;

6.其他证据材料。

二.存货损失

2-1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存货盘点表;

4.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5.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凭证复印件;

6.其他证据材料。

2-2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根据具体情况,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4.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5.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凭证复印件;

6.其他证据材料。

2-3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以及明细资料;

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3.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

4.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凭证复印件;

5.其他证据材料。

三.固定资产损失

3-1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根据具体情况,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2.固定资产盘点表;

3.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4.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6.

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凭证复印件;

7.其他证据材料。

3-2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根据具体情况,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6.

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凭证复印件;

7.其他证据材料。

3-3固定资产被盗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3.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凭证复印件;

5.其他证据材料。

四.在建工程损失

4-1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为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2.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3.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

4.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凭证复印件;

5.其他证据材料。

4-2工程物资发生损失,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中存货损失的规定确认,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五.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5-1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根据具体情况,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应包括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税基础确认信息);

2.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税基础确认相关资料;

3.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情况说明;

4.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金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企业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

5.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凭证复印件;

6.其他证据材料。

5-2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根据具体情况,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损失情况说明;

2.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3.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税基础确认相关资料;

4.损失金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

5.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凭证复印件;

6.其他证据材料。

5-3对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赔偿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生产性生物资产被盗后,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3.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税基础确认相关资料;

4.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凭证复印件;

5.其他证据材料。

六.无形资产损失

6-1无形资产损失,是指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取得无形资产合同或协议、无形资产计税基础确认等相关资料;

2.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3.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

4.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5.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凭证复印件;

6.其他证据材料。

七.投资损失

7-1企业债权投资损失,根据具体情况,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计税基础确认等相关证据材料;

2.具体项目

2-1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2-2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2-3.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2-4.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2-5.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2-6.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3.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凭证复印件;

4.其他证据材料。

7-2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根据具体情况,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投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2.具体项目

2-1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的,应有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2-2被投资企业依法解散或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2-3被投资企业依法关闭的,应有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2-4被投资企业依法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有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3.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4.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5.属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情形的,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6.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凭证复印件;

7.其他证据材料。

八.其他损失

8-1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的相关规定处理。

8-2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根据具体情况比照上述资产损失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还应出具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8-3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款,或委托其他经营机构进行理财,到期不能收回贷款或理财款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六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8-4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扣除,.除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必要的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外,还应出具资产处置方案、各类资产作价依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计税基础等确定依据。

8-5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扣除,除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必要的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外,还应出具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损失专项说明。

8-6.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扣除,除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必要的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外,还应出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况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损失原因证明材料。

8-7.

企业由于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可以认定为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必要的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包括:

1.抵押合同或协议书;

2.拍卖或变卖证明、清单;

3.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8-8.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中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必要的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后申报扣除。

注:“8.其他损失”中未列明提供“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凭证复印件”的,应作为必须提供的要件。

篇2:中材湘潭专项应急预案中材湘潭食堂食物中毒应急预案

中材湘潭专项应急预案中材湘潭食堂食物中毒应急预案 本文关键词:湘潭,应急预案,食物中毒,食堂,专项

中材湘潭专项应急预案中材湘潭食堂食物中毒应急预案 本文简介:中材湘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中材湘潭食堂中毒事件应急预案一、目的为确保在食堂就餐人员的生命安全,当出现食物中毒后,将危害、影响减到最少程度,制定本应急预案。二、定义凡二人以上(含二人)在食堂就餐后发生恶吐、发烧、昏迷等症状,即可初步认定食堂食物中毒事故,应启动食堂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三、响应程序:1、

中材湘潭专项应急预案中材湘潭食堂食物中毒应急预案 本文内容:

中材湘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中材湘潭食堂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一、目的

为确保在食堂就餐人员的生命安全,当出现食物中毒后,将危害、影响减到最少程度,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定义

凡二人以上(含二人)在食堂就餐后发生恶吐、发烧、昏迷等症状,即可初步认定食堂食物中毒事故,应启动食堂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三、响应程序:

1、当事人或现场其它人员第一时间报告公司综合部应急小组兼职安全员(成员见附表)和食堂负责人。

2、食堂负责人立即封存所有食物,等候检查。

3、应急小组兼职安全员立即报120急救,并对其他未有症状人员实行集中监控,一有症状立即送湘潭县卫生院。

4、应急小组兼职安全员在报120急救后立即报告应急小组组长、安环部及公司领导,由应急小组组长、安环部及公司领导讨论决定是否报警,由警方进行调查。

5、中毒者入院后的各项手续由应急小组办理。

6、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由应急小组兼职安全员报告湘潭县城卫生防疫部门,由湘潭县城卫生防疫部门进行现场卫生检验。

7、在未取得湘潭县城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调查报告前,食堂停止营业。待报告出来后,针对中毒原因进行整改后才能恢复营业。

8、针对食堂食物中毒事故,由综合部召开事故分析会,实行四不放过。如属工作过失,对食堂负责人考核2000-10000元/次;如属故意行为,并构成犯罪的,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9、对造成食堂食物中毒事故的原因采取针对措施进行整改落实,严格杜绝类此事故发生,做好事举一反三工隐患自查工作,查找其它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完善,防止再次出现类似漏洞。

四、预案演练要求

本预案每半年演习一次,验证是否达到应急效果,并根据演习总结不足,及时完善不足之处。

附应急小组人员通讯录

姓名

职务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总经理助理

综合部副部长

综合部副部长

行政主管(兼职安全员)

人力资源主管

保安队长

急救中心

120

报警中心

110

2

篇3:20XX年全市环保专项行动方案

2011年全市环保专项行动方案 本文关键词:专项,全市,环保,方案

2011年全市环保专项行动方案 本文简介:2011年滁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2011年我市将继续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根据省政府制定的《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

2011年全市环保专项行动方案 本文内容:

2011年滁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2011年我市将继续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根据省政府制定的《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深入排查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沿江(河、湖)化工企业、造纸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为推进我市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和巩固“十一五”污染减排成果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1、在2010年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批复的《重金属综合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总体要求,对已查明的重金属排放企业,进一步加大督查督办力度,落实整治措施,切实消除环境污染隐患。要坚决淘汰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小型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及冶炼企业,严格电镀、制革等行业比较集中的工业园区监管,从严查处偷排超排行为。要加强涉重金属化工企业的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要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公开环保不达标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要严格环境准入,严禁擅自降低评价等级,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凡是达不到要求的,不得投入生产。各地要结合实际工作,确定一批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重金属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内容开展集中整治。

2、重点对铅酸蓄电池行业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彻底检查。建立铅酸蓄电池加工(含极板)、组装、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台账,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2011年要对所有废气、污水排放口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对铅酸蓄电池行业企业实行严格的环境执法措施,切实加大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铅酸蓄电池等涉铅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一律上收到省环保厅,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环境保护、劳动保护“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从事废铅酸蓄电池回收、利用等经营活动的,一律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不能依法达到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发生重大铅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

各地要将铅酸蓄电池重点企业的整治作为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的第一要务,务求全面细致,取得实效。被依法关闭的企业,要落实断水断电措施,及时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对停产整治企业,要督促企业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和时限要求,未经验收不得恢复生产。未进行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要在2011年底前完成一次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周边环境变化较大的要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各地要在2011年7月20日前,在公开媒体上公布辖区内所有铅酸蓄电池企业(加工、组装和回收)名单、地址及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3、进一步加大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监管力度,规范危险废物管理。要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全面排查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要加大危险废物的转移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重点排查大型选矿、冶炼企业各类危险废物的去向,重点整治利用含重金属副产品、废物冶炼、回收重金属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加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监管,规范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

(二)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

1、继续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重点监控设施运行不正常、进水浓度高、排放超标的污水处理厂,切实提升运营管理水平。重点加强建成投运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全面分析、掌控污水处理厂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尤其是新增污水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情况。要进一步加大对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管力度,加强污泥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妥善处置污泥,严禁擅自堆放、随意丢弃、倾倒、直接排放。督促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利用单位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规范污泥运输和接收,定期向当地环保、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严厉查处非法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泥行为。

2、继续加强电力企业监管,督促企业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有效运行。重点检查烟气脱硫设施和连续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脱硫设施、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罚、追缴排污费。加强脱硫设施停运管理,规范企业停(启)报告,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三)严厉打击造纸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1、全面清查已取缔关闭的小造纸企业,必须按照“吊销执照、断水断电、拆除设备、移走原料”的标准,彻底取缔关闭到位,严防死灰复燃。

2、对现有造纸企业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批建不符、未履行

“三同时”验收手续擅自投入生产、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进行生产的,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限期履行相关手续,并依法给予高限处罚;对超标排放的,依法处罚,限期治理,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对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擅自停运污染物防治设施的,限期改正,依法处罚;对没有按期落实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产整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3、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要求,2011年底前,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淘汰以废纸为原料、年产1万吨以下的造纸生产线。

(四)全面开展沿江(河、湖)化工企业排查整治工作

1、在环境风险源排查和沿江(河、湖)化工石化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的基础上,对已开展的排查整治工作进行再督查再督办,确保整改到位,同时对化工企业再次进行全面细致的排查,摸清底数,找出存在环境问题,采取切实措施,惩治环境违法行为,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2、对化工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检查。对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或未按环评要求建设项目的,一律停止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无环境风险评价专章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补做环境风险评价,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核;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完善的,责成建设单位补充完善其内容,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核;在建项目,检查核实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的相关设施和措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没有同步落实的,责令建设单位予以补充完善;处于试生产未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要督促企业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并在验收中检查核实;已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无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的,要补充制定并报原验收部门审核;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正式生产的,一律停止生产。

对未履行“三同时”验收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罚款;对超标排放的,依法处罚,限期治理,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对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擅自停运污染物防治设施的,限期改正,依法处罚;对没有按期落实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产整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未按要求进行危险废物管理的,依法从严处理。

3、对取缔、关停或废弃的化工企业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严重、治理无望的企业坚决限期取缔关停,对拒不执行取缔、关停决定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取缔关停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应立即彻底拆除设备、断水断电、清除原料;对废弃化工企业遗留的原料及产品,应立即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妥善处置。

4、对化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完善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要求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无应急设施和应急措施的,立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或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处罚。应急预案不完善或应急设施、措施不到位的,要督促企业进一步摸清环境风险源,完善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健全企业环境应急机制。

5、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化工企业进行排查。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发现有化工企业,应立即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拆除生产设备及已设置的排污口,清除原料及产品;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发现有违法化工建设项目,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配合

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继续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的工作机制持续推进。各地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确保责任落实。各级环保、发展改革、经信、监察、司法、建设、工商、安监和电力部门要继续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对新建项目的立项与生产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工商注册登记等联合排查、联合监督、联合问责的工作机制,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合力整治突出的环境问题。

(二)加强督察督办,加大惩治力度

要切实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督查督办,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具体督察方案,督察中要坚持实施约谈、通报等制度,对工作开展不力、问题突出的、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的、上报相关整治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约谈主要负责人。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挂牌督办,开展后督察

要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群众利益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一批重金属污染、涉及危险废物及其他严重环境违法的案件,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严格执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督促环境违法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梳理辖区内2010年以来所有挂牌督办案件和行政处罚案件,制定后督察方案,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后督察,防止污染反弹。

(四)加强信息公开,曝光典型案件

要根据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采取现场新闻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公开环境信息,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高度关注、广泛支持环保的良好氛围。要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公开曝光一批严重损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和深入排查阶段(4月)

各地要根据本方案并结合实际,按照《全省环境隐患大排查工作方案》的要求,对辖区内重金属排放、化工、造纸等重点行业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拉网式检查,根据排查结果,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地实施工作方案、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动员部署情况及负责信息报送的部门和人员名单,于5月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整治阶段(5月至9月)

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化工企业、造纸企业和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时限和要求,严肃查处和整治一批典型违法案件。重金属排放企业(含铅酸蓄电池企业)、化工企业、造纸企业整治情况于2011年7月20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10月)

专项行动期间,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以明查、暗访等多种方式不定期地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10月份,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将分别带队对各地督查。

(四)总结阶段(11月)

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完成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于2011年11月15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2011年滁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2011年滁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王图强(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蒋新志(市环保局局长)

薛典祝(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

员:

杨光远(市建委党组书记、副主任)

高志友(市环保局副局长)

万瑞健(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贾培洋(市经信委副主任)

康红兵(市司法局副局长)

王配功(市工商局副局长)

伟(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石永建(滁州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和会务工作,高志友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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