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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对中劳动报酬、劳动条件标准

日期:2020-04-14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学科吧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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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对中劳动报酬、劳动条件标准 本文内容:

集体合同对中劳动报酬、劳动条件标准

劳动合同法解读五十五:集体合同对中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法定标准、劳动合同标准、集体合同标准三者效力关系的规定。

一、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按照2004年1月20日劳动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社会平均工资法”是三种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用方法之一。“社会平均工资法”也是是按照国际上通用的方法,即月最低工资一般是月平均工资的40—60%话。目前我国没有任何一个省份达到了这个要求,而且各省份差别很大。另外,为逐步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工资偏低问题,国务院要求各地从2006年起,要合理调整和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制定和推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截至2006年9月底,全国31个省份都颁布了月最低工资标准;除广东、西藏外,29个省份还颁布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据介绍,当前各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为810元(深圳市),最低为270元(江西省的边远县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为7.9元(北京市),最低为2.7元(江西省的边远县区)。在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方面,各省市都还有很大空间,这也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随着劳动各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的提高,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也要相应提高,劳动合同法有必要对此加以规定。

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和法定最低标准的关系

本条包括两层含义、两个梯度:一方面,集体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这也反映出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以及劳动法律、法规的效力关系,即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法律、法规的法律效力高于集体合同。

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等,一般是以法规、规章的形式出现,对于企业和劳动者具有普遍的约束作用。按此标准进行保护只是法律所要求的最低水平,而立法意图并不是希望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只是停留在最低水平上。通过集体合同,可以对劳动者利益作出高于法定最低标准的约定,从而使劳动者利益保护的实际水平能够高于法定最低标准。集体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等不得低于当地法规、规章规定的标准,这里有两种情况:(1)集体合同订立之初,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等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标准的,在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的时候就会提出异议,从而无法生效。(2)集体合同生效以后,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提高的,高于集体合同约定标准的,集体合同中的相关标准应当变更、予以提高,否则也确认为无效。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于签订了集体合同的企业来说,集体合同对于本企业全部劳动合同都具有约束力,或者称为基准作用。这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补充性效力,即集体合同所规定的标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劳动合同的补充。集体合同中有的内容是单个的劳动合同未涉及的,这些内容对劳动者和企业也是有约束力的,即都应当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2)不可贬低性效力,即集体合同所规定的标准在其效力范围内是劳动者利益的最低标准,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者利益的规定可以高于但不得低于这些标准,若低于此标准就由集体合同的规定取而代之。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确认为无效;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变更的,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的标准也要变更,以使其不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解读」本条是关于如何处理集体合同争议方面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情况多种多样,只要是集体合同有规定的,用人单位没有履行就构成了对职工劳动权益的侵犯。例如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规定,侵犯职工休息休假或者保险福利等约定权益的;违反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侵犯女职工月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等权益的,用人单位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工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劳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1993年10月30日全国总工会颁布实施的《中国工会章程》明确提出,中国工会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在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力过程中,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工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决定了工会可以对用人单位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等进行监督。

三、工会在集体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

从法理上讲,工会与用人单位是集体合同的法律主体(当事人)。集体合同对企业所有劳动者(关系人)和用人单位、工会都(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由于集体合同的签订目的和双方当事人的性质不同,订立集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有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职责,但其所承担责任的性质不同,当事人双方的义务具有不对等性。对企业来说,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都是它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如果不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企业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而对于代表全体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来说,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具有法定性,只具有道义性。保证全体职工履行义务靠的是职工的觉悟、舆论的力量和企业行政方面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所采取的行政手段。如果个别职工或部分职工不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无法承担法律责任,而只承担道义、政治责任。另外一种情况,工会组织及其所代表的全体职工都能够自觉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在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时候,工会作为职工权益代表,作为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律主体,也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还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四、工会在处理集体合同争议方面的程序

工会在处理集体合同争议时遵循什么样的程序?首先,劳动者、工会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根据本条规定,协商解决是处理履行集体合同争议的必用方式和必经程序。由工会出面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可以避免单个劳动者的弱势地位,能够与用人单位更平等、更有效地进行协商。工会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履行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并对之前违反集体合同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其次,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代表全体职工,将履行集体合同的争议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规定了工会选择或裁或审的两种途径,仲裁不再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这与劳动法的规定明显不同。劳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还有依据《集体合同规定》,这一类集体合同争议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1993年颁布实施的)处理,包括当事人双方协商、仲裁解决、诉讼解决三个环节。以往的实践表明,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条例》所规定的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提起诉讼的体制变得冗长拖沓,容易造成劳动者权益遭受侵害的状况长期得不到解决。而在发生集体合同争议的情况下,众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会遭受损害,这种状况长期得不到解决,会危害到劳动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安定。

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代表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受理该集体合同争议案件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动部1993年10月18日颁布实施)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处理。或者在不申请仲裁的前提下,协商解决集体合同争议不成的,工会还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受理该集体合同争议案件的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解读」本条是对劳务派遣企业设立的规定。

劳务派遣,在人力资源界一般称之为人力派遣或租赁,在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的劳动法学界一般称之为劳动派遣。其通常是指,劳动力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签订派遣契约,在得到派遣劳工同意后,使其在被派企业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动。劳务派遣的最大特点是劳动力雇佣与劳动力使用相分离,派遣劳动者不与被派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关系,而是与派遣机构存在劳动关系,但却被派遣至要派企业劳动,形成“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形态。

劳务派遣近年来在我国迅速发展,劳务派遣用工形式非常普遍,使用劳务派遣的原因有多种:第一、降低成本,包括人力资源管理成本、税收成本、解约成本等。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除了给工资和社保外,只要给劳务派遣单位一定数量的管理费。使用劳务派遣工还可以使企业少交企业所得税。使用劳务派遣工,企业就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给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第二、有些企业的业务季节性很强,使用劳务派遣工能很好的解决短期用工的需求,否则将会导致严重加班行为。第三、国有企业都有减员增效的指标,没有劳动力计划,但正常的业务需要人去做,因此营业窗口、分拣、投递等岗位都使用劳务派遣工。第四、当地政策规定,企业不能自己招用保安,保安必须都是由当地保安公司派遣。第五、企业的理念是集中精力进行专业化生产,其他辅助性的工作,如食堂、绿化、手工包装等不是企业的强项,这些辅助性业务进行外包或者使用劳务派遣工效率更高。第六、有的企业只能从事生产,自己不能从事销售业务,因此只能使用劳务派遣工从事销售业务。这种情况下的劳务派遣工并不处于弱势地位,有的工资待遇要高于企业的正式员工。

劳务派遣一方面一定程度地解决了就业,另一方面也带来很多问题,特别是在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根据调查,各方面反映劳务派遣中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规范:第一、劳务派遣公司随意克扣劳务派遣工工资。有的企业反映,企业按每名保安每月一千四百元的标准给工资,但保安实际拿到的工资只有八、九百元,其中的差价给劳务派遣公司拿走了。对此,有些接受单位采取了相应的对策,明确约定劳务派遣单位只收取管理费用,不能克扣劳务派遣工的工资。设立专门的工人工资账户,该账户只能发工资,不能提现,且只有劳务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同时签字才能使用该账户。第二、劳务派遣工同工不同酬问题。有些企业中正式工与劳务派遣工从事同样工作,如加油、从事窗口业务,工资要差一倍。有的反映,在国有企业或者国有企业改制企业中,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很难做到同工同酬,原因在于正式工不愿意降低工资待遇。第三、劳务派遣工得不到正常晋升和工资增长问题。由于劳务派遣工不是接受单位的正式员工,因此得不到正常的晋升和工资增长,这导致了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同时进单位,几年下来工资待遇差距很大。建议法律作出相应规定。第四、为降低成本,滥用劳务派遣问题。有的企业正式员工400人,劳务派遣工却有3000人。除了管理人员是正式职工之外,其他职位如话务员、形象代表、柜台人员都用年轻的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不能成为常态的用工形式,国外劳务派遣只适用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因此建议限制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明确规定长期性岗位不能使用劳务派遣。第五、工伤等责任不明确问题。实践中,有的劳务派遣工受到了工伤,工伤赔偿责任是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还是由接受单位承担规定不明确,容易造成相互推诿责任,建议法律规定连带责任,如果由于生产安全措施不到位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由接受单位承担责任,如果接受单位没有过错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很难找到有关劳务派遣方面的规定。只是散见于一些地方管理部门为解决管理问题制定了一些规定,如北京市劳动保障局于1999年印发了《北京市劳务派遣组织管理暂时办法》,对下岗职工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实现再就业提供优惠扶持的政策。这些规定不仅数量少,层次低,就内容来说,只涉及部分人群,如下岗职工、技术人员的规定,对劳务派遣涉及的其他重要内容则没有规定。可以说,劳务派遣在我国法律中基本上处于空白的状态。这导致由劳务派遣引发的关系及争议无法规范和处理,劳务派遣已在很大程度上成为用人单位降低用工成本,侵犯劳动者权益的手段。

由于目前有关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严重欠缺,不同地区劳动部门及企业对劳务派遣的认识很不一致,有关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做法不同。如浙江省绍兴市的劳务派遣单位都有着强烈的政府色彩,全市有八家劳务派遣单位,其中市区两家,六个区县各一家。市区的两家劳务派遣单位分别是绍兴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为市就业局下属集体企业,另一家是人事局下属的人才中心管理的代理中心。各区县的劳务派遣企业均为劳动保障部门归口管理。江苏省南通市劳动局劳务公司为南通市劳动局的下属企业,原来主要是将南通籍的劳务派遣工派到上海市的企业中,现在主要派遣来自其他地方的劳务派遣工。在南通市,除了该劳务公司外,劳动保障部门还批了三十五家劳务派遣单位。上海市的劳务派遣单位和从事劳务派遣的单位都是市场主体,与劳动保障部门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基于上述的认识和现状,对劳务派遣进行法律规制已成为当务之急。本法用了一节对劳务派遣作了特别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必须符合公司法设立公司的全部规定,并明确规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五十万,且资金应当一次全额到位。有的同志建议,对设立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并提出,国外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也大都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看,行政管理体制正在改革,减少行政许可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基本内容,行政许可法对设立行政许可也规定了基本的原则。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并不能解决劳务派遣中存在的问题,劳务派遣这种形式就有可能产生对劳动者保护缺位的问题,法律应主要是解决劳务派遣中三方关系的问题,设立前置许可对于规范劳务派遣治标不治本,实践中劳动保障部门也难以对其展开有效的监管,同时又会引发其他的问题……因此本法没有规定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以后,地方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中,不得规定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单位以及被派遣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方面权利义务规定。

本条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全部义务。

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形成本法规定的正式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要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义务在本法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如派遣单位承担依法招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费等义务;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安排劳动者休息休假、提供劳动保护、允许劳动者参加或组织工会等义务,并对派遣单位承担的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费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劳务派遣单位要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这一规定也就是再次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劳动合同除了要有一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外,还要明确约定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第三,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至注要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本应当是由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可以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还可以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双方约定期限。但是本法就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作出了法定期限,即不得少于二年,可以多于二年。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劳务派遣单位为了逃避用人单位的责任,故意在劳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的合同期限,而是规定以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工作时间或者劳务派遣工为接受单位提供劳动的实际时间为准。如果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也为一年。如果劳务派遣工在接受单位提供劳动提前结束的,劳动合同也同时结束。对此有些同志建议,劳务派遣单位不是中介,劳务派遣工是劳务派遣单位的正式员工,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相应责任,建议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期限,且该期限不得少于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期限。为解决这个问题,本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这一规定,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劳务派遣单位认为,实践中将接受单位的用工期限作为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的做法确是不合适的,但是本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是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对一般的劳动合同没有最低期限的规定,如果仅对劳务派遣合同规定最低二年期限,必将导致法律前后不一致,也加重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负担,造成不公平。有的用人单位提出,劳务派遣单位必然会将最低二年期限的负担或多或少地转嫁给用工单位,这样将会使得用工单位的成本大大提高,不利于就业。还有的提出,规定劳务派遣合同的最低期限为二年与有关劳务派遣应当在临时性、辅助性与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规定相矛盾。经过反复研究考虑,我们认为,为解决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故意在劳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的合同期限,而是规定以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工作时间或者劳务派遣工为接受单位提供劳动的实际时间为准,如果劳务派遣工在接受单位提供劳动提前结束的,劳动合同也同时结束这一做法,法律对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期限作出最低期限的规定是必要的,这不仅可能解决劳动合同期限的问题,同时规定,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要支付不得低于劳动派遣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这也是限制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不正常发展的有效的经济手段之一。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解读」本条是对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

劳务派遣涉及到三方关系,即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即用工单位,以及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等三个关系。理论界对于这三个关系的定性并不一致,实践中通常认为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派遣单位向社会招用劳动者,并对应招合格的劳动者进行派遣,行使对劳动者的人事管理权,如处分、辞退权,同时派遣单位承担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社会福利等劳动法的义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是民事关系,双方订立派遣协议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标准派遣符合要求的劳动者,用工单位根据协议向派遣单位支付报酬或管理费。而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构成的则是劳务关系,用工单位负责在劳动过程中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指挥和管理,劳动者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而现行法律、法规中对此没有规定,三方法律关系在实践中十分不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也十分混乱,一旦出现争议,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就互相推诿,拒绝承担劳动法上的责任,从而造成被派遣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受侵害。

本条第一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此协议性质上应当属于民事合同。在该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明确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内容。这里,派遣岗位是指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中将被安排的工作性质、职位;派遣期限是指被派遣劳动者依派遣单位的派遣受用工单位指挥、管理的时间。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内容,将有利于明确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即用工单位)的权利义务,从而避免发生争议时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互相推诿现象的出现,有利于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的保护,也有利于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构建和发展。

本条第二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可见,在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遵循实际需要的原则来确定派遣期限。此外,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是不允许的。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往往成为相关单位实践中躲避社会保险、正常的工资调整等的手段,这对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是一种侵害,对其进行禁止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解读」本条是对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的规定。

目前从事劳务派遣的企业中,作法不一,良莠不齐。运作规范的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工都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将工资、社会保险等都规定清楚,同时与接受单位都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约定两个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如果劳务派遣工被接受单位无故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有的劳务派遣单位还要与接受单位谈判,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有一些劳务派遣单位由于自身实力和认识等原因,很少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如不参与招聘,在接受单位完成招聘工作后,只是补签劳动合同。平时对劳务派遣工很少关心,除了每年年初签订劳动合同外,几乎没有什么联系,更没有履行相应的保障义务。在劳务派遣工在接受单位的工作结束后,劳动合同也自动结束,不承担任何责任。对这些不规范的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工与接受单位都表示不满。有的劳务派遣工认为其与劳务派遣单位没有什么关系,双方之间缺乏基本的沟通。有的接受单位认为劳务派遣单位只知道收取管理费,其他一律不管,相反接受单位为了稳定员工队伍,履行了很多劳务派遣单位的职能,非常不公平。

应当说,劳务派遣方式更多的是资本的选择而不是劳动者的选择,因为企业的目的是以此降低用工成本,因此,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极易受到侵犯,对其进行立法规范就显得格外重要。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就业压力巨大并将在相当长时期内持续,大量进城务工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国有企业下岗分流人员构成就业市场中劳动力的主要部分。有些劳动者或就业能力较低,或流动性较大,劳务派遣所提供的短期、临时的工作适应了这些劳动者的需要,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就业的压力。但是由于我国劳务派遣还基本没有法律法规的约束,造成劳务派遣单位滥用劳务派遣,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即劳务派遣单位有义务将劳务派遣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另外,还有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禁止性规定,即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解读」本条是关于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规定。

有些劳务派遣不仅在本行政区域内派遣,而且还跨地区进行。

本条主要是为了防止克扣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降低劳动条件。

用人单位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正规劳务派遣公司,派遣所需要的各类人员,这是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如果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是不同地区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应当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如甲省劳务派遣工到乙地务工,乙地的劳动报酬标准可能比甲省高几百元,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就应当以乙地区的标准签订协议,并按乙地的标准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法律之所以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应当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区的标准执行,就是因为劳务派遣往往是由经济较落后而劳动力相对过剩的地区向经济较为发达但劳动力相对短缺的地区进行的,也就是说,用工单位所在地区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

件一:要优丁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区。在现实中,这种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差距往往成为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剥夺劳动者正当权益的缘由,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往往因此受到伤害,仅仅可以拿到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区标准的工资,这甚至成为了劳务派遣的吸引力所在。基于这种情况,本法对这一劳务派遣中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跨地区派遣的,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标准,应当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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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结合就业工作实际,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要求,认真落实市委十一届十次全会部署,围绕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为目标,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坚持以人为本、服务民生,坚持转变作风、真抓实干,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不断提高我处党支部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不断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确保就业各项工作整体推进,为我市劳动就业发展提供政治思想和组织保证。

二、工作内容

(一)常规工作

1.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一是以责任激发潜能,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按照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调的总要求,把“举旗帜、抓班子、带队伍、促发展”作为目标,实行“一岗双责”,以党支部书记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专职副书记履行直接责任人职责,班子成员带头履行职责,抓党建的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和量化党建工作目标任务,不断提高班子成员思想政治素质和领导水平。

二是创新组织工作模式,延伸党组织触角,不断扩大工作面和服务面。学习借鉴兄弟单位经验,围绕基础工作抓规范、重点工作抓突破、特色工作抓创新,整体工作抓提高的要求,努力争创先进党支部。

三是加强民主建设。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依照党章要求,认真治理软散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党支部的规范化运作,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坚持公示、座谈,严格开展“三会一课”,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2.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

一是要不断规范党员发展。根据“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继续巩固和发展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掌握思想动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不断为党组织输送新鲜血液。

二是完善选拔任用、管理和考核机制。按照市人社局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严格工作程序,落实预审制、推优制、公示制,对成绩突出的干部要给予奖励、表彰,对不称职的干部调整岗位,形成优胜劣汰、能上能下的机制,切实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

三是全面提高干部素质,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坚持干部的培训制度,创造条件,安排年轻干部参加政治理论培训。鼓励年轻干部攻读学历教育,参加各类培训,努力建设一支德才兼备、学历、年龄和专业知识结构合理,有较强管理能力的中层干部队伍。建立领导班子成员与中层干部定期谈话、年轻干部定期交流思想、汇报工作制度和领导定期与年轻干部谈话制度,切实关心和帮助他们解决思想、工作、学习及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二)重点工作

1.抓好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着力在统一思想、凝智聚力上求实效

(1)坚持学习政治制度。采取以集体学习为主、自学为辅的方式,组织党员干部有计划、分层次、分专题地深入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十八大报告中关于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健全促进就业创业机制的重要意义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中涉及人才、就(创)业相关政策、业务流程及创新便民举措作出的各项工作部署,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进一步理清思路、创新举措,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最新的党建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2)完善长期学习机制。为提高党员干部职工的理论素养、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我处党支部以增强学习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为抓手,主动适应新常态,以局党委中心组专题学习计划和“书香沁人社、文化润心灵”读书交流活动为契机,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制定符合实际的学习计划,以处党支部学习为龙头,坚持每月开展1次学习活动,坚持加强业务能力培训,继续开展好“读书讲学”和“微型党课”等活动,各党小组(科室)抓好每日一刻自主学习,依托读本、网络、报刊杂志等平台,积极引导党员干部向书本、向实践、向群众学习,进一步拓展学习内容、创新学习教育模式、改进学习教育手段,引导广大党员职工通过做细学习笔记,写好心得体会等方式,学精业务本领,提高学习质量,转变工作作风,彻底根除陈旧思想与落后意识,着力打造一支学习型党支部,为完成年度目标提供坚强的思想保证。

(3)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照真学真懂真信真用的要求,努力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立场、观点、方法,做到为提高思想境界而学、为增强工作本领而学、为解决实际问题而学,真正把所思所想所做与所学结合起来,在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方面取得实效,党支部成员和各科室至少完成一篇高质量的调研分析报告,着力破解工作难题,做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

2.继续建立和完善处党建规范化体系

(1)规范制度管理。对处党支部的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工作制度和生活制度等进行认真梳理,根据局党委要求,修订完善党建工作各项制度,依据建章立制环节中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整改,切实解决状态不佳、能力不强、服务不优、效率不高等问题,进一步提振精神、提升服务能力、提高工作效率。一是强化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规范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行为,落实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二是强化监督制度建设,运用党内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力度,增强党员队伍的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的能力。三是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带头改进会风文风,努力使党支部精神面貌大改观、作风纪律大转变、服务效能大提升、发展环境大改善,保证支部工作开展更加有章可依、有规可循,用制度管事、管权、管人。四是要不断规范组织生活制度,党员领导干部要参加支部活动和组织生活,无故不得请假或缺席,要认真听取党员意见,接受党员的监督,使组织生活在组织建设中的作用得到实际有效的发挥。通过建立健全制度规定,强化制度硬约束,提高制度执行力,着力解决纪律散漫、作风漂浮、干事拖沓、执行不力等问题,激发党员干部务实进取、服务民生的工作精神,树立党员干部为民务实的良好形象。

(2)规范台账管理。按照党建工作主要内容和任务,分类建立党员理论学习培训台账、党员主题活动台账、党员发展工作台账、党费收缴台账和党建工作信息台账等,确保簿册记录规范、文件资料齐全,使党建台账常规化、规范化、系统化、条理化。

(3)加强宣传力度。宣传工作在就业工作的全局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一刻也不能放松或懈怠。一是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做好宣传工作的认识,增强自觉性、主动性和坚定性。二是要建立健全宣传的体制机制,人人都要成为宣传员、战斗员,宣传工作也是生产力。三是要加强对宣传品的制作,使之看得见,摸得着,能感受。落实专人、明确责任,维护更新党支部建设“网站”,及时发布党建工作宣传信息。四是要加强与媒体、团体的沟通和协调,能够公开的都要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五是要加强宣传工作的考核,建立就业信息宣传联络员制度,坚持办好《就业直通车简报》,发挥简报在就业信息宣传工作中的作用。

3.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

(1)明确巩固年活动的核心任务。按照“整改有目标、推进有措施、落实有责任、完成有时限的”四有要求,切实领会落实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的部署,把开展教育实践活动与推动就业各项重点工作有机统一起来,努力实现改进作风与推动发展齐头并进。以转作风、抓落实、惠民生、促发展为举措,把实施惠民利民实事、民生工程作为活动的重要抓手,坚持边学边查边改,坚持立行立改,坚持统筹兼顾、科学安排,确保“巩固年”活动与其他中心工作相衔接、促进,实现两不误、两促进。一是要强化责任担当意识,主动适应新常态,切实增强管党治党的政治自觉性,把从严治党贯彻到各个方面。二是要认真落实从严治党的任务和措施,从思想教育、组织管理、作风建设、党内政治生活、纪律执行五个方面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深入学习贯彻落中央、省市委关于加强党建和从严治党的要求。三是要进一步抓好整改落实,以“零容忍”的态度,强化正风肃纪,抓好专题民主生活会的组织召开,大力加强服务型党支部建设,巩固和拓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四是要健全完善从严治党责任机制,严格党建工作考核问责,搞好统筹协调,进一步加强党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坚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不断提升党建工作整体水平。

(2)开展文明创建

扎实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通过开展各种具有吸引力、感染力、凝聚力的活动,进一步提升精神文明建设整体水平。深化文明单位和党员示范岗创建活动,组织党团员志愿者服务队伍,定期深入基层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咨询、小额贷款服务、再就业培训服务等活动,深入失业职工家庭开展“送岗位、送政策、送培训、送温暖”活动,促进干部职工队伍的作风转变。

4.强化党风廉政建设

(1)强化教育。将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教育作为2015年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组织学习上级党委、纪委的重要会议精神和中央、省市领导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廉政准则》等廉洁自律规定,根据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的要求,深化示范教育、岗位廉政教育,创新警示教育。继续开展廉政文化创建活动,把培育廉洁价值理念融入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教育之中,扬真抑假、扬善抑恶、扬美抑丑,引导党员干部讲党性、讲原则,清正廉洁,保持共产党人政治本色,促使党员干部树立和坚持正确的事业观、工作观和政绩观。

(2)强化纪律。自觉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办事,牢固树立党的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坚决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问题,党员干部做到带头服从组织安排、带头遵纪守法、带头遵守行为规范、带头立足本职做好工作,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3)强化来信来访工作。坚持投诉监督制度,强化信访接待工作,妥善处理各类问题及矛盾。建立信访接待领导小组,落实信访接待责任,坚持信访接待值班轮流制,努力构建大信访大维稳工作格局。

(4)强化服务软环境建设。落实承诺,严格执行文明办公,全力践行服务承诺,不断改进工作作风。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十项规定”精神,牢记“两个务必”,弘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以及艰苦奋斗、求真务实的优良作风,坚决纠正“四风”问题。

(三)创新工作

围绕劳动就业工作,以创先争优活动为主线,以服务民生为根本,扎实开展各项工作活动。

1、建立一套内部管理制度。根据就业工作实际,深入研究创业带动就业、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村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标准化建设、劳动力回(外)引等就业各项工作,联合相关部门出台系列管理办法和制度,力争把就业亮点工作做得更亮。

2.建立q群联系人制度。为加强处室间的沟通联络和沟通,避免既发群通知又发短信通知的重复工作,处党支部以“提高工作实效”为抓手,创新组建一支新的“就业处联络员”qq群,切实提高本单位工作效率和质量。

3.创新举措,服务民生。一是放大就业“直通车”效应,开通手机app。全面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系统,打造便捷、高效、快速的互动服务通道,实现掌上就业“一点通”。二是强化劳务对接,建立劳务基地。进一步与贵州沿河、甘肃临夏等地开展劳务对接,主动赴中西部劳动力输出重点市(县)调研沟通,编印发放宣传画册、制作ppt和专题片,加大对外宣传力度,广泛开展宣传。全年建立市外劳动力引进基地20个;有针对性将协作地技能人才和普通劳动力输入我市,力争劳动力回(外)引15000人。三是打造创业工作品牌,创新“1+5”大众创新创业模式。巩固省级创业型城市成果,极力打造创业工作品牌,推动全市创业就业工作再上台阶,力争从省级创业型城市向省创业型示范城市乃至国家级创业型城市迈进。四是“零距离”服务,开启名企推介活动。搭建企业间交流、互动、学习平台,大力弘扬在“招人、育人、留人”方面有好的经验做法的典型企业。

2015年,党建工作任务重,要求高,责任大,我处将按照局党委工作布署,结合工作实际,注重建组织、强队伍、担责任,着力在创新机制、拓宽领域、打造平台、加强服务上下功夫,坚持把党务工作与行政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一起总结,不断提升支部党员的工作效率,不断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扎扎实实抓好今年的党务工作,确保就业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工作计划写作指导

工作计划大体分为标题、正文、结尾三部分。

(1)标题。由单位名称、适用时期、内容和文种构成。

(2)正文。由前言和计划事项构成。

1)计划的前言,要简明扼要说明制定计划的目的或依据,提出工作的总任务或总目标。前言常用“为此,今年(或某一时期)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作结,并领起下述的计划事项。

2)计划事项,是总的计划下面的各个

分计划项目。这部分一般要分项来写,有时,大的项目下有小的项目,大的项目是一个大的方面要做的工作,小的项目是在大的方面要做的每一项工作。

工作计划是一个单位或团体在一定时期内的工作打算。写工作计划要求简明扼要、具体明确,用词造句必须准确,不能含糊。

具体格式如下

1.计划的名称。包括订立计划单位或团体的名称和计划期限两个要素,如“××印刷厂团委____年度工作计划”。

2.计划的具体要求。一般包括工作目的和要求,工作的项目和指标,实

施的步骤和措施等,也就是为什么做、做什么怎么做、做到什么程度。

3.最后写订立计划的日期。

(二)工作计划的内容。一般地讲,包括:

1.情况分析(制定计划的根据)。制定计划前,要分析研究工作现状,充分了解下一步工作是在什么基础上进行的,是依据什么来制定这个计划的。

2.工作任务和要求(做什么)。根据需要与可能,规定出一定时期内所应完成的任务和应达到的工作指标。

3.工作的方法、步骤和措施(怎样做)。在明确了工作任务以后,还需要根据主客观条件,确定工作的方法和步骤,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制订好工作计划须经过的步骤:

1.认真学习研究上级的有关指示办法。领会精神,武装思想。

2.认真分析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这是制订计划的根据和基础。

3.根据上级的指示精神和本单位的现实情况,确定工作方针、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再据此确定工作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确定工作的具体步骤。环环紧扣,付诸实现。

4.根据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偏差、缺点、障碍、困难,确定预算克服的办法和措施,以免发生问题时,工作陷于被动。

5.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组织并分配力量,明确分工。

6.计划草案制定后,应交全体人员讨论。计划是要靠群众来完成的,只有正确反映群众的要求,才能成为大家自觉为之奋斗的目标。

7.在实践中进一步修订、补充和完善计划。计划一经制定出来,并经正式通过或批准以后,就要坚决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往往需要继续加以补充、修订,使其更加完善,切合实际

工作计划结束语,工作计划结尾范本

范本一

总之在20

xx年里,我会借改革契机,继续加大现金管理力度,提高自身业务操作能力,充分发挥财务的职能作用,积极完成20

xx年工作计划的各项任务,以最大限度地回报于公司。为我公司的稳健发展而做出更大的贡献。

范本二

以上,是我对20

xx年的一些设想,可能还很不成熟,希望领导指正。火车跑的快还靠车头带,我希望得到公司领导、部门领导的正确引导和帮助。展望20

xx年,我会更加努力、认真负责的去对待每一个业务,也力争赢的机会去寻求更多的客户,争取更多的单,完善厂房部门的工作。相信自己会完成新的任务,能迎接20

xx年新的挑战。

范本三

最后,感谢公司所有的领导和同事,因为我个人的进步离不开大家的帮助和支持。20

xx年我会不断学习,努力工作。我要用全部的激情和智慧创造效益,让事业充满生机和活力!我们是一个整体,奔得是同一个目标!我会和大家一起齐心协力,从新的起点开始,迈向成功!

范本四

近半年的工作中,我通过实践学到了许多房地产的相关知识,通过不断的学习逐步提高了自己的业务水平。但是作为新人,我深深知道,自己经验还是相对欠缺的,需要不断的学习和磨练。因此,在新的一年里,我希望通过到销售第一线的不断学习和实践,做好个人工作计划,在现场不断增加自己的经验和见识,争取使自己的业务水平提到一个更高的高度,为公司多做贡献。

范本五

也知道自己的今天与公司领导和同事的帮助是分不开的,一个人能力再强也不能强国一众人,只有多人形成合力了,那么高尚的明天才会更好!我甚至其中的关窍,所以我在团结领导和同事方面做的最好,我相信在将来的一年中,凭借我自己的不断努力,加上关税领导和同事的帮助,我在新的一年工作就会更加的出色!>工作计划

范本六

我们团支部是学校团委的一个支部,将努力在学校、老师的指导下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努力开展班团文化活动。为学习服务、为未来服务,走出一条团结求实,上进创新之路,使同学们更加团结、友爱,使我们的班级更加优秀,争取在不久的将来取得可喜的成绩。

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本-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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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程序规范

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程序规范 本文关键词:续订,劳动合同,终止,变更,解除

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程序规范 本文简介: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程序规范为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保障劳动合同依法履行,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现就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的相关程序规范如下:一、劳动合同变更程序1.符合《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以下

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程序规范 本文内容:

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程序规范

为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保障劳动合同依法履行,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现就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的相关程序规范如下:

一、劳动合同变更程序

1.符合《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2.当事人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应当填写《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附件一),并及时送交对方,由对方当事人在《通知回执》上签收;

3.被通知方接到《通知书》后,应在七日内就是否同意变更劳动合同书面答复通知方。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按对方的要求变更劳动合同;

4.双方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及时就变更的条件和内容进行协商;经协商达到一致意见的,应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附件二);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或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符合《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方可以单方变更劳动合同部分条款的条件和范围的,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当约定的变更条件出现时,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变更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6.《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一式两份,送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后,由双方各持一份。

二、劳动合同解除程序

1.劳动合同当事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

2.劳动合同当事人依照《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事宜;经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双方应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附件三);同时,用人单位应按本《规范》第四条的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或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依照《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及时向职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附件四),并按本《规范》第四条的规定为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4.用人单位依照《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向职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期满后按本《规范》第四条的规定为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5.用人单位依照《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实施经济性裁员,应按照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7号)和本局《广州市经济性裁员实施意见》(穗劳计字[1998]7号)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按本《规范》第四条的规定为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6.职工依照《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向用人单位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用人单位接到《通知书》后,应按本《规范》第四条的规定为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7.职工依照《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向用人单位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期满后,用人单位应按本《规范》第四条的规定为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三、劳动合同终止程序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其他的法定约定终止条件出现,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向对方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附件五);劳动合同期满或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后,用人单位应按本《规范》第四条的规定为职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四、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在十日内为职工办理下列手续:

l.结清职工应得的工资及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费用,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发给职工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

2.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停保手续和审核失业救济金手续;

3.协助职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4.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将职工的个人的档案转移到其户口所在地的区或县级市劳动部门;

5.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附件六),并将《劳动手册》、《失业救济金通知书》发还给职工本人。

6.《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应当直接送达职工本人,并由职工签收;不能直接送达或者职工拒绝签收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上述方式均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五、劳动合同续订程序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其他的法定、约定终止条件出现,任何一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向对方发出《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附件七),并及时与对方进行协商,依法续订劳动合同。

2.续订劳动合同,如原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已有较大改变,双方应重新协商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如原劳动合同的条款变动不大,双方可以签订《延续劳动合同协议书》(附件八),并明确劳动合同延续的期限及其他需重新确定的合同条款。

3.续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将双方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延续劳动合同协议书》(附原劳动合同)一式两份,送有管辖权的劳动合同鉴证机构进行鉴证,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延续手续。

附:

一、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

二、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三、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四、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五、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六、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七、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八、延续劳动合同协议书。

附件一:

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

________________:

我们双方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原因,现根据《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拟对原劳动合同的第_____________条第_________款第________项的内容作如下变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劳动合同的其他内容不变。

是否同意变更,请于七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通知方(签名或盖章)*年*月*日

本人(单位)已收到单位(职工

)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发出的《变更劳动合同通知》。

被通知方(签名或盖章):*年*月*日

附件二:

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与

(乙方)经协商,双方同意对*年*月*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条款(内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双方应一并履行。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年*月*日

鉴证机构(盖章)

鉴证人:

鉴证日期:*年*月*日

附件三: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

方)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原因,要求提前解除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方)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经协商,双方同意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和《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解除劳动合同。甲方按规定支付(不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_________元。

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四: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__________________:

我们双方于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而无法继续履行,现根据《劳动法》___________条第_________款第________项和《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_____________条第_________款第________项的规定,决定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与你(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请你(单位)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到_________部门(给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通知方(签名或盖章)*年*月*日

本人(单位)已收到单位(职工

)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被通知方(签名或盖章):*年*月*日

附件五: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________________:

我们双方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期限届满(终止条件已出现),单位(本人)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现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三条和《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与你(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请你(单位)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到__________________部门(给予)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通知方(签名或盖章)*年*月*日

本人(单位)已收到单位(职工

)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发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被通知方(签名或盖章):*年*月*日

附件六: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________________区劳动服务公司:

本单位与职工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年龄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的劳动合同已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依法解除(终止),其《劳动手册》、《失业救济金通知书》已发给劳动者本人,请予以办理失业登记和领取《失业证》手续。

用人单位(盖章)*年*月*日

本人已收到单位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发出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职工签名:*年*月*日

附件七:

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本人)与你(单位)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将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届满,单位(本人)决定继续与你(单位)续订劳动合同,如同意续订合同,请于_____月_____日上/下午_________时到__________________(部门)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如不同意续订合同,请于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以书面方式答复单位(本人)。

通知方《签名或盖章》*年*月*日

本人(单位)已收到单位(职工

)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发出的《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被通知方(签名或盖章):*年*月*日

附件八:

延续劳动合同协议书

________________(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乙方)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依法终止,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延续劳动合同。延续的劳动合同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生效,并重新确定以下新的合同条款:

一、合同期限

延续的劳动合同期限采取以下第______种方式:

1.有固定期限: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到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到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并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工作任务完成并终止合同的标志。

二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除上述条款外,原合同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双方同意一并履行。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

鉴证机构(盖章)

鉴证人:

鉴证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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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劳关[1999]7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用人单位:

为加强本市的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劳动合同当事人变更、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本局制定了《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程序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本局反映。

广州市劳动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八日

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程序规范

为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保障劳动合同依法履行,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现就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的相关程序规范如下:

一、劳动合同变更程序

1.符合《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2.当事人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应当填写《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附件一),并及时送交对方,由对方当事人在《通知回执》上签收;

3.被通知方接到《通知书》后,应在七日内就是否同意变更劳动合同书面答复通知方。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按对方的要求变更劳动合同;

4.双方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及时就变更的条件和内容进行协商;经协商达到一致意见的,应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附件二);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或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符合《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方可以单方变更劳动合同部分条款的条件和范围的,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当约定的变更条件出现时,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变更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6.《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一式两份,送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后,由双方各持一份。

二、劳动合同解除程序

1.劳动合同当事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

2.劳动合同当事人依照《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事宜;经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双方应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附件三);同时,用人单位应按本《规范》第四条的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或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依照《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及时向职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附件四),并按本《规范》第四条的规定为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4.用人单位依照《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向职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期满后按本《规范》第四条的规定为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5.用人单位依照《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实施经济性裁员,应按照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7号)和本局《广州市经济性裁员实施意见》(穗劳计字[1998]7号)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按本《规范》第四条的规定为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6.职工依照《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向用人单位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用人单位接到《通知书》后,应按本《规范》第四条的规定为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7.职工依照《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向用人单位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期满后,用人单位应按本《规范》第四条的规定为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三、劳动合同终止程序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其他的法定约定终止条件出现,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向对方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附件五);劳动合同期满或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后,用人单位应按本《规范》第四条的规定为职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四、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在十日内为职工办理下列手续:

l.结清职工应得的工资及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费用,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发给职工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

2.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停保手续和审核失业救济金手续;

3.协助职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4.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将职工的个人的档案转移到其户口所在地的区或县级市劳动部门;

5.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附件六),并将《劳动手册》、《失业救济金通知书》发还给职工本人。

6.《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应当直接送达职工本人,并由职工签收;不能直接送达或者职工拒绝签收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上述方式均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五、劳动合同续订程序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其他的法定、约定终止条件出现,任何一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向对方发出《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附件七),并及时与对方进行协商,依法续订劳动合同。

2.续订劳动合同,如原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已有较大改变,双方应重新协商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如原劳动合同的条款变动不大,双方可以签订《延续劳动合同协议书》(附件八),并明确劳动合同延续的期限及其他需重新确定的合同条款。

3.续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将双方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延续劳动合同协议书》(附原劳动合同)一式两份,送有管辖权的劳动合同鉴证机构进行鉴证,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延续手续。

附:

一、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

二、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三、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四、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五、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六、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七、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八、延续劳动合同协议书。

附件一:

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

________________:

我们双方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原因,现根据《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拟对原劳动合同的第_____________条第_________款第________项的内容作如下变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劳动合同的其他内容不变。

是否同意变更,请于七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通知方(签名或盖章)*年*月*日

本人(单位)已收到单位(职工

)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发出的《变更劳动合同通知》。

被通知方(签名或盖章):*年*月*日

附件二:

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与

(乙方)经协商,双方同意对*年*月*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条款(内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双方应一并履行。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年*月*日

鉴证机构(盖章)

鉴证人:

鉴证日期:*年*月*日

附件三: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

方)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原因,要求提前解除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方)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经协商,双方同意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和《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解除劳动合同。甲方按规定支付(不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_________元。

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四: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__________________:

我们双方于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而无法继续履行,现根据《劳动法》___________条第_________款第________项和《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_____________条第_________款第________项的规定,决定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与你(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请你(单位)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到_________部门(给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通知方(签名或盖章)*年*月*日

本人(单位)已收到单位(职工

)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被通知方(签名或盖章):*年*月*日

附件五: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________________:

我们双方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期限届满(终止条件已出现),单位(本人)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现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三条和《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与你(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请你(单位)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到__________________部门(给予)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通知方(签名或盖章)*年*月*日

本人(单位)已收到单位(职工

)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发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被通知方(签名或盖章):*年*月*日

附件六: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________________区劳动服务公司:

本单位与职工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年龄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的劳动合同已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依法解除(终止),其《劳动手册》、《失业救济金通知书》已发给劳动者本人,请予以办理失业登记和领取《失业证》手续。

用人单位(盖章)*年*月*日

本人已收到单位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发出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职工签名:*年*月*日

附件七:

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本人)与你(单位)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将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届满,单位(本人)决定继续与你(单位)续订劳动合同,如同意续订合同,请于_____月_____日上/下午_________时到__________________(部门)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如不同意续订合同,请于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以书面方式答复单位(本人)。

通知方《签名或盖章》*年*月*日

本人(单位)已收到单位(职工

)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发出的《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被通知方(签名或盖章):*年*月*日

附件八:

延续劳动合同协议书

________________(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乙方)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依法终止,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延续劳动合同。延续的劳动合同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生效,并重新确定以下新的合同条款:

一、合同期限

延续的劳动合同期限采取以下第______种方式:

1.有固定期限: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到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到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并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工作任务完成并终止合同的标志。

二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除上述条款外,原合同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双方同意一并履行。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

鉴证机构(盖章)

鉴证人:

鉴证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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