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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地产抵押合同

日期:2020-03-14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学科吧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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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地产抵押合同 本文简介:合同编号:深圳市房地产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二〇〇八年十二月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本本,使用本示范本本时合同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特别仔细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的内容,对合同条款有疑问时,建议向专业人士咨询。2.为体现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

深圳市房地产抵押合同 本文内容:

合同编号:

深圳市房地产抵押合同

(最高额抵押)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

1.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本本,使用本示范本本时合同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特别仔细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的内容,对合同条款有疑问时,建议向专业人士咨询。

2.为体现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依照约定对本示范本本条款进行选择、补充、填充、修改。当事人的约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3.本合同需手写的空格,应当用蓝或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合同当事人应当在本合同的正文、附件(包括补充协议)、附图中签字或盖章。

4.本合同中有关主合同内容条款的填写,应当与双方签订的主合同内容一致,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合同为准。

5.本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与空格处填写的有效文字、符号均视为合同当事人合意内容。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合同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在签订时双方应当认真核对,以确保本合同各份内容相同。

7.

本合同生效后,对合同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种类:________

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种类:________

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甲方将其拥有合法处分权的房地产抵押于乙方,作为编号为

的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的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债务相关信息

一、债权人

二、债务人

三、其他合同当事人

四、主债权数额:(币种:

)(大写)

亿

元(小写

元)整。

五、债务履行期限:自债权确定之日起

日内履行。

第二条

抵押物担保的最高数额及议定价值

抵押物担保的最高数额:(币种:

)(大写)

亿

元(小写

元)整。

经甲乙双方议定,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价值为:(币种:

)(大写)

亿

元(小写

元)整。

第三条

抵押物

3.1

抵押物状况(见下表)

抵押物名称

房地产证号

房地产权利人

房地产用途

3.2甲乙双方承诺已对抵押物状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已对下列问题予以明确:

1)经核查,双方已确认抵押物现状与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证书记载内容一致;

2)若甲方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当甲方未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或违反其他有关规定,从而影响抵押权的实现时,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乙双方自行承担;

3)若抵押物是位于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房地产,实现抵押权时须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若抵押物(房地产)为非商品房性质或者未缴纳地价的,应当在实现抵押权时补足地价。

第四条

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情形

4.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的债权确定:

(一)

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

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甲方或者乙方自最高

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

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

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

主合同债务人、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六)

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4.2债权确定后当事人应当签订债权确定书。

第五条

抵押登记

5.1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必须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甲乙双方应自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持本合同及有关资料到深圳市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

5.2本合同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相互配合,并按照5.1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因其中任何一方的原因未能在前述期限内办妥相关手续的,该方应对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

6.1在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得到清偿后,甲方有权从乙处取回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及与本合同相关的由乙方保存的其他资料并注销抵押登记。

6.2

抵押期间甲方享有抵押物的所有权和合理使用权。

6.3

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甲方的义务

7.1

甲方应保证抵押物上的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瑕疵,并保证提供的有关抵押物的全部产权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合法、真实、有效。

7.2

甲方在占有抵押物期间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抵押物,以维护抵押物的价值,并接受乙方的监督和检查,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抵押物转让、赠与、拆除、改建或者以其他任何不适当的方式擅自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7.3

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的,抵押物的权属发生争议或受到第三人的侵害,或者抵押物发生其他不利于抵押权人抵押权实现的情形的,抵押人应当在情形发生后

日内及时通知乙方,并配合乙方落实好本合同项下主债权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安全偿还的保障措施。

7.4

甲方在抵押期间发生失业、搬迁、个人经济情况和信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影响债务履行的情形时,应在变更事项发生后

日内用邮寄送达的方式告知乙方,并配合乙方落实好本合同项下主债权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安全偿还的保障措施。

7.5

除非另有约定,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各项费用,包括律师服务、税费、财产保险、公证、登记

等费用

7.6

双方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

8.1

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对主债权及其利息、甲方应付的其它费用进行受偿。

8.2

双方约定的其它权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乙方的义务

9.1乙方应在签订合同之前对抵押物进行现场勘验和认真调查,对有关抵押的房地产权属、坐落、部位、房屋现场与权属证书记载等有关情况了解清楚。

9.2

在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得到清偿后,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注销抵押登记。乙方保管的抵押物产权或使用权凭证和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应及时退还给甲方。

9.3

妥善保管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其他资料,若遗失或毁损的应当负责补办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9.4

乙方将抵押房地产证券化后,应当以公告的方式通知甲方。

9.5

双方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担保债权的范围和抵押权的效力

10.1

甲方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按照约定连续发生的债权。主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发生债权时,债权本金的币种、金额、利率和债务履行期限等均以债务人和贷款人之间签订的具体合同、借款借据或其他凭证为准。

10.2

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垫付的有关费用以及乙方实现抵押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律师费、拍卖费等)。

10.3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因抵押物毁损、灭失、附和、混合、加工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第十一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与主债权诉讼时效一致,即从抵押权生效之日起到被担保的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

第十二条

抵押物毁损灭失

12.1

抵押期间,由于不可抵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抵押物全部或部分灭失,价值毁损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在取得有关主管部门证明后,乙方只能在甲方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房地产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务的担保。

12.2

抵押的房地产因甲方行为造成抵押房地产价值不足以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12.3

双方的其他约定

第十三条

抵押权的实现条件

抵押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实现抵押权,并就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主合同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债务或者延长的期限届满后仍不能履行;

2)主合同债务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债务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3)甲方被依法宣告解散或破产的;

4)甲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乙方请求甲方恢复原状或提供担保遭到拒绝,或抵押物被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而甲方未根据乙方的要求落实债务偿还保障措施的;

5)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抵押权实现方式

14.1

当出现第十三条约定的情形之一时,乙方可经下列方式实现抵押权:

1)甲方和乙方达成协议直接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

2)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处理抵押物。

14.2乙方实现抵押权时,应通过专门的评估机构参照抵押权设立时的约定价格,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乙方实现抵押权时不得损害主合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抵押权的消灭

15.1抵押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抵押权消灭:

第一条

抵押权因所担保的主债权清偿、提存、抵消、免除、混同等原因全部消

灭时,抵押权随之消灭;

第二条

抵押物因不可抗力发生毁损、灭失等情况且无代位物存在的,抵押权消

灭。

3)抵押权实现;

4)抵押权存续期间届满没有行使抵押权。

15.2

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在抵押权消灭之日起15日内到房地产登记机构进行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6.1

在抵押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应当赔偿对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16.2

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或提供的资料不实,采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本合同生效后,合同当事人应当及时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抵押权自登记之时起设立。

第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8.1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变更和解除,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进行单方面的变更、修改或解除,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8.2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后,双方当事人应当自合同变更或解除之日起15日内到有关的房地产登记管理机构进行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采取协商的办法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地点为深圳市),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深圳市),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3)向

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补充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另行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抵押登记机构及

各执一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附件

合同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章)

(签章)*年*月*日*年*月*日

篇2:深圳市居民收入核对系统建设方案

深圳市居民收入核对系统建设方案 本文关键词:深圳市,核对,居民收入,方案,建设

深圳市居民收入核对系统建设方案 本文简介:关于上海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评估信息系统项目审计调查情况的整改报告上海市审计局:根据贵单位针对“上海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评估信息系统”审计调查所提出的问题,我中心进行了及时整改,现将具体整改情况报告如下:一、关于“1.1.1未批先建、审批程序倒置”问题的整改情况根据沪府[2007]2号文《关于本市扩大廉

深圳市居民收入核对系统建设方案 本文内容:

关于上海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评估信息系统项目审计调查情况的整改报告

上海市审计局:

根据贵单位针对“上海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评估信息系统”审计调查所提出的问题,我中心进行了及时整改,现将具体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1.1.1未批先建、审批程序倒置”问题的整改情况

根据沪府[2007]2号文《关于本市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试点工作的意见》以及沪府[2007]68号文《关于本市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要求对廉租房申请家庭进行收入核对,同时要求“卢湾、浦东新区在2007年9月上旬先行推开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工作,其他区县选择两个街道(镇)推行这项工作,年内覆盖到中心城区各区,明年覆盖到各区县”。由于项目建设任务时间紧急,我中心在2008年4月16日发改委立项批复之前,于2008年1月9日及2008年2月5日分别与上海一门式政务研发中心签订了技术开发和安装调式合同,涉及金额74.5万元,项目建设过程中确实存在“未批先建、审批程序倒置”的问题。我中心在以后的项目建设过程中将进一步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1.1.2违反政府集中采购规定”问题的整改情况

由于项目建设时间紧迫,廉租房业务软件开发是在发改委立项批复之前,且是在原有社区事务受理系统上业务功能的叠加,所以直接委托原开发单位进行项目调研和开发,大大节约了系统开发上线时间,涉及合同金额46.287万元;同时因为当初由于有些街镇已有自己开发的社区事务受理系统,试点推广存在一定的难度,具体安装数量难以估算,所以采用先安装再结算的形式补签了试点安装合同,涉及合同金额12.5万元,因此造成了两个合同相加资金总额超过50万元,没有进行招投标的问题。我中心在以后的项目建设过程中将进一步加强项目过程管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2.1资金被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或垫付其他项目工程款”问题的整改情况

2011年8月通过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的网络核心交换机2台、楼层汇聚交换机2台、楼层接入交换机2台、IP-SAN存储系统1套,其中前三项属于收入核对项目资金,最后一项设备属于2011年信息化预算项目资金(18.9万)。基建项目多支付的资金已按照有关财务规定于2011年12月23日从基本账户划拨18.9万到基建账户。

2011年10月通过申权招标咨询公司采购合同中包括SSL加速设备2套、NAT和UTM设备1套、链路负载均衡设备1套,共三个包件,其中前两个包件属于收入核对项目资金,第三个包件属2011年信息化与预算项目资金,不同项目不同资金来源,只是合并采购,不涉及资金使用情况。

四、关于“2.2资金用于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外内容”的情况说明

由于“上海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评估信息系统”是一个全新的业务系统,业务需求在系统建设过程中不断地优化升级,在系统建设过程中,陆续提出了咨询处理分析、电子签章、电子监察、数字档案等业务需求,并根据项目上线前必须经过软件测评的有关要求,发生了相应的软件测评费用,涉及金额共计79.19万元。我中心将对比发改委立项批复中的建设内容,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要,申请概算调整,并争取在以后项目建设过程中加强预见性,尽量避免概算与建设内容不符的情况发生。

五、关于“3.3.2重建设轻使用的现象,系统使用效果不佳”的整改情况

综合决策分析系统,主要费用用于商务智能软件采购(BO、水晶报表、水晶易表),开发费用实际投入不多。主要的系统功能集中于固定报表(基于BO、水晶报表)、可变报表(基于BO)、自定义查询(基于BO)、预测分析(基于水晶易表),目前已上线使用,其中经适房预测分析在预测经适房业务量上发挥了较大作用,部分固定报表因受制于政策变化导致使用频率不高。但上述其他报表系统的使用频率在目前数据充分、业务模式稳定的情况下有较大提升空间,在下阶段建设中将作为推广重点,为领导和业务部门提供科学决策能力。

“上海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评估信息系统”是一个涉及民生的全新业务,业务需求随着政策的变化不断变化完善。通过本次审计调查,我中心将举一反三,在以后的项目建设过程中将进一步加大项目建设管理力度,严格按照基建项目有关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篇3: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供应暂行办法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供应暂行办法 本文关键词:深圳市,暂行办法,现代服务业,深港,土地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供应暂行办法 本文简介: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供应暂行办法【2013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深港合作区)土地供应管理,规范土地开发、建设行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的规定和《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管理改革创新要点(2013-2015年)》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供应暂行办法 本文内容: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供应暂行办法【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深港合作区)土地供应管理,规范土地开发、建设行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的规定和《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管理改革创新要点(2013-2015年)》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前海深港合作区的土地供应,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需求导向、发展引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坚持节约集约和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前海深港合作区土地供应,包括土地使用权行政划拨、协议出让、公告出让、招拍挂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土地租赁。

在供应方式上,优先选择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严格限制行政划拨、协议出让、公告出让,稳妥试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土地租赁。

办公、商业、公寓、酒店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采取招拍挂等公开方式出让。

可以将部分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前海管理局全资子公司。

前海深港合作区滨海休闲带和水廊道公园内的短期商业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其他不适宜以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可以租赁土地。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不适用行政划拨和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应的用地,经公示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产业带动性强、项目辐射面广、事关前海发展全局的特别重大高端项目用地,试行公告出让。

第四条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根据市政府授权,对前海深港合作区土地供应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合同、土地租赁合同由前海管理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划拨决定书由前海管理局向土地使用者核发。

第二章

土地供应和地价政策

第五条

前海管理局应当适应前海深港合作区开发建设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要求,综合运用弹性年期、集约奖励、需求管制等调节工具,实施差别化土地供应和地价政策。

第六条

自用的产业用地,可以分期出让、分段计收地价。首段出让年期可为二十年,后续分段年期为十年。具有重大影响和特殊意义的产业项目用地的自用部分,可按法定最高年限出让。

出售部分,按该类建设用地最高年限出让。

第七条

自用的产业用地首段年期届满,符合前海深港合作区产业发展导向、土地出让合同履行到位、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等条件的,可以在缴交市场地价后续期;未达到续期条件的,前海管理局给与适当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对用地和建筑物重新安排。

投资强度大、发展前景好的项目,可以在首期出让合同中约定自动续期。

土地使用期限届满申请续期的,经评审符合前海产业政策的可以续期。

第八条

同一宗地有多种用途的,应明确各类具体用途、自用或出售比例、所占面积以及各自的年期。

第九条

综合考虑区位条件、宗地属性、土地用途、市场情况等因素,分片区核定标定地价并每年更新,支持引导现代服务业发展。

第十条

前海管理局将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扣除政策性刚性支出)的15—20%纳入前海深港合作区产业发展基金,综合考虑经济贡献、绿色低碳等因素,实施节约集约用地奖励。

第十一条

产业用地自用部分的建筑面积一般不得低于宗地总建筑面积的50%。

以企业招商引资和运营管理为主的项目,自用比例可以适当降低。

第十二条

自用部分原则上十年内不得转让,持有年限从取得工程竣工备案或通过规划验收之日起计。自用部分持有期限届满申请分割销售的,应一次性补足申请分割销售时的法定最高年期扣减使用年期后的年期的市场地价。

再次转让的,办公、公寓物业的持有年限原则上不少于五年,持有年限从取得房地产转移登记证书之日起计。

前两款物业在持有年限内经前海管理局批准可以转让的,转让方应将一定比例的增值收益上缴前海管理局。

第十三条

办公类物业的租售对象为符合产业导向和入区规定且注册地在区内的法人;公寓类物业的租售对象为在区内工作的个人或上述法人。

第十四条

招拍挂出让用地可按不高于计容积率总建筑面积15%的比例,配建专项用于支持前海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和人才公寓。

第三章

供应计划

第十五条

前海管理局根据前海深港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前海深港合作区综合规划、专项规划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要求,统筹产业发展和城市建设,兼顾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编制前海深港合作区近期建设和土地利用三年(2013-2015年)计划,明确土地开发供应的规模、结构、布局及时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前海管理局根据前海深港合作区近期建设和土地利用三年计划,商有关部门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全市土地供应计划范围内单列,重点明确当年计划供应指标、具体地块以及供应方式等,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

前海管理局应在备案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当年计划出让用地信息,包括用地规模、结构、布局等。

第四章

招拍挂出让

第十八条

试行用地预申请制度。有用地意向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前海管理局提出用地预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

第十九条

前海管理局根据土地出让计划和土地市场情况,编制土地招拍挂出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土地招拍挂出让方案包括选址方案、规划设计条件、准入产业类别、竞买资格条件、出让方式等。

前海管理局应提高单元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水平,深化规划控制要求,实行有条件的“带设计方案”出让;创新产业用地用房管理创新,实行带管理方案出让。

第二十条

市政府批准土地招拍挂出让方案后,前海管理局编制招拍挂出让公告和合同,委托开展核定地价、制作宗地图等,根据项目情况征询市政府相关部门意见,确定招拍挂出让底价或者保留价。

第二十一条

前海管理局委托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发布招拍挂出让公告,面向境外市场的,也可以同时在境外媒体上公告并适当延长公告期。

第二十二条

前海管理局应当对出让公告规定时间内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确认申请人的投标或竞买资格,并通知其参加招拍挂出让活动。

第二十三条

前海管理局根据用地实际情况和相关条件,确定出让方式和竞价规则,防止恶性竞争导致高地价、高楼价,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

前海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招拍挂出让活动,确定中标人或竞得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或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五条

可采取适当措施预防土地闲置。项目用地成交后一个月内,中标人或竞得人将30%成交价款与竞买保证金的差额部分存入指定银行账户接受前海管理局和市财政委共同监管,凭前海管理局核定的用地红线图及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按现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规划、设计、施工报建等手续,经确定动工开发并按约定缴交地价款纳入财政专户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成项目建设相关手续并实质动工开发的,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作废,没收竞买保证金。

前款所称动工开发是指: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土地出让年限从成交之日起计。

第二十六条

前海管理局应加强招拍挂出让用地开发建设过程的监测监管,及时督促用地单位加快开发建设。

第二十七条

依用地单位申请,依次实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规划验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验收。

第二十八条

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和产业需求情况,对前海深港合作区拟转让的物业,行使优先回购权。

前海管理局要加强监管,及时清退经营状况较差的企业或项目,其物业可由前海管理局参照市场价格优先回购。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人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期限和规划要求加快开发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土地出让条件。

第五章

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第三十条

前海管理局全资子公司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申请,并提出需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资金额。

第三十一条

前海管理局审核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额度,开展用地选址、提出规划设计要点、委托核定地价等后,编制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十二条

根据市政府批准文件,前海管理局与其全资子公司签订土地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合同,合同中明确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用地规模、规划指标、作价金额、双方权利义务、土地开发要求等。

第三十三条

用地单位按规定完善增资及公司变更登记相关手续后,凭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四条

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用地采用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进行开发的,应经前海管理局批准并以招拍挂等公开方式寻找合资方、合作方。转让的,应经前海管理局批准并按照《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的规定,在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第六章

土地租赁

第三十五条

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可以实行租赁,租赁年限为五至二十年。租赁年限届满的,不予续期,用地主体自行清场。

第三十六条

土地租赁应以招拍挂方式公开确定用地主体和租金。前海管理局可将土地以协议方式租赁给其全资子公司。

第七章

监管

第三十七条

前海管理局应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土地开发建设全过程的监测监管。

第三十八条

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开发责任和义务,存在囤地、炒地、闲置等行为,前海管理局可按合同约定以协商、仲裁、审裁或司法裁决等多种方式收回。

前海管理局应当与市场监督部门协调联动,有效制止以股权变动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或租赁权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确需行政划拨和协议出让的,前海管理局编制供地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条

确需公告出让的,前海管理局编制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出让公告,公告期内无其他符合条件的意向用地者的,办理用地出让手续。

第四十一条

前海管理局应及时将土地供应结果报告市政府,并报市规划国土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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