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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在毕业生中试行“双专业”教育的实施方案

2014-04-25 19:51:51工作计划访问手机版270

  职业技术学院在毕业生中试行“双专业”教育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 [2009]3号)精神,适应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及产业结构升级的需要,进一步推动高校整合优质教学资源,调整优化专业结构,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培养具有较宽知识面、较强社会适应能力的产业发展急需的复合型人才,提高学生就业竞争能力。根据《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全省高校毕业生中试行“双学位”、 “双专业”教育的意见》(闽教高〔2009〕9号)的文件要求,我院决定在毕业生中试行“双专业”教育,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试行 “双专业”,是推进学分制改革,实施因材施教,改进人才培养模式,促进复合型人才培养,深化我院教育教学改革所采取的重要举措。目的在于更有效地鼓励部分品学兼优、基础扎实且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取得本专业毕业证书的同时,修读另一专业,从而优化这些学生的知识和能力结构,提高其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力。

  二、专业设置

  (一)试行“双专业”的第二专业,主要为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实施计划》(闽政办[2008]50号)中确定的商贸业等产业发展的十大技能型紧缺人才领域的相关专业;

  (二)今年我院试行“双专业”的第二专业是工商企业管理专业(30个名额)

  三、培养计划与修读年限

  (一)修读“双专业”的第二专业,其培养计划按照独立设置的培养计划执行,全校性公共基础课可以免修,重点开设专业学科基础课与专业课。

  (二)修读第二专业年限一般为两年,其中一年半在校修读,半年顶岗实习。

  四、修读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身体健康,学习能力较强、潜力较大;

  (二)2009年我院的毕业生且主修专业课程已全部合格,无重修课程;

  (三)学生修读第二专业应选择与主修专业不同门类的学科专业或不同系别的专业;

  五、申请手续及审批程序

  要求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初审后,报院领导审定,最后由教务处公布获准修读的学生名单。

  六、教学管理

  (一)第二专业教学的管理职责分工为:专业所在系部负责就读学生的学籍管理、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日常工作,保证教学质量。学院负责招生、教学质量监控、工作指导及证书发放等。

  (二)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根据所修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和每学期的开课计划等插班修读,或到该系部单独组织的教学班修读。

  (三)第二专业所在系部须建立修读学生的学籍档案(档案形式与我院其它专业相同)。

  (四)学生取得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除毕业设计(论文)以外的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学分后,即可向该专业所在系部提出毕业设计(论文)的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并选派指导教师后,可进入毕业设计(论文)环节。

  (五)学生因某种原因要求终止第二专业的学习,应向该专业所在系部提交退读申请,经系部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并由教务处书面通知学生和系部。

  (六)学生修读的第一专业与辅修专业或第二专业培养计划中出现的相同(相近)课程必须严格按照下列课程顶替原则执行:

  1.第一专业与第二专业培养计划中出现的相通课程(实践环节)之间的相互顶替,其课程名称(课程内容)必须相同(相通),而且课程学分、课程性质、考核方式必须相同,课程成绩考核合格,否则不能相互顶替;

  2.若课程名称、性质、考核方式相同,课程成绩考核合格,课程内容部分相通,课程学分不一致,课程学分多的课程可以顶替课程学分少的课程;若课程学分少的课程顶替课程学分多的课程,则只能申请顶替内容相同(相通)的部分(学分),内容(学分)不同部分必须补修,且要通过课程考核,并获得相应的学分;

  3.若课程名称、学分、考核方式相同,课程内容相同(相通),课程成绩考核合格,而课程性质不同,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可以相互顶替,且可以顶替任选课,但任选课不能顶替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4.若课程名称、学分、性质相同,课程内容相同(相通),课程成绩考核合格,考核方式不同,考试课程可以顶替考查课程,而考查课程不能顶替考试课程;

  符合上述要求者,若申请课程免修,可向专业所在系部提出申请,经课程所在系部审核,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七)第二专业教学管理的其它方面,按照学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教学管理的有关文件执行。

  七、政策措施

  (一)修读“双专业”的毕业生按教学计划完成学业,由我院颁发《z职业技术学院第二专业证书》,并由省教育厅进行省内统一电子注册,并在本省范围内承认其学历。我院对取得“双专业”证书的学生,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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