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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合六八一中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细则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及《安徽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实施方案》、《安徽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施方案指导意见(试行)》和《安徽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的要求,为有效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管理,促进高中新课程顺利推进,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实行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充分体现多元化评价、突出过程性评价、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充分发挥优化教育实践的功能,帮助教师不断更新教育观念、转变教学方式;促进本校严格落实国家课程方案,逐步建立适应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需要的教学管理制度;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和教育质量观,营造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良好氛围。

  以导向性、公平性、发展性和可操作性为评价原则。

  二、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机构

  (一)、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长:zz

  副组长:zz  zz

  组成人员:教育教学部主任、德育工作部主任、年级主任、副主任

  职责:负责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的领导和指导工作,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公示、上报。

  (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

  领导小组长:zz   副组长:zz

  组成人员:教育教学部主任、年级主任、副主任、各班班主任、科任教师、学生代表

  职责:负责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对评价结果进行公示、上报。

  (三)、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仲裁委员会。

  领导小组长:zz   副组长:zz   学生会主席

  组成人员:科任教师、年级学生分会主席、副主席、各班团支部书记、班长

  职责:负责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审核,负责接收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过程中的咨询、申诉、调查、复议和以及纠正。

  三、评价的内容和标准

  (一)评价内容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以《方案》中的有关要求为基本依据,从公民道德素养、交流与合作学习态度与能力、实践与创新、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方面对学生进行评价。评价指标分为基础性发展目标、要素、主要行为表现等三级,具体内容见《安徽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细日表》(附件1,以下简称《细目表》)。

  (二)评价标准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包括两个部分:综合性评语和评定等级。综合性评语主要是对学生综合素质的整体评价,重点突出学生的特点和潜质。评定等级指每个基础性发展目标的评定结果以等级方式呈现,其中“公民道德素养”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其他五个方面均分为A、B、C、D四个等级。

  1、公民道德素养方面。

  基本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合格。

  达到合格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优秀。

  (1)获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等荣誉;

  (2)在关心集体、保护环境、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并得到校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为不合格。

  (1)严重违反校纪、受到学校处分且无悔改表现;

  (2)触犯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处理。

  2、交流与合作方面。

  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B,基本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C。

  达到B等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A。

  (1)在学校组织或认可的集体活动中起主要组织作用;

  (2)积极参与学校组织或认可的辩论演讲等活动并有突出表现;

  (3)学校组织或认可的活动中有与他人合作的突出表现。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为D。

  (1)长期不参加班级等集体活动;

  (2)经常与他人发生冲突。

  3、学习态度与能力方面。

  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B,基本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C。

  达到B等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A。

  (1)在语言与文学、数学、人文与社会、科学等领域所有模块考试成绩优秀;

  (2)研究性学习成果显着,在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展评中获奖

  (3)在语言与文学、数学、人文与社会、科学等  领域参加省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学科竞赛并获市级三等奖以上。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为D。

  (1)有经常性旷课、违反课堂纪律、不交作业等行为;

  (2)未按规定参加研究性学习或研究性学习成绩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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