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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二中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海东二中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 为便于本校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即能反映本校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档案局8号令颁布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文件材料是指本校在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校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校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本校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校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

  (四)其他对本校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本校文件材料不需归档范围是: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校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校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校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本校各处室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校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校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第五条 凡属本校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校档案室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 本校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 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校制定的重要制度性、规范性文件材料;

  (二)本校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三)本校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四)本校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五)本校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六)本校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本校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第八条 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校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二)本校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三)本校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四)本校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五)本校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校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校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八)各处室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第九条 本校形成的人事、基建、设备、科研、会计等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文件材料的电子版本与纸质版本保管期限相一致。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应进行相应归档。

  本校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各处室、学科。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通知之日起施行。

  附件:《海东县第二中学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海东县第二中学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一.党、团、工会工作文件材料

  1 、各类会议材料

  1.1 校党委会、扩大会、专题会、民主生活会及团委会的报告、决定、讲话、记录、纪要等  永久

  1.2党代会、教代会、团代会、学代会文件材料

  1.2.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领导讲话、选举结果、讨论通过的文件,以及决议、纪要等文件材料        永久

  1.2.2大会发言、代表的建议、意见及答复、办理结果,简报      永久

  1.2.3筹备工作、选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小组会议记录,会议服务机构的计划、总结等文件材料     30年

  1.2.4 讨论未通过的文件   10年※

  1.3党委、纪委、团委、工会、妇委会成立、换届会议,党、团员大会文件材料永久

  1.4 党、团、工会、妇委会学习记录、活动记录,一般性会议记录    30年

  1.5 参加外单位召开的需要贯彻执行的各种会议文件材料     10年

  2、 党、团、工会日常工作文件材料

  2.1党支部、团委、工会制定的有关党建、纪检监察、精神文明、共青团、工会工作等方面的规定、制度、意见等文件       永久

  2.2党支部、团委、工会制定的有关党建、纪检监察、精神文明、共青团、工会工作等一般性文件、便函   30年

  2.3党支部、团委、工会计划、总结、报表

  2.3.1年度及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报表及重要工作报告       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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