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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2020-03-14 13:50:53最新范文访问手机版0

上海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上海,大学校园,管理办法,道路交通安全

上海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暨南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暨南大学校本部道路交通管理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

上海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暨南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暨南大学校本部道路交通管理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按章管理原则。

第二条

凡在暨南大学校园道路上参与或涉及交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

第四条

校内发生交通事故,由保卫处派人维护交通秩序,并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暨南大学校本部,珠海校区、华文学院校区、深圳旅游学院校区参照执行。

第二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六条

未经学校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其他非正常的交通活动。

第七条

因建设需要在校园道路上开挖施工,有关主管部门应在施工前三天内,将道路施工地点、时间、工期等以书面形式报请保卫处,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

经批准在校园道路上施工的单位,须在施工路段的明显位置设立告示牌和安全标志,必要时应当指派安全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施工任务结束应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九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不按道路标志停车、堆放物品或有其他妨碍校园道路安全和畅通的行为。如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在校园道路上随意停车的,由保卫处实行锁车或贴警示单,并进行批评教育;在道路堆放物品或有其他妨碍校园道路安全行为的,由保卫处处理。

第三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持有暨南大学机动车出入证、机动车临时出入证和进出校登记单(卡)。

出租车不得入校,但特殊情况如接送老人、讲学人员、教师上课、学校邀请来校的贵宾、客人等除外。

第十一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限速行驶,校本部道路限速为20公里,出入校门限速为5公里。严禁在校园内超速、超载、鸣喇叭。

第十二条

无牌、无证车辆,禁止在校园道路上行驶。

校园道路严禁学驾机动车或无证驾车、酒后开车、飚车、飘移、试刹车。

第十三条

机动车在校园道路上行驶,应严格遵守校园道路安全管理规定和各类交通标志、标线的规定。

驾驶车辆通过十字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夜间行车须开启夜行灯。

第十四条

没有固定停车位的车辆(不包括学校公车)未经保卫处同意,不得在校内停放过夜。一经发现,保卫处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处理。

第十五条

大型货运车辆进入学校,并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速和指定的路线行驶,装运货物时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大型货运车辆倒车时,车尾须有人指挥,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六条

校园道路禁止车辆逆向、在非机动车道和禁止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第十七条

驾驶人员违反本规定引发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第四章

非机动车、行人通行

第十八条

本校师生员工应自觉遵守各项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出入学校大门应主动出示工作证、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因工作、学习、来访的校外人员,应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骑自行车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骑驾助力车下车推行进入学校,并主动配合门卫检查。

第二十条

行人在校园内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道路应靠右侧路边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时,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第二十一条

骑驾自行车或助力车,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严禁在校园道路上逆向行驶、违章带人、双手脱把骑车等违规及危险行为。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溜旱冰、滑轮板;禁止骑车时打手机或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第五章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

第二十四条

校园人行道、楼宇出入口、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禁止停泊车辆。

第二十五条

在停车场已办理车位登记的车辆回校后须入库停放,不能停放到小区或校园主干道上。

车辆进出停车场时,要自觉配合管理员验证登记,并留意车辆是否有碰刮损坏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停车场管理员每天将对车辆入库情况进行登记,登记时间为凌晨1:00—7:00时。对每月10天不进场的车辆,保卫处有权要求车主说明原因,并警告一次。超过15天不进场的车辆,车主不能说明原因的将取消其停车场停放资格。

第二十七条

校内停车场、地下车库、临时停车点,由保卫处设置标志、划定泊车位,机动车应按指定的停车位或临时停车点有序停放。

第二十八条

非本校车辆,禁止在校园停车过夜。因特殊原因(如探亲等)确需在校内停车过夜,须经保卫处值班室同意,并按指定的停车场所或临时停放点停放车辆。

第二十九条

学校院系、部门举行大型活动的外单位机动车辆进校,主办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按学校大型活动申报制度规定,并向公安部门申报。

第三十条

本校各单位所办各种学习培训班、学员的机动车进校,由相关学院或部门指派专人负责,于开班前集中到保卫处登记申办机动车临时出入证,并确定停车场所。

第三十一条

自行车、助力车等应停放在停车棚或指定区域内。全校所有的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宿舍楼和其他附属用房的走道内一律不准停放自行车、助力车等非机动车。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置

第三十二条

校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保卫处值班室派人到场并保护事故现场,维持现场秩序,并疏通、引导车辆行驶等待交警到达处理。

第三十三条

如交通事故中有受伤人员的,应及时拔打“120”急救车进行先期抢救。

第三十四

校园道路发生轻微交通事故的处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当事人(双方)就交通事故引起轻微的,双方愿意赔偿协商解决,可以进行调解的,由保卫处进行调解处理。

2、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一方可向交警部门报警。

3、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案,事后请求保卫处处理的,当事人应当提供交通事故证据,经查证核实后,保卫处出具事故经过证明。

4、当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或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据材料因现场变动、证据失灭,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由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

违章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以教育为主,经劝说教育无效或情节较重的,保卫处可通知其所在单位或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车辆、物品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经教育不予立即纠正的,保卫处在获取证据后,可将有关物品进行搬移现场,所涉及的经费应由肇事者承担。

第三十七条

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申办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该工程管理部门应向学校保卫处作书面解释或检查。

第三十八条

初次违反停车管理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在车前玻璃张贴违章告知单,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

违反停车规定3次以上的,采取锁车轮、牵引车辆、暂扣暨南大学出入证或注销出入证,并在校园网上公布,通报所在单位或院系部门进行行政处理。

第四十条

校外车辆违反停车管理规定,口头警告车主、车前玻璃张贴违章告知单,娄次违反规定的采取锁车轮或牵引车辆,并列入黑名单。

第八章

校园机动车辆出入证办理

第四十一条

校园机动车辆出入证办理,由保卫处机动车辆办证室办理,具体办证手续见《办理暨南大学机动车门禁卡、出入证须知》。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日起施行,由暨南大学保卫处解释和执行。

第四十三条

如其它有关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和条款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实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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